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121-審議事項-第14案:金門縣政府函為「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計畫圖重製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6121
案件id
ikdIEE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金門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3年12月17日第32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金門縣政府94年4月13日府建都字第0940009023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41及42條。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馮委員正民、洪委員啟東、夏前委員正鐘、張前委員禮範(國防部)等組成專案小組,並由馮委員正民擔任召集人,於94年5月2日、6月13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面積11計畫範圍線都市計畫外國家公園區都市計畫外保護區都市計畫外風景區都市計畫外港埠用地都市計畫外航空站用地都市計畫外發電廠用地機關用地國家公園區都市計畫外保護區都市計畫外風景區都市計畫外港埠用地都市計畫外航空站用地都市計畫外發電廠用地都市計畫外都市計畫外37.2286.39158.7646.1910.6710.305.756.260.511.622.560.890.50原都市計畫圖範圍與實際不符1.依原計畫圖精神以高程10M為計畫範圍線,至因範圍線調整新增未分區部份,配合鄰近分區劃設。
2.地籍圖超出高程10M界線部份,參照地籍圖納入計畫範圍。
據縣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係配合實際海岸線調整計畫範圍線,將部份陸域與海域依實際情況相互調整,爰本案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然村與國家公園邊界國家公園區住宅區(自然村)0.57一、國家公園樁位與本府測定樁位有錯開情形。
- 二、主要計畫圖並未錯開。
配合國家公園樁位展繪,至因國家公園區界線調整產生未分區部份,配合鄰近分區調整。
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然村與國家公園邊界國家公園區住宅區(自然村)0.08國家公園樁位與本府測定樁位一致,但與計畫圖形狀略有出入。
配合國家公園樁位展繪。
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園界線湖下自然村附近部分保護區國家公園區0.44國家公園樁位與主要計畫圖形狀略有出入。
配合國家公園樁位展繪。
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地國家公園界線保護區住宅區(自然村)國家公園區國家公園區4.690.13
- 一、國家公園樁位與主要計畫圖形狀明顯不合。
- 二、國家公園樁位與本府測定樁位範圍部分重疊。
配合國家公園樁位展繪。
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側國家公園界線部份農業區國家公園區0.01國家公園樁位與主要計畫圖形狀略有出入。
配合國家公園樁位展繪。
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自然村界線農業區住宅區(自然村)機關用地國家公園區國家公園區國家公園區0.020.020.01國家公園樁位與本府測定樁位範圍部分重疊。
配合國家公園樁位展繪。
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坑自然村及Ⅲ-33號道路末段住宅區(自然村)國家公園區0.002國家公園樁位與本府測定樁位範圍部分重疊。
1.配合國家公園樁位展繪。
2.穿越及毗鄰國家公園範圍內道路,暫先依原計畫書所列路段及寬度展繪,俟本府辦理道路系統專案通盤檢討時,再行檢討變更。
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頭附近國家公園界線港埠用地國家公園區0.18國家公園測定樁位與計畫圖形狀明顯有出入。
配合國家公園樁位展繪。
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園界線金湖細部計畫區北側及西北側國家公園區農業區0.83國家公園界限金湖細部計畫區北側及西北側配合國家公園樁位展繪。
