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211-審議事項-第4案:桃園縣政府函為「變更觀音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6211
案件id
o10m7T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桃園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4年02月21日第27屆第1次會審議通過,並准桃園縣政府94年07月20日府城鄉字第0940197936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馮委員正民(召集人)、洪委員啟東、林委員俊興、李委員永展及黃委員德治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94年9月28日召開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桃園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五、六案:有關變更為加油站專用區及郵政專用區部分,因並未提出適當回饋計畫,故分別維持原計畫為加油站用地及修正為郵政事業用地。
- 二、有關住宅區(再發展區)管制要點部分:採納縣政府列席代表意見,於第八點規定應設置及捐獻之公共設施用地項目增列停車場用地,以提供停車迫切需求。
內政部都委會第621次會會議紀錄
- 三、本會專案小組審查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變更觀音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變更理由建議事項本會決議1林裕楨陳情位置:
加油站旁人行步道(廣興段391,389-1,389地號)
- 一、民有土地臨15M道路,且四鄰無通行本基地之需求,無需設置道路(人行步道)。
- 二、若因鄰加油站需作防火區隔,理應優先設置於385地號(加油站)土地上。
變更四公尺人行步道為住宅區。
據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該四公尺人行步道於民國63年已公告發布實施,且仍有設置之必要,故維持原計畫。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桃園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及檢討後計畫人口11,000人核算,本計畫區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不足0.49公頃及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1.31公頃,又公園、體育場所、廣場、綠地及兒童遊樂場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僅佔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1.41,不符「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百分之10之規定,惟因尚無適當公有土地可供補充劃設,故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俟將來擴大都市發展用地或增加建築用地時,再妥為調整補充。
- 二、本計畫並未規劃污水處理廠用地、環保設施用地,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縣政府將本計畫區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方案於計畫書中予以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
- 三、為加強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7條「計畫道路以內政部都委會第621次會會議紀錄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規定,請縣政府於計畫書內適當章節,妥予載明既成道路之檢討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對擬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部分提出土地取得方式及相關解決對策、配套措施之處理原則,以踐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五一三號解釋文,並符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旨意。
- 四、桃園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 五、變更內容綜理表部分:詳表一。
- 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詳表二。
- 七、住宅區(再發展區)管制要點:詳表三。
表一變更觀音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一變調整計畫目標年民國94年民國100年1.原計畫目標年將至。
2.配合國土計畫之計畫年期,將計畫目標年延長至民國100年。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變計畫區東、西側之工業區工業區(48.47)乙種工業區(48.47)1.為配合地方產業發展並符合都市發展之需要,以及落實工業公害之監督及管理。
2.依實際工廠使用類別情形並徵詢工廠意見,統一劃分為乙種工業區。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縣政府補充工業區使用現況,並納入計畫書。
三變計畫區東北側、一號道路北側及計畫區西北側、二號道路西側住宅區(2.66)住宅區(再發展區)(2.66)本地區為房屋密集且老舊之地區,加以該地區地籍凌亂,無良好之進出道路,為有效誘導環境品質之改善,促進地區之再發展,採再發展區方式開發。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四變計畫區之核心地區、機二保存區(0.15)宗教專用區(0.15)1.現行計畫保存區為「甘泉寺」及其廟前廣場之所在。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內政部都委會第621次會會議紀錄用地西北側(甘泉寺)2.目前「甘泉寺」非屬文化資產保存法中指定、公告之古蹟或已登錄之歷史建築。故予以修正分區名稱,以符實際。
五變計畫區中央偏東、一號道路南側加油站用地(0.15)加油站專用區(0.15)配合國營事業民營化,並解決公共設施用地取得及其使用上之適法性。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縣政府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原則」提出適當捐贈或其他附帶事項,並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之依據。
六變計畫區中央偏東、一號道路南側電信郵政用地(0.32)郵政專用區(0.10)1.配合國營事業民營化,並解決公共設施用地取得及其使用上之適法性。
2.土地屬交通部郵政總局使用範圍部分變更為郵政專用區,餘變更為電信用地。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變更為「郵政專用區」部分,請縣政府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原則」提出適當捐贈或其他附帶事項,並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之依據。。
