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151-審議事項-["第13案:高雄縣政府函為「變更興達港漁業特定區計畫(住宅區、商業區、醫療專用區、學校用地、公園用地、體育場用地、廣場用地兼作停車場使用、道路用地為工業區,道路用地變更開
會議紀錄id
MOIO6151
案件id
ZlNl5A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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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高雄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4年7月15日第88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高雄縣政府94年7月26日府建都字第094015672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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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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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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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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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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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經本部94年8月9日第614次會議決議略以:「本案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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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案經簽奉核可由何委員東波(召集人)、賴委員碧瑩、邱委員文彥、黃委員光輝、張委員元旭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於8月15日召開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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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請高雄縣政府於後續執行開發時,應注意與周邊地區交通動線之連結及鄰近地區觀光休閒、生態旅遊等配套方案之整合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高雄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一)計畫案名:為求符合擬變更後之遊艇產業發展之特定使用目的,變更內容明細表新計畫「工業區(供遊艇產業專區使用)」乙節,建議修正為「工業區(供遊艇產業使用)」,並適切修正計畫名稱。
(二)計畫影響分析:本案變更部分住宅區(面積16.53公頃)、商業區(面積7.34公頃)、醫療專用區(面積1.53公頃)、學校用地(面積4.83公頃)、公園用地(面積4.2公頃)、體育場用地(面積1.5公頃)、廣場用地兼作停車場使用(面積0.68公頃)、道路用地(面積9.25公頃)為工業區(面積45.86公頃)後,已大幅度改變原規劃意旨、目的,惟據高雄縣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擬變更後之工業區均為國有地(原為台鹽公司所有),及其土壤承載力甚低,極不適宜開發為一般住宅社區,擬引進民間開發之輕量化遊艇產業設施,且刻由該府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擬具可行性規劃報告向經濟部申請報編工業區中,爰本案原則同意變更,並請於計畫書中適當章節加強補充本案之變更理由及對全計畫區之影響效益分析。
(三)公共設施:擬變更後之主要計畫工業區,建議於細部計畫內除應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相關規定留設必要性公共設施用地外,並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7條規定,劃設擬變更總面積百分之十之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用地等開放空間,以提昇環境品質。
(四)開發方式、期程與經費:
1.工業區部分:本案變更為工業區部分,未來開發之主辦單位、擬採行之開發方式、實施期程與經費來源等事項,應納入主要計畫書中補充敘明,以作為計畫執行之依據。
2.道路用地部分:本案原則同意變更道路用地(面積13.75公頃)之開發方式由區段徵收改為一般徵收,惟其具體之變更理由應再補充加強,以利查考;另有關變更開發方式後對執行原區段徵收計畫之影響、該道路用地無法採區段徵收開發之原因及後續道路開闢具體實施進度及經費等事項,亦應詳予補充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資明確。此外,上開道路用地部分屬公有土地,部分為私人所有,變更後之開發方式應依公私有地不同之取得方式配合修正。
(五)其他應檢附文件:
1.本案道路開發所需經費來源,相關部會同意經費補助等證明文件應請納入計畫書附件,以利查考。
2.本案擬變更為工業區涉及「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已於94年5月,經行政院環保署環評委員會審查通過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惟仍請將相關公文及審查結論納入計畫書附件,以資完備。
(六)後續辦理及配合事項:
1.本案係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23條規定申請設置編定之工業區,請縣府於本部都委會審議本案時,檢附依上開條例第23條第1項規定應擬具之可行性規劃報告,以供本部都委會委員審議之參考。
2.查興達港漁業特定區計畫依都市計畫法第16條規定,係屬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合併擬定之特定區計畫,本案據縣府代表補充說明,由於考量本案變更為工業區後,有關變更範圍內相關公共設施之配置,將俟後續甄選委託開發業者之用地需求及區位確定後,再作一併整體規劃,並由開發業者負擔相關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及開發費用,爰勉予同意本案分別辦理變更主要計畫及擬定細部計畫,惟應請高雄縣政府於本計畫區日後辦理通盤檢討時,確實將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分離並分別辦理之,以求計畫之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