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181-審議事項-第8案:台南市政府函為「擬定臺南市安平港國家歷史風景特定區計畫(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6181
案件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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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南市都委會93年11月26日第237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台南市政府94年1月7日南市都計字第0941650174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2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彭委員光輝、馮委員正民、洪委員啟東、李委員永展、洪委員寶川、張前委員元旭等6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彭委員光輝擔任召集人,復於94年2月1日、6月2日、9月19日召開3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台南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本案特定區計畫未來在海岸及河岸地區之開發建設,於都市設計審議時,應妥為考量自然資源保育問題。
- 二、本案「安平漁港整體規劃」及特定區計畫內各項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資適法。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有關發展定位、計畫性質、土地使用分區、公共設施用地、都市防災、文化資產保存、其他計畫書圖應修正事項等之審查意見,經台南市政府94年9月7日南市都計字第09416546780號函研提處理情形(如附件),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原則准照該府上開號函送修正主要計畫書、圖通過。
- 一、變更內容明細表:詳附表。
- 二、區段徵收開發:本案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部分,應依下列各點辦理,以配合區段徵收整體開發之期程,並確保計畫具體可行。
(一)請台南市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於台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及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台南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 三、市地重劃開發:本案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部分,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以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一)請台南市政府於台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台南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三)配套措施及辦理程序:
1、有關都市計畫擬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於主要計畫草案經本部都委會審定後,即可依據審定之主要計畫草案,先行辦理擬定細部計畫作業。
2、於台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重劃開發單位即可依據審定之細部計畫草案內容,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請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經審核通過者,由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將審核通過結果函知都市計畫擬定機關。
3、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接獲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函知市地重劃計畫書審核通過結果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分別依序辦理主要計畫之發布實施、細部計畫之核定及發布實施、市地重劃計畫之核定及公告實施。
- 四、計畫書應修正事項:計畫書第四章第三節「整體發展構想」建議改於第二節「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內容」之前,較符合都市計畫規劃邏輯。
- 五、後續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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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ni?x?L|i?q @d?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意見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有公民或團體提出意見者,則再提會討論。
(二)本案如經本會審定後,有關計畫內容台南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三)有關本案涉及國有土地變更內容之捐贈或回饋事項,經市府補充說明,必要時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並劃設適當比例之公共設施用地,或於開發階段依台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辦理乙節,請市府於擬定細部計畫時檢討考量。
- 六、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三○四廠94年1月19日昭笙字第0940000089號函針對該廠立民營區(含延慶招待所)(台南市安平路225號及台南市安北路452巷1號)所提意見如下:
陳情理由:
1、本廠(立民營區)自38年遷址於台南市安平區漁港段,面積5.6公頃,營運迄今已逾50餘年,為現行國防體系唯一軍鞋類製品軍工廠,主要任務係負責國軍各式皮、膠鞋、戰鬥靴及各種橡膠配件之生產及研發任務,並配合扶植民間合格橡膠與皮鞋廠商之生產能量與設施,充分支援三軍部隊戰備需求;另延慶招待所位於台南市安平區古堡段,面積0.18公頃為軍方做為業務視察、召開會議‧‧‧等住宿之用。
本案國防部軍備局以94年6月2日昌易字第0940005911號函整合所屬相關機關建議事項略以:
「一、國防部基於地方發展及國家整體利益暨配合國軍精進案及整體規劃政策,考量將304廠2、台南市政府辦理「區段徵收」後分回之抵價地不足,無法作為未來營運及國軍經理品供需。
3、本廠目前營運績效良好,已建立完善生產、採購、品管、庫儲及製繳機制,本廠除提供工作機會外,勞資關係和諧,營外軍民關係平和,各項環境保護及工安措施均能符合政府相關法令規章;現有員工200餘人均設籍台南市,80%居住於安平區金城與西門里里民,主要工作專長均與製鞋有關。
