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161-審議事項-第9案:台南縣政府函為「變更永康六甲頂都市計畫(四分子地區)(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6161
案件id
tFuwlp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3年10月8日第180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台南縣政府94年2月22日府城都字第0940031736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案經簽奉核可,由何委員東波(召集人)、邱委員文彥、林委員俊興、李委員武雄及張前委員元旭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上開專案小組已分別於94年4月12日、94年6月7日及8月10日召開審查會議,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
- 一、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台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二、計畫書、圖之核定,同意依台南縣政府列席人員之意見,得視實際需要分期分階段辦理。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台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本計畫係於民國67年10月5日發布實施,並分別於民國71年辦理第一次通盤檢討及86年間辦理第二次通盤檢討,計畫面積184.52公頃。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台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及本次通盤檢討後計畫人口32,000人核算,本計畫區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2.87公頃、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不足0.32公頃。又本計畫區公園(面積8.51公頃)、體育場所(面積0.00公頃)、廣場(面積0.50公頃)、綠地(面積0.47公頃)及兒童遊樂場(面積2.24公頃)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為計畫面積之6.34﹪,核與「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10﹪之規定不符;惟本計畫因人口成長緩慢且無適當公有土地可供補充劃設,故不足之公共設施用地,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俟將來整併永康市行政區域內之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永康六甲頂都市計畫(六甲頂地區)、永康六甲頂都市計畫(四分子地區)及永康六甲頂都市計畫(市地重劃地區)等計畫為一都市計畫區或增加建築用地時再妥為調整補充。
- 二、有關中華路兩側住宅區變更為第一種商業區部分,因台南縣政府列席人員於小組會中所提補充資料,部分內容涉及人民權益,且後續執行細節尚待釐清,故暫予保留,俟台南縣政府妥為補充相關資料報部後,再由專案小組繼續審查。
- 三、本計畫區內未規劃污水處理廠用地及環保設施用地,惟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表示,本計畫區為永康市所屬行政轄區範圍,為確保都市發展及居住環境品質,地方政府已於「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內劃設污水處理廠用地二處(面積9.61公頃),及配合計畫區內廢棄物處理需要,劃設垃圾處理場用地一處(面積合計10.24公頃),尚足敷需要,故同意縣政府核議意見免再劃設,惟請於計畫書內詳予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參據。
- 四、為加強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7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規定,請縣政府於計畫書內適當章節,妥予載明既成道路之檢討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對擬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部分提出土地取得方式及相關解決對策、配套措施之處理原則,以踐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0、513號解釋文,並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旨意。
- 五、本計畫屬市鎮計畫,依規定應分別擬定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本次通盤檢討內容雖包含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惟考量執行之時效性,故同意照案審議。請縣政府於下次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時,應確實就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分開辦理,又本計畫區面積狹小(面積184.52公頃),宜於辦理下次通盤檢討時,落實整併永康市轄區內各都市計畫為單一主要計畫範圍辦理。
- 六、有關計畫書第40頁「十一、都市更新計畫」中所敘「…劃設精忠二村及鄰近地區作為都市更新地區範圍(詳圖七),以作為未來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依據」乙節,原則同意台南縣政府於小組會中所提補充說明,並修正為「建議劃設精忠二村及鄰近地區為都市更新地區範圍,以作為都市更新優先實施地區。
惟上述範圍係概要性構想,未來仍應依『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 七、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詳附表一):
【附表一】變更永康六甲頂都市計畫(四分子地區)(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小組意見原計畫新計畫一計畫年期民國90年民國100年配合國土綜合開發計畫之目標年予以調整。
(原公展草案第一案。)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計畫人口27,700人32,000人一、原計畫人口數27,700人。
- 二、計畫區現況人口由民國80年22,324人至民國91年28,585人,已超出計畫人口數,年成長率約2.21%。
- 三、配合現況人口成長趨勢,以年平均成長率模型預測計畫區至民國100年之人口規模約31,798人。
- 四、調整計畫人口為32,000人。
(原公展草案第二案。)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三五王國小北側住宅區(0.50)「廣1」廣場用地(0.50)
- 一、變更範圍土地為台南市市有地,依公有地優先劃為公共設施。
- 二、就公有土地權屬範圍,以面積規模適中、區位適當及公共設施服務圈域理念等條件予以變更。
- 三、因應計畫區公共開放空間欠缺,變更為廣場用地,以提升生活環境品質。
(原公展草案第三案。)據台南縣政府列席人員表示,擬變更土地之管理單位為台南市文廟管理委員會,因尚未取得該會之同意,故維持原計畫。
(專案小組940810)四計畫區東側農業區(0.41)道路用地(0.41)
