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111-審議事項-第4案:彰化縣政府函為「變更和美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6111
案件id
wH6iKp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查「變更和美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前經提本會93年4月13日第583次會審議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通過,並退請彰化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其中涉及市地重劃整體開發事宜(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一、二、三、四、五、六及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六),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下:「一、為落實整體開發案件之執行,參據『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應於送核定時,將縣政府地政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之依據。二、------」,並經本部以93年4月29日內授營中字第0930083857號函檢送會議紀錄,請彰化縣政府迅依決議辦理後報部核定。
- 二、又依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3年11月16日第597次會議臨時動議報告案件第一案:「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案」:「四、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二)本會已審議完竣但尚未核定之都市計畫案,應檢附當地市地重劃主管機關認可之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及實施進度與經費相關証明文件,納入計畫書規定者,則由本部逕予核定;如無法檢附當地市地重劃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証明文件者,於報請本部核定時,重新提請本部都委會審議,建議該變更案暫予保留,另案依上開處理原則(一)規定辦理,或維持原計畫。」。
- 三、案經彰化縣政府依本會決議辦理後以94年5月9日府城計字第0940081564號函略以:「一、變更和美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送部核定時,洽逢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597次會審決,有關細部計畫變更部分需補附市地重劃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惟評估案目前尚在辦理中,為不影響其他案件之實施進度,請貴部依內政部第597次會議結論繼續召開都委會審議,建議就細部計畫變更部分先予保留,其他案件惠予核定。二、另有鑑於近期,本縣民眾及建築業者對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51次會審議通過之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規定多有怨言,業於94年2月1日提164次縣都委會重新審議完竣,茲檢附會議紀錄8份,建請貴部召開都市計畫委員會時一併審議」,因涉本會第597次會議審決事項,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彰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併同本會93年4月13日第583次會議決議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有關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一、二、三、四、五、六及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六等案(附錄一),因彰化縣政府目前尚在辦理可行性評估中,請依下列各點辦理:(一)上揭變更案核定時應檢附市地重劃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及實施進度與經費相關證明文件。(二)為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仍應依下列方式辦理:(1)請彰化縣政府於完成彰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彰化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計畫,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 二、本計畫應辦理整體開發部分,仍請縣政府迅即辦理可行性評估,經評估後如屬可行,應積極辦理整體開發及鼓勵私人或團體自行辦理整體開發;如經評估不可行者,則應確實依本部於91年7月16日以台內營字第0910085117號函頒「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所提解決對策,針對附帶條件內容妥為處理。
- 三、有關彰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4年2月1日第164次會重新審議修正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17條及第18條乙節(附錄二),請縣政府考量新舊市區發展情形及實際需要,參照89.11.18部頒「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重新修訂妥適之規範並納入計畫書。
- 四、彰化縣政府得視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附錄一】變更和美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一變公五、廣停五(附帶條件五)住宅區(1.19公頃)公園(公五)(0.61公頃)廣(停)(廣(停)五)(0.46公頃)附帶條件住宅區(1.45公頃)公(兒)用地(公(兒)十一)(0.32公頃)停車場用地(停五)(0.18公頃)道路用地(0.31公頃)附帶條件
- 一、變更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除應提供50%土地為公共設施用地外,其於擬定細部計畫時尚須提供一定比例之公共設施用地,如此將造成土地所有權人雙重負擔。
- 二、土地所有權人之負擔過重︵提供50%公共設施用地加上擬定細部計畫時應提供之公共設施用地︶,將超過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重劃負擔以重劃區總面積45%為限之規定,若再加上﹁重劃費用負擔﹂,勢必降低所有權人開發意願,使開發時重劃業務難以進行。