若實施「安平港國家歷史風景區」計畫,勢必肇致本廠無法維持現址繼續營運,進而影響員工就業及生計,將迫使員工舉家遷移,對於基層勞工之生活、子女之就學影響不可謂不大;屆時亦可能引發陳情抗爭及民意代表關切等社會問題,造成地方及社會上困擾。
4、國防工業除關係三軍後勤補給命脈外,亦直接提供當地居民工作機會,與間接帶動當地市場經濟及相關產業之活絡,基於本廠對地方之貢獻度及具有滿足三軍戰備需求及自主獲得,具有其重要關鍵性。地方政府發展地方文化建設,雖有帶動個體經濟及人文素養之成果,但亦應考量國家整體經濟與安全。
建議變更內容:
1、建請修正「擬定台南市安平港國家歷史風景特定區計畫(主要計畫)案」,本廠(立民營區)仍原使用分區「機關用地」繼續使用;另延慶招待所仍維持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使用。
2、本廠若須配合中央政策指示,辦理遷廠時;本計畫應同時考慮滿足國防工業及三軍戰備物資生產任務需求,並秉「先建後遷」及「代拆代建」原則,由需地機關(台南市政府)提供地形完整、產權清楚及使用分區為「工業用地」之土地作為遷廠之用,並負擔建廠所需各項經費,俾永續執行國防工業生產任務並保障員工工作權,達繁榮地方經濟,創造雙贏。
遷併至其他營區繼續執行任務。二、國防部同意304廠「立民營區」配合歷史水景公園之規劃,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惟區段徵收分回之土地,配合政策以變產置產籌措304廠遷併經費,國防部後續不再評估遷廠用地之取得;另地上物拆遷補償費(含機械搬遷費),亦規劃納入變產置產財源,請台南市政府依相關規定查估,俾利後續配合作業。
- 三、「延慶招待所」土地,已規劃作為變產置產財源,建議配合本案都市計畫變更為可供建築之土地。」,經查與於市府所提變更計畫內容無異,同意依照辦理。
2交通部高雄港務局94年2月17日高港港灣字第0945001256號函對台南市政府將安平商港三鯤鯓碼頭區劃入「臺南市安平港國家歷史風景特定區計畫」範圍之意見如下:
1、安平港開發係依據82年行政院核定實施之「安平港整體規劃」方案逐步推動,未來可發展成為近洋及國內環島、離島航運和海上觀光遊憩等多功能之港埠;有關「臺南市安平港國家歷史風景特定區計畫」將本局經管之安平商港三鯤鯓碼頭區納入範圍,規劃作為遊憩使用,因行政院核定辦理之「安平港整體規劃」,並無是項計畫,故「臺南市安平港國家歷史風景特定區計畫」納入安平商港碼頭區,將與「安平港整體規劃」建設內容不符。且本局配合安平港發展所擬訂之「安平港整體規劃及未來發展計畫(91年至95年)」,業經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會商徵詢相關各部會意見後,奉行政院於93年7月核定。
2、「安平港整體規劃」案於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期間,曾對港區內各碼頭區之配置及使用功能進行檢討,惟因考量安平商港之港區腹地有限,臨水線之區域極為缺乏,因此經專業單位討論後,決議訂定安平商港各碼頭區之最佳配置及使用功能;上述規劃方案業經環保署審議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核定。因此若將安平商港三鯤鯓碼頭區納入「臺南市安平港國家歷史風景特定區計畫」範圍,造成原申請開發內容之變更,且涉及環境保護事項之變更,須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規定,提出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再送請環保署審議,惟環境影響差異分析之前置調查工作及後續審查事宜,極耗費時間與人力,恐影響安平商港之開發及臺南市政府推動計畫時程。
本案涉及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十四-30案,請台南市政府與交通部繼續協商,俟行政院核示後,如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請逕提委員會議討論。
3、本局配合國家政策及大台南地區之經貿發展,積極闢建安平國際商港,投資總經費約計277億元,全部工程已於93年完成,可發展為近洋航運及國內環島、離島航運之重要據點。由於商港區內之港埠設施及水域,係屬稀少、寶貴及高價值之港灣土地資源,應妥善應用於設置海運運送及卸儲等商港設施,以免浪費有限之港灣資源,扭曲社會資源之整體配置。
4、安平港共規劃興建32座碼頭,基於地利之便,安平港可擔負未來兩岸通航之通商口岸,為嘉南平原進出口散雜貨之主要吞吐港,考量安平港水深達11公尺之深水碼頭僅13座,因港區土地係稀有資源,若「臺南市安平港國家歷史風景特定區計畫」將安平商港三鯤鯓碼頭區(共7座碼頭,為主要之深水碼頭區)納入範圍,勢必造成排擠作用,安平商港深水碼頭將大為減少,難以吸引大型商船進出港裝卸作業,未來之發展將因而受限,對台南地區邁入國際都市發展亦將遭受影響。
5、安平港為高雄港之輔助港,係屬國際商港,船舶、貨物、人員及車輛進出,均需接受檢查及管制,為利國際商港管制區內之船舶進出港及裝卸作業管理,實不宜將安平商港主要深水碼頭區(三鯤鯓碼頭區)納入「臺南市安平港國家歷史風景特定區計畫」範圍。「臺南市安平港國家歷史風景特定區計畫」已涵蓋安平漁港及漁光里外之海岸臨水線,建議臺南市政府對於相關風景區或遊樂區所需臨水線之規劃,可朝安平漁港或安平商港北防波堤與安平漁港南防波堤間海岸區域發展。
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94年3月28日漁四字第0941340322號函提供意見如下:
- 一、查旨開特定區計畫範圍含括全部安平漁港港區範圍,整體而言,規劃朝向觀光遊憩、文化保存導向及發展活魚儲運產業為主、傳統漁業為輔之發展定位,將使安平漁港內水域及陸域土地使用,均產生結構性之變革,影響港區及鄰近都市發展至深且鉅。
- 二、然查安平漁港係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之第一類漁港,該會並按漁港法第6條規定,擬訂漁港(規劃及建設)計畫,報經行政院核定後施行,係屬法定計畫層級,然因時空環境轉變並考量配合各項國家建設計畫,本署擬規劃修正現行漁港計畫,惟對於旨開都市計畫建請考量下列問題:
(一)旨開計畫將漁港水域部分,規劃為「河川區」,然其係屬漁港計畫水域範圍內由屬漁政單位管理且經人為整治而成,非屬水利單位管理之天然河川,使用分區規劃是否恰當,請妥予考量。
(二)對於近海魚市場及中油加油站所屬近海港區陸域部份,擬配合國際遊憩碼頭整體規劃為都市計畫「特定文化專用區」,需拆遷現有漁業基本設施,其是否係經行政院核定有案之建設計畫,若否,則請循行政程序協調辦理。
(三)現行漁港計畫中業規劃乙處修造船廠區,現況亦約有9家修造船廠營運中,係屬必要之漁業設施,惟查旨開計畫係劃設為「公園用地」,應請妥予重視其設置之問題。
(四)依照90年修訂安平港漁港計畫(草案),係規劃重建航道右側區域為大船停靠檢查哨所所需機關用地,土地權屬為本署所有,惟依照旨開計畫卻規劃為「保護區」,與漁港計畫規劃需求不符,建議併
- 一、本案涉及安平漁港水域範圍部分,請參照其他地區漁港計畫規劃為水域用地。
- 二、其餘建議事項及問題業經漁業署與市府協調確定,轉請市府參處。
鄰近分區變更規劃為「港埠專用區」。
- 三、另查安平漁港舊港口重建工程,係為改善運河、漁港水質及節省漁船通行時間成本並避免商、漁船爭道所衍生公共危險之情形,且為臺南市政府歷來向本署所積極爭取重要工程,該工程計分四期,前三期外廓防波堤工程業已興建完成,刻正進行第四期舊港口打通工程,建議考量下列問題:
(一)第四期工程用地範圍,權屬分屬國有財產局及本署管理,須辦理部分公地撥用,惟查旨開計畫擬將完工後之水域航道部分,規劃為「河川區」,因其非屬都市計畫之公共設施用地,查「都市計畫法」第52條規定「各級政府辦理徵收私有土地或撥用公地,不得妨礙都市計畫」,恐日後本署無法順利辦理公地撥用,且本工程除航道浚挖外,尚有陸域碼頭及護岸工程,係屬人為整治工程,究係適宜規劃為「河川區」亦或「河道用地」,係屬都市計畫審議專業範疇,請惠予妥慎考量。
