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181-審議事項-第2案:臺北市政府函為「配合捷運系統松山線工程變更沿線土地為交通用地(G19車站部分)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6181
案件id
FOS0X7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臺北市都委會93年7月29日第532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臺北市政府93年11月24日府都規字第0932163860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書示意圖。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案經本會93年12月28日第600次會議審決略以:
「
- 一、本案因變更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並請台北市政府就逕向本部陳情意見及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研提具體處理方案後,再行提會討論。
- 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本會決議一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中華體育文化活動中心基金會93年12月28日基運字第200412281號函陳情為「配合捷運系統松山線工程變更沿線土地為交通用地(G19車站)計畫案」會議,重申本會反對徵收本會所有土地供G19車站站體污染源之通風口及出入口使用,並請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節省公帑乙案,補充說明如下:
- 一、本會前曾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台北市都市計畫委會專案小組會議時,表達本會希望站體不西移之立場。然該專案小組完全不予置理,強行要求基金會就站體西移,是否採聯合開發表達立場,業併前開決議文一辦理。
已影響基金會權益,故本會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大會審議時,同時以口頭及書面重申本會反對捷運松山線G19車站採站體西移案,而希望採行原案(即站體不西移),合先敘明。
- 二、然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仍強行通過捷運松山線G19車站採站體西移案之都市計畫案,並擬徵收本會所有台北市松山區美仁段一小段460、461、462、462-1等地號之部分土地供捷運設施使用案,上開決議顯有不當之處,謹說明如下:
(一)本會所有土地所處位置係人口稠密之商業辦公區及住宅區,屬市容觀瞻之重要地位,若依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之意見,將捷運松山線G19車站站體之通風口及出入口設於本會所有土地者,則該通風口如同大型污染源,每日所排出之廢氣及煙霧,將全數湧入人口稠密之商業區及住宅區,造成嚴重污染,影響市容之觀瞻及空氣品質。
(二)該通風口及出入口,係位於本會土地正面臨道路之位置,若遭台北市政府捷運局徵收者,則本會土地之利用價值遽減,嚴重影響本會土地之開發及利用,進而影響整體市容更新與發展。
(三)實則,捷運松山線G19車站之站體,大可設置於本會對面之廣場或人行道,該廣場(人行道)土地所有權屬於台北市政府所有,且廣場周圍均為空地,就捷運設施之通風及排煙效果,自較設於人口稠密之本會土地為佳,且因土地所有權屬台北市政府所有,台北市政府無須花費鉅額之徵收補償金即可使用土地,以目前國庫拮据之情況,自亦屬節省公帑之絕佳選擇。
- 三、為保障本會權益,本會反對徵收本會所有台北市松山區美仁段一小段460、461、462、462-1等地號之部分土地供捷運松山線G19車站體設施使用。
」。
- 七、復經台北市政府94年6月17日府都規字第09413356000號函檢附補辦公開展覽期間公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到部,提經本會94年7月12日第612次會議決議略以:「
