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181-審議事項-第5案:台中縣政府函為「變更台中港特定區計畫(部分港埠專用區【工業專用區Ⅱ】劃出港區範圍)案」。
會議紀錄id
MOIO6181
案件id
Y2OTRr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3年12月15日第31屆第5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中縣政府94年1月28日府建城字第0940030031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見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彭委員光輝、李委員素馨、洪委員啟東、張前委員元旭、黃委員德治等,並由彭委員光輝擔任召集人,於94年3月11日、6月22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臺中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計畫書第4-6頁變更計畫綜理表第十二案港埠專用區變更為乙種工業區其附帶條件為「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乙節,核與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不符,請依照下列各點修正:
(一)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配置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或其他必要性服務設施,並由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且經台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再行報部核定主要計畫。
(二)土地所有權人應與台中縣政府簽訂協議書,具結保證依細部計畫之附帶條件共同負擔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或其他必要性服務設施,並納入計畫書內載明,否則應依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併變更計畫綜理表第十一案變更為農業區,由台中縣政府修正計畫書圖報部核定。
- 二、計畫書第4-11頁有關「申請變更都市計畫及擬定細部計畫之相關規範」乙節,內容僅規範「未來申請變更為工業區者」,核與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有關「未來變更為其他可建築使用分區或特定專用區時」之內容不符,請台中縣政府確實依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修正計畫書完竣後再行報部核定。
- 三、本案經本會審定後,有關計畫內容台中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 四、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計畫案請台中縣政府儘速依照下列各點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署,逕提委員會審議。
(一)查行政院核定之「台中港整體規劃及未來發展計畫(91年至95年)」,業將部分港埠專用區(工業專用區【Ⅱ】)劃出港區範圍外有案,故本變更案原則同意,惟擬變更港埠專用區為農業區(供開發為產業專用區)部分,因目前尚無明確之產業需求與開發計畫,且涉及現行土地管理相關法令規定,及未來經濟環境之改變可能對本地區之影響等,不宜於本案指定為「供開發為產業專用區」;惟考量土地所有權人稅賦減免衍生之相關問題,爰建議修正變更為農業區,俟未來有明確之產業發展或其他實際開發需求時,再另案循都市計畫變更程序辦理,以保留彈性。至於本次調整變更為農業區後,未來變更為其他可建築使用分區或特定專用區時,涉及開發方式及變更回饋規定等事項,請台中縣政府依下列各點以專章方式於計畫書中敘明。
1.原計畫書草案中訂定之「台中港特定區農業區(供開發為產業專用區)申請變更都市計畫及擬定細部計畫審查作業要點」以開發許可方式申請變更都市計畫乙節,建議予以刪除,上開要點有關變更規模、作業方式、回饋措施、管制內容等相關事項,請適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作為未來變更作業程序及供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之參考。
2.至未來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變更都市計畫,並規定其開發方式以開發許可制之精神且不受行政院函示有關「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一律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乙節,若經本會審議通過,請台中縣政府就本地區都市計畫檢討變更之特殊歷程,並敘明其未來開發方式無法依院函規定辦理之理由,依行政程序專案層報行政院核示。
3.本案擬變更部分港埠專用區為農業區之地區,同意依台中縣政府於專案小組會中補充下列各點之資料,並請適度納入計畫書中,作為本案規劃全區綱要性計畫之指導原則及未來發展構想,並供後續擬定細部計畫及開發許可審議之參考。
(1)道路系統部分:有關本案之道路系統目前僅係以工業區型態規劃配置,建議除現行規劃之道路系統外,應規劃未來實際開發時道路系統留設配置之綱要性指導原則,例如未來開發後道路實際留設之寬度、區位、以道路境界線退縮建築之寬度等,以滿足未來開發後衍生之交通需求。
(2)公共設施部分:除規定提供生態綠地、公共設施用地及必要性服務設施之比例外,應請研擬有關公共設施用地留設之項目、位置與面積等綱要性指導原則,以確保公共設施之服務水準及可及性,增進市民活動之便利,及建構良好之都市生活環境。
(二)本案有關擬變更港埠專用區為溝渠用地乙節,請台中縣政府洽請水利主管機關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26號解釋文及經濟部、內政部92年12月26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0號及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會銜函送之「河川及區域排水系統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予認定劃為都市計畫「河川區」、「河道用地」或「溝渠用地」。
