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151-審議事項-第4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淡水(竹圍地區)都市計畫(部分乙種工業區為第二種商業區)案」。
會議紀錄id
MOIO6151
案件id
zgbQYy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台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4年05月04日第340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台北縣政府以94年5月30日北府城規字第0940398822號函及94年6月17日北府城規字第0940434744號函檢(補)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無。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邱委員文彥(召集人)、李委員素馨、李委員永展、彭委員光輝及張委員元旭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94年07月08日及94年07月27日召開二次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台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將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修正為「請補充本案發展定位功能、土地使用計畫、開放空間系統計畫及防災系統計畫,並納入計畫書內,作為細部計畫規劃之參據。」
- 二、將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四修正為「請縣政府另行訂定代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並成立專戶,以改善本基地附近地區鄰里性公共設施為優先考量。」【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台北縣政府為因應淡水捷運通車後都市空間結構轉變、強化捷運站週邊地區商業機能與促進閒置工業區再利用,依據元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申請,辦理變更部分乙種工業區為第二種商業區(面積0.4641公頃),俾利土地開發使用,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請補充本案發展定位功能、基地開發項目、基地空間配置概要(含配置示意圖、開發量體、商業規劃內容、停車空間及開放空間)等基礎資料併納入計畫書內,以利執行。
- 二、請補充未來車輛行駛本案主要幹道台二省道與三芝北投快速道路間之行車動線、轉向車輛之行車動線分析資料與基地開發交通衝擊評估報告及交通改善措施等相關資料及審議意見納入計畫書內,以利參考辦理。
- 三、本案申請單位除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辦理外,並同意承諾提供事項有(一)將依規定自行留設之公共設施用地(25.5%基地面積,已於細部計畫內劃設為兒童遊樂場用地)無償開闢捐贈予台北縣政府並自願管理維護15年。(二)提供停車位不低於小客車32個及機車位21個供公眾使用,並妥為考量住戶安全及公用使用之便利性。為確保計畫可行,請申請單位與台北縣政府以書面協議,簽訂協議書,並將相關文件納入計畫書內規定。
- 四、請縣政府訂定代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納入計畫書內,並成立專戶,專供改善本基地附近地區公共設施之用,以符「社會成本內部化」原則。
- 五、本案開發行為請依「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