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151-審議事項-第12案:台中市政府函為「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案。
會議紀錄id
MOIO6151
案件id
yYsH4k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前提經本會94年3月22日第607次會議決議略以:「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臺中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六、有關本案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二)—2.—(8)變更部分住宅區為住宅區(商業許可地區)、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47案、編號138案、逾期案件編號逾3案等案,因案情複雜,為期審慎周延,由原專案小組(因應案情需要,另案簽請主任委員核可增加小組成員)繼續審查,…俟獲致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在案。
- 二、本案經簽奉核可由何委員東波(召集人)、李委員素馨、姜委員渝生、楊委員龍士、馮委員正民、林委員俊興、張委員元旭等組成專案小組,於94年3月29日、4月11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部分案件已研獲審查具體意見,因台中市政府列席代表於會中說明上開案件具有急迫性,已先行提會審決在案。
- 三、其餘案件經專案小組於94年8月4日召開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臺中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有關編號變138案,請台中市政府依下列事項辦理:
1.有關該地區民眾、學生及東海大學對出入交通及行車安全相關疑慮問題,請市府將本案後續之相關交通安全管理配套措施持續溝通、協商與說明。
2.有關本變更路段為農業區變更為道路用地部分,為紓解居民之抗爭與反彈,並利後續工程用地之順利取得及開闢,請市府另案研議相關優惠措施(例如合理調整公告土地現值反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以提高徵收補償費、增加地上物拆遷補償金或救濟金等)之可行性。
- 二、有關編號變70案,依據台中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業經原陳情人台中市宜寧高級中學以93年6月18日宜明校字第0930001584號函表示該校已無申請變更為商業區之意願,爰本案維持原計畫。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編號變138案有關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台中基地南向聯外道路(東大路)乙案,考量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台中基地未來開發完成,廠商進駐設廠營運後衍生之交通流量,現有之計畫道路寬度勢必無法滿足未來之交通需求,爰本案建議依照台中市政府原規劃路線及寬度通過,惟應請台中市政府依下列事項辦理。
1.關於台中市政府於專案小組中所提本路段交通量調查及服務水準預測等相關資料,請台中市政府於本案提請委員會審議前,先行送請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協助確認,作為本路段寬度變更都市計畫拓寬為60公尺之重要依據。
2.針對本路段(東大路)60公尺道路橫斷面設計短、中、長期規劃構想,請納入計畫書中,供後續道路規劃開闢執行之指導。
3.因應中部科學工業園區未來發展之交通量成長需求,除以道路建設建構之交通路網外,台中市政府亦應研擬台中市區與該工業園區間大眾運輸系統之規劃,以適度減少因該工業園區開發所衍生之交通量,達成節約能源與減少空氣污染、噪音之功效。
4.請中部科學工業園區開發籌備處積極主動協調、整合並鼓勵與協助園區內各廠商闢駛通勤專車,以接送員工上下班,減少尖峰時間的通勤車流。
