MOIO6111-審議事項-第1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板橋(部分埔墘地區)都市計畫(配合台北都會區環河快速道路台北縣側建設計畫『修正事業及財務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6111
案件id
beqsxM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3年11月25日第336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台北縣政府94年3月11日北府城規字第0940119816號函檢送計畫書、圖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案提本會第607次會決議:「本案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成員另案簽請主任委員核可),並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提會討論。」。
- 七、嗣經簽奉核可,由本會何委員東波(召集人)、郭委員瓊瑩、邱委員文彥、李委員永展、張委員元旭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94年5月24日召開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台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94年5月24日會議審查意見:
88年6月16日發布實施之「變更板橋都市計畫(部分埔墘地區)(配合台北都會區環河快速道路台北縣側建設計畫)」案中,事業及財務計畫原規定:「本計畫併同『變更板橋都市計畫(配合台北都會區環河快速道路台北縣側建設計畫)案』暨『變更中和都市計畫(配合台北都會區環河快速道路台北縣側建設計畫)案』採跨區區段徵收方式開發,如因土地所有權人反對或其他因素致無法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時,得改採一般徵收方式辦理」。又台北縣政府因該環河快速道路用地,業已以一般徵收方式取得,且評估本案若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可行性低,又如由區段徵收改為市地重劃辦理亦經該府評估極具可行性,該府為解決整體開發地區之問題及帶動鄰近舊市區更新,故辦理本案之變更,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