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園與下莊及安民自然村界線國家公園區住宅區(自然村)國家公園區農業區國家公園區住宅區(自然村)0.350.240.45
- 一、國家公園測定樁位與本府測定樁位錯開。
- 二、國家公園測定樁位配合國家公園樁位展繪,至因國家公園區界線調整產生未分區部份,配合鄰近分區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與計畫圖形狀略有出入。
調整。
自然村界線農業區住宅區(自然村)0.05一、國家公園測定樁位與本府測定樁位錯開。
- 二、國家公園測定樁位與計畫圖形狀略有出入。
配合國家公園樁位展繪,至因國家公園區界線調整產生未分區部份,配合鄰近分區調整。
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園與金門酒廠金城廠界線工業區國家公園區0.45國家公園測定樁位與本府測定樁位一致,但與計畫圖形狀略有出入。
配合國家公園樁位展繪。
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然村界線農業區住宅區(自然村)0.03本府測定樁位與計畫圖形狀略有出入。
分區界樁已完成測定者,參照已測定之樁位展繪。
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然村邊界住宅區(自然村)農業區0.04本府測定樁位與計畫圖形狀略有出入。
分區界樁已完成測定者,參照已測定之樁位展繪。
樁位成果與原計畫圖有明顯之差異,應予修正,本案建議依原計畫圖展繪,維持原計畫。
然村邊界住宅區(自然村)機關用地0.03本府測定樁位與計畫圖形狀略有出入。
分區界樁已完成測定者,參照已測定之樁位展繪。
現況尚未開闢使用,且樁位成果與原計畫圖有明顯之差異,應予修正,建議依原計畫圖展繪,維持原計畫。
然村界線機關用地住宅區(自然村)0.08本府測定樁位與計畫圖形狀略有出入。
1.分區界樁已完成測定者,參照已測定之樁位展繪。
2.樁位成果與原規劃意旨差異較大部分,參照原都市計畫圖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規劃意旨及實測地形展繪,並以民眾權益為優先考量。
宅界線住宅區機關用地0.003本府測定樁位與計畫圖形狀略有出入。
分區界樁已完成測定者,參照已測定之樁位展繪。
樁位成果與原計畫圖有明顯之差異,應予修正,建議依原計畫圖展繪,維持原計畫。
然村界線保護區住宅區(自然村)0.47本府測定樁位與計畫圖形狀略有出入。
分區界樁已完成測定者,參照已測定之樁位展繪。
建議依下列各點通過:
1.本案西側部分,請縣政府查明若未指定建築線,則依原計畫圖展繪,維持原計畫;必要時,於辦理第一次通盤檢討時再行考量。
2.本案東南側部分,配合現況已有建築物使用,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然村界線保護區住宅區(自然村)0.05本府測定樁位與計畫圖形狀略有出入。
分區界樁已完成測定者,參照已測定之樁位展繪。
配合現況之天然界線(水溝)為範圍,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然村及西口國小界線住宅區(自然村)學校用地學校用地住宅區(自然村)0.030.01本府測定樁位與計畫圖形狀略有出入。
分區界樁已完成測定者,參照已測定之樁位展繪。
配合現況已有建築物使用,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然村界線住宅區(自然村)住宅區(自然村)保護區保護區農業區住宅區(自0.030.090.003本府測定樁位與計畫圖形狀略有出入。
1.分區界樁已完成測定者,參照已測定之樁位展繪。
建議本案除住宅區(自然村)變更為保護區部分因樁位成機關用地農業區然村)住宅區(自然村)住宅區(自然村)0.010.142.樁位成果與原規劃意旨差異較大部分,參照原都市計畫圖規劃意旨及實測地形展繪,並以民眾權益為優先考量。
果與原計畫圖有明顯之差異,應予修正,依原計畫圖展繪,維持原計畫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然村界線住宅區(自然村)機關用地機關用地住宅區(自然村)0.210.21
- 一、本府測定樁位與計畫圖形狀略有出入。
- 二、軍方營區展繪與自然村界限部分錯開。
分區界樁已完成測定者,參照已測定之樁位展繪。至因界線調整產生未分區部份,配合鄰近分區調整。
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然村界線機關用地住宅區(自然村)0.07本府測定樁位與計畫圖形狀略有出入。
1.分區界樁已完成測定者,參照已測定之樁位展繪。
2.樁位成果與原規劃意旨差異較大部分,參照原都市計畫圖規劃意旨及實測地形展繪,並以民眾權益為優先考量。