5.為引導本路段(東大路)之部分車輛分流,減輕本案道路交通負荷,建請台中市政府另案循法定程序辦理本工業園區西南向(西屯路)聯外道路拓寬為至少25公尺寬之計畫,並將該路段部分車道規劃作為貨櫃車專用道。
6.請台中市政府於本路段(東大路)與中港路口附近地區,規劃妥適之轉向車輛之行車動線與交通管理措施,並確實嚴格執行,以確保當地居民日常交通出入與行車權益,及維護人車出入之安全;另有關該地區自行車、公車、機車與人行之動線,請儘量以立體工程方式施作,例如機車地下穿越專用道、人行陸橋或地下道、自行車專用道等,以增進交通安全與行車速率。
7.依據台中市政府列席代表表示,目前東海大學之校門口位於中港路上,且正對著本路段(東大路),往來交通量大且教職員工及學生進出頻繁,致常有交通事故發生,該府願意協助該校改善或增設第二校門口,並規劃妥適之進出動線,以紓解目前中港路校門口交通事故頻傳之情形乙節,請台中市政府應積極辦理,以維護該校教職員及學生之進出及交通安全。
(二)有關變更部分住宅區為商業區部分:考量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後,將衍生稅務紛擾及發生計畫與原實際使用情形落差之問題,建議依下列方式辦理,並請台中市政府修正、補充相關資料,供委員會審議之參考:
1.於本次通盤檢討計畫圖上不予指定本次得申請變更為商業區之範圍,僅訂定「台中市都市計畫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檢討變更處理原則」,針對住宅區申請變更為商業區相關通案性、原則性規定及擬允許申請變更為商業區範圍之示意圖納入計畫書中,並訂定「台中市都市計畫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回饋要點」,作為後續處理相關申請變更案件之指導原則。
2.本案有關變更處理原則及申請變更範圍經大會審議通過後,後續之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作業,應請台中市政府將相關申請個案累積達一定規模或數量時,再彙整修正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惟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若有不符上述變更處理原則之個案,仍應循都市計畫變更程序辦理之。
(三)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案號圖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711訂定「台中市都市計畫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回饋要點」1.本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註5之規定:
「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部分,如未劃設十分之一比例停車場用地者,規定應以擬定細部計畫方式提供十分之一比例停車場用地」。
2.本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暫予保留另案辦理(商業區通盤檢討部分)之變更條件,詳見該計畫書規定。
依「台中市都市計畫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回饋要點」實施回饋。
(內容詳見計畫書附錄二)1.本計畫第一、二次通盤檢討所訂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回饋方式不同,易產生執行之困擾;且變更為商業區範圍係因應現況發展而變更,區內多已完成建築開發,變更後執行附帶條件規定之誘因不足,喪失土地變更回饋機制之積極意義;故將本計畫第一、二次通盤檢討所訂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回饋方式予以統一,並作為日後尚未執行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附帶條件規定者辦理回饋之依據。
2.本計畫第一、二次通盤檢討所訂回饋方式均以提供停車位(或停車場用地)為主,惟依本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回饋條件留設之10%停車場用地多遭地主佔用甚至無法留設;依本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回饋條件所增設之停車位多位於建物附設之停車場依審查意見(二)內容辦理。
