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221-審議事項-第6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雄市原都市計畫(三民區部分)中都地區工業區及第四十二期重劃區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6221
案件id
6sAp2W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93年5月13日第289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高雄市政府93年7月6日高市府都二字第0930035914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異議案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馮委員正民、李委員素馨、洪委員啟東、黃委員德治、吳委員萬順(接任張前委員元旭)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馮委員正民擔任召集人。復於93年7月30日、94年4月29日及94年10月26日召開3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及二-(一)內有關「公辦市地重劃方式」乙語,為保留彈性,請修正為「市地重劃方式」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高雄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案前經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及經高雄市政府研提處理情形(如附件一、二),其中有關整體發展、土地使用及交通運輸、計畫書修正事項、計畫書應加強補充說明事項等之審查意見,業經納入高雄市政府94年10月3日高市府都二字第0940048877號函送修正主要計畫書、圖內,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原則准照該府上開號函送修正主要計畫書、圖通過。
- 一、變更內容明細表:本案經高雄市政府前開號函送計畫書重新修正變更內容明細表(詳附表)。
- 二、開發方式及後續辦理程序:
(一)擬以開發許可方式辦理部分(即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相關規定辦理)(唐榮公司及高都汽車所有土地):本案請高雄市政府及申請人依下列各點意見辦理,檢具相關資料送部,再交由本專案小組繼續審查。其中有關唐榮公司所有土地部分,若於本會審決紀錄文到1年內未能依照辦理者,建議改以公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並應依審查意見二-(二)辦理市地重劃後,再行報部核定。
1、公共設施用地負擔比例:本案變更後公共設施用地負擔比例依計畫書載明,係依高雄市政府87年1月12日發布實施之「修正『擴大及變更高雄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後公共設施用地及其他都市發展用地負擔比例規定案」辦理,其負擔比例至少為32%,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第11點「本規範規定事項,如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自治條例或各該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書另有規定者,或其屬配合國家重大建設者,得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就實際情形審決之,不適用本規範全部或一部之規定。」規定,建議同意依高雄市政府意見辦理。
2、本案應由申請人先行提出整體開發計畫及財務計畫,併同納入變更主要計畫書內規定,供審議參考。
3、本案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附帶條件規定,申請人應於主要計畫核定前,與高雄市政府簽定協議書,同意依上開附帶條件規定,具結保證依核定計畫書、圖有關規定辦理,並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4、其餘「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有關內容,請高雄市政府於細部計畫核定前檢討辦理之。
(二)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部分:有關本計畫範圍部分地區內難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有關規定辦理者,經高雄市政府94年4月11日高市府都二字第0940017250號函說明改以採公辦重劃方式辦理部分,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以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1、請高雄市政府於高雄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高雄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3、配套措施及辦理程序:
(1)有關都市計畫變更,擬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於變更主要計畫草案經本部都委會審定後,即可依據審定之主要計畫草案,先行辦理擬定細部計畫作業。
(2)於高雄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重劃開發單位即可依據審定之細部計畫草案內容,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請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經審核通過者,由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將審核通過結果函知都市計畫擬定機關。
(3)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接獲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函知市地重劃計畫書審核通過結果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分別依序辦理主要計畫之發布實施、細部計畫之核定及發布實施、市地重劃計畫之核定及公告實施。
(三)市府來函敘明不開發區範圍(變更工業區為住宅區,無須公共設施用地負擔但以降低容積率方式辦理)部分:
本案土地現況為小型工廠林立,屬既有建成區,且曾徵收工程受益費,為維護都市生活環境品質及兼顧地主權益,建請高雄市政府考量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市地重劃、都市更新及其他法令等相關規定,研擬具體可行之開發方式及檢送相關資料送部,再交由本專案小組繼續審查。
(四)容積移轉:本案保存區土地如符合「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相關規定,得依該規定辦理容積移轉。至於該保存區範圍內之零星私有土地,原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因無法以公有土地指配,建議改依「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 三、計畫書應再修正事項:
(一)有關都市防災規劃應將南北向15公尺計畫道路列為救援輔助道路,並加強易致災地區(如愛河渡船頭、特商區及保存區等)之逃生路線、指揮中心與衛生醫療設施等之檢討規劃。
(二)有關本案開發後基地本身與週邊停車位供需情形,請於計畫書補充敘明。如有不足部分,請研提改善措施。
(三)本案同一公共設施用地擬以不同開發方式取得之理由及其公平性問題,請於計畫書補充敘明。
(四)計畫書第32頁,臨接愛河之住宅區開發構想著色如有錯誤,請配合修正。
(五)計畫書第44頁,變更編號位置示意圖變8、變27及變40等案,與變更內容明細表內容不一致部分,請配合修正。
(六)計畫書第57頁,有關開發方式「惟其實際開發方式之範圍得於擬定細部計畫時微調」乙節,為避免與變更內容明細表內所載開發方式不一致產生疑義,建議刪除。至於開發方式示意圖如有錯誤,請配合變更內容明細表調整修正。
- 四、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94年10月26日建議下列事項:
- 一、本案將本公司所有坐落於國定古蹟「台灣煉瓦會社打狗工場(中都唐榮磚窯廠)」保存區2.1375公頃土地原屬乙種工業區土地,劃出本重劃區範圍,未提該土地工業區變更為保存區後所損失權益之容積率、建蔽率等差額之補償。
- 二、本案本公司所有位於開發許可區土地(中都唐榮磚窯廠),經高雄市政府建議限期本公司於係部計畫公告實施一年內提出開發許可申請,改為限期時間二年內,逾期未提出時則同意由市政府採公辦重劃方式辦理。
- 一、有關建議事項一,查審查意見(二)-4已有參採考量。
- 二、有關建議事項二,查整體開發計畫及財務計畫之研提時間,係訂於本會審決紀錄文到1年內,已相當充裕,所提意見未便採納。
- 五、後續辦理事項:
(一)本案如經本會審定後,有關計畫內容高雄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至於高雄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如涉及主要計畫變更者,應再提會討論。
(二)為塑造愛河旁土地都市景觀及公共活動空間,如無法於主要計畫規劃完整連續之公園綠地空間,請於細部計畫檢討規劃或增訂住宅區退縮建築規定,以提供適當公共性開放空間。至於臨接古蹟保存區之特定商業專用區應有適當之緩衝空間,請市府於細部計畫檢討考量。
(三)本案如有生產中之工廠申請變更工業區者,雇主在歇業或完成遷廠前,應先行依勞動基準法相關法令及勞動契約有關規定妥善處理,以維從業員工權益。
(四)本案工業區變更如經環境現況調查結果,具土壤污染、地下水污染或廢棄物污染者,其處理方式應納入環境影響評估與都市計畫變更書件規定。
(五)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資適法。
(六)有關高雄市政府補充之重劃可行性評估文件,經討論後原則可行,惟該評估文件內部分計算方式似有錯誤,如有納入後續擬定重劃計畫書之必要者,屆時應依現行法令相關規定,妥予修正。
- 六、建議事項:本案因中華路及九如路之道路交通服務水準較低,未來本計畫開發後應有適當之交通改善計畫(如大眾運輸規劃),以為因應。
附表高雄市政府94年10月3日高市府都二字第0940048877號函送修正主要計畫書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位置面積(公頃)變更前變更後變更理由開發方式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屬「工二十六」、「工二十七」及「工二十八」之工業區範圍內16.2123工業區住宅區配合鄰近地區都市發展趨勢、將工業區大部份變更為住宅區。
市地重劃本案除應依審查意見二-(二)先行辦理市地重劃後,再核定主要計畫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位於九如三路南北兩側靠近中華二路口的街廓2.8637工業區商業區配合鄰近區域之發展及提供一般商業服務之需求。
市地重劃於四十二期重劃區北面、十全三路南側園道以西之工業區0.2283工業區學校用地(文小)因應中都地區的就學需求。
市地重劃於四十二期重劃區北面、十全三路南側園道以西之工業區0.3305工業區學校用地(文中)因應中都地區的就學需求。
市地重劃十全路南側及四十二期重劃區東北隅與市政府博愛職技訓練中心相鄰部份0.5546工業區機關用地為市政府博愛職技訓練中心現況地形的完整,劃設機關用地、並藉此調整職訓中心曲折地界,促進土地易於利用。
市地重劃位於本計畫區南北向正中央地帶1.2154工業區園道用地與美術館園區30公尺寬園道相銜接,構成完整之交通路網。
市地重劃於公三十二南北兩側沿同盟路內側規劃及區內分布規劃4.1365工業區公園用地為構築本計畫區之特色,強化開放空間兼顧居住環境品質,爰集中於同盟路乙側劃設公園用地。
市地重劃編號位置面積(公頃)變更前變更後變更理由開發方式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中華二路西側平行方向及九如三路北側東西向平行道路0.6069工業區道路用地為改善計畫區及第四十二期重劃區區域內道路機能、分別增加劃設南北向及東西向15公尺寬聯外道路。
市地重劃本案除應依審查意見二-(二)先行辦理市地重劃後,再核定主要計畫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九如三路北邊,園道西側(第四十二期市地重劃區)0.2032住宅區學校用地(文中)為配合中都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後的就學人口需要。
市地重劃九如三路北側第四十二期重劃區範圍內(第四十二期市地重劃區)0.4512住宅區道路用地配合15公尺寬主要道路之規劃。
市地重劃區域範圍內南北向正中央地帶(第四十二期市地重劃區)0.6175住宅區園道用地配合內惟埤文化園區內30公尺道路系統串接,於計畫區內規劃南北向30公尺寬園道。
市地重劃範圍內東北隅右側(第四十二期市地重劃區)0.3192住宅區公園用地依照市都委會決議:為避免畸零地產生,於不同開發區界劃設小型公共設施,變更住宅區為「公園用地」。
市地重劃十全路南邊與博愛職訓中心、即範圍內東北角(第四十二期市地重劃區)0.0247住宅區機關用地為機關用地地界完整及避免畸零地產生,將原住宅區變更為「機關用地」市地重劃編號位置面積(公頃)變更前變更後變更理由開發方式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九如三路北邊靠、範圍內東隅(第四十二期市地重劃區)0.5201公園用地住宅區因應整體規劃及為維持本計畫區土地分配比例不變原則。
市地重劃本案除應依審查意見二-(二)先行辦理市地重劃後,再核定主要計畫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九如三路北邊靠、範圍內東隅(第四十二期市地重劃區)0.0400公園用地道路用地配合15公尺計畫道路之劃設市地重劃第一、二計畫區內原都市計畫出入性道路1.2415道路用地住宅區配合本計畫道路系統的調整。
市地重劃中華路西側九如三路北側0.1135道路用地商業區配合商業區之整體規劃,變更道路用地為商業區市地重劃十全路南邊與博愛職訓中心現況相鄰0.1105道路用地機關用地為使機關用地地形方正並配合調整道路系統,變更道路用地為機關用地。
市地重劃計畫區範圍內分佈於園道兩側0.3164道路用地公園用地配合本計畫道路系統及公共設施區位的調整。
市地重劃第一、二計畫區及第四十二期重劃區範圍內南北向正中央地帶0.3648道路用地園道用地配合內惟埤文化園區30公尺道路系統串接,於計畫區正中央地帶新劃設南北向30公尺寬園道。
市地重劃於十全三路與九如三路之間、三十公尺寬園道西側0.0680道路用地學校用地(文中)因應中都計畫人口就學需要,變更原10公尺道路為學校用地。