(二)旨開計畫所規劃之重建航道兩側護岸及碼頭設計位置,與第四期工程設計圖似有不符,業已檢送工程設計圖檔予臺南市政府,建議予以配合修正。
- 四、安平活魚儲運係近來本署積極推動重要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目前業已興建完成乙處活魚儲運中心,並已於93年11月與廠商簽約,未來於另側緊鄰港埠土地,亦視儲運中心營運狀況計畫擴大專區範圍,惟旨開計畫於該專區西側本署所有土地,規劃乙處特定商業區,除恐影響未來該專區汲取海水管線之埋設,亦與漁港計畫相悖,請惠予妥慎考量。
4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嘉南營業處94年5月24日嘉行字第0940002239號函建議「計畫1加油站用地」地處偏遠,不具建站價值,可能造成未來無法營運(不設置加油站)之可能性,建請遷移至民權路及和緯路口乙案。
本案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一~14、15、16、17,以及十四~38、39案辦理,陳情人建議事項已採納辦理。
5有關台南市政府與財政部國有財產局94年9月14日召開研商會議,並經市府列席代表94年9月19日補充說明,為配合運河博物館設立,提供適當之商業及住宿機能,並考量週邊整體環境營造及公有土地有效利用,建議變更住宅區為特定商業區(面積653.47平方公尺)乙案。
建議照案通過。
附表擬定臺南市安平港國家歷史風景特定區計畫(主要計畫)--變更臺南市主要計畫變更明細表編號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權屬開發方式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遊樂區(遊3附)公園用地(公1)9.837公頃0.666配合河濱保育公園整體規劃;原遊樂區併入公1。私有、國有公地撥用本案變更範圍涉及鹽水溪已公告為河川區域土地部分,應由水利主管機關(經濟部或台南市政府)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26號解釋文及經濟部、內政部92年10月26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0號、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會銜函送之「河川及區域排水系統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予認定劃為都市計畫「河川區」或「河道用地」,並納入計畫書敘明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基於生態保育與河濱保育公園整體規劃,取消3-23道路,其用地併入公1。
私有、國有、市有公地撥用、私地徵收3港埠專用區0.167配合河濱保育公園整體規劃;原港埠專用區併入公1。市有公地撥用4污水處理廠用地(污20)0.143配合河濱保育公園整體規劃與污20用地之重新規劃。國有公地撥用5中密度住宅區0.012配合河濱保育公園整體規劃,維持南側特定住宅專用區土地坵塊完整性。
私有徵收6工業區(工6)0.521配合河濱保育公園整體規劃,將原工6北側不規則土地併入公1。
私有、國有、市有公地撥用、私地徵收7低密度住宅區0.228考慮該區住宅開發現況與河濱保育公園整體規劃,剔除不易整合開發之土地。
私有、國有、市有公地撥用、私地徵收8河川區0.036配合河濱保育公園整體規劃,將原河川區併入公1。國有、市有公地撥用基於生態保育與河濱保育公園整體規劃,取消3-23道路,其用地併入公1。國有公地撥用10遊樂區(遊3附)車站用地(車2)3.125配合車站用地規劃,提供進出特定區運輸旅次轉運功能節點。私有、國有政府取得開闢或由獎勵民間開發。建議照案通過。
11港埠專用區污水處理廠用地(污1)0.191公頃0.149考量污1使用現況與未來發展腹地作整體規劃。
國有、市有公地撥用建議照案通過。
12公園用地(公34)0.042國有公地撥用建議照案通過。
長用地併入特定商業區,以利整體開發。國有於開發階段依台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辦理回饋後始得開發。建議照案通過。
14公園用地(公22)車站用地(車1)2.308公頃1.819配合車站用地規劃,提供進出特定區運輸旅次轉運功能節點。
國有政府取得開闢或由獎勵民間開發。
本案配合調整加油站專用區位置,除變更公園用地為加油站專用區(0.264公頃),應依審查意見三先行辦理市地重劃,再核定主要計畫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15道路用地民間開發。建議照案通過。
16公園用地(公22)加油站專用區0.240公頃0.107配合車站用地整體開發,將原公22用地劃設為加油站專用區。國有市地重劃(一):配合國際遊憩碼頭開發公設比例不得低於32%。
)本案除應補充前開經濟部、內政部會銜原則認定函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附表擬定臺南市安平港國家歷史風景特定區計畫(主要計畫)--變更臺南市主要計畫變更明細表編號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權屬開發方式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港埠專用區特定商業專用區3.003公頃2.072因應未來臨海商業活動,因此調整土地使用。
國有於開發階段依台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辦理回饋後始得開發。
建議照案通過。
保護區18.901公頃1.779基於保安林區之保育考量,調整土地使用為保護區。私有、國有-建議照案通過。
4遊樂區(遊3)15.644基於保安林區之保育考量,調整土地使用為保護區。國有-5港埠專用區0.744基於保安林區之保育考量,調整土地使用為保護區。私有、國有-7電信用地(電3)0.448基於保安林區之保育考量,且根據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規定,保護區內仍可作公用事業使用,故調整其土地使用為保護區。
國有-港埠專用區2.752公頃1.692考量活魚儲運中心未來之發展,將道路用地併入港埠專用區。市有於開發階段依台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辦理回饋後始得開發。
本案變更為港埠專用區除開發方式方應修正為「撥用或徵收」外,其餘准予通過10遊樂區(遊3)0.302考量活魚儲運中心未來之發展,將遊3併入港埠專用區。國有11道路用地道路用地併入港埠專用區。私有、國有12遊樂區(遊3)河川區1.054公頃0.827配合舊安平港濬通,將原遊3劃設為河川區。國有-本案除併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3,新計畫名稱修正為「水域用地」外,其餘准予通過。
配合舊安平港濬通與3-21道路之截短,將原道路用地劃設為河川區。私有、國有-1污水處理廠用地(污20)特定商業專用區15.193公頃1.374考量實際需求,配合港岸旅遊區未來開發。私有、於開發階段依台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辦理回饋後始得開發。
建議照案通過。2港埠專用區3.613檢討港埠專用區之區位,並配合港岸旅遊區整體規劃。國有3中密度住宅區10.206配合港岸旅遊區整體規劃,調整中密度住宅為特定商業專用區。私有、國有、市有4中密度住宅區特定住宅專用區4.789公頃4.619配合港岸旅遊區整體規劃,調整中密度住宅為特定住宅專用區。
私有、國有、市有於開發階段依台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辦理回饋後始得開發。