內,由申請人自行管理利用,無實質回饋社會之意義。故改以繳交代金或捐贈等值商業區土地或街廓整體開發作為主要回饋方式。
3.取消基地新建、增建、改建以基地規模1500㎡為基準所訂計算回饋金公式之差異,改為統一以公告現值、回饋比例、基地規模作為計算變數,以反應區段地價差異,落實公平回饋原則。
西區美術園道附近住宅區住宅區(15.7435公頃)住宅區(商業許可地區)(15.7435公頃)附帶條件(附十三):
1.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土地利用,得依「台中市都市計畫商業許可地區開發審議規範(內容詳見計畫書附錄三)」規定向台中市政府申請1.該區餐飲業及個性特色商店林立,屬本市商業既有發展地區,並結合園道、國美館及文化中心的文教魅力,已成為中部地區獨具風味的美術園道商圈。
2.該區可與五權西路、五權南路及南屯路等現有商業區相結合,銜接既有商業發展空間,構成面狀的聚集發展效益。
3.該區屬市政建設重點投資地區影響範圍,變更後有助於提升競依審查意見(二)內容辦理。
變更為商業區。
2.變更為商業區應依「台中市都市計畫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回饋要點」提出回饋。
爭力。
4.符合商業許可地區變更區位條件第2、4、5點。
172-46952西區向上路民權路三叉口住宅區街廓住宅區(0.4117公頃)住宅區(商業許可地區)(0.4117公頃)附帶條件(附十三):
(附帶條件內容同第9案)1.該區鄰近市中心商業區,位於主要道路三叉路口街角,可結合同一街廓之原路線型商業區,促進土地使用之完整性及合理性。
2.符合商業許可地區變更區位條件第1、4、6點。
依審查意見(二)內容辦理。
北區及西區忠明路與西屯路附近住宅區住宅區(10.5214公頃)住宅區(商業許可地區)(10.5214公頃)附帶條件(附十三):
(附帶條件內容同第9案)1.該區位屬忠明路環狀空間發展廊帶,又屬西屯路一段商業既有發展地區,應予引導形塑成高活力商業服務區。
2.該區鄰近科博館及熱帶植物園等重要開放空間節點,屬市政建設重點投資地區,指定為商業許可地區有助於提升競爭力。
3.符合商業許可地區變更區位條件第1、2、5點。
依審查意見(二)內容辦理。
27327154北區崇德路與五義街附近住宅區住宅區(2.2924公頃)住宅區(商業許可地區)(2.2924公頃)附帶條件(附十五):
1.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土地利用,得依「台中市都市計畫商業許可地區開發審議規範」規定向台中市政府申請變更為商業區。
2.變更為商業區應依「台中市都市計畫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回饋要點」提出回饋,但其回饋金額減半繳納。
1.該區鄰接台中市立殯儀館,殮葬服務業興盛,但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住宅區不得為殮葬服務業(含殯儀館、壽具店、葬儀社),致生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困擾。
2.殯儀館為都市重要服務機能之一,台中市立殯儀館為中部地區最具規模的喪葬服務設施,更是台中市都市競爭力的利基點之一,其週邊土地使用內容應妥為配套因應,以展現人本價值。
依審查意見(二)內容辦理。
北區三民路與太平路附近住宅區住宅區(15.2511公頃)住宅區(商業許可地區)(15.2511公頃)附帶條件(附十三):
(附帶條件內容同第9案)1.該區位於中友百貨商圈,零售、批發、購物及休閒等複合式商業興盛,並鄰近台中技術學院、台中一中及台灣體育學院,消費活力強,屬本市商業既有發展地區。
2.該區可與三民路、五權路及公園路等現有商業區相結合,銜接既有商業發展空間,構成面狀的聚集發展效益。
3.該區公共設施規劃完善,並屬市政建設重點投資地區影響範圍,變更後有助於提升競爭力。
4.符合商業許可地區變更區位條件第1、2、4、5點。
依審查意見(二)內容辦理。
東區樂業路與樂成公園附近住宅區住宅區(5.3178公頃)住宅區(商業許可地區)(5.3178公頃)附帶條件(附十三):
(附帶條件內容同第9案)1.該區位居樂業路往太平發展軸線中樞地帶,區位優良。
2.該區南接東英路附近現有商業區,可結合樂成公園開放空間優勢,利於形塑面狀商業核心,作為東區成長中心。
3.符合商業許可地區變更區位條件第1、4、5依審查意見(二)內容辦理。