市地重劃編號位置面積(公頃)變更前變更後變更理由開發方式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於十全三路與九如三路之間、三十公尺寬園道西側0.0156道路用地學校用地(文小)因應中都計畫人口就學需要,變更原10公尺道路為學校用地。
市地重劃本案除應依審查意見二-(二)先行辦理市地重劃,再核定主要計畫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十全路南邊靠近博愛職訓中心0.0181綠地用地道路用地配合南北向15公尺計畫道路之劃設。
市地重劃十全路南邊與博愛職訓中心相鄰0.0056綠地用地機關用地為市政府博愛職技訓練中心現況地形的完整,劃設機關用地、並藉此調整職訓中心曲折地界。
市地重劃於四十二期重劃區北面、十全三路南側園道以西之工業區1.5855工業區學校用地(文小)因應中都地區的就學需求。
撥用建議照案通過。
於四十二期重劃區北面、十全三路南側園道以西之工業區0.7172工業區學校用地(文中)因應中都地區的就學需求。
撥用建議照案通過。
位於本計畫區南北向正中央地帶0.0188工業區園道用地與美術館園區30公尺寬園道相銜接,構成完整之交通路網。
撥用建議照案通過。
於公三十二南北兩側沿同盟路內側規劃及區內分布規劃1.0931工業區公園用地為構築本計畫區之特色,強化開放空間兼顧居住環境品質,爰集中於同盟路乙側劃設公園用地。
撥用建議照案通過。
編號位置面積(公頃)變更前變更後變更理由開發方式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九如三路南側,園道西側,中華橫路北側、即「工二十八」西半部。
5.3178工業區特定商業專用區配合愛河周邊區域之發展及提供商業服務之需求。
開發許可
- 一、本案應依審查意見二-(一)補充相關資料後,再交由專案小組審查。
- 二、惟本會審決紀錄文到1年內未能依前項意見辦理者,建議改以公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並應依審查意見二-(二)辦理市地重劃後,再行報部核定,其餘准予通過。
於四十二期重劃區北面、十全三路南側園道以西之工業區0.9925工業區學校用地(文小)因應中都地區的就學需求。
開發許可於四十二期重劃區北面、十全三路南側園道以西之工業區1.5560工業區學校用地(文中)因應中都地區的就學需求。
開發許可位於本計畫區南北向正中央地帶0.3446工業區園道用地與美術館園區30公尺寬園道相銜接,構成完整之交通路網。
開發許可於公三十二南北兩側沿同盟路內側規劃及區內分布規劃2.9272工業區公園用地為構築本計畫區之特色,強化開放空間兼顧居住環境品質,爰集中於同盟路乙側劃設公園用地。
開發許可九如三路南側,園道西側,中華橫路北側1.1295道路用地特定商業專用區配合特定商業專用區之整體規劃,變更道路用地為特定商業專用區。
開發許可同盟路東側與十全路西南側0.5155道路用地公園用地配合本計畫道路系統及公共設施區位的調整。
開發許可編號位置面積(公頃)變更前變更後變更理由開發方式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九如三路與中華橫路間0.0970道路用地園道用地配合內惟埤文化園區30公尺道路系統串接,於計畫區正中央地帶新劃設南北向30公尺寬園道。
開發許可同本表編號29至35案審查意見。
於十全三路與九如三路之間、三十公尺寬園道西側0.1216道路用地學校用地(文中)因應中都計畫人口就學需要,變更原10公尺道路為學校用地。
開發許可於十全三路與九如三路之間、三十公尺寬園道西側0.4642道路用地學校用地(文小)因應中都計畫人口就學需要,變更原10公尺道路為學校用地。
開發許可九如三路南側,園道西側(高都汽車,三民區中都段三小段32、33、43、43-1等地號土地)0.3803工業區特定商業專用區配合鄰近區域之發展及提供商業服務之需求。(依地籍界線變更)開發許可(採代金方式辦理)本案應依審查意見二-(一)補充相關資料後,再交由專案小組審查。
原屬「工二十八」「工二十九」之工業區範圍內4.8783工業區住宅區配合鄰近地區都市發展趨勢、將工業區大部份變更為住宅區。
不負擔採調降容積率方式辦理本案除應依審查意見二-(三)補充相關資料後,再交由專案小組審查。
區域內西南角落屬唐榮公司舊磚窯廠位置(三民區中都段3小段17、92-2、94等三筆地號)2.1791工業區保存區配合內政部已將唐榮公司舊磚窯廠及紅樓等具有文化古蹟保存價值之建物公告為國定古蹟,爰配合變更工業區為保存區。(依地籍界線變更)-本案除得依審查意見二-(四)辦理外,其餘准予通過。
附件一高雄市政府94年4月11日高市府都二字第0940017250號函對本會專案小組93.7.30第1次會議審查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高雄市政府處理情形本案請高雄市政府依左列各點補充說明資料(必要時請重新修正主要計畫書、圖)到署後,再召開第二次專案小組會議。
(一)整體發展:請補充本計畫區土地權屬分布、發展潛力與限制條件、本計畫區整體發展構想示意圖、周邊重大建設計畫示意圖、臨愛河周邊地區都市景觀風貌及發展構想,以及本計畫區與高雄市整體發展之關係,以瞭解整體規劃方向與實質計畫內容之關係。
本案主要係依據本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空間發展構想,配合愛河沿岸遊憩之帶狀發展及周邊地區發展(內惟埤文化園區、凹子底新行政中心等),並依本市都委會歷次審(研)議決議,進行整體規劃。
依據專案小組之決議,其補充說明如下:
1.計畫區土地權屬分佈詳附件第3-4頁。
2.計畫區發展潛力與限制條件詳附件第7頁。
3.計畫區周邊重大建設計畫及示意圖詳附件第4-6頁。
4.本計畫區與高雄市整體發展之關係詳附件第2-3頁。
5.臨愛河周邊地區都市景觀風貌及計畫區整體發展構想發展構想詳如附件第8-12頁。
(二)土地使用及交通運輸:
1、為釐清本計畫公園綠地分布不均、商業區全部劃設於計畫區南側、道路系統調整及公園綠地是否需沿愛河河段連續劃設等事項,請補充說明本案土地使用規劃配置原則。
1.本案公園公共設施之配置,主要係配合愛河沿岸遊憩之帶狀發展,並依本市都委會審議之決議,集中配置公園綠地於愛河乙側。
2.特商區之劃設,主要係為配合計畫區西側愛河遊憩資源及休憩商業之發展、唐榮開發商業區意願及依本市都委會歷年研(審)議之決議,依其土地權屬完整予以劃設。
3.道路系統調整部分,係考量毗鄰建成區已完成開闢道路銜接問題,依本市都委會歷年研(審)議之決議予以規劃。
4.上開說明詳附件第13-14頁所示。
2、本案各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應於主要計畫書增列其劃設目的、使用性質及使用強度等原則性相關說明,以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至於相關交通影響分析(道路交通狀況、交通服務水準、交通瓶頸所在、交通改善措施),併請補充敘明。
1.計畫區內各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劃設目的、使用性質及使用強度等原則性相關性說明詳附件第13-14頁所示。
2.交通影響分析詳附件第15-17頁所示。
3、高雄市政府文化局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本部(民政司)核定之古蹟保存範圍略大配合內政部94年3月8日台內民字第09400029433號函公告「臺灣煉瓦會社於主要計畫圖所劃之保存區範圍,建議應配合調整擴大保存區範圍乙節,同意依照辦理。
打狗工場(中都唐榮磚窯場)」國定古蹟範圍(本市三民區中都段3小段17、92-2、94地號),依地籍界線調整保存區範圍,詳附件第21頁所示。
(三)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相關規定(高雄市政府處理情形詳附表一):