建議照案通過。5道路用地用地併入特定住宅專用區。國有、市有6公園用地(公34)0.027配合港岸旅遊區整體規劃,將零碎之公園用地併入特定住宅專用區。
私有、國有附表擬定臺南市安平港國家歷史風景特定區計畫(主要計畫)--變更臺南市主要計畫變更明細表編號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權屬開發方式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515公頃1.488調整活魚儲運中心與特定住宅專用區周邊道路系統規劃。
國有、市有公地撥用建議照案通過。
2文中用地(文中7)0.027國有公地撥用3港埠專用區文中用地(文中7)0.060配合特定區計畫內文中7用地整體規劃。國有公地撥用建議照案通過。
4港埠專用區特定商業專用區1.018公頃0.215配合沿街商業區之規劃,調整港埠專用區為特定商業專用區。國有於開發階段依台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辦理回饋後始得開發。
建議照案通過。
5中密度住宅區0.803配合沿街商業區之規劃,調整中密度住宅區為特定商業專用區。私有、市有6港埠專用區特定住宅專用區8.680公頃2.605配合景觀住宅區之規劃,調整港埠專用區為特定住宅專用區。國有、市有於開發階段依台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辦理回饋後始得開發。
建議照案通過。
7中密度住宅區6.075配合景觀住宅區之規劃,調中密度住宅區為特定住宅專用區。私有、市有1港埠專用區道路用地行拓寬。國有公地撥用本案依變更計畫圖示,係道路兩側拓寬,除應再增列一處變更港埠專用區為道路用地(0.008公頃)外,其餘准予通過。
3道路用地港埠專用區0.370配合港埠專用區之整體規劃調整土地使用。國有、市有於開發階段依台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辦理回饋後始得開發。
本案變更為港埠專用區除開發方式方應修正為「撥用或徵收」外,其餘准予通過。
1中密度住宅區特定商業專用區1.333公頃0.205配合沿街商業區之規劃,調整中密度住宅區為特定商業專用區。市有市地重劃(一):配合舊安平新都心開發。公設比例不得低於32%。
本案除應依審查意見三先行辦理市地重劃,再核定主要計畫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2文小用地(文小49)0.255配合沿街商業區之規劃,文小用地(文小49)為特定商業專用區。市有3中密度住宅區0.766配合沿街商業區之規劃,調整中密度住宅區為特定商業專用區。國有4中密度住宅區0.107配合沿街商業區規劃,調整中密度住宅區為特定商業專用區。國有5-1中密度住宅區特定住宅專用區13.399公頃2.281配合安平新都心整體規劃,調整中密度住宅區為特定住宅專用區。私有、國有、市有市地重劃(一):配合舊安平新都心開發。公設比例不得低於32%。
本案除應依審查意見三先行辦理市地重劃,再核定主要計畫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5-2中密度住宅區9.072配合景觀住宅區之規劃,調整中密度住宅區為特定住宅專用區。
於開發階段依台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辦理回饋後始得開發。建議照案通過。
6文小用地(文小49)1.547配合安平新都心整體規劃,調整文小用地為特定住宅專用區。市有市地重劃(一):配合舊安平新都心開發。公設比例不得低於32%。
本案除應依審查意見三先行辦理市地重劃,再核定主要計畫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7中密度住宅區0.499配合安平新都心整體規劃,調整中密度住宅區為特定住宅專用區。
國有8中密度住宅區文小用地(文小3)2.032配合安平新都心整體規劃,調整中密度住宅區為文小用地。國有市地重劃(一):配合舊安平新都心開發。公設比例不得低於32%。
本案除應依審查意見三先行辦理市地重劃,再核定主要計畫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附表擬定臺南市安平港國家歷史風景特定區計畫(主要計畫)--變更臺南市主要計畫變更明細表編號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權屬開發方式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9-1中密度住宅區0.102配合特定區計畫內環道系統規劃,變更中密度住宅區為道路用地。國有市地重劃(一):配合舊安平新都心開發。公設比例不得低於32%。
本編號9-2案經市府評估納入市地重劃可行,除應依審查意見三先行辦理市地重劃,再核定主要計畫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9-20.040配合景觀住宅區之規劃,調整中密度住宅區為道路用地。私有、國有公地撥用、私地徵收1-1工業區(工6)特定文化專用區8.513公頃7.086配合藝文與創意園區整體規劃,調整土地使用分區與機能。私有、國有區段徵收:配合歷史水景公園開闢。公設比例不得低於50%。
本案除應依審查意見二先行辦理區段徵收,再核定主要計畫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1-21.034於開發階段依台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辦理回饋後始得開發。建議照案通過。
2-1污水處理廠用地(污5)0.376配合藝文與創意園區整體規劃,調整土地使用分區與機能。國有區段徵收:配合歷史水景公園開闢。公設比例不得低於50%。
本案除應依審查意見二先行辦理區段徵收,再核定主要計畫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2-20.017於開發階段依台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辦理回饋後始得開發。
本案除面積誤繕,應修正為0.016公頃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3工業區(工6)古蹟保存區0.099配合安平出張所保存構想,變更土地使用分區為古蹟保存區。國有區段徵收:配合歷史水景公園開闢。公設比例不得低於50%。
本案除應依審查意見二先行辦理區段徵收,再核定主要計畫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1道路用地特定商業專用區0.623公頃0.035配合沿街商業區之規劃,調整道路用地為特定商業專用區。國有、市有市地重劃(一):配合舊安平新都心開發。公設比例不得低於32%。
本案除應依審查意見三先行辦理市地重劃,再核定主要計畫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2中密度住宅區0.588配合沿街商業區之規劃,調整中密度住宅區為特定商業專用區。私有、國有於開發階段依台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辦理回饋後始得開發。建議照案通過。
3中密度住宅區特定住宅專用區1.764公頃1.085配合藝文與創意園區整體規劃,調整土地使用分區與機能。國有市地重劃(一):配合舊安平新都心開發。公設比例不得低於32%。
本案係誤繕,1.085公頃中0.669公頃以台南市通案回饋規定辦理;0.416公頃應納入重劃範圍,並應依審查意見三先行辦理市地重劃,再核定主要計畫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4-10.268配合安平新都心整體規劃,調整土地使用分區與機能。國有、市有市地重劃(一):配合舊安平新都心開發。公設比例不得低於32%。