電信用地(0.22)七變計畫區中央偏東、兒二用地東側綠地(0.09)兒童遊樂場用地(0.09)經檢討本計畫區兒童遊樂場用地不足,故予以併入緊鄰之兒二用地作整體規劃使用。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八變計畫區西北側、機一用地西北側農業區(0.35)道路用地(0.38)配合地方發展需要,新增設20公尺寬計畫道路(十四號道路)及拓寬原8公尺計畫道路為15公尺寬(十三號道路),以疏解街區之交通問題。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0.03)農業區(0.20)綠地(0.20)考量因增劃設計畫道路後形成之夾雜畸零土地無法有效利用,故予以變更為綠地。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九變計畫區東南側、一號道路以南及十號道路東南側工業區(1.08)道路用地(1.08)配合實際需求,增設計畫寬度十五公尺之聯外道路,以利工業區對外運輸聯絡及促進土地整體有效之開發利用。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人計畫區之核心地區、甘泉寺西南側商業區(0.02)道路用地(0.02)1.配合鄉公所興闢計畫,解決地方交通問題。
2.利於不等寬之道路連接。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內政部都委會第621次會會議紀錄變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原條文詳見(計畫書)表七增(修)訂條文詳見(計畫書)表七配合現行法令規定及本次檢討之變更內容,酌予修正部分條文。
詳土地使用管制要點。
註:1.凡本次通盤檢討未指明變更部分,均應以原計畫為準。
2.「編號」係為縣都委會審決之編號;「原編號」係為公展草案擬變更及人民或團體陳情案之編號。
表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原條文增(修)訂條文增(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意見為促進觀音都市計畫區內土地之合理利用及維護都市計畫區內之生活環境品質,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訂定觀音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其內容如左﹕維持原條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第一點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22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訂定之。
第一點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32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訂定之。
配合「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條文之修正。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第二點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
維持原條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第三點為有效誘導並提昇住宅區(再發展區)之居住環境品質,促進地區之再發展,應依住宅區(再發展區)管制要點之規定辦理。
為使土地有效之利用及改善並提昇該區之居住環境品質,特訂定容積獎勵措,以鼓勵整體開發,並促進該地區之再發展。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第三點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280%。
第四點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280%。
配合調整原條次編號。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第四點工業區為甲、乙及特種工業區,其建蔽率不得大於70%,容積率不得大於140%。
第五點乙種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70%,容積率不得大於140%。
配合工業區之分類,並調整條次編號。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第五點保存區專供寺廟、教堂及其附屬設施使用,其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60%。
第六點宗教專用區專供寺廟、教堂及其附屬設施使用,其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60%。
配合調整原條次編號及修正分區名稱。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內政部都委會第621次會會議紀錄第六點車站專用區專供車站相關設施使用,其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二樓以上得作餐飲服務及百貨商場使用。
第七點車站專用區專供車站相關設施使用,其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二樓以上得作餐飲服務及百貨商場使用。
配合調整原條次編號。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第七點市場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
第八點市場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
配合調整原條次編號。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第九點郵政專用區專供郵政事業單位使用,其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
配合本次檢討內容予以增訂分區名稱及條次編號。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第十點加油站專用區專供加油站及其相關附屬設施使用,其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80%。
配合本次檢討內容予以增訂分區名稱及條次編號。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第八點機關用地、電信郵政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
第十一點機關用地、電信用地(專供電信事業單位使用)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
配合調整原條次編號及修正用地名稱。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第九點學校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
第十二點學校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
配合調整原條次編號。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第十點加油站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80%。
刪除。配合本次檢討內容予以刪除。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刪除。