1、公共設施用地負擔比例:本案變更後公共設施用地負擔比例依計畫書載明,係依高雄市政府八十七年一月十二日發布實施之「修正『擴大及變更高雄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後公共設施用地及其他都市發展用地負擔比例規定案」辦理,除第四計畫區免公共設施負擔,以降低容積率方式辦理外,其負擔比例至少為32%,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第十一點「本規範規定事項,如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自治條例或各該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書另有規定者,或其屬配合國家重大建設者,得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就實際情形審決之,不適用本規範全部或一部之規定。
」規定,建議同意依高雄市政府意見辦理。
2、有關「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附帶條件規定「申請個案變更或通盤檢討建議變更工業區,申請人應於主要計畫核定前,與當地地方政府簽定協議書,同意下列事項,並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如何處理乙節,建請高雄市政府依下列二點擇一辦理。
(1)有關前述「擴大及變更高雄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計畫書中如已有排除前開審議規範附帶條件適用之規定者,請高雄市政府查明後正式行文敘明後,主要計畫書得免依該附帶條件規定辦理。
(2)本案建議比照本會八十八年十二月七日第四七六次會議審議台北市政府報部核定之「南港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涉及工業區變更之決議文「一、原則同意變更。二、本案應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有關規定辦理後,主要計畫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1.本案原係由申請人依規定提出工業區變更案件,因無法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提出遷廠計畫,案經本府93.9.17及93.11.17邀相關單位及申請人協商,並經本府93.12.14高市府都二字第0930063439號函復申請人,確定本案無法續由申請人辦理本案。其計畫書草案原採市地重劃整體開發地區,則由本府採公辦重劃方式辦理。
2.本案擬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地區,本府重劃可行評估報告文件詳附件附錄1。
論,細部計畫得先行依法定程序併同辦理。在未依上開規定辦理前,則維持原計畫。」辦理。
3、其餘「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有關內容,請高雄市政府於細部計畫核定前檢討辦理之。至於本計畫範圍內如有工業區因現有工廠零星分布,難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有關規定辦理者,可透過區段徵收、市地重劃及都市更新方式強制辦理。
(四)計畫書修正事項:
1、主要計畫書、圖內容如有包括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細部計畫書圖應表明事項者,應配合修正主要計畫書、圖,以資適法。另計畫書應請配合變更內容明細表,增列各別變更案之變更位置示意圖,以資明確。
將依決議,配合於主要計畫書內修正,並增列主要計畫變更案之變更位置示意圖。
2、計畫書第四七頁有關遷廠計畫書之規定與「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之規定牴觸,且非屬主要計畫層次必須審查事項,建議予以刪除。
將依決議,配合於原主要計畫書內刪除遷廠計畫之規定(第45-47頁)。
3、本案開發方式包括市地重劃、開發許可、撥用、免公共設施負擔(降低容積率)及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有關規定辦理,請以示意圖明確標示採行各不同開發方式之地區範圍。至於擬以市地重劃方式之地區,並應檢附高雄市政府地政局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
1.本案市地重劃、開發許可、撥用、免公共設施負擔(降低容積率)等不同開發方式之範圍,詳附件第18頁開發範圍示意圖。
2.本案擬以公辦市地重劃方式辦理地區,本府重劃可行評估報告文件詳附件附件附錄1。
4、請參照「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補充都市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都市防災檢討規劃內容。
建議於本案擬定細部計畫時,依規定於細部計畫書內補充都市防災等檢討規劃內容。
5、請補充各開發方式之實施進度,以利本案能有計畫發展。
有關本案開發方式之實施進度,擬於徵詢本府相關單位提供後,再納入細部計畫說明書內。
(五)後續辦理程序:本案因細部計畫尚未擬定,為避免爾後衍生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有關核發建築執照疑義,建議應俟高雄市都委會審定個別開發基地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
-註:表內附件係指高雄市政府94年4月11日高市府都二字第0940017250號函送附件(略)附表一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處理情形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高雄市政府處理情形
- 一、法令依據本規範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一之一、適用範圍(一)符合內政部訂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三十條規定,依法檢討結果確已不適合繼續作工業使用者。
(二)都市計畫區內極易造成污染及危害公共安全之工廠,經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應予搬遷者。
(三)其他為配合都市發展、經濟發展需要所作之必要變更。
本案適用(一)、(三)之原則。
- 二、辦理程序(一)通盤檢討1.各地區都市計畫擬定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定期通盤檢討時,應先全面清查工業區土地利用現況及設廠情形,會同工業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三十條規定辦理。
2.經檢討結果如屬必要之工業區,不得辦理變更作為其他使用,並應由該管地方政府訂定整體開發利用、更新計畫,繼續作工業使用,必要時並得依法變更工業區之種類、使用性質,以促進其利用。
(二)個案變更1.都市計畫區內極易造成污染及危害公共安全之工廠,經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應予搬遷者,其遷廠後之舊址工業區土地,除依法變更為其他種類之工業區,繼續作工業使用外,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迅行變更為其他適當之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