本案經市府檢討後,現況道路不納入重劃範圍,以台南市通案回饋規定辦理者,由0.091公頃修正為0.203公頃;重劃面積由0.268公頃修正為0.156公頃,並應依審查意見三先行辦理市地重劃,再核定主要計畫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4-20.091於開發階段依台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辦理回饋後始得開發。
5-1工業區(工6)0.090配合藝文與創意園區整體規劃,調整土地使用分區與機能。國有區段徵收:配合歷史水景公園開闢。公設比例不得低於50%。
本案除應依審查意見二先行辦理區段徵收,再核定主要計畫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5-20.230於開發階段依台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辦理回饋後始得開發。建議照案通過。
附表擬定臺南市安平港國家歷史風景特定區計畫(主要計畫)--變更臺南市主要計畫變更明細表編號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權屬開發方式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6工業區(工6)特定文化專用區5.119公頃1.657配合藝文與創意園區整體規劃,調整土地使用分區與機能。國有區段徵收:配合歷史水景公園開闢。
公設比例不得低於50%。
本案除應依審查意見二先行辦理區段徵收,再核定主要計畫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7工業區(工6)0.054配合藝文與創意園區整體規劃,調整土地使用分區與機能。國有區段徵收:配合歷史水景公園開闢。
公設比例不得低於50%。
8-1道路用地0.356配合藝文與創意園區整體規劃,調整土地使用分區與機能。國有區段徵收:配合歷史水景公園開闢。
公設比例不得低於50%。
本案係檔案整理疏漏及配合現況道路邊界調整區段徵收範圍,面積應修正為0.510公頃,並應依審查意見二先行辦理區段徵收,再核定主要計畫,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8-20.166公地撥用本案除配合現況道路邊界調整區段徵收範圍,面積應修正為0.012公頃外,其餘准予通過。
9港埠專用區0.349配合藝文與創意園區整體規劃,調整土地使用分區與機能。國有區段徵收:配合歷史水景公園開闢。
公設比例不得低於50%。
本案除應依審查意見二先行辦理區段徵收,再核定主要計畫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10-1港埠用地0.130配合藝文與創意園區整體規劃,調整土地使用分區與機能。國有、市有區段徵收:配合歷史水景公園開闢。
公設比例不得低於50%。
10-20.166公地撥用建議照案通過。
11機關用地(機29)1.292原為國防部聯勤三0四廠,配合藝文與創意園區整體規劃,調整土地使用分區與機能。
國有區段徵收:配合歷史水景公園開闢。
公設比例不得低於50%。
本案除應依審查意見二先行辦理區段徵收,再核定主要計畫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12機關用地(機29)0.610原為國防部聯勤三0四廠,配合藝文與創意園區整體規劃,調整土地使用分區與機能。
國有、市有區段徵收:配合歷史水景公園開闢。
公設比例不得低於50%。
13道路用地0.223配合藝文與創意園區整體規劃,調整土地使用分區與機能。私有、市有區段徵收:配合歷史水景公園開闢。
公設比例不得低於50%。
14港埠專用區0.116配合藝文與創意園區整體規劃,調整土地使用分區與機能。國有、市有區段徵收:配合歷史水景公園開闢。
公設比例不得低於50%。
15機關用地(機29)道路用地)0.746配合藝文與創意園區整體規劃,調整機關用地為道路用地。國有、市有區段徵收:配合歷史水景公園開闢。
公設比例不得低於50%。
附表擬定臺南市安平港國家歷史風景特定區計畫(主要計畫)--變更臺南市主要計畫變更明細表編號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權屬開發方式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工業區(工6)公園用地(公3)13.476公頃0.925配合歷史水景公園之規劃,取消不合適之工業區使用。私有區段徵收:配合歷史水景公園開闢。公設比例不得低於50%。
本案除應依審查意見二先行辦理區段徵收,再核定主要計畫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本案係檔案整理疏漏,0.032公頃為公地撥用,1.845公頃為區段徵收開發,並應依審查意見二先行辦理區段徵收,再核定主要計畫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3工業區(工6)4.566配合歷史水景公園之規劃,取消不合適之工業區使用。私有、國有本案面積誤繕應修正為4.596公頃,並應依審查意見二先行辦理區段徵收,再核定主要計畫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4低密度住宅區1.848配合歷史水景公園之規劃,調整土地使用分區與機能。私有、國有本案除應依審查意見二先行辦理區段徵收,再核定主要計畫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5工業區(工6)0.292配合歷史水景公園之規劃,取消不合適之工業區使用。私有、國有6公墓用地(墓2)0.026配合歷史水景公園與古3整體規劃,調整用地範圍與機能。國有7低密度住宅區0.019配合歷史水景公園之規劃,調整土地使用分區與機能。國有8機關用地(機29)1.717原為國防部聯勤三0四廠,配合歷史水景公園之規劃,取消不合適之機關用地。國有9機關用地(機29)1.343原為國防部聯勤三0四廠,配合歷史水景公園之規劃,取消不合適之機關用地。
國有11港埠專用區0.280配合歷史水景公園之規劃,調整土地使用分區與機能。私有、國有、市有0.100公頃0.056配合歷史水景公園與古3整體規劃,調整周邊道路系統。國有、市有公地撥用建議照案通過。
13古蹟保存區0.044配合歷史水景公園與古3整體規劃,調整周邊道路系統。國有1低密度住宅區公園用地(公2)2.914公頃1.536配合古堡暨洋行公園整體規劃,調整低密度住宅區為公園用地。私有、國有已開闢
- 一、本案除(公2)修正為(公1)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二、有關國有住宅區、商業區土地,如國有財產局有具體土地利用計畫,請市府與該局另案協商處理措施後,作為檢討相關計畫內容之依據。
2低密度住宅區1.378配合古堡暨洋行公園整體規劃,調整低密度住宅區為公園用地。私有、市有3低密度住宅區綠33.042公頃3.029配合古堡暨洋行公園整體規劃,調整低密度住宅區為綠地。國有、市有公地撥用4低密度住宅區0.013配合古堡暨洋行公園整體規劃,調整低密度住宅區為綠地。國有5低密度住宅區綠40.182配合古堡暨洋行公園整體規劃,調整低密度住宅區為綠地。國有、市有6低密度住宅區古蹟保存區(古1)0.143公頃0.065配合古堡暨洋行公園整體規劃,調整古蹟保存區範圍。國有、市有-建議照案通過。
7機關用地(機18)0.078原為安平區公所舊址,現為永漢民藝館使用中;配合古堡暨洋行公園整體規劃,調整於古蹟保存區範圍內,仍可繼續使用。
國有-附表擬定臺南市安平港國家歷史風景特定區計畫(主要計畫)--變更臺南市主要計畫變更明細表編號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權屬開發方式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機關用地(機56)商業區(商7)0.150原規劃為供鄰里辦公室與圖書館使用,尚未開闢但現已無使用需求,故取消機關用地,並已於細部計畫內變更為公兒用地,冀能與周邊商業區整體規劃開發。