- 一、本案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 二、補辦公開展覽期間公民團體陳情意見(詳附表一):併決議文一辦理。
- 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本會決議一財團法人私立中華基金會94年6月28日言詞陳述意見申請書陳情台北市政府配合捷運系統松山線G19車站興建設施用地變更都市計畫案,申請蒞會言詞陳述意見事:
- 一、前申請人曾於民國94年5月25日向貴部提出陳述意見申請書乙份,嗣經貴部來電告知,申請人方知本計畫案尚未移送至貴部,同時貴部並指示申請人將前揭申請書之影本另行送至台北市政府,隨後申請人即收到貴部營署都字第0940028596號函,重申上揭旨意。今該計畫案現諒已於貴部審核中,為此,申請人茲再檢附申請書乙份,向貴部請求言詞陳述意見,合先敘明。
- 二、申請事由(一)緣申請人所有位於台北市松山區美仁段一小段460、461、462、462-1等地號土地,原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前三者為第三種商業區(特)、後一者為第三種住宅區,前因台北市政府規劃興建捷運松山線G19車站設施用地所需,最早市府捷運局於92年7月計畫以前開461、462地號部分土地作為編號「交六」之捷運系統出入口(A)等相關設施使用,而將使用分區由第三種商業區(特)變更為交通用地。其後,經公開展覽人民提出意見後,市府都市計畫審議委員會(下簡稱都委會)於92年10月2日開始審議,經同年12月26日專案小組第4次審查會,至93年2月18日第5次審查會議,市府捷運局將上開位於申請人所有土地編號「交六」用地調整,變更出入口(A)位置至申請人所有首揭土地東南角。再其後,依都委會2月18日會議裁示,市府捷運局另以G19站體西移150公尺方式,而於申請人所有首揭土地東南角及西南角分設出入口D與出入口A案;且並列一聯合開發案。迨93年4月1日都委會第526次會議決議續行協商,案經市府捷運局與申請人於同年5月5日及6月18日協商,市府都委會專案小組於同年6月23日決議採站體西移聯合開發案,嗣市府捷運局遂以93年6月30日北市捷規字第09331632300號函檢附修正計畫內容到市府都委會,經該會93年7月29日第532次會議決議依專案小組及捷運局提送「修正計畫內容」修正通過。而後由市府以93年11月24日府都規字第09321638600號函送貴部核定。
(二)其後,經貴部都委會93年12月28日第600次會議決議: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並請市府就相關人民陳述意見,研提具體處財團法人私立中華基金會已於94年7月12日列席本會說明。
理方案後,再行提會討論。因此,市府再於94年3月擬具都市計畫書,於3月23日公開展覽,再於同年4月1日舉行說明會。由於此案對申請人權益影響至關重大,申請人除於說明會到場陳述意見外,並於法定期間內向市府都委會提出「陳述意見書」,惟市府似仍不為所動,僅遵貴部都委會決議重新公展等程序而維持原議。職是,使貴部都委會審議本案時,可以比較容易了解本案,實際掌握案情而為實質審議,遂懇請貴部都委會得於審議本案時給予申請人到會以言詞陳述意見的機會,為此提出申請。
- 三、申請法令依據(一)按「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39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行政程序法第102條定有明文。又「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第104條第1項第4款所定期限內,以言詞向行政機關陳述意見代替陳述書之提出。」,同法第106條第1項亦有明定。再者,關於都市計畫個別變更,其行為性質應屬行政處分,且司法實務亦多以內政部所為都市計畫變更之核定行為視為行政處分,此分別有大法官釋字第156號解釋及行政法院判決可稽。
(二)查本案為台北市政府為配合捷運系統松山線G19車站興建設施用地所需而為都市計畫個別變更,應無疑義,揆諸前開司法解釋裁判,自應以內政部(都市計畫審議委員會)之核定作為行政處分,且依前開行政程序法之規定,申請人作為處分相對人,有請求貴部作成處分(核定)前給予言詞陳述意見之程序上權利。