- 三、目前和美都市計畫之五種附帶條件中,以附帶條件一、五最為嚴苛,故擬降低變更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應提供之公共設施用地比例,以符合社會公平原則,及顧及人民權益。
- 四、變更廣(停)為停車場用地,使名稱單純化,並於開發建築時有法源依據。
附帶條件六:變更範圍內公共設施用地應以無償提供或市地重劃方式取得。
- 一、為落實整體開發案件之執行,參據「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應於送核定時,將縣政府地政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之依據。
- 二、為配合「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及市鎮計畫之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分別擬定之原則,故增列附帶條件:「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並應於本通盤檢討案發布實施日起參年內依前開附帶條件辦理,否則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
- 三、本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嚴重不足,擬定細部計畫時,應請酌予調降容積率,以維護生活居住品質。
二變公七、廣住宅區(1.88公住宅區(2.44公(同右)附帶條件六:變更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一。
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停六、93-10M、(附帶條件一)頃)公園用地(公七)(1.05公頃)廣(停)用地(廣(停)六)(0.58公頃)道路用地(0.32公頃)附帶條件頃)公(兒)用地(公兒十二)(0.3公頃)停車場用地(停六)(0.19公頃)道路用地(0.90公頃)附帶條件範圍內公共設施用地應以無償提供或市地重劃方式取得。
三變廣停(附帶條件一)住宅區(0.82公頃)廣(停)用地(廣(停)二)(0.85公頃)附帶條件住宅區(1.04公頃)停車場用地(停二)(0.43公頃)道路用地(0.20公頃)附帶條件六(同右)附帶條件六:變更範圍內公共設施用地應以無償提供或市地重劃方式取得。
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一。
四變公一、91-10M(附帶條件一)住宅區(0.68公頃)公園用地(公一)(0.65公頃)道路用地(0.18公頃)附帶條件住宅區(0.98公頃)公(兒)用地公(兒)(公(兒)十三)(0.18公頃)道路用地(0.35公頃)附帶條件
- 一、變更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除應提供50%土地為公共設施用地外,其於擬定細部計畫時尚須提供一定比例之公共設施用地,如此將造成土地所有權人雙重負擔。
- 二、土地所有權人之負擔過重︵提供50%公共設施用地,加上擬定細部計畫時應提供之公共設施用地︶,將超過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重劃負擔以重劃區總面積45%為限之規定,若再加附帶條件六:變更範圍內公共設施用地應以無償提供或市地重劃方式取得。
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一。
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上﹁重劃費用負擔﹂,勢必降低所有權人開發意願,使開發時重劃業務難以進行。
- 三、目前和美都市計畫之五種附帶條件中,以附帶條件一、五最為嚴苛,故擬降低變更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應提供之公共設施用地比例,以符合社會公平原則,及顧及人民權益。
五變公兒
- 六、-8M(附帶條件一)住宅區(1.12公頃)公(兒)用地(公(兒)六)(0.92公頃)道路用地(0.19公頃)附帶條件住宅區(1.43公頃)公(兒)用地(公(兒)六)(0.42公頃)道路用地(0.38公頃)附帶條件六(同右)附帶條件六:變更範圍內公共設施用地應以無償提供或市地重劃方式取得。
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一。
六變公兒(附帶條件一)公二(德美公住宅區(0.56公頃)公(兒)用地(公(兒)二)(0.54公頃)附帶條件公園用地(公二)(3.28公頃)住宅區(1.94公頃)公園用地(公二)(0.74公頃)道路用地(0.46公頃)運動場用地(1.24公頃)附帶條件
- 一、變更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除應提供50%土地為公共設施用地外,其於擬定細部計畫時尚須提供一定比例之公共設施用地,如此將造成土地所有權人雙重負擔。
- 二、土地所有權人之負擔過重(提供50%公共設施用地,加上擬定細部計畫時應提供之公共設施用地),將超過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重劃負擔以重劃區總面積45%為限之規定,若再加上﹁重劃費用負擔﹂,勢必降低所有權人開發意願,使開發時重劃業附帶條件六:變更範圍內公共設施用地應以無償提供或市地重劃方式取得。
- 一、公兒二用地部分,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一。
- 二、公二(德美公園)部分,因非屬原計畫附帶條件整體開發地區,且本計畫區公園用地面積不足,故維持原計畫。
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園)務難以進行。
- 三、目前和美都市計畫之五種附帶條件中,以附帶條件一、五最為嚴苛,故擬降低變更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應提供之公共設施用地比例,以符合社會公平原則,及顧及人民權益。
- 四、德美公園(公二)目前僅公有地權部分一.三六公頃)開發使用,其餘均為私有地,為節省政府經費支出及顧及人民權益,併公(兒)二(附一)依附帶六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取得公共設施用地。
- 五、本區之公所所有權(墓地目)土地,以及其他公有土地全數抵充為公共設施用地,私有地部分則以提供35%公共設施用地為原則,以增加可利用面積。
本部第583次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六本案原計畫附帶條件規定整體開發地區,經縣政府清查結果,尚未完成整體開發且未予列入本次通盤檢討者,計有原「市二」用地(面積0.25公頃)、原「市五」用地(面積0.23公頃)、原「公兒一」用地(面積0.324公頃)。建議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一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