- 一、四分子、五王、復國等地為永康市都市發展密集區,地區性交通需求迫切。
- 二、現有已開闢南北向主要道路僅中華路可供連通,道路容量不敷所需。
- 三、利用低強度使用之土地並因應公墓變更為公園後衍生遊憩交通需求,劃設8公尺南北向計畫道路,加強地區性交通機能。
(原公展草案第四案。)修正通過。
修正事項:
將8號道路以南部份維持原計畫,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修正理由:
避免影響交通順暢。
五中華二路北側、五王國小東側墓地(1.12)「公5」公園用地(1.12)
- 一、該墓地位居發展快速之五王地區,阻隔都市發展。
- 二、墓地南、北側皆為住宅區,西側則為學校用地。為因應實際發展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及改善居住、學童就學之環境品質予以變更。
- 三、目前雖尚無遷葬計畫,但為配合都市發展及環境品質之需,予以變更,以應未來發展之需。
(原公展草案第五案。)六中華二路(五王國小南側、中華路東側)住宅區(0.07)農業區(0.18)「國中一」學校用地(0.07)墓地(0.02)道路用地(0.34)
- 一、計畫區內4號及8號計畫道路東西向路段為台南生活圈道路,寬度為12、15公尺。
- 二、為完備地區道路系統,將8號計畫道路屬生活圈道路之路段,予以拓寬為15公尺,並延伸銜接交流道特定區之主18號-15M道路。
(原人民陳情意見逾十案。)原則同意,惟請縣政府重新辦理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則照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七中華路東側、復興派出所北側住宅區(0.21)「兒11」兒童遊樂場用地(0.21)
- 一、變更範圍土地為國有,依公有地優先劃為公共設施原則。
- 二、就公有土地權屬範圍,以面積規模適中、區位適當及公共設施服務圈域理念等條件予以變更。
- 三、計畫區公共開放空間欠缺,變更為兒童遊樂場用地,以提升居住環境品質。
(原公展草案第七案。)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八小東路北側、忠孝路西側(忠勇街32巷)住宅區(0.001)道路用地(0.001)道路用地(0.001)住宅區(0.001)為顧及既有建築線指定及現況建物所有權人權益,依已測定完竣之道路中心樁位置,將計畫道路境界線配合現有道路北移。
(原公展草案第九案。)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表示,原建築線指定經查並無錯誤,為避免影響道路系統完整,故維持原計畫。
(專案小組940607)九兵仔市場南側、柴頭港溪東側(妙心寺)住宅區(0.50)(變更範圍地號:勝利段732、733、526、511、521、439、424、496、418「宗(專)2」宗教專用區(0.50)
- 一、現況為妙心寺所使用,其為合法登記有案之寺廟,配合現況使用目的予以變更為專用區。
- 二、變更範圍土地均為妙心寺所有。
附帶條件:
依「台南縣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變更審議原則」辦理。
(原公展草案第十案。)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表示,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有關「住宅區」並未禁止供宗教使用,故維持原計畫。
(專案小組940607)等九筆地號。)十勝利國小東側「國小2」學校用地(0.03)道路用地(0.03)
- 一、勝利國小現有聯絡道路(勝學路)僅為8公尺,上下學之尖峰時段易形成壅塞。
- 二、為維持交通順暢及保護幼童、行人安全,拓寬八公尺道路為10公尺。
(原公展草案第十一案。)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中華路、中華二路路口西南側(公二用地)「公2」公園用地(0.006)住宅區(0.006)住宅區(0.006)「公2」公園用地(0.006)公園用地西側邊界造成兵北段385地號畸零,為利建築基地利用,且在所有權人同意、不影響公園用地面積與完整性原則下,以同等面積酌予調整。
(原公展草案第十二案。)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中華路東側、中華二路南側(五王廟)寺廟(1.22)「宗(專)1」宗教專用區(1.22)
- 一、原計畫寺廟係配合五王廟使用範圍劃設。
- 二、配合宗教使用目的及統一分區名稱予以變更。
附帶條件:依「台南縣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變更審議原則」辦理。
(原公展草案第十三案。)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中山南路南側、柴頭港溪西側(崑山中學)私立學校文教區(供私立崑山中學使用)原計畫私立學校為私立崑山中學使用,為統一土地使用分區名稱,並符實際使用,故變更為「文教區(供私立崑山中學使用)」。
(縣都委會增列變更案。)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中華路兩側住宅區(11.88)第一種商業區(11.88)
- 一、依檢討辦法規定,本計畫商業區面積不得超出12.47公頃,然為現況商業及未來都市發展需要,如就全市性商業需求考量,將「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永康六甲頂都市計畫(四分子地區)」及「永康六甲頂都市計畫(六甲頂地區)」三個計畫區依檢討辦法第29條劃設標準及計畫區人口推求,最高可劃設商業區面積109公頃,計可再增劃約70公頃。
- 二、本次檢討將本計畫區現況已有充分商業行為之中華路、中山南路(中華路至計畫範圍東界)及小東路二側縱併小組意見二。
深30公尺範圍內約11.88公頃住宅區變更為第一種商業區,以因應全市商業發展之需。
- 三、為顧及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並符社會公平原則,依下列原則訂定「永康市住宅區變更為第一種商業區申請許可要點」,並應依該要點規定回饋,始得依商業區規定使用:
1.變更使用執照前須回饋一定比例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經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得以代金繳納。
2.申請基地於一定規模以上,應送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
附帶條件:
應依「永康市住宅區變更為第一種商業區申請許可要點」規定辦理。
(原公展草案第二十案。)計畫區西南側原都市計畫界線調整後之都市計畫界線現行永康市及台南市市計畫範圍界線,與行政區界線交錯,配合重測後之地籍樁位資料,調整都市計畫界線使與地籍界線一致,以符合實際。
(原公展草案第十五案。)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計畫區西南側未劃入計畫範圍之土地住宅區(0.069)道路用地(0.24)水溝用地(兼作道路使用)(0.001)配合都市計畫界線調整,劃入計畫範圍之土地,依鄰近土地使用分區予以劃設。
(原公展草案第十六案。)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本計畫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詳表十)因應本次檢討新劃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需求,並配合「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都市計畫法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台南縣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建築退縮規定與停車位劃設標準」、「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之增、修訂,修訂原計畫土併小組意見八。
