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121-審議事項-第13案:台南縣政府函為「變更南鯤鯓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6121
案件id
LODUNI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3年8月20日第179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南縣政府93年11月19日府城都字第093022576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見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楊委員龍士、李委員素馨、洪委員啟東、張委員元旭及洪委員寶川等,並由楊委員龍士擔任召集人,於93年12月21日、94年5月24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事項修正其內容。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計畫已訂定修訂(詳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變更內容明細表)1.配合法令之增、修訂,修正法源依據及相關規定。
2.配合實質計畫內容之變更,增訂修正管制對象。
詳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變更內容明細表(十)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變更南鯤鯓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前後修文修正對照表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 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暨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 一、本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暨同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配合內政部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之條次修正法源依據。
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二、遊樂區內之土地,以供興建遊樂設施及其附屬設施使用為限,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依左列之規定:
(一)甲種遊樂區(遊1):
1.本區以水上遊樂為主,其水域面積不得少於本區總面積之百分之八十。
- 二、遊樂區土地,以供興建遊樂設施及其附屬設施使用為限,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一)不得設置高架電動遊樂設施。
(二)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十。
(三)建築物及遊樂設施之高度不得超過一層或四公尺。
(四)建築物得供餐廳、涼亭、盥廁、管理室及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考量雲嘉南濱海國定風景區設立將活絡地方觀光旅遊,保留部分「遊1」遊樂區(甲種遊樂區),並以原乙種遊樂區之規定內容予以管制。
建議暫予保留,並依審查意見(一)辦理,同時參考「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相關規定研擬適當之管制內容。
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審查意見2.本區不得設置高架電動遊樂設施。
3.陸地部分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十。
4.建築物及遊樂設施之高度不得超過一層或四公尺。
5.建築物得供餐廳、涼亭、盥廁、管理室及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使用。
6.水、污物不得排入湖內。
7.本區各種設施之配置計畫,應先經縣觀光主管機關之核准。
(二)乙種遊樂區(遊2):
1.不得設置高架電動遊樂設施。
2.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十。
3.建築物及遊樂設施之高度不得超過一層或四公尺。
4.建築物得供餐廳、涼亭、盥廁、管理室及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使用。
5.本區各種設施之配置計畫,應先經縣觀光主管機關之核准。
之使用。
(五)本區各種設施之配置計畫,應先經縣觀光主管機關之核准。
- 三、旅館區內之土地,以供建築旅館及其附屬設施使用為主,其土地及建築之使用,應依左表規定:
分類項目甲種旅館區乙種旅館區性質一般旅館區汽車旅館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容積率一六○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或七公尺停車場每三○○㎡樓地板面積設置一停車空間每一旅館居住單位設一停車空間附註計畫圖上標示旅甲(1)、旅甲(2)、旅甲(3)計畫圖上標示旅乙
- 三、旅館區土地,以供建築旅館及其附屬設施使用為主,其土地及建築之使用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六十,每三百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設置一停車空間。
文詞修正。原則同意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為應請補充並加強說明變更理由。
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 四、保存區土地,以供建築寺廟及相關附屬設施使用為主,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依左列規定:
(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六○。
(二)建築物之式樣、色調及構造應具有傳統廟宇之特質。
同原條文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五、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
同原條文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 六、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八○。
同原條文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 七、遊客服務專用區以供興建遊客服務中心,陳列展示館及展覽交易設施為主,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該土地及建築物得為下列之使用:
(一)超級市場。
(二)郵電機構。
(三)金融機構。
(四)報社、雜誌社。
(五)通訊社連同通訊設備。
(六)無線電或電視廣播業。
(七)錄音、錄影公司。
(八)照相器材。
(九)公路汽車客運辦事處。
(十)旅遊業及遊覽車客運公司辦事處。
(一一)營業性停車設施。
(一二)鮮花、禮品店。
(一三)鐘錶、眼鏡店。
(一四)傘、皮鞋修補及擦鞋店。
(一五)禮服及其他物品出租店。
(一六)裱褙、刻印店。
(一七)照相、軟片沖印店。
(一八)銀樓、珠寶、首飾店。
(一九)茶葉、茶具店。
(二十)種子、園藝及其用品店。
(二一)資訊器材及周邊設備店。
(二二)資訊服務業。
(二三)音響視聽器材、唱片錄音帶行。
(二四)樂器店。
(二五)一般旅館。
(二六)別墅旅館。
(二七)冰果店。
(二八)飲食店。
(二九)自助餐廳。
(三十)中、西餐廳。
(三一)咖啡廳。
(三二)飲茶店。
(三三)計程車、客運服務業。
(三四)小客車、機車、自行車租賃業。
(三五)飲食成品。
(三六)日用百貨、雜貨。
(三七)日用五金及電器用品店。
(三八)中、西藥品店。
(三九)理髮店、美容店。
(四十)書籍、紙張、文具及體育用品店。
(四一)服飾店。
- 一、配合土地使用分區項目增加,增訂遊客服務專用區建蔽率、容積率規定。
- 二、參照「變更南鯤鯓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案」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七日省都委會第五七四次會議所訂之管制規定。
建議暫予保留,並依審查意見(一)辦理,同時應考量維持原基地之使用強度,並適度檢討容許之使用項目。
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 七、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五○。
刪除機關用地已變更本案「機關用地」之變更已暫予保留,本條文建議維持原計畫,俟該機關用地檢討結果再行配合修正。
- 八、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國中(小)之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五○,高中(職)之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
- 八、學校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五十。
- 一、條次調整。
- 二、文詞修正。
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 九、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零售市場之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四○。
同原條文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 十、車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
同原條文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一、加油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二○。