內政部都委會第621次會會議紀錄第十一點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設施,得依左列獎勵措施辦理﹕(一)有關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頒「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
(二)建築物提供部份樓地板面積供左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30%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第十三點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設施,得依下列獎勵措施辦理﹕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30%為限。
- 一、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 二、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1.配合調整原條次編號。
2.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第十四點本計畫區內之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規定如下:
- 一、送出基地:以「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之土地為限。
- 二、接受基地:包括本計畫區內之住宅區、住宅區(再發展區)、商業區、乙種工業區、宗教專用區、車站專用區及郵政專用區等土地使用分區。
- 三、其餘未規定事項悉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有關本計畫區之都市計畫容積移轉,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縣府得考量都市發展密度、發展總量及公共設施劃設水準,訂定審查許可條件,提經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或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即可實施,故本要點,刪除。
內政部都委會第621次會會議紀錄第十二點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第十五點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配合調整原條次編號。
修正為: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其植物種類以原生種為原則。
第十三點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如符合行政院訂頒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之規定者,得作多目標使用。
第十六點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之規定,從事多目標使用,並優先興建地下停車場,供公共停車使用。
配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已於民國92年6月27日發布實施,修正原條文之適用規定。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第十七點計畫區內各使用分區,臨接計畫道路未達15公尺者,至少退縮3.5公尺建築,臨接15公尺以上者,至少退縮4公尺建築;公共設施及公用事業用地,均應退縮4公尺以上建築。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該退縮部分應自計畫道路境界線留設2公尺寬之人行步道,其餘部分應植栽綠化。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同意者,從其規定。
配合內政部頒「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及桃園縣都市計畫區建築退縮標準通則,予以增列建築退縮之規定條文。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第十八點住宅區、商業區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總樓地板面積在250平方公尺以下者,留設一部停車空間,超過部分每150平方公尺,增設一部停車空間。
配合內政部頒「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予以增列停車空間設置之規定條文。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第十四點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九點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配合調整原條次編號。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內政部都委會第621次會會議紀錄表三住宅區(再發展區)管制要點增訂本會專案小組意見
- 一、為有效誘導並提昇住宅區(再發展區)之居住環境品質,促進地區之再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 二、「住宅區(再發展區)」(以下簡稱再發展區),係指原規劃為建物老舊及地籍零亂之大街廓住宅區,經重新劃定並鼓勵整體開發之地區。
- 三、再發展區之再開發得採個別建築開發或整體開發,惟採整體開發者得依本要點規定獎勵之。
- 四、再發展區申請整體開發者,其最小開發規模應至少0.2公頃,並應於發照建築前擬具整體開發計畫經桃園縣政府審核通過。
- 五、整體開發計畫書、圖應表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地區範圍及面積。
(二)開發單位、同意參與整體開發地主名冊及開發同意書。
(三)發展現況分析。
(四)土地及地上物處理計畫。
(五)土地使用計畫(含都市設計及建築物配置初步構想)。
(六)公共設施建設計畫。
(七)事業及財務計畫(包括公共設施捐贈方式)。
(八)實施進度。
(九)街廓內部安全設計、維生系統及防災規劃設計。
(十)其他應配合辦理事項。
- 六、再發展區申請整體開發者,得依下列獎勵規定開發建築:
(一)申請整體開發者,得依下列獎勵規定開發建築:
容積獎勵額度公式:
V=【V0/(1–V1)】×(1+V1/2)V=扣除公共設施用地後,建築基地接受獎勵後之容積率(但不得大於300%)V0=基準容積率(200%)V1=無償提供公共設施用地之比例(不得少於申請開發基地總面積之20%)(二)放棄整體開發,採個別建築開發者,其使用管制及建蔽率、容積率比照住宅區辦理。
- 七、再發展區依本要點申請整體開發之容積獎勵及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申請容積獎勵後,總容積率不得大於300%。
- 八、再發展區申請整體開發所捐獻之公共設施用地應配合建築行為完成建設,其面積不得少於申請面積之20%,並應以設置必要之廣場、鄰里公園、兒童遊樂場為限。前述公共設施用地應集中留設,並於發照建築前將所提供之公共設施用地無償登記為鄉有。
據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要點執行容易且符合公平合理原則,故除第八點捐獻之公共設施用地項目增列道路用地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內政部都委會第621次會會議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