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另外針對大面積開發、建築空地綠美化訂定容積獎勵、建築退縮、整體開發區及都市設計等管制事項。
(原公展草案第十七案。)本計畫區未訂定增訂都市防災計畫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將防災規劃納入考量,並明確指出防災路線、避難場所等,以加強保障居民生命安全。
(原公展草案第十八案。)請台南縣政府會同永康市公所確實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七條等規定研提具體規劃內容,並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之依據。
本計畫區未訂定增訂「永康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詳附錄二)基於公平合理原則,統一訂定全市性變更回饋規定。
(原公展草案第二十案。)採納台南縣政府列席人員於小組會中所提意見將本條文刪除,並依該府刻正訂定之「台南縣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辦理,惟請於計畫書內納入相關具體回饋規定,以利執行。
註1:本計畫凡本次通盤檢討未指明變更部分,均應以第二次通盤檢討發布實施者為準。
註2:原公展草案第八案(市場用地變更為社教用地)及十四案(住宅區變更為社教用地)縣都委會決議為「照案通過」,然因時程急迫,業已辦理個案變更,並經台南縣政府民國93年8月5日府城都字第0930134529號公告發布實施,建蔽率為50%、容積率為250%。
以下空白
- 八、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小組意見逾方孟昭市(3)市場用地
- 一、「中華世家」使用分區是市場用地,一樓及二樓使用執照之用途均為零售市場,但因現場巷道狹窄,大貨車開不進去,附近又有兵仔市場、家樂福、黃昏市場等多家超商,故因時空之變化,在「中華世家」內要做零售市場,已無存在之可能與必要。
- 二、多年來申請人要將「中華世家」之一樓及二變更市場用地為住宅區。
依台南縣政府列席人員表示,為符公平原則,本變更案應提供適當比例之回饋,惟據陳情人表示,彼等不同意樓出售或出租做為其他用途,均因無法獲得商業登記而作罷,空置迄今實屬可惜與浪費。
提供任何回饋,故未便採納。
- 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詳附表二):
【附表二】變更永康六甲頂都市計畫(四分子地區)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原條文修正條文縣都委會決議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 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 一、本要點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配合「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之修正,修正法源依據。
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二、本要點包括下列四大部分:
(一)土地使用強度(二)容積獎勵(三)都市設計管制(四)其他依要點內容予以敘明。
尚無須贅述,故予刪除。
- 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
- 三、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但依「永康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變更為住宅區者,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
配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十九案,並依據「永康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予以修正。
「永康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已建議刪除,故修正為:
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
- 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二○。
- 四、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二○。
- 一、條次調整。
- 二、依原條文。
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五、第一種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
配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十四案,並依據「永康市住宅區變更為第一種商業區申請許可要點」增列條文。
併小組意見二,暫予保留,俟台南縣政府補充相關資料報部並審查通過後再依實際內容臚列。
- 四、乙種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七○,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一○。
- 六、乙種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七○,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一○。
條次調整。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五、寺廟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六○。
- 七、宗教專用區之容積、建蔽率管制:
(一)宗(專)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配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九、十二案,並依據「台南縣都市計變更住宅區為「宗(專)二」宗教專用區已維持原計畫,故修原條文修正條文縣都委會決議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六○。
(二)宗(專)二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六○。
畫宗教專用區變更審議原則」規定宗教專用區之建蔽率及容積率正為:「『宗(專)一』宗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六○。」。
- 六、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五○。
- 八、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五○。
- 一、條次調整。
- 二、依原條文。
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七、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國中(小)之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五○,高中(職)之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