(三)變更內容綜理表部分:
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新計畫一臨港路西側、龍井海堤西岸以東、安良港大排北岸以南、龍港路以北所圍區域港埠專用區(三八四.八二公頃)乙種工業區(一三.五三公頃)附帶條件:應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擬定細部計畫,配置必要之公共設施或其他必要性服務設施,並自行負擔所有開發經費。
- 一、依「台中港整體規劃及未來發展計畫」(九十一年至九十五年)針對台中港區土地使用之檢討案,經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第一一四二次會議略以:「原規劃工業專業區(II)廢除並劃出港區之時程及相關作業,請台中港務局密切協調台中縣政府積極辦理。」遂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 二、為解決計畫區內土地所有權人長期以來因土地未辦理徵收,不僅未能享有港區開發所帶來之效益,反遭受土地無法有效利用之限制。
- 三、依發展情形及相關建設計畫變更為適當使用分區、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並建立發展許可之機制,配合港區及鄰近工業發展,供作相關產業發展儲備用地。
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1.變更港埠專用區為乙種工業區部分,原則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惟附帶條件部分應請將本計畫草案原訂定「台中港特定區農業區(供開發為產業專用區)申請變更都市計畫及擬定細部計畫審查作業要點」有關回饋措施,增列作為本案之附帶條件,其他管制內容相關規定事項,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2.變更港埠專用區為農業區(供開發為產業專用區)部分,依審查意見(一)辦理。
3.變更港埠專用區為溝渠用地乙節,依審查意見(二)辦理。
4.其餘變更案,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依其區位、屬性分別列案,重新編號,並逐案補充變更理由,以利查考。
農業區(供開發為產業專用區)(二二一.一一公頃)農業區(三.六七公頃)電力專用區(二九.一三公頃)公園用地(一一.九二公頃)抽水站用地(○.二六公頃)電路鐵塔用地(○.二四公頃)溝渠用地(七五.八七公頃)環保用地(四.七五公頃)道路用地(一四.七八公頃)道路用地兼供溝渠使用(○.六四公頃)園道用地(八.九二公頃)山腳大排以南、龍港路以北所圍區域電路鐵塔用地(○.○五公頃)電力專用區(○.○五公頃)因位於本次變更為電力專用區之台電管用土地範圍內,且使用屬性相同,故原電路鐵塔用地已無劃設之需要,一併變更為電力專用區。
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人臨港路以西、龍港路以北地區港埠專用區(○.○九公頃)零星工業區(○.○九公頃)依據該工廠使用執照核准之建築基地面積(908平方公尺),並參酌現況廠地使用範圍,增設零星工業區一處。
本案原工廠及土地使用得繼續為原有之使用,不影響其權益,爰建議配合鄰近分區變更為農業區。
註:表內面積應以依據核定圖實際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本案係「台中港特定區計畫」之個案變更,爰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應依上開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規定內容辦理,並請以對照表方式重新整理修正或新增條文,以利查考。
1.本案電力專用區主要係作為現行台中火力發電廠與周圍地區之緩衝地帶,其土地使用強度不宜過高,爰建議其建蔽率修正為「不得超過30%」,容積率修正為「不得超過60%」。
2.本案環保用地允許使用項目,除供垃圾焚化及衛生掩埋之使用外,建議增加得作資源回收再利用及能源再生處理等使用。
3.園道用地部分建議依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五)計畫書第5—1頁之「事業及財務計畫表」,有關「道路(含橋樑)」及「溝渠」之土地取得方式欄位中,建議增列「撥用」,以符實際。
(六)本案審核摘要表及計畫書第1—2頁之法令依據「二、內政部93年4月12日內授營都字第0930005893號函。」非屬本案變更之法令依據,建議予以刪除,如有需要,請改於計畫書中適當章節敘明或以附件方式納入計畫書中,以資妥適。
(七)列席專案小組審查會民眾陳情建議事項部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建議事項台中縣政府研析意見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意見備註逕1本計畫草案之「園道用地」「園道用地」之寬度縮小為20公尺1.基於海線整體觀光發展之考量,本案劃設寬度40公尺之園道用地,規範須留設50%以上的綠化空間,並設置自行車專用道。往北通往港埠親水遊憩設施;往南可達大肚溪出海口,構成一濱海遊憩網路。
2.為達串連休閒遊憩系統為主、疏散交通運量為輔之目的,園道用地之汽、機車道規劃於用地西側;其綠帶部分於用地東側集中劃設,並留設自行車專用道。園道用地寬度若縮減為20公尺,則僅能提供行車交通功能,作為出入道路使用,而未能兼具帶動地方觀光發展之休閒遊憩功能。故建議園道用地寬度不予縮減。
3.園道用地可有效阻隔行經臨港路的穿越性交通,減低區內外的交通衝擊。
建議照縣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逕2編號15M—3道路。
將編號15M—3道路向北延伸再利用現有溝渠沿公園用地南側再銜接臨港路。
建議採納陳情意見,將15M—3道路向北沿龍安中排南側延伸至臨港路,詳見本府94年6月7日府建城字第0940152099號函送依本案專案小組第1次審查意見處理情形補充資料附件二「道路系統規劃藍圖」。
建議照縣府研析意見通過。
(八)其他建議事項:有關本案考量海線整體觀光發展及休閒遊憩系統,擬於園道用地內規劃留設自行車專用道乙節,建議台中縣政府於後續辦理「台中港特定區計畫」通盤檢討或其他個案變更時,應於計畫區內配合本案劃設自行車專用道,以建立完整之自行車專用道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