2.申請人擬興辦之事業,合於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規定,並有具體可行之財務及實施計畫者,免依本部七十四年九月十九日台(七十四)內營字第三二八四七七號函規定程序報核,但其擬興辦之事業,依規定須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應先徵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辦理。
- 一、本案屬本府八十五年十一月一日公告實施之本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計畫書規定視為主要計畫通盤檢討延續辦理之案件。並經簽會本府工業主管機關意見,提經85.6.28本市都委會第一九七次會議研決:「原則同意其整體開發構想…,其回饋負擔比例依本市通案規定辦理。
」
- 二、本案爰依前開規定,循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變更。
- 三、工業區變更之基本要件(一)變更都市計畫工業區為非工業使用時,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應先徵詢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工業主管機關意見後,始得依法定程序辦理
- 一、本案前經簽會本府工業主管機關意見,並提經多次本市都委會及85.6.28該會第一九七次會議決議。
(二)生產中之合法工廠,申請個案變更或通盤檢討建議變更都市計畫,其興辦工業人應於都市計畫報請核定時,檢具註銷工廠登記之證明文件或經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工業主管機關核定之「遷廠計畫書」。其遷廠計畫書所訂遷廠期程,並應納入計畫書規定之。
(三)生產中之工廠申請變更工業區者,雇主在歇業或完成遷廠前,應先行依勞動基準法相關法令及勞動契約有關規定妥善處理,以維從業員工權益。
(四)為確保工業區變更使用後之都市環境品質,申請人應自行留設及興闢區內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並自願分攤區外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及興闢費用,並列入主要計畫書及細部計畫書規定。
(五)工業區變更依法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者,環境影響評估與都市計畫變更應採併行審查,並於各該都市計畫變更案報請核定時,應檢附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相關書件。
(六)環境現況調查結果,具土壤污染、地下水污染或廢棄物污染者,其處理方式應納入環境影響評估與都市計畫變更書件規定。
:「原則同意其整體開發構想。」,爰循法定程序辦理變更。
- 二、有關遷廠計畫部分,本計畫區內約存有四十一家生產中合法工廠,其中三十一家之員工人數小於十人,屬小型之工廠,故整合提出遷廠計畫之實務操作仍有困難,該部分依92.3.13本市都委會第二八一次會議決議,為利本計畫區之整體發展,原公展草案剔除於計畫範圍外之工業區仍納入計畫範圍內變更為住宅區,其需提出遷廠計畫地區,俟變更後開發前,經本府核定遷廠計畫,再行辦理土地開發。
- 三、有關申請人自行留設興闢區內公共設施用地部分,因本案擬採市地重劃整體開發部分,係依全市通案負擔規定計算公共設施用地後,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規定辦理開發,該部分未來將依相關規定辦理。
- 四、環評部分,本案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前於87.12.14提經本府環保局審查通過在案。
- 四、工業區檢討變更原則(一)上位計畫之指導工業區面積之變更,應參考各該區域計畫之指導,依工業種類及工業密度為準,核實計算,並應依據各該都市計畫工業區土地利用現況及設廠情形清查結果辦理。
(二)區位1.工業區之區位,因都市發展結構之改變,對社區生活環境發生不良影響者,或較適宜作為其他使用且不妨礙鄰近土地使用者,得予變更作為其他使用分區。
- 一、本案業依上開原則,就現有土地利用現況及工廠之分布情形檢討規劃(詳計畫書第46頁及附表所示)。
- 二、區位部分,計畫區內工廠大多為小型工廠,現多為閒置空地,計畫區周邊毗鄰已發展之住、商地區,故本案歷經本市都委會多次審(研)議,同意本案2.經檢討結果,未整體開發完成之不適用工業區內舊有聚落,非屬違規使用之建築基地面積達一公頃,人口已達二百人,居住密度每公頃二百人以上,且能規劃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者,得檢討變更為住宅區。
3.工業區內完整街廓實際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基地面積已達各該街廓面積百分之七十以上,且變更用途後,對鄰近土地使用無妨礙者,得劃設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住宅區。
4.夾雜於住宅區或商業區內之工業區土地,經檢討結果,不適於繼續作工業使用者,得配合毗鄰使用分區,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
5.本規範訂定實施之前,工業區內已興建完成之完整建築基地,現況已作住宅、商業或其他使用,且計算變更用途後,其現有建築結構、樓板荷重、消防設備、通道、停車空間等項,均符合建築法、消防法、建築技術規則等規定,並對鄰近土地使用無妨礙者,得檢討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其他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
(三)總量管制1.變更工業區為住宅區者,不得違反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有關住宅區檢討標準之規定。
2.變更工業區為商業區者,不得違反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有關商業區檢討標準之規定。
(四)編定工業區之檢討1.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工業區,經工業主管機關依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編定為工業區者,在未經工業主管機關公告解除前,不得變更使用。
2.編定工業區如有違反原核定計畫使用之情事者,工業主管機關應依前揭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五)檢討變更之優先次序同一都市計畫區內如有一處以上之工業區檢討變更者,應考量各該都市計畫區計畫人口實際所需住宅區、商業區總量之前提下,就其變更後之使用性質、區位、面積規模、捐贈土地面積、交通狀況、水源供應、排水系統、電力等公共設施、公用設備之配合條件,由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時擇優評定之。
變更構想並循法定程序辦理變更。
- 三、總量管制部分,預估本市未來二十五年(即民國一一九年)之預估計畫人口約為一八○萬人(現為一五○萬人)人口成長雖趨緩,惟人口仍有小幅成長,故本案配合劃設約三十.七九公頃住宅區,以應發展所需。目前全市商業區佔全市都市發展用地比例約為九%,未達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上限規定,故考量地區及閭鄰需要,劃設約九.九公頃商業區。
- 五、申請個案變更或通盤檢討建議變更工業區之附帶條件引言申請個案變更或通盤檢討建議變更工業區,申請人應於主要計畫核定前,與當地地方政府簽定協議書,同意下列事