樁位成果與原計畫圖有明顯之差異,應予修正,建議依原計畫圖展繪,維持原計畫,必要時,於辦理第一次通盤檢討時再行考量。
然村界線住宅區(自然村)機關用地住宅區(自然村)保護區機關用地住宅區(自然村)保護區住宅區(自然村)0.010.020.0020.01本府測定樁位與計畫圖形狀略有出入。
分區界樁已完成測定者,參照已測定之樁位展繪。
建議本案除機關用地變更為住宅區(自然村)部分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外,其餘因樁位成果與原計畫圖有明顯之差異,應予修正,依原計畫圖展繪,維持原計畫,必要時,於辦理第一次通盤檢討時再行考量。
然村界線機關用地住宅區(自然村)0.25本府測定樁位與計畫圖形狀略有出入。
分區界樁已完成測定者,參照已測定之樁位展繪。
樁位成果與原計畫圖有明顯之差異,應予修正,建議依原計畫圖展繪,維持原計畫,必要時,於辦理第一次通盤檢討時再行考量。
然村界線住宅區(自然村)機關用地機關用地住宅區(自然村)0.090.82本府測定樁位與計畫圖形狀略有出入。
分區界樁已完成測定者,參照已測定之樁位展繪。
建議本案除機關用地與計畫道路間之變更範圍,因樁位成果與原計畫圖有明顯之差異,應予修正,依原計畫圖展繪,維持原計畫,必要時,於辦理第一次通盤檢討時再行考量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然村界線機關用地住宅區(自然村)0.18本府測定樁位與計畫圖形狀略有出入。
分區界樁已完成測定者,參照已測定之樁位展繪。
配合現況已有建築物使用,爰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自然村界線機關用地住宅區(自然村)保護區住宅區(自然村)機關用地住宅區(自然村)0.0020.0030.15本府測定樁位與計畫圖形狀略有出入。
分區界樁已完成測定者,參照已測定之樁位展繪。
配合現況已有建築物使用,爰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然村界線機關用地住宅區(自然村)住宅區(自然村)機關用地0.760.05本府測定樁位與計畫圖形狀明顯有出入。
分區界樁已完成測定者,參照已測定之樁位展繪。
配合現況已有合法建築物使用,爰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然村界農業區住宅區(自然村)0.13本府測定樁位與計畫圖1.分區界樁已完成測定者配合現況已有建築物使線形狀略有出入。
,參照已測定之樁位展繪。
2.樁位成果與原規劃意旨差異較大部分,參照原都市計畫圖規劃意旨及實測地形展繪,並以民眾權益為優先考量。
用,爰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然村界線公園用地學校用地住宅區(自然村)住宅區(自然村)0.070.12本府測定樁位與計畫圖形狀明顯有出入。
分區界樁已完成測定者,參照已測定之樁位展繪。
配合現況已有建築物使用,爰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然村界線住宅區(自然村)公園用地0.002本府測定樁位與計畫圖形狀略有出入。
分區界樁已完成測定者,參照已測定之樁位展繪。
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然村界線機關用地住宅區(自然村)1.21本府測定樁位與計畫圖形狀略有出入。
分區界樁已完成測定者,參照已測定之樁位展繪。
建議本案除現況已有建築物使用部分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外,其餘依原計畫圖展繪,維持原計畫,必要時,於辦理第一次通盤檢討時再行考量。
然村界線保護區住宅區(自然村)住宅區(自然村)保護區0.010.003本府測定樁位與計畫圖形狀明顯有出入。
分區界樁已完成測定者,參照已測定之樁位展繪。
樁位成果與原計畫圖有明顯之差異,應予修正,建議依原計畫圖展繪,本變更案刪除。
與農業區界線公園用地農業區0.33本府測定樁位與計畫圖形狀明顯有出入。
分區界樁已完成測定者,參照已測定之樁位展繪。
本案係依本特定區計畫擬定前之鄉街計畫內容轉繪,建議除請補充說明變更理由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五邊界機關用地道路用地0.19本府測定樁位與計畫圖形狀略有出入。
依已完成測定之樁位成果並參照原規劃意旨展繪。
。
小邊界線學校用地學校用地住宅區機關用地0.010.18本府測定樁位與計畫圖形狀略有出入。
依已完成測定之樁位成果並參照原規劃意旨展繪。
。
山外溪北側商業區道路用地商業區0.01本府測定樁位與計畫圖形狀略有出入。
依已完成測定之樁位成果並參照原規劃意旨展繪。
。
市里圓環綠地道路用地0.05本府測定樁位成果與計畫圖形狀略有出入。
