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121-審議事項-第12案:台南市政府函為「變更台南市東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6121
案件id
eGLG8k
概要說明
- 說明:1.應提供社區居民集會休憩及辦理各項文康社教活動。2.供教育部作為寄宿、會議、社區才藝教室等教育相關內容使用。
建議照案通過。
四-5人18「機31」原台灣省棉麻試驗所用地「機31」機關用地「機31」機關用地1.原指定為臺灣省棉麻試驗所用地,現已無該機關,故放寬「機31」之使用項目限制,修正為:供中央及地方相關單位使用。2.針對「機31」目前未使用土地,未來由主管機關提出整體開發計畫,並以專案型式辦理都市畫變更作業,期促成地區早日發展。
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予通過。一、原計畫名稱及變更理由2,如有錯誤,請查明修正。二、計畫書圖應標示變更圖例及變更面積。三、變更理由1「修正為:供中央及地方相關單位使用。」乙語,建議刪除,並於細部計畫規劃時檢討其指定用途。
註1:「舊編號」欄係指公開展覽時所編之編號。
註2:原編號欄內所列之「人」係指公開展覽期間人陳案編號;「逾」係指公開展覽後逾期人陳案編號。
附件一「變更台南市東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第一次審查會議審查意見暨申請機關回覆情形對照表審查意見申請單位回覆情形(一)整體發展:本計畫係針對台南市東區地區作通盤檢討,請補充台南市全市發展構想(包括土地使用、主要交通路網、開放空間規劃構想等)、台南市東區交通運輸系統圖(含道路交通服務水準)、重要人文景觀資源分布,以瞭解整體規劃方向與實質計畫內容之關係。
- 一、依「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第二階段)」彙整全市發展構想如下:
(一)土地使用規劃構想1.住宅區規劃構想由於本市主要計畫現有住宅區規劃總量已足以容納目標年之計畫人口。故住宅區除針對原使用規劃不恰當或配合重大建設計畫者為適度調整之外,原則上將不另予擴大住宅區之規劃總量。
2.商業區規劃構想(詳圖一所示)(略)(1)強化都會區商業核心機能,擴大商業區規劃面積以全市目標年計畫人口100萬人估計,商業區規劃面積上限可達610公頃,惟現有商業區規劃面積僅約380公頃,兩者差距明顯(全市及各區商業區規劃情形詳表一)。為強化本市於台南都會區之商業核心角色,在本市商業服務機能相較不足之行政區適度擴大商業區服務面積,以帶動本市三級產業均衡發展。
表一台南市暨各行政區商業區規劃面積檢討表地區別計畫人口數(千人)可規劃面積(公頃)現行規劃面積(公頃)差額(公頃)全市1,000608.50376.79不足231.71東區248131.7044.86不足86.84中西區12260.60150.52超過89.92北區16182.0589.91超過7.86南區18293.609.93不足83.67安平區6229.0024.18不足4.82安南區225118.5057.39不足61.11註1:各地區計畫人口數引用「台南市綜合發展計畫」推估分派結果。
註2:商業區可規劃面積係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計算,因各區人口數適用不同計算級距,故各區可規劃面積總和與全市可規劃面積不同。
「變更台南市東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第一次審查會議審查意見暨申請機關回覆情形對照表(續一)審查意見申請單位回覆情形(2)建立商業區層級性服務體系,提高商業服務近便性為促進本市都市發展朝向分散式、多核心模式,減少消費者往來市中心商業區之交通旅次,除市中心區內原有「商1」都會型商業區外,另於市中心區以外地區選擇商業發展條件合適地點增設地區型及鄰里型商業區,並透過制訂「台南市都市計畫商業區開發許可審議規範」,對於不同層級之商業區給予不同程度之土地使用管制。
(3)解決規劃分區與使用現況不符之問題本市商業機能分佈因應消費習慣呈現沿主要道路兩側發展,使部分住宅區存在商業使用之事實,卻不受商業使用應有之停車空間留設及其他建築安全管制。本計畫將針對道路兩側商業依實際使用檢討變更為地區型商業區,並要求必要之回饋。
(4)減少商業行為所產生之外部負面影響為避免擴大商業區造成相關停車、交通等外部環境負面影響,針對新增商業區除本案(第一階段)原訂之變更回饋及使用強度限制等規定外,另增訂「台南市都市計畫商業區開發許可審議規範」,明訂本市未來商業區之使用項目及停車空間相關管制內容;另本計畫針對現有住宅區內過度從事商業使用造成影響住宅機能,亦透過制訂「台南市都市計畫住宅區開發許可審議規範」加強管制,使住宅區之使用管理更適於居住需求。
(二)交通系統規劃構想(詳圖二所示)(略)1.以環狀道路為主體,建構全市完整公路架構為確實達成分散式、多核心之都市發展模式,並達成台南都會區內部車流有效抒解與外部車流快速過境之目標,本市公路運輸系統將採以過境快速道路(外環)、都心中華路環道(中環)以及林蔭園道系統(內環)為主體,輔以地區性聯外道路相互聯繫。
「變更台南市東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第一次審查會議審查意見暨申請機關回覆情形對照表(續二)審查意見申請單位回覆情形2.健全大眾運輸系統,改善整體運輸服務品質目前本市規劃成形之軌道運輸路線有二:其一為輕軌運輸系統之優先路線,係自火車站經中山路、中正路、永華路、行經億載金城後轉健康路,止於台南地方法院前,全長約八公里。此一廊帶連接台南市之舊中心區及新都心,為運輸需求最高的都市廊帶之一。另為因應未來高鐵通車台鐵轉型,充分運用既有軌道運輸資源、強化都會區通勤運輸捷運功能,其中台南地下化路段北由聖功女中,南至生產路亦已納入行政院92年1月21日核定「台鐵都會區捷運化暨區域鐵路先期建設計畫」。本案已納入行政院五年五千億特別預算,等立法院本會期審查通過特別預算,即可全線開始規劃、設計與施工。
3.建物附設停車空間,達成成本內部化本市除持續投入大眾運輸系統之建設,包含健全公車系統及爭取建設軌道運輸等手段,力求降低自小客車之使用機率;另一方面於本案中透過「台南市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留設規範」之制訂,使停車空間部分由建築開發自行吸收,要求特殊地區或高強度活動提供自身所吸引之停車需求,已達成社會成本內部化。
(三)開放空間規劃構想(詳圖三所示)(略)~擴大公園環道系統,串連全市開放空間透過擴大本市公園環道系統,使原本都市內散落、點狀分佈之開放空間,系統性串連為帶狀綠化空間,強化各單一休憩空間之服務效果,充分發揮都市生態自我調節功能。
- 二、台南市東區交通運輸系統圖詳圖四所示。(略)
- 三、重要人文景觀資源分布詳圖五所示。(略)「變更台南市東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第一次審查會議審查意見暨申請機關回覆情形對照表(續三)審查意見申請單位回覆情形(二)計畫人口:
本案應就全市主要計畫人口分派、細部計畫可容納人口、現況人口發展趨勢,以及評估整體開發地區是否具體可行等,重新檢視計畫人口之合理性,並請依照「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公共設施用地檢討標準,檢討各類公共設施用地服務水準,如有不足,請研提具體處理措施。
- 一、計畫人口數檢核依現行計畫面積計算目前東區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之容納人口分別為261,308人與239,104人,而現況人口截至民國93年11月底已達192,201人。