- 四、申請說明如上,懇請貴部(都委會)依法給予申請人言詞陳述意見機會,指定期日並通知申請人,不勝感禱。
」。
- 八、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馮委員正民、楊委員重信、張委員珩、洪委員啟東、潘委員丁白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馮委員正民擔任召集人,復於94年7月28日、9月19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顯有不當之處,謹說明如下:
(一)本會所有土地所處位置係人口稠密之商業辦公區及住宅區,屬市容觀瞻之重要地位,若依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之意見,將捷運松山線G19車站站體之通風口及出入口設於本會所有土地者,則該通風口如同大型汙染源,每日所排出之廢氣及煙霧,將全數湧入人口稠密之商業區及住宅區,造成嚴重汙染,影響市容之觀瞻及空氣品質。
(二)該通風口及出入口,係位於本會土地正面臨道路之位置,若遭台北市政府捷運局徵收者,則本會土地之利用價值遽減,嚴重影響本會土地之開發及利用,進而影響整體市容更新與發展。
(三)實則,捷運松山線G19車站之站體,大可設置於本會對面之廣場或人行道,該廣場(人行道)土地所有權屬於臺北市政府所有,且廣場周圍均為空地,就捷運設施之通風及排煙效果,自較設於人口稠密之本會土地為佳,且因土地所有權屬臺北市政府所有,臺北市政府無須花費鉅額之徵收補償金即可使用土地,以目前國庫拮据之情況,自亦屬節省公帑之絕佳選擇。
- 三、為保障本會權益,本會反對徵收本會所有臺北市松山區美仁段一小段460、461、462、462-1等地號之部分土地供捷運松山線G19車站站體設施使用。
內政部都委會決議本案本案因變更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並請臺北市政府就逕向本部陳情意見及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研提具體處理方案後,再行提會討論。
臺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計畫案依內政部都委會決議於94年3月24日補辦公開展覽30天,並於94年4月1日假松山區公所11樓大禮堂舉行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計收到財團法人私立中華基金會陳情意見乙件,針對該會陳情意見台北市政府說明如下:
- 一、中華基金會陳情G19車站站體不西移且於該基金會土地上減少設置出入口設施量乙節,說明如下:
(一)有關G19車站站體西移乙案,乃中華基金會代表於92年7月都市計畫公展期間所提出之陳情意見,本府捷運工程局據以研析車站西移之工程可行性與相關設施用地需求,期間並多次就西移案與基金會代表協商說明(包含聯合開發可行性),本陳情案歷經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2次大會與3次專案小組會議長達1年多之討論協商與審議,終於經93.6.23專案小組及93.7.29第五三二次委員會議審決採取站體西移案。決議如下:
1.93.6.23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結論:
(1)本案G19車站專案小組同意依捷運局、中華體育文化活動中心基金會協調結果,採站體西移方案並先行將捷運出入口及通風口調整後所在位置變更為交通用地,未來俟中華體育文化活動中心基金會如能於本案施工前(94年12月底以前)解除法院對該基地之假扣押,並符合聯合開發之相關規定時,捷運局再配合辦理都市計畫變更,將該基地變更為「聯合開發區(捷)」。
(2)前項協調結果請捷運局儘速研提修正前後計畫書圖及相關對照與說明,俾續提大會討論確定。
2.93.7.29第五三二次委員會議決議:
(1)本案依專案小組審查結論及捷運局提送「修正計畫內容」修正通過。
(2)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審決如後綜理表。
(二)本案若採中華基金會之陳情再將相關設施移回原規劃位置,對於反對原規劃案之聯合開發地主,因已瞭解本市都委會之審議結果為採取西移案,已毋須變更其用地;惟現階段若因基金會反復而要求再回復至原案,則必引發原案用地反對者之抗爭,並質疑本府與都委會之誠信。再者,本變更案係依法定程序辦理審議至今已長達2年餘,今若再回復到原規劃案,對此一程序逆轉所引發爭議恐須再耗費時日更增加處理困難,屆時本用地變更案之期程將難以掌控。