- 一、本案變更負擔部分,係申請人依本市府八十五年十一月一日公告實施之本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計項,並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一)依本審議規範規定自願捐贈工業區變更後一定面積比例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可供建築用地或提供一定金額之捐獻代金予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縣轄市公所。但因情形特殊,經申請人與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協議,報經該管都市計畫委員會同意者,得以分期方式繳納,並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
(二)通盤檢討建議變更之工業區,得於通盤檢討主要計畫變更審定後,由申請人併同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配置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並自行整體規劃、開發及建設,必要時由當地地方政府擬定之。
(三)自願捐贈土地或捐獻代金作整體規劃開發者,工業區變更後區內全部公共設施用地之建設費及樁位測定費,均應由開發者自行負擔,以符「社會成本內部化」原則。
(四)應由申請人先行提出整體開發計畫及財務計畫,併同納入變更主要計畫書內規定,供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之參考。
(五)未依計畫書規定之遷廠期程、實施進度及協議書辦理者,由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查明,並於一年內依法定程序檢討變更恢復原計畫為工業區,其土地權利關係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異議。
畫書規定,整合全區土地面積及所有權人均過半數以上同意,依本市通案負擔規定辦理。
- 二、本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範圍,未來將依重劃實施辦法相關規定辦理,並無自願捐贈土地或代金及簽訂協議書問題。另本案開發許可範圍,依92.3.13本市都委會第二八一次審議決議,比照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之開發許可流程辦理,未來將俟開發許可經本府審議通過後,再辦理協議書簽訂事宜。
- 六、許可條件(一)申請個案變更或通盤檢討建議變更都市計畫工業區,除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者外,應提供捐贈土地,及自行留設區內所需公共設施,不得低於附表之規定。
但因實施都市更新而變更者,或通盤檢討變更基地面積過於狹小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二)前款因實施都市更新而變更者,應提供適當之公益設施,其面積由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決。公益設施樓地板面積除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不予計算容積外,地方主管機關不得再依同項第五款規定給予容積獎勵。
(三)第一款通盤檢討變更基地面積過於狹小情形特殊者,其應提供公益設施比例或繳交代金金額,由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決之。
本案之變更負擔係依本市通案負擔規定計算辦理。
- 七、開發方式(一)區段徵收通盤檢討建議變更工業區為住宅區或商業區,擬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整體開發者,應先會同當地地政機關評估可行性。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比例,依土地徵收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二)自願捐贈土地1.按本規範許可條件所訂自願捐贈土地比例,捐贈可供建築用地予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
- 一、本案開發方式依92.3.13本市都委會第二八一次會議決議係採市地重劃、開發許可(唐榮公司土地)及撥用(國公有土地)等多元方式辦理開發。
鎮、市)公所為原則。
2.自行留設作為區內必要性之公共設施用地,由開發者自行興建、管理及維護,土地所有權得仍屬原土地所有權人。
前揭公共設施用地,如擬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之規定作多目標使用時,以供作非營業性之公共使用者為限,其項目並應於都市計畫書中敘明。
3.申請人同意不以申請開發範圍內公有土地抵充及優先指配依本規範規定提供之公共設施及公共設備用地,以及確實依本規範所訂附帶條件及許可條件辦理者,得採自辦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三)自願捐獻代金1.依附表自願捐贈之可供建築用地,得經當地地方政府同意,改以自願捐獻代金方式折算繳納,以利整體規劃使用。
2.依附表自願捐贈可供建築用地,但現況確無法捐贈者,得改以自願捐獻代金方式折算繳納。
3.前二目自願捐獻代金,應按工業區變更後毗鄰地價區段使用性質相同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加百分之四十計算。但當地地方政府已另訂代金捐獻相關規定,且其捐獻數額不低於上述規定者,從其規定辦理。
4.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另行訂定代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並成立專戶,專供當地都市建設之用。
(四)其他依本規範檢討變更為特定專用區者,除各該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已訂有設置管理辦法、審核要點或審議規範,從其規定辦理者外,由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視實際狀況審決之。
- 二、至於本案市地重劃及開發許可整體開發範圍,未來將依重劃實施辦法及本府之開發許可相關規定辦理。
- 八、配合措施(一)自願捐獻之可供建築用地,應為完整可供建築之土地。
(二)計畫容納人口應依每人五十平方公尺住宅樓地板面積,每四人為一戶之計算標準,並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之規定,配置各項必要公共設施用地。
(三)依院頒「改善停車問題方案」之規定,計算未來計畫區內居住人口或服務人口使用之車輛預估數之○‧二倍,規劃公共停車場或設置供公眾使用之公共停車空間。
(四)變更工業區為住宅區、商業區或其他使用或特定專用區者,應配合地區需要,配置各項必要公共設施,以改善都市生活環境。
(五)變更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該管地方政府地政機關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六條及有關規定,核實調整地價。
- 一、本案公共設施用地部分,業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之規定,依計畫容納人口數配置必要公共設施用地(詳主要計畫說明書第四十頁)。