- 九、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國中(小)之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五○,高中(職)之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
- 一、條次調整。
- 二、依原條文。
本次通盤檢討已將高(中)職用地變更為文教區,故將管制要點第九條修正為「國中(小)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五○。」,以符實際。
本次通盤檢討已將私立學校調整變更為文教區(供私立崑山中學),故增列:
文教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
- 八、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四0。
- 十、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四○。
- 一、條次調整。
- 二、依原條文。
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一、社教用地係供興建文化中心使用,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五○。
配合民國93年8月5日發布實施之「變更永康六甲頂都市計畫(四分子地區)(部分市場用地及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條文修正條文縣都委會決議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住宅區為社教用地)案」增列條文。
- 十、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訂定左列獎勵措施:
(一)凡建築基地為完整之街廓或符合左列各項規定,並依規定設置公共開放空間者,得依第九點之規定,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
1.基地有一面臨接寬度在八公尺以上之道路,其臨接長度在二十五公尺以上或達周界總長度五分之一以上者。
2.基地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十二、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訂定下列獎勵措施:
(一)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
(二)建築物提供部份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為限。
1.私人捐贈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配合「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廢止,改依「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修正條文。
有關鼓勵基地整體合併建築使用等得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故將本條文刪除。
原條文修正條文縣都委會決議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十一、依第九點第一款規定所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FA)按左示核計,但不得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二十。
△FA=S·IA:基地面積S:開放空間有效總面積I:鼓勵係數,依左列規定計算:
1.商業區:I=2.89√S/A-1.02.住宅區、機關用地:
I=2.04√S/A-1.0前項所列開放空間有效總面積之定義與計算標準依內政部訂頒「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獎勵辦法」之規定。
刪除。併修正條文第十二條予以規定。
併修正條文第十二條刪除。
十二、依第九點第一款規定設置開放空間之建築基地,其面臨道路為二十公尺以上,且基地面積在商業區為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在住宅區、機關用地為二千平方公尺以上者,其所得刪除。併修正條文第十二條予以規定。
併修正條文第十二條刪除。
原條文修正條文縣都委會決議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增加之樓地板面積(△FA)得依第十點規定核算之增加樓地板面積乘以百分之一百二十五。
十三、為鼓勵本計畫區內土地大面積開發建設,特訂定下列獎勵措施:
(一)本計畫區內土地使用分區建築基地開發規模符合下表規定者,得依第二項規定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
使用分區最小建築開發規模住宅區五、○○○平方公尺或完整街廓商業區及第一種商業區
- 三、○○○平方公尺或完整街廓(二)建築基地開發規模符合前項規定者,得依下列面前道路寬度分別獎勵之:
面前道路寬度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三○(含)公尺以上基地面積×容積率×二○%二○(含)公尺以上未達三○公尺者基地面積×容積率×一五%未達二○公尺者基地面積×容積率×一○%為鼓勵土地大面積開發,增列條文。
將本條文刪除,俟台南縣政府訂定「台南縣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後再依實際需要訂定獎勵措施。
十四、為鼓勵本計畫區內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辦理建築空地綠美化工作,得依「永康六甲頂都市計畫(四分子地區)建築空地綠美化容積獎勵要點」(附錄四)之規定,獎為獎勵建築空間綠美化,增列條文。
將本條文刪除,請台南縣政府依實際需要研訂自治條例規定方式辦理。
原條文修正條文縣都委會決議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勵興建樓地板面積。
十五、本計畫區內之建築基地之容積獎勵上限規定如下:
(一)符合本要點第十二點至第十四點或其他法令規定獎勵興建樓地板面積者,得同時適用之。
(二)除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者從其規定外,其餘各點獎勵興建樓地板面積之總和,不得超過建築基地面積乘以容積率之一.三倍。
為都市環境及品質增訂容積獎勵上限。
將本條文刪除,請台南縣政府依實際需要研訂自治條例規定方式辦理。
十六、建築線退縮規定:
(一)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配地之地區及一、○○○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依「台南縣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建築退縮規定與停車位劃設標準」增列條文。
除「第一種商業區」已暫予保留,故將該部分予以刪除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條文修正條文縣都委會決議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之整體開發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分區及用地別退縮建築規定備註住宅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
- 一、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牆,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 二、如屬角地,得擇一面臨道路退縮建築。
