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121-審議事項-第10案:新竹市政府函為「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新竹市部分)案」。
會議紀錄id
MOIO6121
案件id
nBSyFs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陳情變更範圍係屬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新竹市部分)之工業區,原為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油礦探勘總處錦青處理廠(青草湖廠),其後因業務需求,該廠區已不是繼續生產,遂辦理停工歇業,並依新竹市政府89年11月24日89府建商第089130510號函示,照准該廠因歇業申請註銷工廠登記在案。
- 二、陳情變更範圍周邊多為住宅、商業及文教等活動使用,配合整體都市發展,實有檢討變更之需要。
本案原則可朝向非工業使用規劃,建議暫予保留,另案請市府協助申請人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及「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辦理變更都市計畫。
- 九、後續辦理事項:
(一)本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13至18案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2,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意見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有公民或團體提出意見者,則再提會討論。
(二)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資適法。
(三)本案如經本會審定後,有關計畫內容新竹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 十、「整體開發地區開發審議規範」:本規範原係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15點規定訂定,經新竹市政府94年5月16日府都規字第0940041138號函附補充資料說明,因涉及土地使用分區之變更,建議納入主要計畫書規定乙節,請市府依下列各點辦理及研提相關資料後,再交由本專案小組繼續審查。
(一)計畫書附錄一「整體開發地區開發審議規範」未來涉及保護區變更,適用範圍達220公頃,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保護區係為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及保護生態功能而劃定,且該規範所訂之申請開發基地最小規模及提供公共設施比例,均較現行「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及「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醫療專用區回饋處理原則」有關規定寬鬆,並涉及聯外道路開闢、主要計畫公共設施用地規劃及市府對於保護區之開發政策等問題,可能造成其他都市計畫地區援例辦理,影響層面廣泛,如未有相關因應措施,建議予以刪除。
(二)前開審議規範如無訂定之必要者,為解決目前現有聚落建築密集地區之土地使用管理問題,現行都市計畫範圍內保護區如有適於作為住宅社區使用者,建議暫予保留,另案請市府參酌所提「整體開發地區開發審議規範」基地條件並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將擬變更保護區為住宅區之範圍標繪於計畫圖上,並請市府研提適當附帶條件及考量是否訂定細部計畫後,納入本通盤檢討案第二階段辦理。
(三)前開審議規範涉及保護區變更為可建築用地,如不符合行政院核示准予授權由本會審定其開發方式之8點情形,且計畫不以區段徵收開發者,應請新竹市政府就其開發方式確實無法依院函規定辦理之理由,依行政程序專案層報行政院核示。
附表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面積單位: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一變一計畫年期民國93年民國110年1.計畫年即將屆臨。
2.配合北部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草案)計畫年期,予以調整。
建議照案通過。
二變二計畫人口78,500人55,000人1.計畫區91年底現況居住人口總數為42,572人。
2.依歷年人口成長趨勢,採線性迴歸推估計畫年期人口數,參酌本計畫區居住特性後,並計算可居住樓地板面積後,調整計畫人口為55,000人。
建議照案通過。
三變三計畫區西北側,中山公園邊食品路、博愛街口公園用地(0.52)停車場用地(0.52)1.為彌補停車場用地之不足,並配合現況使用情形變更之。
2.變更後公園用地仍符合通檢標準。
本通盤檢討案之細部計畫內劃設之公園綠地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已符合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五項公共設施用地比例,建議除補充其他實質變更理由,納入計畫書敘明外,其餘准予通過。
四變四清華大學北側河道用地(0.69)河川區(0.69)變更範圍為自然形成河川,非屬河道定義之範疇,故調整使用分區名稱。
本案業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26號解釋文及經濟部、內政部92年10月26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0號及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會銜函送之「河川及區域排水系統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予認定劃為都市計畫「河川區」,除應檢附經濟部或市府認定函納入計畫書敘明外,其餘准予通過。
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面積單位: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五變五計畫區內三處加油站用地(1.28)加油站專用區(1.28)配合加油站民營化,調整使用分區名稱。
建議照案通過。
六變六介壽路關東橋派出所附近,機(十)機關用地(0.76)(供警察局等使用)機關用地(0.76)(供警察局及消防設施使用)1.計畫區內無消防設施用地。
2.原機(十)用地指定供警察局等使用,目前僅設有關東派出所。
3.機(十)用地其區位、交通條件皆適宜,故增列供作消防設施使用。
建議照案通過。
七變七私立世界高級中學(文高四)私立世界工商學校用地(1.03)工商特定專用區(1.03)附帶條件:
1.土地所有權人於本特定區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二年內,應自行擬定細部計畫,提送新竹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否則於下次通盤檢討時恢復原計畫。
2.細部計畫應劃設面積不得低於30%之公共設施用地,並無償捐贈新竹市政府。其中公園、兒童遊樂場及廣場兼停車場等公共設施合計面積不得低於10%。
3.區內建築物、土地使用分區及各項1.私立世界高級中學董事會於92年4月22日陳情將該校變更為特定專用區,並同意捐贈十分之一土地予新竹市政府,作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道路及綠地。
2.該校面積約1公頃,校地規模已不敷使用,影響該校教學品質與校務之推展,故校方積極辦理遷校計畫。
3.本計畫區內多為高科技研發及生產性土地使用,缺乏大型工商服務、商品展示及國際會議廳等設施,為因應未來地區發展需要,並考慮該校區位、交通條件皆屬適當,故附帶條件變更為工商特定專用區。
備註:
土地所有權人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完竣後二個月內,應與新竹市政府簽訂協議書,並經公證或認證,納入計畫書,以為執行。
本案申請人未依私立學校法第61條規定,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建議維持原計畫。如經評估有變更都市計畫之必要者,請另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為之。
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面積單位: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公共設施之興建,應經「新竹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核發建照及施工。
註:
1.工商特定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
2.工商特定專用區得為下列設施使用:
(1)供高科技產業之研發及技術諮詢服務等相關設施。
(2)供設置金融、商務中心、會議廳、工商服務及資訊、媒體、商品展示中心等設施。
(3)其他經新竹市政府審核准設置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面積單位: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之相關設施。
八變八計畫區東南側,公(五)用地西側鄰工業區附近公園用地(0.55)工業區(0.55)1.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已將該部分土地承租投資廠商。
2.依新竹科管局89年1月3日(89)園建字第000215號函,請於本次通盤檢討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以配合投資廠商擴建廠房之需。
查本通盤檢討案之細部計畫內劃設之公園綠地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能補足已符合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五項公共設施用地比例,及產業發展需求殷切屬實,爰原則同意變更,惟為維持原公園用地之機能,本工業區得以法定空地方式併同鄰近工業區整體開發,維持公園或開放空間之使用。
九變十、綜寶山路旁,圓明禪寺保存區(0.48)工業住宅社區(0.48)附帶條件:
1.土地所有權人應自行提出土地開發計畫,並無償捐贈不得低於30%的土地作為區內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或繳交等值之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予新竹市政府,供徵收開闢本計畫區公共設施之用。
2.區內建築物、土地使用分區及各項公共設施之興建,應經「新竹市都市設計及土地1.圓明禪寺非屬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之古蹟保存區。
2.該寺有遷寺計畫,陳情變更為住宅區,並於92年12月3日圓寺字第092001112號提供遷寺計畫證明。
3.保存區變更為住宅區,於開發時需有合理的公共設施配置,該寺於92年12月10日圓寺字第092001113號同意捐贈30%土地為公共設施用地。
備註:
新竹市科學一小段730地號。
- 一、本案工業住宅社區因無明確定義,建議修正分區名稱為「住宅區」,以配合未來地區發展需要。
- 二、請加強說明本案土地區位適合作為住宅區之實質變更理由。
- 三、請申請人與市府簽訂協議書後,納入計畫書規定;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建議維持原計畫。
- 四、開發強度應比照毗鄰工業住宅社區之管制規定辦理。
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面積單位: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核發建照及施工。
十變十
- 三、綜三、綜計畫區內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增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依86年8月12日公告實施「訂定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內容,並配合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之增刪,增修訂相關條文。
本案屬於細部計畫內容,建議刪除,請改列於細部計畫,由市府本於職權自行核定。
人4、綜新竹交流道附近,高速公路東側住宅區(2.24))公園用地(0.53)電力事業專用區(2.77)註:
1.電力事業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興建地下變電所者免計入容積。
2.電力事業專用區主要為供電力事業使用,其部份容許使用項目得包括商業使用、商務住宿及辦公等性質。
3.屬經營或發展電力事業之必要或相關設施以外之商業設施,其使用之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電土地為台電公司所管有,為符合土地使用現況,及因應將來民營化後空間使用成長需求,調整變更。
本案因台電公司未有具體開發計畫及時程,建議維持原計畫。如經評估有變更都市計畫之必要者,請另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為之。
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面積單位: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力事業專用區總樓地板面積之三分之一。