點南區忠孝路與正義街附近住宅區住宅區(13.9159公頃)住宅區(商業許可地區)(13.9159公頃)附帶條件(附十三):
(附帶條件內容同第9案)1.該區屬本市商業既有發展地區,極具發展活力。
2.該區南接建成路現有商業發展區,並能結合中興大學文教生活特區魅力,創新都市風貌。
3.該區為忠孝路觀光夜市重點輔導街區,已成為南區地方特色之一。
4.符合商業許可地區變更區位條件第2、4、5點。
依審查意見(二)內容辦理。
702-416747南區文小53用地、25M-20號道路(復興路二段)、12M-192號道路、30M-37號道路間住宅區(細部計畫之「文小1」用地及10M-48號道路除外)住宅區(3.3449公頃)住宅區(商業許可地區)(3.3449公頃)附帶條件(附十三):
(附帶條件內容同第9案)1.該區位於商業行為發達之復興路、文心路帶狀商圈,可延續商業發展,建構南區商業核心功能。
2.符合商業許可地區變更區位條件第1、4、6點。
依審查意見(二)內容辦理。
南屯區文心南路與住宅區住宅區(商業許可地區)1.該區屬南屯交流道重要聯絡道路五權路與依審查意見(二)內容辦理。
南屯路、永春東路附近住宅區(22.7339公頃)(22.7339公頃)附帶條件(附十三):
(附帶條件內容同第9案)將來捷運綠線交會點,交通節點特性顯著,有助於都市空間結構的形塑。
2.該區餐飲業及個性特色商店林立,屬本市商業既有發展地區,亟具商業發展活力。
3.該區可與其南側第八期重劃區現有商業區相結合,銜接既有商業發展空間,構成面狀的聚集發展效益。
4.符合商業許可地區變更區位條件第1、2、4、6點。
北屯區太原北路與軍功路附近住宅區住宅區(5.5943公頃)住宅區(商業許可地區)(5.5943公頃)附帶條件(附十三):
(附帶條件內容同第9案)1.該區位於太原北路與軍功路附近,為進出大坑風景區主要交通軸線之一,可向東及向西銜接現有商業區,構成面狀的聚集發展效益。
2.該區位居40M太原北路及40M生活圈四號線輻輳位置,土地使用與交通運輸條件優越,得以積極改善都市體質。
3.符合商業許可地區變更區位條件第4、6點。
依審查意見(二)內容辦理。
北屯區崇德路與大連路附近住宅區住宅區(25.9520公頃)住宅區(商業許可地區)(25.9520公頃)附帶條件(附十三):
(附帶條件內容同第9案)1.該區位於台中-豐原發展軸線,商業潛力旺盛,現況已多商業使用。
2.該區可與南側文心路及北側松竹路等現有商業區相結合,銜接既有商業發展空間,構成面狀的聚集發展效益。
3.符合商業許可地區變更區位條件第1、2、4、6點。
依審查意見(二)內容辦理。
西屯區文心路與青海路附近住宅區住宅區(2.7022公頃)住宅區(商業許可地區)(2.7022公頃)附帶條件(附十三):
(附帶條件內容同第9案)1.該區位屬文心路環狀空間發展廊帶,又屬青海路一段商業既有發展地區,應予引導形塑成高活力商業服務區。
2.該區土地使用與交通運輸條件優越,指定為商業許可地區得以積極改善都市體質。
3.符合商業許可地區變更區位條件第1、2、6點。
依審查意見(二)內容辦理。
西屯區及西區中港路與精誠路附近住宅區住宅區(8.0607公頃)住宅區(商業許可地區)(8.0607公頃)附帶條件(附十三):
(附帶條件內1.該區位屬中港路國際交流軸帶,並屬本市精明一街既有商圈範圍,為經濟部推薦的示範街區。
2.該區屬市政建設重點投資地區影響範圍,依審查意見(二)內容辦理。
容同第9案)變更後有助於提升競爭力。
3.符合商業許可地區變更區位條件第1、2、3、4、5點。
西屯區河南路與青海路附近住宅區住宅區(7.2760公頃)住宅區(商業許可地區)(7.2760公頃)附帶條件(附十三):
(附帶條件內容同第9案)1.該區鄰近新市政中心專用區核心商業區及中港路國際交流軸帶,為新光三越百貨新興商圈影響範圍。
2.該區可與南側新市政中心專用區、西側朝馬商圈及東北側西屯路等現有商業區相結合,銜接既有商業發展空間,構成面狀的聚集發展效益。
3.符合商業許可地區變更區位條件第1、2、3、4點。
依審查意見(二)內容辦理。
西屯區中港路與環中路附近住宅區住宅區(9.2017公頃)住宅區(商業許可地區)(9.2017公頃)附帶條件(附十三):
(附帶條件內容同第9案)1.該區位屬環中路環狀空間發展廊帶及中港路國際交流軸帶輻輳位置,應予引導形塑成高活力商業服務區。
2.該區土地使用與交通運輸條件優越,指定為商業許可地區得以積極改善都市體質,並營造高活力的都市入口意象。
3.符合商業許可地區變更區位條件第1、3、4、6點。
依審查意見(二)內容辦理。
西屯區福星路與逢甲路附近住宅區住宅區(8.9810公頃)住宅區(商業許可地區)(8.9810公頃)附帶條件(附十三):
(附帶條件內容同第9案)1.該區鄰近逢甲大學文化生活圈,屬本市商業既有發展地區,極具發展活力。