依原有計畫之計畫人口178,525人來看,顯見現況人口已超過計畫人口,故實有重新調整計畫人口之必要,故修正仍需依照主要計畫之規定,按調整後住宅區面積與人口密度之乘積作為東區未來之計畫人口。依台南市都委會第232次會議決議內容面積計算東區計畫人口為235,000人,詳表三所示。
表二各項人口統計分析表項目人口數備註1.主要計畫人口分派261,308(註1)計畫容納人口=計畫面積×人口密度(註2)2.細部計畫容納人口239,104計畫容納人口=計畫面積×容積率(註3)/50㎡(每人居住樓地板面積)3.現況人口192,201至民國2004年11月底統計資料[註1]: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人口估算皆以現行計畫面積為基準。
[註2]:中密度住宅區人口密度為350人/公頃;低密度住宅區人口密度為200人/公頃。
[註3]:中密度住宅區容積率為200%;低密度住宅區容積率為160%。
表三東區計畫人口分析表使用分區計畫面積(公頃)人口密度(人/公頃)計畫容納人口(人)中密度住宅區597.74350209,209低密度住宅區131.5020026,300總計--235,509
- 二、公共設施檢討東區目前各項公共設施用地除兒童遊樂場之面積超過法令規定外,其餘皆普遍不足,若依修正後之計畫人口加以檢討,公園用地不足約8公頃,兒童遊樂場用地超過1.5公頃,國中用地不足約10公頃,國小用地不足約13公頃,停車場用地不足約28公頃,詳細內容詳如表四所示。
表四公共設施檢討分析表項目計畫人口數計畫面積需求面積不足或超過面積公園用地239,00035.9044.83-8.93235,00043.95-8.05192,00034.65-1.25兒童遊樂場239,00020.0319.120.91235,00018.81.5192,00015.364.67「變更台南市東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第一次審查會議審查意見暨申請機關回覆情形對照表(續四)審查意見申請單位回覆情形表四公共設施檢討分析表(續)項目計畫人口數計畫面積需求面積不足或超過面積國中239,00025.3535.96-10.61235,00035.4-10.05192,00029.3-3.95國小239,00028.9442.46-13.52235,00041.9-12.96192,00035.56-6.62停車場239,0004.9133.68-28.77235,00033.2-28.29192,00028.04-23.13
- 三、具體處理措施(一)公園及兒童遊樂場用地1.由於本計畫區兒童遊樂場已超過法令所規定之面積,故利用區內低度利用之公有土地劃設適當之公園與公園及兒童遊樂場用地,以提升計畫區之生活環境品質。粗估本案細部計畫通盤檢討作業將新增約5.4公頃之園用地與約5.4公頃之公園及兒童遊樂場用地,預期通檢後將超過法令所規定之面積。
2.另本計畫區由於學校用地高達137.93公頃(佔計畫區總面積之10.66%),由於台南市政府現正積極推動學校社區化之目標,故若以學校用地1/4之面積計算,大約將近有34.48公頃之土地可提供出來供社區居民休憩運動使用,而目前區內成大校園空間更是台南市民眾假日休憩的主要地點。
3.由於東區目前尚有三處大面積可整體利用之土地,分別為台糖農業區、南紡工業區以及東南側之保護區,未來將要求其留設一定比例之公共設施用地,如此將提昇整體公兒用地之服務水準。
(二)國中、小用地由於東區目前尚有二處文中用地、一處文小用地尚未闢建,本計畫考量精忠三村與平實營區地區之整體規劃,將原規劃之文中68與文小59合併為文中小3用地,另由於東區已無多餘土地可供劃設,加上近年來生育率逐年下降,故本次通檢暫不考量新增學校用地。
(三)停車場用地停車場用地檢討將朝下列兩原則辦理:
1.針對主要商圈、大型機關等有大量停車需求及活動旅次較高地區,將利用鄰近公有閒置土地先考量提供作為停車場用地,並指定部份停車場用地作立體多目標使用,以補足停車需求。
「變更台南市東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第一次審查會議審查意見暨申請機關回覆情形對照表(續五)審查意見申請單位回覆情形2.針對原規劃於住宅區內尚未開闢之鄰里性公共停車空間,檢討將其調整作為區內其他必要性公共設使用,而住宅區停車位供給則配合目前正進行之「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第二階段)」內容統一訂定「台南市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留設規範」統一管理,要求停車空間由開發者自行吸收,並要求特殊地區或高強度活動地區提供本身所衍生之停車需求,已造成外部成本內部化之目標。
(三)土地使用分區:本案擬規劃之各種使用分區之配置(如文化社教專用區),應於主要計畫書增列其劃設目的、使用性質及使用強度(如高、中、低密度發展)等相關說明,以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1.劃設目的:
本文化社教專用區係為原台灣府城東門段城垣殘蹟所在,面積為3.8㎡,故基於古蹟保存及地區環境景觀管理與維護之觀點,依古蹟本體所在位址及周圍部分房舍及空地劃設為「文化社教專用區」。
2.使用項目:
除古蹟本體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外,其餘文化社教專用區之使用項目仍維持原中密度住宅區之使用與管制規範辦理。
3.使用強度:
為塑造古蹟周圍之景觀意象,本專用區之實際發展強度將朝低密度發展,但容積率與建蔽率仍維持原中密度住宅區200%與60%之規定,剩餘未發展容積則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四)都市防災:本案應依照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針對地方特性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妥為規劃相關災害防救設施。
以下針對防災避難圈、避難救災動線、避難據點、救災據點及指揮中心與火災延燒防止帶進行實質規劃。
1.防災避難圈直接避難區域以面積10,000平方公尺以上之公園、體育場為安全停留之避難地,配合主要計畫道路系統,將周邊步行一公里範圍內所涵蓋之街廓劃設為直接避難區範圍。
階段避難區域除直接避難區域外,其他都市發展用地則指定為階段避難區域,該區域內每一避難圈必須提供臨時避難處所,待救援人員或直接災害結束後,再進入指定之避難地。
2.避難救災動線緊急道路以計畫區現有路寬二十米以上之聯外道路為主,此層級道路為災害發生時必須先行保持暢通之路徑。
「變更台南市東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第一次審查會議審查意見暨申請機關回覆情形對照表(續六)審查意見申請單位回覆情形救援運輸道路以計畫區現有路寬十五至二十米之道路為主,配合緊急道路架構完整路網,此層級道路主要作為消防及便利車輛運送物資至各防災據點之機能為主。
避難輔助道路以計畫區現有路寬八至十五米之道路為主,此道路層級之劃設主要為前述道路無法到達避難據點及救災據點時,所劃設之輔助性路徑,藉以連通上述道路或避難、救災據點。
3.避難據點緊急避難場所屬於個人的自發性避難行為,對象則為圈域內各開放空間,包括基地內之空地、公園、道路等等,因為在時間上急迫,避難人員無法立即反應,因此在對策上並無特別指定之據點,完全視當時狀況來加以運用。
臨時避難場所指定的對象以現有鄰里公園、廣場、綠地、戶外平面停車場為對象。
臨時收容場所以面積大於10,000平方公尺之區域性公園、全市性公園、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廣場為指定對象,每人平均擁有1至2平方公尺的避難面積為原則。