人5計畫區東側,柯子湖溪住宅區(0.82)工業區(0.25)綠地(0.09)河川區(1.16)配合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辦理柯子湖溪整治工程。
本案因柯子湖溪河川治理計畫線尚未確定,建議維持原計畫,並請於該計畫線確定後,另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調整都市計畫。
河道用地(1.27)住宅區(0.05)工業區(0.06)河川區(1.07)綠地(0.09)逾3計畫區西側、十八尖山道路機關用地(0.05)公園用地(0.01)道路用地(0.05)道路用地(0.06)住宅區(0.05)1.配合已開闢完成之特十五號道路現況調整變更。
2.市府辦理特十五號道路已先行使用東側自來水公司之機關用地,供開闢道路使用,故配合調整西側原道路用地為住宅區。
本案土地屬公有,建議照案通過。
逾4清華大學西南側墓地(6.53)學校用地(文大)(6.53)1.配合清華大學校發展校務需要。
2.市府民政局及殯葬館理所同意配合清華大學辦理相關遷葬事宜。
建議照案通過。
逾6力行二路底,機(十一)機關用地(2.96)環保設施用地(2.96)為配合新竹科管局發展園區之需要,並考量未來園區環保設施用地之不足。
建議照案通過。
逾7新竹交流道附近,高速公路西側研究專用區(0.08)住宅區(0.08)1.中油公司所管有成功段地號3土地,經濟部專業人員研究中心於93年2月19日函示未使用該筆部分土地。
2.與該筆原來同為研究本案經市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於第一次通盤檢討時遺漏變更,且一通案內並無回饋規定,建議照案通過。
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面積單位: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專用區之周邊同段地號17土地,已於辦理一通時因非供研究業務使用變更為住宅區,故配合鄰近分區變更。
逾8光明新村附近,光復路南側住宅區(5.93)學校用地(文大)(5.93)1.現為清華大學宿舍區使用。
2.清華大學將該土地使用計畫提送教育部,並經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於92年12月16日審查決議,保留部分眷舍房地供校務發展之用。
建議照案通過。
逾9交通大學西南側,原油(一)加油站用地(0.01)學校用地(文大)(0.01)1.現為交通大學校地使用。
2.該部分土地位於原加油站用地周邊,變更不影響加油站之整體設置。
備註:
大學段地號684-1、757-1、759、760。
建議照案通過。
決議
- 決議:一、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新竹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二、有關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九,如新竹市政府有不同意見,因涉及本特定區計畫內工業住宅社區後續通案性處理原則,請該府補充相關資料,交由本會專案小組繼續審查,獲致具體審查意見後,再提會討論。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新竹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整體發展:本計畫係針對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新竹市部分作通盤檢討,經市府所補充之該特定區發展構想(包括土地使用、主要交通路網、開放空間規劃構想等)及主要道路交通服務水準等相關資料,仍顯有不足,請於計畫書內再加強敘明,俾確定整體規劃方向與實質計畫內容之關係。
- 二、計畫人口:本特定區主要計畫人口為87000人,新竹市部分為78500人,經市府重新檢討以該地區平均每人居住樓地板面積75平方公尺計算,細部計畫可容納人口約55000人,本案主要計畫人口應予以調降為55000人,同意依照辦理。
- 三、土地使用分區:本案擬規劃之各種使用分區應於主要計畫書加強敘明其劃設目的、使用性質及使用強度(如高、中、低密度發展)等相關說明,以作為擬定或檢討細部計畫之準則。
- 四、公共設施用地:
(一)有關計畫書第41、42頁,本計畫區內公園用地、兒童遊樂場用地及綠地面積約佔全部計畫面積1210.74公頃之9.40%,請新竹市政府於擬定細部計畫時予以補足乙節,經新竹市政府94年5月16日府都規字第0940041138號函附補充資料說明,本特定區計畫(含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範圍內之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約151.16公頃,佔全部計畫面積比例約為12.52%,已符合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
(二)本案主要計畫人口為55000人,請依照「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所訂公共設施用地檢討標準,檢討各類公共設施用地服務水準,如有不足(如文中、文小用地),請於下次通盤檢討時妥為檢討,研提具體處理措施。
- 五、都市防災:本案已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規劃相關災害防救設施,建議再參考「變更石岡水壩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內都市防災計畫內容,予以加強說明。
- 六、變更內容明細表:詳附表。
- 七、計畫書應修正事項:
(一)本案係屬主要計畫層次,計畫書「事業及財務計畫」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應予刪除改列於細部計畫,由新竹市政府本於權責自行核定,並請依都市計畫法第15條規定,增列實施進度及經費,以符規定。
(二)依計畫書第21頁公共設施用地分析表內文小用地不足13.94公頃,文中用地不足8.96公頃,請補充目前計畫區內國中小學生就學及通學狀況,以減輕疑慮。
(三)有關計畫區內已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地區及既成道路檢討情形,應將處數、面積、相關計畫內容及後續開發實施情形,納入計畫書敘明。
- 八、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新竹縣政府93年10月11日府地用字第0930130303號函建議將新竹市高翠段180地號等十一筆縣有土地納入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並劃設為住宅區乙案。
本案涉及保護區變更,建議併同審查意見十轉請市府參考辦理。
2國立交通大學94年3月25日交大總保字第0940001167號函有關本校管有新竹市大學段307本案業經新竹市政府與交通大學於94年4月13日召開地號等24筆土地之使用分區,惠請納入「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新竹市部分﹚案」變更為學校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