2.該區屬市政建設重點投資地區影響範圍,變更後有助於提升競爭力。
3.符合商業許可地區變更區位條件第1、2、4、5點。
依審查意見(二)內容辦理。
西屯區青海路與永福路附近住宅區住宅區(10.2133公頃)住宅區(商業許可地區)(10.2133公頃)附帶條件(附十三):
(附帶條件內1.該區位於福安里細部計畫區中樞位置,可銜接青海路、永福路現有商業區,構成面狀的聚集發展效益。
2.該區可配合其北側之中部科學園區基地之依審查意見(二)內容辦理。
容同第9案)開發,作為大肚山地區較高消費勞貨之供應中心,提供必要的生活服務。
3.符合商業許可地區變更區位條件第2、4、6點。
西屯區中科園區南北向聯外道路農業區(2.4496公頃)公墓用地(0.2417公頃)排水道用地(0.9636公頃)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公兼兒13)(0.3197公頃)文大用地(文大5)(0.2780公頃)醫療衛生機構用地(醫5)(1.1371公頃)醫療衛生機構用地(醫6)(0.0227公頃)道路用地(5.4124公頃)配合中部科學園區台中縣市核心園區之設置,將25M東大路拓寬為60M道路,往南銜接至中港路,往北得經台中縣境直抵台中航空站(清泉崗中部國際機場),作為中科園區南北向聯外道路。
依審查意見(一)內容辦理。
1482-176358西屯區中港路、安和路口附近住宅區住宅區(4.3845公頃)住宅區(商業許可地區)(4.3845公頃)附帶條件(附十三):
(附帶條件內容同第9案)1.該區位屬中港路國際交流軸帶輻輳位置,應予引導形塑成高活力商業服務區。
2.該區可配合其北側之中部科學園區基地之開發,作為大肚山地區較高消費勞貨之供依審查意見(二)內容辦理。
應中心,提供必要的生活服務。
3.該區土地使用與交通運輸條件優越,指定為商業許可地區得以積極改善都市體質,並營造高活力的都市入口意象。
4.符合商業許可地區變更區位條件第1、3、6點。
(四)本部都委會審議期間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台中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備註逕26東海榮總社區團結聯盟(93年12月14日陳情書)西屯區中科園區南北向聯外道路變更內容綜理表之變138案(內政部營建署93年12月23日營署都字第號文交下)1.台中市政府規劃經東大路接中港路為中科園區南北向道路,該道路經過地區均為人口稠密地區,影響範圍除大度山重要之學術、醫療資源區域外,還包括沿線六萬以上人口之生活品質,同時衝擊中港路等重要週邊道路之交通。
2.東大路拓寬為60M後將引發以下相關問題:
(1)單邊拓寬,嚴重違反公平正義。
(2)重型車輛衝及交通,破壞原有生活1.中科及工業區交通規劃應整體評估,有關「中科園區」之配套措施並應成立跨縣市、跨中央部會、民間專家學者之規劃組織,方能整合交通、產業經濟、文化學術發展、民生生活品質等多元問題,規劃前瞻性的「中科園區」。
2.工業用道路應以專用道路及外環道路為規劃原則。
建請由陳情人與會說明後,提請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併變更內容綜理表第138案討論。
併變138案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圈。
(3)拓寬東大路,中港路路況將雪上加霜。
3.建請駁回中科園區南北向聯外道路規劃案,重新規劃。
4.申請列席內政部都委會。
逕27東海榮總社區團結聯盟(93年12月15日陳情書)西屯區中科園區南北向聯外道路變更內容綜理表之變138案(內政部營建署93年12月23日營署都字第號文交下)1.道路支線(東大路)為何比主要幹線道路(台中港路)還要寬。
2.就道路交通安全:用納稅人的血汗錢製造區域交通的嚴重事故。
3.就道路交通效益:用納稅人的血汗錢製造區域交通的嚴重阻塞。
4.就道路入口意像:東大路南段與台中港路交接口,匯集了學術醫療研究、人文素資的入口意像,終將因道路拓寬帶來嚴重的噪音、廢氣、震動、車禍所淹沒。
5.就大眾捷運系統:系統規劃未考慮縣、市整合,未召開相關公聽會。
6.就教育醫療環境:違背民主國家對教育、、醫療、社區環境之保護。
1.反對東大路南段拓寬,駁回台中市政府決議,以重新妥善規劃其他替代方案。
2.請協助陳情代表列席內政部都委會審查會議說明意見。
建請由陳情人與會說明後,提請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併變更內容綜理表第138案討論。