國有於開發階段依台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辦理回饋後始得開發。建議照案通過。
2低密度住宅區公墓用地(墓1)0.016考量實際開發現況與未來道路系統規劃,調整土地使用分區與機能。市有-建議照案通過。
1道路用地特定文化專用區10.573公頃0.103考量道路系統規劃與現況路寬,未拓寬部分併入特定文化專用區。
私有、國有、市有市地重劃(一):配合國際遊憩碼頭開發。公設比例不得低於32%。
- 一、變更理由「未拓寬」修正為「未開闢」。二、市府建議0.023公頃土地改為公地撥用,其餘0.080公頃為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並應依審查意見三先行辦理市地重劃,再核定主要計畫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2加油站用地(油22)0.175配合國際遊憩碼頭整體規劃,調整土地使用分區與機能。私有、國有本案除應依審查意見三先行辦理市地重劃,再核定主要計畫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3-1港埠專用區7.507配合國際遊憩碼頭整體規劃,調整土地使用分區與機能。私有、國有、市有市府考量現有污水廠及抽水站使用,建議1.982公頃土地改為公地撥用,其餘6.823公頃為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並應依審查意見三先行辦理市地重劃,再核定主要計畫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3-21.298公地撥用4低密度住宅區0.067配合國際遊憩碼頭整體規劃,調整土地使用分區與機能。私有、市有市地重劃(一):配合國際遊憩碼頭開發。公設比例不得低於32%。
本案除應依審查意見三先行辦理市地重劃,再核定主要計畫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5港埠專用區0.087配合國際遊憩碼頭整體規劃,調整土地使用分區與機能。私有、市有7加油站用地(油23)0.283配合國際遊憩碼頭整體規劃,調整土地使用分區與機能。私有1低密度住宅區特定商業專用區7.765公頃2.277配合港濱歷史公園整體規劃,調整周邊土地使用分區與機能。私有、市有於開發階段依台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辦理回饋後始得開發。建議照案通過。2低密度住宅區4.268配合港濱歷史公園整體規劃,調整周邊土地使用分區與機能。私有、市有3公園用地(公14)1.220配合港濱歷史公園整體規劃,調整周邊土地使用分區與機能。市有4低密度住宅區特定住宅專用區2.488配合港濱歷史公園整體規劃,調整周邊土地使用分區與機能。私有、市有於開發階段依台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辦理回饋後始得開發。建議照案通過。
5公園用地(公14)公園道用地(公道8)1.145配合港濱歷史公園整體規劃,延伸永華路公園道至港濱歷史公園。市有-建議照案通過。
6公園用地(公14)河川區1.926考量河川區現況,調整公園用地範圍。私有、國有、市有-本案除併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3,新計畫名稱修正為「水域用地」外,其餘准予通過。
附表擬定臺南市安平港國家歷史風景特定區計畫(主要計畫)--變更臺南市主要計畫變更明細表編號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權屬開發方式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港埠專用區河川區6.504公頃0.328配合安平舊港濬通工程規劃,調整土地使用分區為河川區。國有-本案除併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3,新計畫名稱修正為「水域用地」外,其餘准予通過。
2公園用地(公9)0.266配合安平舊港濬通工程規劃,調整土地使用分區為河川區。私有、國有-3港埠用地3.582配合舢板碼頭興闢工程規劃。私有、國有-4道路用地5港埠專用區0.287配合舢板碼頭興闢工程規劃。國有-6河川區港埠專用區6.831公頃0.092配合安平舊港濬通工程規劃,興闢港口碼頭。國有公有地撥用私有地徵收建議照案通過。
7公園用地(公9)0.235配合安平舊港濬通工程規劃,興闢港口碼頭。私有、國有8道路用地路截短,道路用地併入港埠專用區。
國有9河川區0.360配合舢板碼頭興闢工程規劃。國有10港埠用地0.290配合舢板碼頭興闢工程規劃。私有、國有11港埠用地0.002配合舢板碼頭興闢工程規劃。國有12道路用地地併入港埠專用區。國有13公園用地(公9)0.429配合舢板碼頭興闢工程規劃。國有14河川區1.814配合舢板碼頭興闢工程規劃。私有、國有15港埠用地1.902配合舢板碼頭興闢工程規劃。私有、國有16遊樂區(遊4)0.854配合舢板碼頭興闢工程規劃。國有17公園用地(公9)保護區29.272公頃7.508基於保安林區考量,調整土地使用機能。國有建議照案通過。
18港埠專用區0.168基於保安林區考量,取消港埠專用區不合適分區,調整土地使用機能。
國有-19道路用地用機能。國有-20公園用地(公9)0.790基於保安林區考量,調整土地使用機能。國有-附表擬定臺南市安平港國家歷史風景特定區計畫(主要計畫)--變更臺南市主要計畫變更明細表編號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權屬開發方式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21遊樂區(遊4)保護區29.272公頃0.366基於保安林區考量,調整土地使用機能。國有-建議照案通過。
22遊樂區(遊4)2.492基於保安林區考量,調整土地使用機能。國有-市府考量現有道路規劃為計畫道路(0.147公頃)建議納入市地重劃範圍,並應依審查意見三先行辦理市地重劃,再核定主要計畫外,其餘(2.345公頃保護區)建議准予通過。
23遊樂區(遊4)0.318基於保安林區考量,調整土地使用機能。國有-建議照案通過。
24遊樂區(遊4)17.389基於保安林區考量,調整土地使用機能。國有-建議照案通過。
25道路用地綠地(綠1)0.256考量與公道13整體規劃,調整土地使用機能為綠地。國有公地撥用建議照案通過。
26河川區綠地(綠2)1.512配合特定商業區與舢板碼頭整體規劃,調整土地使用分區與機能。
私有、國有公地撥用、私地徵收建議照案通過。
27港埠用地特定商業專用區6.041配合灘岸旅遊區規劃構想,調整土地使用分區與機能。
私有、國有於開發階段依台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辦理回饋後始得開發。
市府考量灘岸旅遊之特商區開發及公共設施負擔公平性,建議納入市地重劃(二)範圍,並應依審查意見三先行辦理市地重劃,再核定主要計畫,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28港埠用地車站用地(車3)1.652公頃0.080配合道路系統規劃車站用地,以提供進出特定區之運輸旅次轉運節點。
私有、國有市地重劃(二):配合漁光里車站3開發。
公設比例不得低於32%。
本案除應依審查意見三先行辦理市地重劃,再核定主要計畫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29-1遊樂區(遊4)0.637私有、國有29-20.935國有公地撥用市府考量灘岸旅遊之特商區開發及公共設施負擔公平性,建議納入市地重劃(二)範圍,並應依審查意見三先行辦理市地重劃,再核定主要計畫,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30港埠用地遊樂區(遊1附)41.554配合灘岸旅遊區規劃構想,調整土地使用分區與機能。