依已完成測定之樁位成果並參照原規劃意旨展繪。
。
尾溪未分區溝渠用地1.05原計畫著淺藍色(標示水),但計畫書無此分區未分區部分,參照原規劃意旨及現況使用劃設。
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孝新村前排水溝未分區溝渠用地0.14原計畫圖未分區未分區部分,參照原規劃意旨及現況使用劃設。
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六南側住宅區未分區住宅區0.03原計畫圖未分區未分區部分,參照原規劃意旨及現況使用劃設。
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外溪未分區溝渠用地1.62原計畫圖未分區未分區部分,參照原規劃意旨及現況使用劃設。
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站圓環未分區綠地0.02原主要計畫未分區,金城細部計畫劃設為綠地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不符部份,參照原規劃意旨及現況使用劃設。
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站旁廣場未分區廣場用地0.04原計畫圖未分區無分區部分,參照原規劃意旨及現況使用劃設。
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小旁未分區未分區商業區住宅區0.010.01原主要計畫未分區,金湖細部計畫劃設為住宅區及商業區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不符部份,參照原規劃意旨及現況使用劃設。
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族路道路用地道路用地道路用地商業區廣場用地市場用地0.410.010.02原主要計畫規劃18M計畫道路,金城細部計畫規劃10M計畫道路。
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不符部份,參照原規劃意旨及現況使用劃設。
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海路道路用地道路用地道路用地道路用地道路用地道路用地道路用地道路用地道路用地綠地市場用地停車場用地商業區車站用地學校用地溝渠用地農業區保護區0.020.030.030.340.050.110.020.010.01原主要計畫規劃21.5M計畫道路,金城細部計畫規劃12M計畫道路。
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不符部份,參照原規劃意旨及現況使用劃設。
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道路東浦至沙美市區路段、東浦自然村邊界住宅區住宅區道路用地道路用地農業區農業區學校用地道路用地學校用地住宅區(自然村)道路用地住宅區(自然村)0.050.030.060.110.180.30本府測定樁位與計畫圖形狀有出入。
依已完成測定之樁位成果及計畫書所列寬度展繪。
配合現況,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號道路尚義機場末端道路用地保護區保護區公園用地公園用地道路用地0.500.230.52本府測定樁位成果與計畫圖形狀略有出入。
依已完成測定之樁位成果及計畫書所列寬度展繪。
配合現況,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及Ⅲ-13號道路交界處住宅區(自然村)道路用地道路用地住宅區(自然村)0.050.05本府測定樁位與計畫圖形狀略有出入。
依已完成測定之樁位成果及計畫書所列寬度展繪。
配合現況,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小界線住宅區(自然村)學校用地學校用地住宅區(自然村)0.240.05本府測定樁位與計畫圖形狀略有出入。
分區界樁已完成測定者,參照已測定之樁位展繪。
配合現況,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小界線住宅區(自然村)學校用地0.05本府測定樁位與計畫圖形狀略有出入。
分區界樁已完成測定者,參照已測定之樁位展繪。
配合現況已有建築物使用,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空站用地界線保護區機關用地航空站用地航空站用地0.200.39本府測定樁位與計畫圖形狀略有出入。
分區界樁已完成測定者,參照已測定之樁位展繪。
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