中長期收容場所以中學、小學為主要指定對象,社教機構、活動中心、政府機關設施、社會福利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為配合指定對象。
救災據點及指揮中心區指揮據點區指揮中心為一般以區公所為主要據點,作為災害防救緊急指揮中心,為災情統整、新聞發佈、救難調度之處所。
醫療據點一般診所多不具住院診療服務,定位為三級醫療據點,主要為緊急及輕傷醫療,地區醫院及有住院診療服務之診所為二級醫療據點,具有短期收容及醫療功能,區域及醫學中心則為一級醫療據點,提供患者較為長期完適之醫療服務,於災難發生時,可進行相互支援、病房提供之工作。
消防據點以消防隊為主要據點。
警察據點警察局除具有維持受災地區治安及災難救護之權責外,警察局之通訊設備完整可作為緊急指揮處所。
「變更台南市東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第一次審查會議審查意見暨申請機關回覆情形對照表(續七)審查意見申請單位回覆情形4.火災延燒防止地帶以河川、道路、鐵路及公園為火災延燒防止地帶。
(五)變更內容明細表:本案係屬主要計畫層次,有關表內附帶條件及說明欄建議僅列開發方式、公共設施負擔比例及擬定細部計畫指導原則等三項內容,並請配合修正變更內容明細表,以利下次會議討論;屬於細部計畫內容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都市設計等附帶條件,請改列於細部計畫書規定,至其餘審查意見詳附表。
遵照辦理,修改內容詳附一依所示。
(六)區段徵收開發部分:本案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應依下列各點辦理,以配合區段徵收整體開發之期程,並確保計畫具體可行。
1.請台南市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於台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及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三年內完成者,請台南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遵照辦理。
(七)市地重劃開發:本案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除應檢附當地重劃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以供各級都委會審議外,仍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以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1.請台南市政府於台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台南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遵照辦理。
「變更台南市東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第一次審查會議審查意見暨申請機關回覆情形對照表(續八)審查意見申請單位回覆情形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3.配套措施及辦理程序:
(1)有關都市計畫變更,擬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於變更主要計畫草案經本部都委會審定後,即可依據審定之主要計畫草案,先行辦理擬定細部計畫作業。
(2)於台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重劃開發單位即可依據審定之細部計畫草案內容,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請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經審核通過者,由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將審核通過結果函知都市計畫擬定機關。
(3)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接獲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函知市地重劃計畫書審核通過結果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分別依序辦理主要計畫之發布實施、細部計畫之核定及發布實施、市地重劃計畫之核定及公告實施。
(八)計畫書應加強補充事項:
1.有關計畫區內已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地區及既成道路檢討情形,應將處數、面積、相關計畫內容及後續開發實施情形,納入計畫書敘明。
1.(1)應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之地區歸納如下,目前東區計有二處市地重劃區,其中第四期竹篙厝市地重劃區已於民國65年辦理完竣,而第九期虎尾寮市地重劃區已於民國82年辦理完竣。而仁和自辦市地重劃區已有三處辦理完竣,詳下表所示。
計劃名稱面積(公頃)建築用地(公頃)公共設施(公頃)負擔計畫書公告辦理登記台南市第六十四期仁和一自辦市地重劃3.36582.43570.930136.87%88/03/190/01/1台南市第六十八期仁和二自辦市地重劃12.39797.89884.499149.00%89/03/293/11/1台南市第七十三期仁和五自辦市地重劃2.11071.52340.587343.63%93/07/193/12/2小計17.874411.85796.0165---台南市第四期竹篙厝市地重劃區3042485627.78%65年2月66/09/2台南市第九期虎尾寮市地重劃區150985240.74%82年2月86/01/0小計454346108---「變更台南市東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第一次審查會議審查意見暨申請機關回覆情形對照表(續九)審查意見申請單位回覆情形(2)經由前述,東區目前已重劃完成面積為454公頃,佔計畫區總面積之35%,而重劃區內皆無既成道路等問題。既成道路多存在於非重劃之建成社區,且為公眾通行使用,經查並無可廢除之路段,目前關於既成道路之存廢皆是由陳情人提出陳情後,循都市計畫變更程序辦理個案變更。加上既認定為既成道路,一般皆有指定建築線等問題,本府處理原則為待陳情人提出陳情時,再視個別現況實際情形由本府都市計畫委員會檢討其存廢,以避免影響西側土地所有權人通行之權益。
2.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7條規定,針對計畫地區內之既成道路,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
2.(1)既成道路回應詳前述八之1.內容。
(2)另關於計畫道路開闢情形分述如下。
外,其餘均已闢建完成,目前該路段亦已編列經費開闢。
b.細部計畫道路中未開闢道路大多為十公尺以下道路,主要集中在計畫區東北側(目前作為陸軍第八軍團五四工兵群營區)、計畫區東南側生產路以南(目前仍有多處空地)及仁和路以東地區(目前多為工業使用及部分空地),面積共計約22.17公頃,道路未開闢率為9.79%。