私有、國有-併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2辦哩。
31文小用地(文小39)文教區3.477配合灘岸旅遊區規劃構想,調整土地使用分區與機能。
私有、國有-建議照案通過。
32道路用地特定住宅專用區10.113公頃0.207考量特定住宅專用區整體規劃,調整周邊道路系統。私有於開發階段依台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辦理回饋後始得開發。建議照案通過。33文小用地(文小39)0.082配合灘岸旅遊區規劃構想,調整土地使用分區與機能。國有34低密度住宅區7.208配合灘岸旅遊區規劃構想,調整土地使用分區與機能。
私有、國有附表擬定臺南市安平港國家歷史風景特定區計畫(主要計畫)--變更臺南市主要計畫變更明細表編號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權屬開發方式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35-1道路用地0.232考量特定住宅專用區整體規劃,調整周邊道路系統。
私有、國有、市有市地重劃(二):配合漁光里車站3開發。
公設比例不得低於32%。
本案除應依審查意見三先行辦理市地重劃,再核定主要計畫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35-20.636於開發階段依台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辦理回饋後始得開發。建議照案通過。
36遊樂區(遊4附)1.748配合灘岸旅遊區規劃構想,調整土地使用分區與機能。
私有、國有、市有市地重劃(二):配合漁光里車站3開發。
公設比例不得低於32%。
本案除應依審查意見三先行辦理市地重劃,再核定主要計畫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公園道用地(公道13)3.888配合灘岸旅遊區規劃構想,調整道路系統機能。國有公地撥用建議照案通過。
38港埠專用區加油站專用區1.117公頃1.114配合舢板碼頭整體規劃,提供碼頭加油機能。國有市地重劃(二):配合國際遊憩碼頭開發。
公設比例不得低於32%。
有關市府補充說明「前欄開發方式誤繕,應為市地重劃(一);惟本變更案併陳情意見編號4,後續加油站專用區將不列入市地重劃範圍。」乙節,同意依照辦理。
整周邊道路系統。國有附件台南市政府94年9月7日南市都計字第09416546780號函送本會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審查意見處理情形回應表(94年9月19日於專案小組會議中修正部份處理情形)項次審查意見處理情形一發展定位:
有關本專案小組第1次審查意見:「本特定區計畫之範圍勘定、風景特定區劃定等級與發展觀光條例第10條、第11條規定之關係,以及本特定區計畫案名如擬依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目前審定之計畫名稱重新修正者,請明確敘明,以避免本特定區開發權責機關尚未確定前,產生國家級風景特定區卻由台南市政府主導開發之疑慮」乙節,配合報請行政院核定中之「安平港歷史風貌園區計畫」籌建計畫書,建議將本計畫案名修正為「擬定台南市安平港歷史風貌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案」。
已配合修正。
本計畫案名已修正為「擬定臺南市安平港歷史風貌園區特定區計畫(主要計畫)案」。
二計畫性質:
據市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如以變更全市主要計畫方式管制,無法凸顯本案開發目的及功能定位,必須改以新訂特定區計畫方式管制乙節,原則同意,並請將具體之理由於計畫書補充敘明。
已配合修正。
以特定區方式進行管制之相關理由,已說明於第1-1頁「擬定特定區計畫據以執行特定區規劃、開發與管制事項」。
另補充說明於第3-17頁「課題七」之相關內容;以及第4-1頁之「發展目標與構想」前言,係為凸顯計畫之14項主題分區,並對土地使用及開發予以適當之管制與引導。
三土地使用分區:
本案擬規劃之各種使用分區應於主要計畫書加強劃設目的、使用性質及使用強度(如高、中、低密度發展)等相關說明,以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已配合修正。
詳閱第5-6至第5-8頁「土地使用計畫」之相關內容說明。
四公共設施用地:
1.本案應依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及參照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公共設施用地檢討標準,檢討各類公共設施用地服務水準,於主要計畫書內敘明,如有不足,除於主要計畫書中敘明其特殊情形外,請於擬定細部計畫時盡量予以補足。
2.本特定區開發後所衍生之噪音、空氣品質、垃圾及污水處理與再利用等問題如何已配合修正。
1.詳閱第3-13頁「現行計畫公共設施用地檢討」之相關內容說明;以及第5-14頁「公共設施服務水準」之相關內容說明。
2.詳閱第4-29頁「環境外部性衝擊之因應」之相關內容說明。
處理,請配合特定區開發期程妥予整體規劃考量。
五都市防災:
本案應參照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針對地方特性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妥為規劃相關災害防救設施。
已配合修正。
詳閱第5-17至第5-19頁「都市防災計畫」之相關內容說明。
六文化資產保存:
計畫書第4-8頁安平區相關國定與市定古蹟,應配合當地民俗活動及產業文化,規劃部分適當之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規定得供文化保存或展示設施使用,以提高地方認同感及促進文化產業發展。
原計畫已有配合之使用分區規劃1.依「安平港歷史風貌園區綜合性規劃」空間規劃構想,計畫區內大部份具古蹟或歷史建築之土地均納入歷史保存核心計畫進行空間發展規劃,包括古堡暨洋行公園、歷史水景公園、藝文及創意園區等產業與活動規劃方案進行發展規劃,相關子計畫並已納入環境改善之工程與活動導入方案之中。(詳如該計畫)2.安平古堡、安平小砲台、安平海關及原台灣總督府專賣局台南支局安平分局已納入保存區,進行以保存與復甦作為主題的活動規劃。
3.德記洋行、東興洋行、盧經堂厝及均劃設為公園綠地,提供觀光客在歷史核心保存區內倘佯古蹟的歷史區位記憶。
4.原台灣總督府專賣局台南支局安平分局,周邊則配合納入特文區,結合週邊產業活動一併復原為藝文創意園區之產業活動區。
5.海山館原為已開放供民眾參觀之古蹟。
6.海頭社魏宅,市政府已納入整修計畫執行中,並與舊聚落建築融為一體,應不需多劃其他使用分區而刻意強調文化保存與展示設施之使用需要。
七變更內容明細表:詳附表。
1.變更內容明細表內如涉及整體開發之個案,請以各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開發範圍為單元彙整列案,以利後續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至於各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範圍之劃定原則,請於計畫書適當章節補充敘明。
2.有關開發方式規定「於開發階段依台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辦理回饋後始得1.有關變更內容明細表,已將涉及整體開發之個案,以各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開發範圍為單元,重新製表;詳閱第4-8至第4-21頁「表4-2擬定臺南市安平港歷史風貌園區特定區計畫(主要計畫)案-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變更明細表-整體開發部分」、「表4-3擬定臺南市安平港歷史風貌園區特定區計畫(主要計畫)案-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變更明細表-非整體開發部分」所示。