- 二、停車需求部分,原計畫草案已於特定商業區周邊規劃停車場用地,依92.3.13本市都委會第二八一次大會,為集中公共設施於愛河沿岸地帶,決議:「停車場用地一併調整劃設為公園、綠地。」,故停車需求,於細部計畫擬定時,再予規定公園用地得依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辦法規定辦理。
- 九、工業區遷廠計畫書之格式,由經濟部邀集直轄市、縣(市)政府統一訂定之。-
- 十、申請人申請工業區變更為非工業使用案件除應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外,並應檢具下列書件,交由該管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徵詢該管工業主管機關意見後,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或審議之參考:
(一)土地變更使用同意書(並註明擬變更用途)。
(二)土地變更範圍之全部地籍圖謄本、土地清冊、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套繪圖。
(三)未來之開發使用計畫。
(四)工廠登記證影本。
(五)申請範圍內工廠搬遷或註銷意願書。
未開發之工業區或已完成遷廠或停止生產並已註銷工廠登記之工業區申請變更者,無需檢送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書件。
- 一、本案申請人業依本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計畫書規定,檢附計畫區內土地面積、所有權人過半數以上之同意書及地籍相關資料供變更或審議之參考。
- 二、有關遷廠計畫部分,申請人於協調整合上仍有困難,仍無法整合所有合法工廠提出遷廠計畫或註銷意願書,依92.3.13本市都委會第281次會議審議,為利本計畫區之整體發展,避免變更後住宅區內仍毗鄰零星工業區,仍決議將原公展剔除於計畫範圍外之工業區(有合法工廠部分)納入計畫範圍內變更為住宅區,其需提出遷廠計畫部分,俟變更後開發前,經本府核定遷廠計畫,再行辦理土地開發。
十一、本規範規定事項,如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自治條例或各該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書另有規定者,或其屬配合國家重大建設者,得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就實際情形審決之,不適用本規範全部或一部之規定。若仍有未規定事項,仍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之決議為準。
本案工業區變更因涉遷廠計畫之協調及核定,實務操作仍有困難,致本地區都市計畫延宕多年。為避免產生變更後住宅區毗鄰零星工業區,產生蛙躍式發展,建議依92.3.13本市都委會之審議決議,都市計畫部分先行辦理變更,遷廠計畫部分俟重劃開發前,依本案計畫書所訂機制,完成遷廠計畫之核定或提本市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後免提遷廠計畫。
附件二高雄市政府94年10月3日高市府都二字第0940048877號函對本會專案小組94.4.29第2次會議審查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94.4.29第2次專案小組意見高雄市政府處理情形(一)本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審查意見:有關整體發展、土地使用及交通運輸、計畫書修正事項等審查意見,業經高雄市政府94年4月11日高市府都二字第0940017250號函附資料補充說明(如附件一)(略),請適度納入計畫書敘明。
業依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納入計畫書草案)敘明。
(二)土地使用計畫:除下列各點請高雄市政府補充相關說明納入計畫書敘明外,其餘原則同意准照該府94年4月11日高市府都二字第0940017250號函送修正主要計畫圖通過。
1、有關特定商業專用區在本計畫區所扮演之功能定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構想及其與古蹟保存區之發展關係,請補充說明。
本計畫特定商業專用區劃設之機能,主要係為活化並延續愛河五期、唐榮國定古蹟之文化商業休憩活動,建立東西向休憩活動軸線,向東延續與30米園道銜接,及兼顧原地主之開發意願。其與古蹟保存區之發展關係、分區管制構想詳附件1所示。(略)2、為塑造愛河旁土地都市景觀及公共活動空間,如無法於主要計畫規劃完整連續之公園綠地空間,請於細部計畫檢討規劃或增訂住宅區退縮建築規定,以提供適當公共性開放空間。
依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於擬定細部計畫時,考量退縮建築相關管制事項。
3、本案請依高雄市政府94年4月11日高市府都二字第0940017250號函送修正主要計畫圖,配合重要發展課題、不同之開發方式及分期分區開發構想等,重新修正變更內容明細表,以利審查。
業依審查意見修正變更內容明細表,詳計畫書(草案)第38-43頁。
(三)開發方式:
1、擬以開發許可方式辦理者(即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相關規定辦理)(唐榮公司所有土地),請依下列各點辦理:
(1)公共設施用地負擔比例:本案變更後公共設施用地負擔比例依計畫書載明,係依高雄市政府87年1月12日發布實施之「修正『擴大及變更高雄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後公共設施用地及其他都市發展用地負擔比例規定案」辦理,其負擔比例至少為32%,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第11點「本規範規定事項,如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自治條例或各該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書另有規定者,或其屬配合國家重大建設者,得經1.本計畫區以開發許可方式辦理地區(唐榮公司土地範圍),依本府原提經本市都委會審議通過報內政部核定之主要計畫書草案,其開發申請方式作業流程及協議書之訂定,係比照「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特定區開發許可審議規範」之規定辦理。
2.為利該開發許可地區之辦理進度掌控,案經本府93.11.16研商,係建議限期唐榮公司於細部計畫公告實施一年內提出開發許可申請,逾期未提出時則同意由本府採公辦重劃方式辦理,以保留開發彈性。
3.故開發許可範圍,建請同意依上開方式辦理。
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就實際情形審決之,不適用本規範全部或一部之規定。」規定,建議同意依高雄市政府意見辦理。
(2)本案應由申請人先行提出整體開發計畫及財務計畫,併同納入變更主要計畫書內規定,供審議參考。
(3)本案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附帶條件規定,申請人應於主要計畫核定前,與高雄市政府簽定協議書,同意依上開附帶條件規定,具結保證依核定計畫書、圖有關規定辦理,並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4)其餘「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有關內容,請高雄市政府於細部計畫核定前檢討辦理之。