(三)松山線路線業於86年11月奉行政院核定,特別預算亦經台北市議會核定,且已進行細部設計作業中,預定於民國95年初施工,101年完工營運。若再回復原案,則G19車站需再辦理都市計畫與相關細部設計變更作業,必將嚴重影響松山線既定之建設與通車期程。
- 二、對於中華基金會建議將「通風口Y」移至小巨蛋西側或東側,並將二處捷運出入口設置於人行道上。或至少取消其中一個出入口,移置他處,且縮減設置於基金會基地內之捷運設施量,其所需之用地以設定地上權辦理乙節,本府捷運工程局之評析說明如下:
(一)「通風口Y」移至小巨蛋西側或東側,經工程技術評析不可行之理由說明如下:
1.捷運地下車站之通風口設施包括進排氣井及風壓減壓井等,係提供車站空調、機房運轉換氣及隧道通風所需之設施,其中減壓井須配合隧道通風設置於車站兩端,其地面出口距站體內之通風管道處(站體之兩端)之水平距離約以60公尺為宜;本車站通風口之設施即依前揭之設計需求,規劃於站體西端之台北市立體育場基地內設置一座通風口X,另一座則設置於站體東端之中華基金會土地內,以符合捷運通風設施之規範需求。
2.囿於通風口之設置必須符合捷運隧道活塞效應模式之規定,依捷運設計之規範,通風有效長度臨界值為60公尺,且彎道轉折不可過多以免影響其效能;因此經評析移設至巨蛋東側(出入口C2南側其管徑長度約136公尺)或移設至巨蛋西側(與通風口X合併集中設置),其管徑長度約186公尺均超過通風有效長度之臨界值60公尺甚多,無法符合捷運設計規範之需求,另若通風口集中設置而致通風釋壓井不能設於車站兩端,將造成車站月台門無法承受壓力及滿足電聯車輛散熱之需求,以及易導致溫度突然高昇,造成隧道號誌等設備系統之損害,故經評析因建議基地位置影響通風口主要功能不宜移設。
(二)將二處捷運出入口設置於人行道上之建議因有都市景觀、交通衝擊與人行動線等不利影響,其不可行之理由說明如下:
1.若將2處捷運出入口設置於人行道上,經評析則需將3部電扶梯、1座1.8公尺寬樓梯、1座2.4公尺寬樓梯及1座無障礙電梯等設施,全部移設至中華基金會基地前之南京東路人行道上,將有5座不同量體之地面突出物橫置於人行道上,不僅有礙都市景觀且造成交通與人行動線之衝擊。
2.南京東路現有人行道寬度僅4公尺,依台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松山線地面突出物都市設計準則之規定:捷運設施地面突出物設於人行道所留設之淨寬度以不得小於3公尺為原則,故前揭捷運出入口等設施若移設至人行道時,必須將人行道拓寬達7.8公尺。且因應人行道寬度之限制,出入口之設施包括樓梯、電扶梯及無障礙電梯則必須採前後分離方式配置,此將使突出物橫向面寬佔據南京東路人行道約達100公尺之範圍,亦嚴重影響中華基金會基地面臨南京東路之正面景觀。
3.另若將2處捷運出入口設施設於人行道,則南京東路北側往西方向需減少一線快車道,此將使南京東路僅能維持公車專用道(3.5公尺)、一快車道(3.15公尺)、及一混合車道(4.05公尺),而形成瓶頸路段。本站鄰近台北市立體育場(小巨蛋),體育場活動期間人潮與車潮龐大,若縮減一車道必將對鄰近交通產生嚴重之不利影響。
(三)「採西移案但至少取消其中一個出入口(亦即移置他處),且縮減設置於基金會基地內之捷運設施量,且所需之用地以設定地上權之方式辦理」之意見,基於前述之交通與景觀衝擊之考量,本府建議仍維持原規劃將2處出入口及通風口設於基金會土地上,惟經建築設計檢討將通風井Y移設於出入口D後方並採通風井與冷卻水塔合併設置之高量體型式,另將1部無障礙電梯移設至出入口A且利用相鄰巷道下方空間佈設,則可將出入口A、出入口D及通風口Y等設施之量體及用地範圍再予縮減以利基金會用地面臨南京東路之門面寬度,其縮減後之用地面積如下:
出入口A:532(原667)。
出入口D與通風口Y:692(原1085)。
另設定地上權乙節,依本案都市計畫說明書第伍項第一條之說明,於劃設為交通用地後,土地所有權人可採取無償提供土地並設定永久地上權方式提供興建捷運相關設施使用,但所提供設定地上權之土地必須無假扣押之情形,即可配合中華基金會之意願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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