市地重劃與區段徵收範圍劃定原則,補充說明於開發」乙節,請市府針對本特定區計畫之實質變更內容及考量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研提適當之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或提供公共設施處理原則,納入計畫書規定,並提下次會議討論。
3.有關本案各變更內容之開發方式,請市府再重新查明核對,如有不妥或需修正之處,請提下次會議討論。
第6-4頁「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之相關內容說明。
2.有關本案涉及國有地應辦理變更回饋部分,針對開發方式補充修正如下:
(1)於開發階段依台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辦理回饋後始得開發。
(2)使用變更回饋比例如下表:
原使用分區變更後分區公共設施用地住宅區港埠用地(或專用區)工業區港埠專用區40%------特定住宅區40%5%10%10%特定商業區特定文化區45%10%15%15%(3)另擬細部計畫,並劃設應回饋之公共設施用地或以其他回饋方式辦理。
3.本案已於94年9月14日與國產局協商獲得共識,同時決議將妙壽段418地號(國有地)由住宅區變更為特定商業區,並指定旅館相關使用。
八區段徵收開發:
本案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部分,應依下列各點辦理,以配合區段徵收整體開發之期程,並確保計畫具體可行。
1.請台南市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於台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及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台南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遵照辦理。
九市地重劃開發:
本案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部分,除應檢附市地重劃(一)範圍調整:由於目前安平污水廠與抽當地市地重劃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以供各級都委會審議外,仍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以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1.請台南市政府於台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台南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3.配套措施及辦理程序:
(1)有關都市計畫擬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於主要計畫草案經本部都委會審定後,即可依據審定之主要計畫草案,先行辦理擬定細部計畫作業。
(2)於台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重劃開發單位即可依據審定之細部計畫草案內容,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請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經審核通過者,由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將審核通過結果函知都市計畫擬定機關。
(3)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接獲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函知市地重劃計畫書審核通過結果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分別依序辦理主要計畫之發布實施、細部計畫之核定及發布實施、市地重劃計畫之核定及公告實施。
水站設施正常運作中,基於現有公共設施及設備維持既有使用之需要,故予以從原重劃範圍內剔除。
市地重劃(二)範圍調整:考量車站用地周邊之特定商業區未來開發之可行性,以及共同負擔公共設施開闢成本之公平性,故將特定商業區與周邊道路一併納入重劃範圍。
十其他計畫書、圖應修正事項:
1.計畫書第二章應再補充說明「挑戰2008已配合修正。
1.已配合修正;詳閱第2-1頁「挑戰二○○八:國國家發展重點計畫」及其他行政院核示事項,並應加強現行台南市都市計畫之說明,作為擬定本特定區計畫之依據。
2.計畫書第五章變更內容建議改於第四章發展目標與構想之後,至於第五章觀光人口分析及預測請改於計畫書第三章。
3.第六章實施進度與經費請以整個計畫區為範圍,以示意圖方式明確標示各地區開發方式,及預估開發時程。至於計畫書第6-4頁,有關「古堡洋行公園之私有地」乙節之敘述內容,如有錯誤(抵價地應修正為抵費地),請配合修正。
4.本案計畫書、圖有關比例尺、方位、明晰程度等事項,如有不清楚部分,請再加強補正。
5.本案為擬定都市計畫案件,為符合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有關規定,本案法定都市計畫圖建議包括「擬定台南市安平港歷史風貌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案」及「擬定台南市安平港歷史風貌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案」(變更原台南市主要計畫部分)等二圖,以應未來執行需要。
6.有關本部地政司列席代表對於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之建議(如古蹟保存區分配給經濟部是否經過協調、評估報告市地重劃面積前後不一致、漁光里市地重劃所面臨問題應提出具體解決方案、市地重劃共同負擔未達法定上限為何需中央補助經費等),請市府查明後檢討修正。
家發展重點計畫之觀光客倍增計畫」之相關內容說明。
2.已配合修正;詳閱第4-3頁「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內容」,以及第3-7頁至第3-9頁「觀光人口分析」之章節調整。
3.已配合繪製;詳閱第6-7頁「圖6-1主要計畫預估開發時程示意圖」,及第6-8頁「圖6-2主要計畫開發方式示意圖」。另有關第6-5頁之敘述業已配合修正,請參閱。
4.本案計畫書內之圖說已力求清晰,部分示意圖,若有必要加附比例尺與指北方位者,將予以補正之。
5.已配合檢送「擬定台南市安平港歷史風貌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案」及「擬定台南市安平港歷史風貌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案」(變更原台南市主要計畫部分)等二圖。
6.有關古蹟保存區部分分配給經濟部乙節,已經過協調,相關公文詳報告書附件。另有關市地重劃報告書中有關前後面積不一致誤繕及是否需中央補助經費等問題,將於報告書修正敘明。
十一後續辦理事項:
本案如經本會審定後,有關計畫內容台南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遵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