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191-審議事項-第4案:雲林縣政府函為「變更口湖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變電所用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6191
案件id
qFa9jQ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雲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3年11月25日第142次會及94年4月28日第143次會審議通過,並准雲林縣政府94年8月4日府城都字第0940079749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何委員東波(召集人)、張委員珩、賴委員碧瑩、黃委員光輝及潘委員丁白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94年10月5日召開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雲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 一、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為因應雲林地區目前實際發展需要,提供充裕而穩定的電力品質,並為有效增進整體電力調度之能力,亟需將原口湖變電所基地予以擴充,故申請變更緊鄰之農業區(面積0.40公頃)為變電所用地,核屬需要,且台電公司業依本會94年6月7日第610次會「有關台電公司未來設置變電所地點時,應辦事項」之決議予以妥處(附件一),故除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第二點修正為:「二、變電所用地將來申請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六公尺建築,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
基地未臨接道路部份,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六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編號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台電公司意見小組審查意見口湖鄉變電所用地目前規劃在新湖段設立之變電所用地,因緊鄰中華電信公司、口湖國小、口湖國中、口湖鄉農會及密集眾多住宅,係未來重要發展精華區域,甚不符合在該地擴大或繼續興建變電所。
請將湖口都市計畫區內變電所用地,遷移至北港糖廠埤尾農場內。
1.本變電所係屬一次配電變電所,其供電範圍包括口湖鄉全部、部分四湖鄉及水林鄉,為該供電範圍之中心,區位適當,且不影響學童上下課及附近住戶之安全。
2.本公司願意持續與當地民眾溝通、協商,做好一切敦親睦鄰的工作。
參採台電公司意見,故未便採納。
附件
- 附件一:變更口湖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變電所用地)案台電公司處理意見表項目本會610次會決議應辦事項台電公司處理意見表一有關變電所選定之基地條件(如基地規模、最小寬地及深度、面臨道路寬度),應有更明確客觀具說服力之勘選原則,並應公告周1.本案之基地為原有變電所用地面積不足,故購買相鄰土地以達擴充之目的。
2.面臨道路為口湖鄉主要連外道路之一,計畫寬度十二公尺,目前已開闢使用。
知。3.基地周邊除西側面臨道路之對街為口湖國中(距離校門口約105公尺)外,其餘部分均為農業區,距離最近之住宅區距離約為76公尺。
二為達成計畫之可行性,應針對工程技術、財務計畫(包括購地成本、管線設施等)、政治及社會(民眾可接受度)方面可行性綜合評估考量。
1.本事業用地已由台電公司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購得,並著手規劃設計口湖一次配電變電所,經費由台電公司第六輸變電計畫預算列支,預計於九十四年至九十六年間完工使用。
對於環境影響及安全措施部分之處理:
(1)建築物外觀配合附近環境及景觀設計。
(2)四周退縮,植栽綠化。
(3)變電所採全屋內式設計,兼具美觀與安全。
(4)所內配有完備消防系統,安全無虞。
(5)變電所周界之磁場強度較家電產生之電磁場低,亦遠低於環保署之建議值。(833毫高斯)(6)採用低噪音型之變壓器,四周並加裝吸音設施,符合環保機關管制要求。
2.就工程技術及財務計畫部分應具可行性。
3.目前本案雖有民眾於公開展覽期間提出陳情意見,鄉公所亦函轉村民大會對本案之意見,表示社會上仍有不同之聲音,台灣電力公司願意進一步與當地民眾持續溝通、協商,做好敦親睦鄰的工作。
三在評選變電所地點之過程中,應邀請當地地方意見領袖及社區居民代表共同參與,以使決策透明化,並杜紛爭。
1.已於民國93年10月1日上午10時30分假雲林縣口湖鄉公所與地方意見領袖及社區居民代表舉行說明會。
2.另於民國94年6月14日上午10時假台電公司口湖服務所會議室與縣政府、公所、地方意見領袖及社區居民舉行先期地方回饋協調會議,並達成下列決議。
3.回饋金額共計360萬元整,全數委由口湖鄉公所統籌運用,惟回饋金之半數(180萬元)應用在變電所所在地之湖東村。
四為利爾後類似案例之進行,應先行就用地取得及都市計畫變更等評估其可行性,並加強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當地民眾溝通協調後,依個案變更都市計畫程序辦理。
將列為未來類似案件辦理之作業程序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