商業區及第一種商業區工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
- 一、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 二、如有特殊情形者,得由縣府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決定。
公共設施用地及公用事業設施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
原條文修正條文縣都委會決議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前項所稱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尚未配地之地區,係指「台南縣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建築退縮規定與停車位劃設標準」發布實施日之前尚未開始進行土地分配作業之地區。
(二)前項以外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分區及用地別退縮建築規定備註住宅區申請建築基地面積達
- 一、五○○平方公尺者,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或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八一條規定辦理。
- 一、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 二、如屬角地,得擇一面臨道路退縮建築。
商業區及第一種商業區申請建築基地面積達
- 一、五○○平方公尺者,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或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八一條規定辦理。
- 一、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 二、如屬角地,得擇一面臨道路退縮建築。
原條文修正條文縣都委會決議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十七、本計畫區內下列建築基地須經「台南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核發建造執照或變更建造執照:
(一)非位於商業區及第一種商業區內之建築基地面積在三、○○○平方公尺以上。
(二)商業區及第一種商業區建築基地面積在
- 一、五○○平方公尺以上。
(三)計畫區內公有建築物。
上述建築基地得設置高度不超過一.五公尺,底部不透空高度不超過○‧五公尺,透空率大於百分之五○之圍牆,惟特殊狀況經「台南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者,不在此限。
為環境品質,增訂應實施都市設計審議開發規模。
都市設計宜以區位及適宜性審酌考量,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之意見,本計畫區俟篩選適當地區作為都市設計管制範圍後再依相關規定辦理,故將本條文刪除。
十八、停車空間劃設標準:
(一)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配地之地區及一、○○○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住宅區、商業區之停車空間應依下表規定辦理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報「台南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者,從其規定。
依「台南縣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建築退縮規定與停車位劃設標準」增列條文。
修正為:
停車空間劃設標準依「台南縣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建築退縮規定與停車位劃設標準」規定辦理。
原條文修正條文縣都委會決議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前項所稱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尚未配地之地區,係指「台南縣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建築退縮規定與停車位劃設標準」發布實施日之前尚未開始進行土地分配作業之地區。
(二)前項以外地區則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規定辦理。
(三)本條總樓地板面積計算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規定辦理。
總樓地板面積停車位設置標準一五○平方公尺以下(含一五○平方公尺)免設停車位超過一五○平方公尺至二五○平方公尺設置一部超過二五○平方公尺至四○○平方公尺設置二部超過四○○平方公尺至五五○平方公尺設置三部超過五五○平方公尺,每增加一五○平方公尺,增設一部。
十九、本計畫區內各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綠覆面積比例不得低於下列規定:
為提升計畫區綠覆率,增列條文。
修正為:
本計畫區內土地使用分區之綠覆面積不得原條文修正條文縣都委會決議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土地使用分區:法定空地面積百分之五○以上。
(二)公共設施用地:
1.法定空地面積百分之六○以上。
2.廣場及廣場兼停車場用地:計畫面積百分之三○以上。
註:本條所指「綠覆面積」係依「永康六甲頂都市計畫(四分子地區)建築空地綠美化容積獎勵要點」第三點內容計算之。
低於法定空地面積百分之五○;公共設施用地部份,除廣場及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之綠覆面積,不得低於計畫面積百分之三○外,其餘項目不得低於法定空地面積百分之五○。
二十、電力設備箱、電信箱及消防栓等設施,高度不得超過一‧六公尺,且設施外部應加以美化。
為利計畫區內公用設備設施量體管制,增列條文。
刪除。
十四、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以美化環境。
刪除併修正條文第十九條予以規定。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併修正條文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二十一、計畫區內新闢二十公尺以上計畫道路應設置中央分隔島,道路二側並應植栽綠化。
參酌「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十條,增列條文。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三、本計畫內公共設施用地,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及「台灣省獎勵興辦公共設施辦法」之規定,作多目標使用。
刪除毋須於計畫書中敘明即可依該辦法作多目標使用。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刪除。
十五、本計畫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規定。
二十二、本計畫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規定。
- 一、條次調整。
- 二、依原條文。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