故基於上述說明,由於目前既成道路皆以供公眾通行使用為主,加上計畫道路與既成道路並無相互重疊之情形下,其功能難以完全替代,故基於供公眾通行需要之前提下,目前既成道路皆有其存在之必要。
3.簡報資料中有關發展課題與對策分析等相關說明,請納入計畫書敘明。
3.遵照辦理。
4.計畫書變更原則請配合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予以調整修正。
4.遵照辦理。待審查完峻後,即會配合變更內容予以調整修正。
「變更台南市東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第一次審查會議審查意見暨申請機關回覆情形對照表(續十)審查意見申請單位回覆情形5.計畫書第4-24頁有關商業區面積檢討計算式內各數字所代表意涵,請補充說明。
5.商業區計算說明×(30×0.45+70×0.5+100×0.55+300×0.6+626×0.65)=114.09公頃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9條規定:商業區總面積應依下列計畫人口規模檢討之:
1.3萬人口以下者,商業區面積以每千人不得超出0.45公頃為準。
2.3萬人至10萬人口者,超出3萬人口部分,商業區面積以每千人不得超出0.50公頃為準。
3.10萬人至20萬人口者,超出10萬人口部分,商業區面積以每千人不得超出0.55公頃為準。
4.20萬至50萬人口者,超出20萬人口部分,商業區面積以每千人不得超出0.60公頃為準。
5.50萬至150萬人口者,超出50萬人口部分,商業區面積以每千人不得超出0.65公頃為準。
註1:東區未來之計畫人口數註2:台南市主要計畫之計畫人口數6.計畫書第8-5頁「公共設施用地取得及開發經費一覽表」內「文大1」、「文中1」用地主辦單位為「中央政府」,請明確敘明其主辦機關。
目前「文大1」為國立成功大學、「文中1」為國立台南第一高級中學,故未來主辦單位修正為教育部。
(九)後續辦理程序:本案如經本會審定後,有關計畫內容台南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敬悉。
(十)其他事項:本案如有涉及國有與相關事業機構土地部分,請台南市政府先行與相關機關溝通協調。下次會議應加邀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及國防部所屬有關機關列席與會,以利討論。
敬悉。)2()1(附件二「變更台南市東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第二次審查會議審查意見暨申請機關回覆情形對照表審查意見申請單位回覆情形(一)本專案小組第一次會議審查意見:有關整體發展、計畫人口、土地使用分區、都市防災、計畫書應加強補充說明事項等之審查意見,原則同意依台南市政府94年3月3日南市都計字第09416510340號函送處理情形(如附件)辦理,並請適度納入計畫書敘明。
遵照辦理,未來計畫書將予以配合修正。
(二)計畫人口:除應依前項審查意見辦理外,有關本通盤檢討案現行主要計畫人口、細部計畫可容納人口,以及本次通盤檢討後主要計畫人口,請於計畫書補充敘明。至於台南市東區實際活動人口(如成功大學學生)所衍生之住宿、商業及交通等影響分析,儘可能於計畫書補充說明。
- 一、計畫人口部分未來計畫書將予以配合修正。
- 二、有關台南市東區實際活動人口說明如下:
由於東區學校面積約佔計畫面積之10%,而成功大學佔了約4.5%,故相對吸引了相當多外縣市之活動人口至本計畫區,間接影響本計畫區之居住、消費、交通等相關課題,而本次通檢亦已針對相關課題研擬改善對策。以下便補充說明主要衍生活動人口成功大學之住宿、商業及交通等影響分析。
1.成功大學活動特性說明(1)活動人口:
目前成功大學之教職員總數為22568人,約佔現況人口(192000人)之12%左右,其中學生人數為17757人,教職員人數為4811人;其中學校本身所提供之宿舍包括學生宿舍(6484床)、有眷宿舍(358戶)及單身宿舍(640間),估計約可提供7700人之住宿空間,佔學校教職員總數之35%,故以此推算,約有近14513人之外宿人口,詳細內容詳表一所示。
表一成功大學教職員人數、宿舍數及停車位統計表項目數量說明學校師生總數教職員4811人1.校本部:2553人2.附設醫院:2258人學生17757人1.大學部:9356人2.研究生:7288人3.在職專班:1113人宿舍數學生宿舍6484床-有眷宿舍358戶校本部:258戶附設醫院:100戶單身宿舍640間1.校本部219間(全部1人房)2.附設醫院:421間(1人房或2人房)停車位校本部2540席1.地下停車位:791席2.地上停車位:1749席附設醫院353席-「變更台南市東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第二次審查會議審查意見暨申請機關回覆情形對照表(續一)審查意見申請單位回覆情形(2)商業行為:
大學城周遭地區之商業行為主要以飲食、購物、娛樂為主,其中以前鋒路、大學路、勝利路、東寧路所構成之育樂商圈以及以小東路、中華東路、東寧路、林森路所構成之後甲商圈主要還是以飲食消費為主;而位於火車站前之北門商圈則是以沿街逛選、娛樂購物為主。另位於育樂商圈旁之遠東商圈則是以商業層級較高的百貨購物消費為主。
(3)交通影響:
目前成功大學於校區內提供之停車空間計有2893席,然學生之交通工具主要還是以機車、腳踏車為主,除學校本身提供相關空間予以停放外,鄰近商圈之沿街面亦劃設有以機車停放為主之機踏車停車格位。
2.本次通檢針對成大周邊衍生問題提出改善對策基於前述,為有效處理成功大學所引進之大量龐大人口所造成之影響,本次通盤檢討提出相關改善措施,期能透過有效管理之方式來提昇該地區之生活環境品質。
(1)交通改善方面:
車行動線:以小東路、東寧路、前鋒路、林森路與長榮路所串成之環型系統作為大學路之「外環道路」,儘量避免穿越性車流穿越大學路及勝利路,而目前大學路之景觀改造亦朝此方向逐步推動。
人行動線:
(2)前後站動線串聯。
(3)大學城地區步道系統的建立。
停車空間:與成功大學達成共識,針對本次新增之文大用地範圍,未來其建築物附設之停車位應依規定加倍留設並供公眾使用,以減輕地區之停車問題,達成學校與社區雙贏的局面。
(4)商業機能調整方面:
為配合現況商業使用行為,為減輕現行商業行為造成相關停車、交通等外部環境之負面影響,本次通檢配合現況變更部分商業區,並要求必要之回饋,以落實使用者付費與外部成本內部化之基本概念。
(5)生活品質改善方面A.為落實校園空間社區化,並適度開放部分空間予社區居民使用,特頒佈「台南市圍牆設置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B.為有效利用範圍內之空地空屋,避免其閒置浪費,特頒佈「台南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
C.為落實公地公用之原則,於細部計畫內,針對公有閒置土地予以調整為公園及兒童遊樂場等使用。
D.為健全開放空間體系,於平實營區與精忠三村內規劃大型公園,以串連成大、中山公園、東豐路等大型開放空間。
「變更台南市東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第二次審查會議審查意見暨申請機關回覆情形對照表(續二)審查意見申請單位回覆情形(三)公共設施:
本案雖已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公共設施用地檢討標準,檢討各類公共設施用地服務水準,惟檢討結果仍有不足,請儘可能於細部計畫擬定時予以補足。至於停車場用地不足部分,如以建築基地自行留設停車空間方式改善,是否可完全解決該項問題,請補充說明。
- 一、停車問題改善措施針對目前東區之停車問題主要分為兩個層次加以說明,一為未來大規模基地開發新增交通量之處理;一為針對現況停車問題之改善,分述如下:
1.基地開發之交通衝擊(Sitedevelopmenttrafficimpact)未來針對新開發基地在開發完成後所產生”新增交通量”帶來對道路交通方面之直接影響,進行之交通衝擊評估內容包括基地影響範圍內之路段/路口車輛運行績效評估、行人及停車方面之服務水準評估等,並研提改善策略及分析其改善結果,依美國運輸工程師學會之建議,通常以100輛小汽車交通量作為交通衝擊評估之門檻值。
2.現況停車問題之改善針對停車問題之改善朝多面向予以解決,除逐步將停車位之負擔合理化之外,更期望透過自主管理之方式由社區自發性管理,以達到政府與民眾雙贏之局面,相關具體改善措施分述如下:
(1)都市計畫層面-促使停車場用地區位合理化與負擔公平化(A)供公眾使用:針對主要商圈、大型機關等有大量停車需求及活動旅次較高地區,利用鄰近公有閒置土地先考量提供作為停車場用地,並指定部份停車場用地作立體多目標使用,以補足停車需求。
(B)供私人使用:住宅區停車位供給則配合細部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統一訂定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留設標準,要求停車空間由開發者自行吸收,並要求特殊地區或高強度活動地區提供本身所衍生之停車需求,以達成外部成本內部化之目標。
(2)鼓勵大眾運輸,減少私人運具之使用-輕軌與公車系統之建置與改善「變更台南市東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第二次審查會議審查意見暨申請機關回覆情形對照表(續三)審查意見申請單位回覆情形(A)台南市輕軌運-輸系統優先路段計畫:
初步規劃的輕軌系統之優先路線係自火車站經中山路、中正路、永華路、止於億載金城至南側,全長約7.6公里。此一廊帶連接台南市之舊中心區及新都心,為運輸需求最高的都市廊帶之一。目前該計畫已由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進行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完成,並於93年6月陳報交通部核准。未來將以BOT民間投資開發方式,相關BOT招商文件亦擬定中,未來預期效益如下:
(a)達到改善市區道路及發展綠色交通的目的。
(b)為府城活絡舊市區商業街,並有助未來安平港之發展與創造輕軌捷運無障礙環境。
(B)提高公車運輸使用效率:
重新建構公車路網:重新建構十一條市區公車路網。
建置公車動態資訊系統:在公車上設置車上站名顯示與撥報系統,11條路線、24個停靠站改裝智慧型公車站台、公車動態即時資訊查詢系統等設施。
全面汰舊換新營運車輛:本市於93年度獲交通部補助購置二十輛中型巴士,擬分三年時間全面汰舊換新七十輛營運車輛,藉以改善公車品質促進民眾搭乘意願為重點方向。
交通號誌系統e化管理:辦理e化交通-智慧交控系統擴建工程,設置路口影像監視器(CCTV)及移動路側式流量偵測器等。
改善大眾運輸候車設施:交通部於93年度補助本市新建二十四座公車亭,另94年度擬全面更新市區公車站牌,以提供搭車民眾周詳、中英對照且美觀之公車資訊標示設施。
「變更台南市東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第二次審查會議審查意見暨申請機關回覆情形對照表(續四)審查意見申請單位回覆情形(3)積極推動「空地空屋管理條例」與「好望角」計畫(A)實施「空地空屋管理條例」:
南市實施「空地空屋管理條例」之後,三年內利用公私有地開闢為停車場,由九十年的一萬五千六百八十七格增至目前的三萬零八百九十四格,三年間成長一萬四千多格。停車格數大躍進主要是市府管理利用空地的政策奏效,以小錢作大事,以低成本將閒置公、私有空地開闢簡易臨時停車場,不僅改善地區違規停車問題,亦解決空地環境與景觀髒亂問題。
(B)推行「好望角」計畫:
好望角是指將路口、街景、空地及拆除空屋後暫未開發的用地全面美化,即使是都市的一隅,也能有綠意。基本上,這項專案是以公私合作方式進行,提列改造街角屬公有地,由管理單位限期改造。若屬私有地,由市府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調進行,並請環境景觀總顧問與社區規劃師擔任設計諮詢團隊。
總計利用上述「空地空屋管理條例」與「好望角」計畫所提供出來供臨時停車使用之面積全市計有270處(34.2公頃);東區計有86處(7公頃)。
- 二、交通疏緩措施:
由於東區屬於已開發之建成社區,路網系統大多固定,故針對交通運輸問題之改善實難藉由道路之拓寬與新增予以滿足,而須透過運輸系統管理(TSM)之「管理」概念,使既有的運輸設施發揮最大功能,藉以提高運輸服務水準,達到節約能源、減少空氣污染、保護都市環境及促進整體交通秩序安全等目標。
目前本府針對沿街商業區行為密集之地區,大多透過TSM之方式予以改善,未來配合加強取締等手段,達到改善交通之效果,以下彙整目前本市TSM之具體改善作法:
「變更台南市東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第二次審查會議審查意見暨申請機關回覆情形對照表(續五)審查意見申請單位回覆情形(1)路口設計與操作方面增加左、右轉車道。
路口車道加寬。
改善路口槽化設計。
禁止轉向。
號誌連鎖與時制改善。
(2)路段管制方面禁止路邊停車。
慢車道及建築物進出口管制。
限制左轉。
貨車管制。
設連續性分隔島。
設立不平衡車道。
限制分隔島開口。
(3)提高人行系統之服務水準方面清除騎樓及人行道上各項障礙。
加強執法取締違規加重罰款。
設置行人徒步區系統禁止車輛進入。
(四)變更內容明細表:
本案係屬主要計畫層次,有關表內附帶條件及說明欄,業經台南市政府94年3月3日南市都計字第09416510340號函補充資料調整簡化為開發方式、公共設施負擔比例及擬定細部計畫指導原則等三項內容,有關各變更計畫內容之審查意見詳附表。
變更計畫內容審查意見回應情形詳附表所示。
「變更台南市東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第二次審查會議審查意見暨申請機關回覆情形對照表(續六)審查意見申請單位回覆情形(五)區段徵收開發部分:本案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部分,應依下列各點整理,以配合區段徵收整體開發之期程,並確保計畫具體可行。
1.請台南市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於台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及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台南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本案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計有生產路體育園區一處,並經台南市政府民國93年8月11日南市地權字第09314515660號函進行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評估結果均為可行。未來待主要計畫內容及開發方式審定後,即持續進行後續細部計畫擬定與區段徵收等相關作業。
(詳附件一所示)(六)市地重劃開發:本案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部分,除應檢附當地市地重劃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以供各級都委會審議外,仍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以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1.請台南市政府於台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台南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3.配套措施及辦理程序:
(1)有關都市計畫變更,擬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於變更主要計畫草案經本部都委會審定後,即可依據審定之主要計畫草案,先行辦理擬定細部計畫作業。
(2)於台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重劃開發單位即可依據審定之細部計畫草案內容,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請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經審核通過者,由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將審核通過結果函知都市計畫擬定機關。
(3)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接獲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函知市地重劃計畫書審核通過結果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分別依序辦理主要計畫之發布實施、細部計畫之核定及發布實施、市地重劃計畫之核定及公告實施。
本案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計有平實營區及精忠三村市地重劃區一處,並經台南市政府民國93年3月11日南市地權字第09314505790號函進行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評估結果均為可行。未來待主要計畫內容及開發方式審定後,即持續進行後續細部計畫擬定與市地重劃等相關作業(詳附件二所示)。
「變更台南市東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第二次審查會議審查意見暨申請機關回覆情形對照表(續七)審查意見申請單位回覆情形(七)計畫書應再補充說明事項:
1.有關本通盤檢討案範圍內之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地區,如經評估不可行者,應有適當之處理及因應措施。
本案應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者計有三處,分述如下:
1.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計有生產路體育園區一處,並經台南市政府民國93年8月11日南市地權字第09314515660號函進行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評估結果均為可行(詳附件一所示)。
2.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計有平實營區及精忠三村市地重劃區一處,並經台南市政府民國93年3月11日南市地權字第09314505790號函進行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評估結果均為可行(詳附件二所示)。
3.另一處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者為德高國小東側保護區區段徵收地區,並經台南市政府地政局進行不同公設比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評估結果如下(詳附件三所示):
(1)依二種公共設施比例資料(將台南縣有地納入開發區)及以區內土地所有權人取回比率為40%為原則評估結果,以公設比為50%及45%辦理區段徵收評估,惟以公設比45%較為可行。
(2)本區依據公設比為45%辦理區段徵收,可取得出售之土地有1.239公頃,預估土地出售成本單價每平方公尺13,873元,若以目前經濟景氣下可承受之單價15,000元評估,尚為可行,預留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調之空間。
(3)另依規定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需以區段徵收方式開闢,如改採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將予相關規定不符。
「變更台南市東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第二次審查會議審查意見暨申請機關回覆情形對照表(續八)審查意見申請單位回覆情形2.有關簡報資料中有關發展課題與對策分析等相關說明,請納入計畫書敘明。
遵照辦理,未來計畫書將予以配合修正,文字補充資料如下所述:
- 一、土地使用相關課題(一)現行商業區規劃無法反應實際發展現況(詳圖一所示)[說明]1.商業區面積檢討(1)全市商業區規劃不足約231公頃,東區不足約73公頃。
(2)東區現行計畫劃設41公頃(3%)與現況73公頃(5%)差距甚遠。
(3)東區商業區應規劃面積:
×(30×0.45+70×0.5+100×0.55+300×0.6+626×0.65)=114.09公頃註1:東區未來之計畫人口數註2:台南市主要計畫之計畫人口數2.商業區規劃現況(1)區域型商業區(遠東商圈、台南藝術中心、商43、國賓商圈):
除遠百(商5)已開闢完成外,其餘皆未發展成區域型之商業區。
(2)鄰里性商業區:
主要係配合鄰近市場規劃,但仍多以沿街面住商混合之型式為主,而街廓內部則維持住宅使用。
(3)沿街商業(大同路、東門路與長榮路部份路段):
係配合使用現況劃設。
3.商業區使用現況:住商混合使用之外部效果由全民承擔。
(1)沿街商業造成相關停車、交通等外部環境負面影響。
(2)部分住宅作商業使用,卻不受商業使用應有之停車空間留設及其他建築安全管制。
目前現況住商混合的情形相當嚴重,主要沿北門路、大同路、小東路、林森路、中華東路、東寧路、東門路等主要道路兩側發展。
[改善對策](1)建立商業區層級性服務體系,提高商業服務近便性為促進本市都市發展朝向分散式、多核心模式,減少消費者往來市中心商業區之交通旅次,並透過制訂「台南市都市計畫商業區開發許可審議規範」,對於不同層級之商業區給予不同程度之土地使用管制。
(2)配合現況新增商業區本市商業機能分佈因應消費習慣呈現沿主要道路兩側發展,使部分住宅區存在商業使用之事實,卻不受商業使用應有之停車空間留設及其他建築安全管制。本計畫將針對道路兩側商業依實際使用檢討變更為地區型商業區,並要求必要之回饋。)2()1(「變更台南市東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第二次審查會議審查意見暨申請機關回覆情形對照表(續九)審查意見申請單位回覆情形(3)減少商業行為所產生之外部負面影響為避免擴大商業區造成相關停車、交通等外部環境負面影響,針對新增商業區除本案(第一階段)原訂之變更回饋及使用強度限制等規定外,另增訂「台南市都市計畫商業區開發許可審議規範」,明訂本市未來商業區之使用項目及停車空間相關管制內容;另本計畫針對現有住宅區內過度從事商業使用造成影響住宅機能,亦透過制訂「台南市都市計畫住宅區開發許可審議規範」加強管制,使住宅區之使用管理更適於居住需求。
(二)大面積土地閒置為充分利用[說明]1.精忠三村與平實營區部分:
本區形狀完整,位台南市東區東北隅,東與台南縣永康市界,北為陸軍54工兵營區,西為南紡工業區,南為後甲里住宅社區,面積約47公頃。行政院於九十一年五月正式決定眷改政策由原地改建,而改採遷購國宅的轉變,以及平實營區預計於九十四年底,俟高雄仁武西營區整建完工後移往遷駐,故未來本區將有大面積土地可供整體規劃利用。
2.台糖農業區部分:
台灣糖業試驗所與其周邊約八十公頃之土地,因原被劃分為農業區,故不能再開發利用而使之荒廢;其西側的南台南車站也已無火車停靠、人跡杳然,阻礙了台南東區之整體發展與競爭力。
[改善對策]1.建構東台南副都心:
園區更新之後能落實未來東台南副都心之發展定位,配合鄰近成功大學、永康與國賓等商圈及未來南紡商業區之整體發展。引入必要之住宅、商業及休憩等機能,提昇生活素質。藉由地區環境整體規劃之構想,合理規劃本地區土地有效率再開發利用,塑造一個優質的都市環境,並結合台南地區大專院校之視覺藝術、媒體設計科技、商品設計、資訊管理、景觀設計、舞蹈、音樂等創意產業相關科系資源,帶動南台灣創意文化園區之整體發展。
2.建構南台南副都心:
本園區形狀略成方形,位於東區西南隅;北以中華東路與台灣藝術中心為鄰、南接生產路、西側為南台南車站、東邊為大範圍的中密度住宅,面積共約100公頃。未來引進體育、休憩、商業等休閒機能,並配合鄰近台南藝術中心的藝術文化機能,達成相輔相成之效果。
「變更台南市東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第二次審查會議審查意見暨申請機關回覆情形對照表(續十)審查意見申請單位回覆情形
- 二、交通運輸相關課題(一)缺乏南北向連絡道路[說明]1.根據「台灣省市區道交通特性研究(89年度)」針對東區主要道路進行路口延滯及幹道服務水準分析(詳圖二所示)。
(1)路口延滯:中華東路(C~D級)、東門路(C~D級)、大同路(C級),平均延滯時間在30~60秒之間。
(2)路段服務水準:中華東路(C~E級)、東門路(C~D級)、北門路至大同路(C~D級),平均旅行速率為14~25公里/小時。
2.區內中華東路、裕農路及小東路等重要聯外道路於尖峰時段交通擁擠、服務水準不佳;而後站大學路亦由於學生與居民活動頻繁,加上學生以機車為主的交通工具,更使大學路每到尖峰時刻,險象環生的狀況頻頻出現,對學生行的安全產生莫大的危害。
[改善對策]1.增設南北向連絡道路。北接永康忠孝路,經東區裕忠路、仁德都市計畫,最後銜接小東路,以疏解仁德與永康間之過境性車流。
2.針對未來沿街商業區之設置,增設以下附帶條件,以避免阻礙主線車流。
(1)車道設計應設置快慢車道分離型式規劃,以維持過境性交通之順暢。
(2)沿線禁止路邊停車行為,並配合設置禁止路邊停車之管制措施,以提昇道路服務功能。
(3)應減少與相鄰次要道路之開口數量,以保持主要道路之通行順暢。
(二)路型缺乏連續性[說明]1.崇明路(榮民之家前)路型轉彎角度過大,易產生交通事故。
2.崇明路南側未與生產路連接,缺乏連續性。
[改善對策]1.調整路型以減少不必要之交通瓶頸。
2.將崇明路延伸連接生產路,並將崇明路調整為主要計畫道路。
- 三、土地使用相關課題(一)大面積公有土地未能充分利用(詳圖三所示)[說明]清查大面積且集中之公有土地、解除列管之國宅用地以及已辦理遷購之眷村用地。清查結果發現大面積之公有土地主要集中在精忠三村、大福新村、原台南州立農事試驗場宿舍群以及成大與一中之宿舍區。
[改善對策]1.針對成大經管之國有土地,配合成功大學校園規劃調整學校用地範圍。
2.配合未來發展定位,調整為適當分區。
3.基於公地公用之原則,提供地區居民必要之公兒用地使用。
「變更台南市東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第二次審查會議審查意見暨申請機關回覆情形對照表(續十一)審查意見申請單位回覆情形(二)古蹟名稱缺乏統一性(詳圖四所示)[說明]東區目前列級古蹟共計17處,分述如下:。
1.三級古蹟(3處):台灣府城城垣小東門段殘蹟、台灣府城大東門、台灣府城巽方砲臺。
2.省定(1處):台南火車站。
3.市定(13處):原日軍步兵第三聯隊營舍、...等。
[改善對策]1.位於學校範圍外之古蹟,劃設為古蹟保存區。
2.緊鄰公有土地者,配合劃設為公園用地,以塑造古蹟公園之整體意象。
3.計畫書變更原則請配合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予以調整修正。
遵照辦理,未來計畫書將予以配合修正。
(八)後續辦理程序:本案如經本會審定後,有關計畫內容台南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敬悉。
(九)其他事項:本案如有涉及國有與相關事業機構土地部分,請台南市政府先行與相關機關溝通協調。
本案涉及相關事業機構土地協調內容如下所述:
1.變更案二-1案(平實營區及精忠三村):
(1)「台南市二十一處未改建眷村土地整體規劃」案協調會結論:國防部民國93年11月26日勁勢字第0930017629號函(附件四)(2)「研商台南市未改建眷村土地整體規劃案專案變更內容及後續委託代辦事宜」協調會會議紀錄: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民國93年12月16日勁勢字第0930018738號函(附件四)(3)「研商台南市未改建眷村土地整體規劃案專案變更內容及後續委託代辦事宜」第二次協調會會議紀錄: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民國94年1月7日勁勢字第0940000388號函(附件四)(4)「研商台南市未改建眷村土地整體規劃案專案後續委託代辦事宜協調會」會議紀錄:台南市政府民國94年2月3日南市都計字第09416505630號函(附件四)(5)「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委託台南市政府代辦國軍老舊眷村土地都市計畫變更作業協議書」:台南市政府民國94年4月26日南市都計字第09416518260號函(附件五)「變更台南市東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第二次審查會議審查意見暨申請機關回覆情形對照表(續十二)審查意見申請單位回覆情形2.變更案二-2案(糖業試驗所用地):
(1)依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民國94年3月25日鐵企研字第0940005821號函說明:未來建議「南台南站」與「台南航空站」整合為一站,實際站址待該地下化計畫核定後再邀台南市與台南縣政府會勘協商。(詳附件六所示)(2)台糖公司協商過程:
A.依台南市政府民國94年1月14日南市都計字第09416500770號函說明,經與台糖公司協商後,針對生產路以南之古蹟保存區及原機關用地暫不予變更都市計畫,並剔除在區段徵收範圍內。(詳附件七所示)B.另根據台灣糖業公司民國94年1月27日資劃字第0940000913號函所提之建議內容,台南市政府於民國94年2月5日南市都計字第09416506910號函覆說明:有關生產路以南「機32」以東部分規劃住宅區,以西部分規劃為商業區,本府已納入變更內容並提內政部審議;另關於竹篙厝3736地號農業區建地目是否納入區段徵收範圍之問題,則由內政部委員裁定之。(詳附件八所示)3.變更案二-13案(德光女中西側停車場用地):
(1)教育部同意文件:中華民國93年12月10日部授教中(二)字第0930521416號函(詳附件九所示)。
(2)縣府與校方協商文件:中華民國92年10月30日府財產字第0920181085號函(詳附件十所示)。
4.變更案四-1~四-5案涉及相關機關協調部分皆有邀集列席都委會現場說明討論,進而作出決議(詳附件十一所示)。
「變更台南市東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第二次審查會議審查意見暨申請機關回覆情形對照表(續十二)審查意見申請單位回覆情形5.變更案二-2案(糖業試驗所用地):
