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151-審議事項-第8案:花蓮縣政府函為「變更花蓮都市計畫(Ⅲ-十九號道路與Ⅲ-二十號道路間『大禹街、一心路』商業區修訂附帶條件及土地使用管制要點)案」。
會議紀錄id
MOIO6151
案件id
gtlKMs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花蓮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3年12月09日第110次會及94年5月16日第112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花蓮縣以94年07月26日府城計字第09401037130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一)都市計畫法第27第1項第4款。
(二)依內政部91年7月16日台內營字第0910085117號函頒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花蓮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花蓮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將本案案名修正為「變更花蓮都市計畫(修訂III-十九號道路與III-二十號道路間商業區附帶條件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案」,以資妥適。
- 二、為確保計畫可行及加速開發,本案如未能於下次通盤檢討前完成整體開發計畫,請縣政府恢復為原來計畫或變更為其他適當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執行。
- 三、將法令依據「二、依內政部91年7月16日台內營字第0910085117號函頒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刪除。
- 四、計畫圖未標示比例尺及方位,請修正。
- 五、將公開展覽計畫書「廣場用地應一併開發完成後始得核發使用執照。」乙節,修正為「核發使用執照前,應完成廣場用地之開發。」以資妥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