(5)本案如無法依照前開審查意見辦理者,是否改以納入公辦市地重劃範圍內整體開發,下次會議邀請唐榮公司派員列席,繼續討論。
2、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部分:有關本計畫範圍部分地區內難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有關規定辦理者,經高雄市政府94年4月11日高市府都二字第0940017250號函說明改以採公辦重劃方式辦理部分,除應檢附當地市地重劃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以供各級都委會審議外,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以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1)請高雄市政府於高雄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高雄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本案擬採公辦市地重劃方式部分,本府重劃可行評估文件詳附件2所示。(略)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3)配套措施及辦理程序:
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於變更主要計畫草案經本部都委會審定後,即可依據審定之主要計畫草案,先行辦理擬定細部計畫作業。
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重劃開發單位即可依據審定之細部計畫草案內容,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請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經審核通過者,由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將審核通過結果函知都市計畫擬定機關。
劃主管機關函知市地重劃計畫書審核通過結果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分別依序辦理主要計畫之發布實施、細部計畫之核定及發布實施、市地重劃計畫之核定及公告實施。
3、市府來函敘明不開發區範圍(變更工業區為住宅區,無須公共設施用地負擔但以降低容積率方式辦理)部分:本案處理方式是否得排除「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有關規定,或應改以都市更新或其他開發方式辦理,請市府再檢討補充說明,下次會議繼續討論。
1.本案不開發區現仍存有10餘家零星分布之小型生產中合法工廠,現階段提出遷廠計畫確有實務上之困難,依94.4.11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審議結論:「本計畫範圍內如有工業區因現有工廠零星分布,難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有關規定辦理者,可透過區段徵收、市地重劃及都市更新方式強制辦理」。
2.因不開發區範圍之公共設施用地僅道路用地,並已透過徵收等強制之方式開闢完成,實務上無須再透過強制整體開發方式取得道路用地。故性質上,應可歸屬透過公辦強制方式辦理之地區。
3.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第11點:「本規範規定事項,…得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就實際情形審決之,不適用本規範全部或一部之規定」,建請本案不開發範圍仍同意併同本計畫變更。
(四)計畫書應加強補充說明事項:
1、請參照「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補充都市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都市防災檢討規劃內容。
都市防災計畫業加強補述於主要計畫書內(詳第53-55頁)。
2、請補充各開發方式之實施進度及公共設施用地負擔比例,以利本案能有計畫發展。
1.本案公共設施用地負擔比例,原主要計畫書草案已有列述(詳第59頁)。
2.實施進度業補述於如主要計畫書內(詳第62頁)。
3、請參考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書面意見(如,調整修正計畫內容。
(1)請補充基地開發後(含目標年)之基本假設(包含旅次吸引、車種組成、各車種承載率等)與交通量之指派與計算過程。
(2)報告第15頁基地開發前後道路服務水準評估表,請依下列意見整體重新評估並修正:
89年之調查資料,請依現況調整基年之交通量,並相對調整目標年流量之預測。
盟路、十全路、中華橫路與園道於開發後交通流量不增反大幅減少,似與先驗知識不符,請修正。
發後交通流量不增反大幅減少,服務水準評估卻由A級變為B級,請修正。
(3)請補充未來捷運通車後大眾運輸間接駁之相關構想,並請評估此構想於基地開發後道路服務水準之改善情形。
(4)請補充基地開發後為疏解之替代道路動線規劃(請繪圖說明)。
(5)請補充評估本案開發後基地本身與週邊停車位供需情形。
本案業參考運研所之意見,調整修正主要計畫內容(詳第49-52頁)。
(五)其他建議事項:
1、本案同一公共設施用地以不同開發方式取得,以及部分狹小零星分布之私有土地擬納入跨區市地重劃範圍內等,是否妥適,請市府再檢討。
1.本案公共設施用地以撥用、市地重劃、開發許可等多元開發方式取得,係歷經本市都委會多次專案小組及大會決議辦理,其主要用意在於儘量集中並增加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之質與量,俾提升本地區環境品質。
2.部分狹小零星分布之私有土地擬納入跨區市地重劃範圍(含唐榮國定古蹟範圍內之私有地),除公展期間地主提出陳情異議外,依本市都委會第281次會議決議,係將九如路南側夾雜於唐榮土地間之私有土地納入市地重劃範圍,未來重劃開發時再以公有土地優先指配,以兼顧地主之權益。故該部分建請仍同意依本市都委會之決議辦理,以避免民怨,兼顧其權益。
2、臨接古蹟保存區之特定商業專用區是否應有適當之緩衝空間,請市府檢討考量。
依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於擬定細部計畫時,再檢討訂定相關退縮建築相關管制事項。
3、有關本案土地使用計畫及公共設施負擔比例,市府都市發展局及地政處如有不同意見,請先行協調整合。
本案前經94.5.23及94.6.3本府府內單位整合獲共識,本案都市計畫變更仍依本市通案負擔規定辦理。
(六)後續辦理事項:
1、本案如經本會審定後,有關計畫內容高雄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遵依決議辦理。
2、本案如有生產中之工廠申請變更工業區者,雇主在歇業或完成遷廠前,應先行依勞動基準法相關法令及勞動契約有關規定妥善處理,以維從業員工權益。
遵依決議辦理。
3、本案工業區變更如經環境現況調查結果,具土壤污染、地下水污染或廢棄物污染者,其處理方式應納入環境影響評估與都市計畫變更書件規定。
4、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資適法。
本案環境影響評估部分,其環境影響說明書依本府(環保局)87年12月14日高市環局五字第42699號函業經審查通過,其審查結論業納入計畫書草案附件2,以利後續執行之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