(1)依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民國94年3月25日鐵企研字第0940005821號函說明:未來建議「南台南站」與「台南航空站」整合為一站,實際站址待該地下化計畫核定後再邀台南市與台南縣政府會勘協商。(詳附件六所示)(2)台糖公司協商過程:
C.依台南市政府民國94年1月14日南市都計字第09416500770號函說明,經與台糖公司協商後,針對生產路以南之古蹟保存區及原機關用地暫不予變更都市計畫,並剔除在區段徵收範圍內。(詳附件七所示)D.另根據台灣糖業公司民國94年1月27日資劃字第0940000913號函所提之建議內容,台南市政府於民國94年2月5日南市都計字第09416506910號函覆說明:有關生產路以南「機32」以東部分規劃住宅區,以西部分規劃為商業區,本府已納入變更內容並提內政部審議;另關於竹篙厝3736地號農業區建地目是否納入區段徵收範圍之問題,則由內政部委員裁定之。(詳附件八所示)6.變更案二-13案(德光女中西側停車場用地):
(1)教育部同意文件:中華民國93年12月10日部授教中(二)字第0930521416號函(詳附件九所示)。
(2)縣府與校方協商文件:中華民國92年10月30日府財產字第0920181085號函(詳附件十所示)。
7.變更案四-1~四-5案涉及相關機關協調部分皆有邀集列席都委會現場說明討論,進而作出決議(詳附件十一所示)。
決議
- 決議內容修正辦理。
- 一、針對建議事項一、回應內容如下:
(一)機73用地於本次通檢中,主要依據原
- 一、併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二-1案,有關建議事項一及二,市府已考量採納,並請市府將機73機關用地南側及西側部分,依地籍範圍修正主要畫圖。
- 一、台南市政府將該市東區定位為「學術、文化、教育、體育」的現代東區,國軍均秉持促進地方整體規劃發展,配合市政府達成東區未來「一城」、「二心」、「三軸」、「四集」、「五居」、「六新」之願景。
- 二、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4條,已劃設而未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應全面策訂其取得策略,擬具可行之事業及財務計畫,納入計畫書規定,並考量與新市區建設地區併同辦理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以加速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開闢;另依同辦法第40條規定,公共設施用地之檢討時,應由辦理檢討機關分別協調各使用機關或管理機關。
- 三、台南市政府為能取得公共設施用地,將平實營區及精忠三村地區變更為「中密度住宅區」(15.52公頃)、「車(專)3車站專用區」(1.69公頃)、「商E5商業區」(7.72公頃)、「公E3公園用地」(8.16公頃)、「機73機關用地」(1.52公頃)、「公道13公園道」(1.13公頃)、「文中小3文中小用地」」(6.86公頃),並將國軍列管平實營區及精忠三村所在地點列為第一區與第二區,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
- 四、參卓台南市政府辦理本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內容,就平實營區及精忠三村所在地點擬採公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惟按「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台南市政府於勘選市地重劃地區時,應就「土地所有權人意願」等八項加以評估,且在規劃之第一區與第二區土地所有權為國有、管理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陸軍總部、憲兵司令部及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情形下,更應就整個街廓與國軍達成整體規劃與開發之共識,以創雙贏。而非僅為獲得約8公頃面積之公共設施用地,除強制性規定由單一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負擔各項重劃費用及公共設施用地負擔外,並將同一街廓之第三區不納入重劃範圍(維持原開發方式),明顯有失公允及比例原則。
- 五、國軍列管之平實營區,前已奉行政院89年7月19日台89防字第21804四號函核准納入「國軍老舊營舍改建基金」處分基地,及精忠三村亦奉行政院核定納入「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處分基地用地範圍整併東側住宅區及道路後,擴大劃設之。至於機73分區範圍與地籍不符之處,除東側新規劃之計畫道路為既定規劃,不宜變動外,餘南側及西側計畫之執行將依照地籍範圍修正之。
(二)依地政局評估報告,「機73」並未納入重劃範圍。
- 二、針對建議事項二、回應內容如下:
已於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本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凡符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者得作為多目標使用。
- 三、針對建議事項三、回應內容如下:
(一)依「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十一條規定:
公共設施用地應儘量優先利用公有土地劃設之。
(二)為增加重劃之可行性,加上現況部分已有新興建築之前提下,故予以將私有土地剔除於重劃
- 二、有關建議事項三,同意依市府意見辦理,未便採納。
,按民國94年1月公佈之土地公告現值,本區平實營區及精忠三村所在地點平均降幅達43.05%至37.39%,相對近鄰地區未調整情況下,本次市政府辦理之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就本案位置之財務計畫,似有可議之處。
建議事項:
- 一、台南市東區精忠段152-1、152-2地號2筆國有土地,因現況為台南憲兵隊使用,且有助於鄰近地區及未來都會副都心之治安維護,建議依土地地籍範圍編定為「機關用地」(供國防設施使用),及不納入重劃範圍。
- 二、勘選市地重劃範圍(平實營區及精忠三村地區)內之建築基地,雖律定設置停車等措施及避免妨害主要道路交通順暢,惟對小東路及中華東路之商業活動或其他文化創意產業設置時之停車問題並無法有效解決,建議「公E3公園用地」採「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地下興建停車場,並與「車(專)3車站專用區」相連接,期有效解決鄰近地區停車問題。
- 三、市地重劃後可有效補足東區之生活機能、提升生活品質及整體評估開發,市地重劃範圍應以受益比例劃設,故建議將裕農路以北之土地一併納入規劃,以達公平之原則。
範圍外。
(三)本府已就第一、二區土地進行重劃評估,其變更前後之公設比並無增加,亦即公共設施面積並未增加,然環境品質在重劃後卻可大幅提昇,整體土地價值將呈現正向成長。
六國立台南第一高級中學94年4月28日南一中(總)字第0940000975號函建議該校為擴建校區,增建校舍,急需辦理台南市育樂段842、843、844、845、786、847-2部分及658部分地號土地,由住宅區變更為學校用地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