併變138案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7.就社會公平正義:道路單邊拓寬、圖利特定團體。
(五)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604次會議審議後,逕向本部陳情案件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案號圖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台中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逾逕清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丁費宗清君台中市南屯區台安段660等地號1.本公司響應政府發展觀光事業之政策,致力於開發清新渡假大飯店,本飯店並榮獲遴選為大台中重大建設。
2.本飯店坐落於台中縣烏日鄉,茲因地處台中縣市界,生活機能所屬以台中市為重心,目前進出台中市以狹小山路即中台路為主要幹道。
3.本飯店另一出入台中市捷徑為行經台中市政府所管轄之南屯區台安段660、672、635、663、664、665等地號,該道以鋪設柏油,早年經常有車輛進出,路寬超過十米,後遭台中市政府封閉。
4.本飯店鄰地面積超過20公頃擬開發為高級別墅住宅社將行經台中市南屯區台安段660等地號之現有道路納入都市計畫通盤檢討。
1.本案陳情位置為本市農業區,屬都市發展儲備用地,目前暫無發展需求,故無開闢聯外道路之必要性。
2.該公司係於台中縣境非都市土地開發渡假飯店,應已具備聯外道路條件方得以實施建築計畫,不需納入本次通盤檢討辦理。
本案經陳情人與台中市政府列席代表表示雙方已就變更範圍、事業及財務計畫等相關事宜獲致共識後,爰原則同意變更部分農業區為道路用地,並請依下列事項辦理:
1.公有土地部分請台中市政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撥用。
2.陳情人(清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負責有關私有地之取得及道路開闢(含地上物拆遷補償費用)。
3.本道路開闢完成後,應無償提供大眾通行使用,不得封閉。
4.陳情人與台中市政府之相關區,本集團對中部地方之開發可謂不遺餘力。
協商結論與具體承諾事項,應於報部核定時,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否則維持原計畫。
逾逕周仲熙西屯區廣順段787及789地號農業區(內政部營建署94.4.29營署都字第439號文交下)位置坐落於西屯區廣順段787及789地號,面積合計約10,648平方公尺。原於民國69年2月26日即從事金屬製品製造業(即仲泰螺絲股份有限公司),生產規模在中部地區屬大型工廠,業績優良對於社會國家貢獻良多。由於位於農業區,造成業主無法有計畫繼續擴大投資經營,實為地方國家一大損失。請研議變更為零星工業區以符實情。
懇請有關單位研議專案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零星工業區以符實情,讓業主繼續擴大投資經營規模,造就地方繁榮,增加地方就業機會。
1.依據都市計畫法第36條之規定,工業區為促進工業發展而劃定,其土地及建築物,以供工業使用為主;具有危險性及公害之工廠,應特別指定工業區建築之。
2.有關旨揭陳情案區位,係屬本府民國66年1月18日府工都字第03109號公告「台中市第二、三、四期擴大修訂都市計畫」所劃定之『農業區』,倘欲變更其使用,應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相關規定辦理,或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尋求現行工業區毗鄰土地辦理。
未便採納。
理由:
請台中市政府就下列事項研擬通案性之處理原則後再行考量:
1.台中市農業區土地類似本案既有使用、不當使用及違規使用之處理原則。
2.基於公平正義,有關變更使用之公共設施劃設與共同分擔等處理原則。
3.本案陳情地點靠近台中市政府刻正辦理新訂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台中基地)附近特定區計畫及水湳機場再發展規劃等案範圍,請市府考量將鄰近農業區類似本案陳情內容情形者納入上開計畫中整體規劃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