刪除加油站專用區已變更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一、自來水事業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
為配合公營事業民營化政策,依都市計畫法規定精神將該「機關用地」其正名為「自來水事業專用區」。
建議除「自來水事業專用區」配合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五案修正為「自來水事業用地」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二、鹽田區為從事鹽業生產及其相關附屬設施使用外,不得作其他使用。
刪除該使用分區已變更。
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三、魚塭區除作為養殖魚類及其附屬設施外,不得作其他使用。
刪除該使用分區已變更。
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四、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訂定左列獎勵措施:
(一)凡建築基地為完整之街廓或符合下列各項規定,並依規定設置公共開放空間者,得依第十五點之規定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
1.基地有一面臨接寬度在八公尺以上之道路,其臨接長度在二十五公尺以上或達周界總長度五分之一以上者。
2.基地面積在商業區為一千平方公尺以上,在住宅區及機關用地為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十二、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訂定左列獎勵措施:
(一)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二百八十一條規定辦理。
(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
- 一、條次調整。
- 二、有關「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已廢止。
配合「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廢止,改由「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施工編相關規定辦理,爰本條文建議予以刪除。
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十五、依第十四點第一款規定所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FA)按下式核計,但不得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二十。
△FA=S*IA:基地面積S:開放空間有效總面積I:鼓勵係數,依左列規定計算:
1.商業區:I=2.89-1.02.住宅區及機關用地:
I=2.04-1.0前項所列開放空間有效總面積之定義與計算標準依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之規定。
十六、依第十四點第一款規定設置公共開放空間之建築基地,其面臨道路為二十公尺以上,且基地面積在商業區為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在住宅區及機關用地為二千平方公尺以上者,其所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FA)得依第十三點規定核算之增加樓地板面積乘以百分之一百二十五。
ASAS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十三、為鼓勵本計畫區土地大面積開發建設,特訂定下列獎勵措施:
(一)本計畫區內土地使用分區建築基地開發規模符合下表規定者,得依第二項規定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
使用分區最小建築開發規模住宅區五、○○○平方公尺或完整街廓商業區三、○○○平方公尺或完整街廓(二)建築基地開發規模符合前項規定者,得依下列面前道路寬度分別獎勵之:
面前道路寬度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二十(含)公尺以上基地面積×容積率×二○%十五(含)公尺以上未達二十公尺者基地面積×容積率×一五%未達十五公尺者基地面積×容積率×一○%為促進都市整體發展及鼓勵民間投資大面積土地開發建設。
建議應配合本計畫南鯤鯓廟之特色及周圍土地利用型態,另行訂定審議規範。
十四、本計畫區內下列建築基地須經「台南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核發建造執照或變更建造執照:
(一)住宅區內之建築基地面積在1,000平方公尺以上。
(二)商業區建築基地面積在600平方公尺以上。
(三)計畫區內之旅館區、遊樂區、遊客服務專用區。
(四)計畫區內之公有建築物及公共設施用地(計畫道路詳本點第二項規定)。
上述建築基地得設置高度不超過1.5公尺、底部不透空高度不超過0.5公尺、透空率大於百分之五十之圍牆,惟特殊狀況經「台南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則不在此限。
另計畫道路寬度達15公尺(含)以上之景觀工程(40公尺西濱快速公路除外),亦須經「台南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始得核發建造或施工。
為形塑地區特色及依「台南縣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建築線退縮規定與停車劃設標準」規定之。
建議暫予保留,並配合審查意見(一)辦理後,再行討論。
十五、建築退縮規定(一)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配地之地區及一、○○○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退縮建建議暫予保留,並配合審查意見(一)辦理後,再行討論。
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築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分區及用地別退縮建築規定備註住宅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
- 一、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牆,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 二、如屬角地,得擇一面臨道路退縮建築。
商業區旅館區遊樂區公共設施用地及公用事業設施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
- 一、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 二、如有特殊情形者,得由縣府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決定。
前項所稱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尚未配地之地區,係指「台南縣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建築退縮規定與停車位劃設標準」發布實施日之前尚未開始進行土地分配作業之地區。
(二)前項以外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但臨○一-1號計畫道路兩側地區之建築基地,其退縮建築應依下表規定辦理,惟遊客服務專用區應至少分區及用地別退縮建築規定備註住宅區申請建築基地面積達一、五○○平方公尺者,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或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一、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 二、如屬角地,得擇一面臨道路退縮建築。
商業區申請建築基地面積達一、○○○平方公尺者,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或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退縮六十公尺建築:分區及用地別退縮建築規定備註○一-1號計畫道路兩旁地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牆,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十六、停車空間劃設標準(一)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配地之地區及一、○○○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住宅區、商業區之停車空間應依下表規定辦理,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報本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者,從其規定。
前項所稱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尚未配地之地區,係指「台南縣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建築退縮規定與停車位劃設標準」發布實施日之前尚未開始進行土地分配作業之地區。
(二)前項以外地區則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規定辦理。
總樓地板面積停車位設置標準一五○平方公尺以下(含)免設停車位超過一五○平方公尺至二五○平方公尺(含)設置一部超過二五○平方公尺至四○○平方公尺(含)設置二部超過四○○平方公尺至五五○平方公尺(含)設置三部以下類推建議暫予保留,並配合審查意見(一)辦理後,再行討論。
十七、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以美化環境。
同原條文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八、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同原條文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