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221-審議事項-["第2案:內政部為東源物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辦理「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部分保護區、綠化步道用地為乙種工業區、綠化步道用地)案」及「擬定林口特定區(原部分保護區、綠化步道
會議紀錄id
MOIO6221
案件id
f8mZxe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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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係東源物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擬將原廠區規劃為「總合物流業」之示範作業廠區,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申請變更原廠區東側毗鄰土地為乙種工業區,業報奉經濟部同意推薦及本部准予辦理個案變更,並業於94年7月28日起至94年8月26日止辦理公開展覽,及於94年8月10日舉辦說明會完竣,爰由本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94年9月30日市二字第0941001281號函報部提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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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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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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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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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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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公開展覽草案通過,並退請本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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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將公開展覽起訖日期、說明會日期與地點、刊登報紙日期與報紙名稱、人民團體反映意見等事項納入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審核摘要表敘明,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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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變更都市計畫機關為「內政部」,請修正主要計畫審核摘要表名稱,刪除「桃園縣」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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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請將本部核准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辦理個案變更之公文影本納入計畫書載明,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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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請將本案開發後之交通影響衝擊評估資料納入計畫書載明,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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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來建築物之開發應避免挖填到綠地與綠化步道用地之土方,其配置並與綠化步道用地保持適當距離;基地週邊之綠地其規劃設計應連貫,以達到綠地留設之目的。綠化步道用地之管制應依林口特定區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不可作為車道及停車場出入口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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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應利用自然地形做好水土保持措施,避免設置過高之擋土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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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考量林口特定區水資源較為缺乏,未來申請開發建築前,用水及用電計畫應先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另為減少因本案開發所衍生之地表逕流,並應於細部計畫中配合周邊地區之排水系統及污水處理系統,於適當區位劃設滯洪沉砂池或雨水貯留及回收再利用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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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涉及「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處理」部分:詳附表。
附表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處理情形查核表條文規定本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查核結果本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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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原則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之1第2項規定訂定之。
——一之一、本原則適用對象,以其土地為原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而確無工業區可供擴建,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經經濟部認定屬附加產值高或創造相當就業人口之投資事業者。
(二)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為增設污染防治設備者。
(三)經經濟部認定屬設立營運總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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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變更案申請者東源物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係位於林口特定區工業區(工四乙)內,該工業區內均已開發,使用率達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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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東源物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經經濟部認定屬附加產值高或創造相當就業人口之投資事業者,詳變更計畫書附件-經濟部93.11.23經商字第09302188290號核准文件。
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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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變更為工業區之毗鄰土地用途,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增設防治公害設備或相關環境保護設施。
(二)增闢必要之對外通路。
(三)增設營運總部之相關設施。
(四)有關之廠房、倉庫、倉儲設施、生產實驗室、單身員工宿舍或其他必要性附屬設施、道路、綠帶、公共停車場、廣場等公共設施或其他必要性服務設施。
本案申請變更為工業區之毗鄰土地用途為擴建原有倉儲空間並增添設備。
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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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人應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規定:
(一)申請人應先提具擴建計畫經經濟部核准。
計畫書內附有經濟部93.11.23經商字第09302188290號核准文件。
照案通過。
(二)申請人每次申請變更毗鄰之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五公頃,並自領得使用執照之日起三年後,始得再依本原則規定申請增加工業區毗鄰土地擴建使用。但經經濟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本案變更面積為1.47公頃,未超過變更面積5公頃之限制。
照案通過。
(三)申請人原有廠地應為自有,確已無法再擴充者。但以承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而申請擴建者,申請人仍應取得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捐贈申請變更土地30%至40%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或其他必要性服務設施之同意書;如申請擴建之土地屬公有者,應取得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同意書或同意開發證明文件。
本案申請人原有廠地為龜山鄉舊路坑段西勢湖小段178地號,所有權為自有,申請擴建之土地亦已取得所有權,詳計畫書附件二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文件。
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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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變更土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變更之土地,必須與原有工業區廠地相毗鄰,地形完整銜接,且無破壞水土保持之虞,以利整體規劃、開發。但為合併計算寬度不超過10公本案申請變更範圍與原有廠地毗鄰平均坡度為12.81%,細部計畫於計畫區東側及南側劃設綠地用地,佔申請面積15.06%,作為周邊隔離緩衝綠帶使用。
照案通過。
尺之都市計畫道路用地、既成道路或水路分隔,且可與原廠地合併供一生產單元完整使用者,不在此限。
(二)申請變更之毗鄰土地,應由申請人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權、經公證或認證之合法買賣契約或土地使用變更同意書,並應出具土地權利證明文件或其他合法證明。
本案申請變更範圍土地權屬均屬東源物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詳計畫書附件二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文件。
照案通過。
(三)重要水庫集水區暨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軍事禁限建範圍及其他法令規定禁止使用之土地,不得申請變更。
本次申請變更範圍並非未於左述禁限建範圍內。
請將查核本項是否符合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納入計畫書載明,以利查考。
(四)申請變更之毗鄰土地位於山坡地者,除應符合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規定外,原始地形在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40%以上之地區,其面積之80%以上土地應維持原始地形地貌,不得開發利用,其餘土地得規劃作道路及綠地等設施使用;原始地形在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30%以上未逾40%之地區,以作為開放性之公共設施使用為限;原始地形在坵塊圖上平均坡度未達30%者,始得作為建築基地。
本案申請變更範圍平均坡度為12.81%,坡度達30%以下之面積佔申請面積95.75%,剩餘地區坡度為超過30%以上未逾40%之丘陵,於細部計畫內容將此區域劃設為綠化步道。
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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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變更都市計畫時,應由申請人出具切結書,具結保證依核定計畫及其所提擴建計畫限期開發,並與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簽定協議書,載明下列事項,納入計畫書規定:
(一)應提供變更都市計畫土地總面積30%至40%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或其他必要性服務設施,其中周邊隔離緩衝綠帶不得少於15%,並應自行管理、維護;且於公共設施用地或必要性服務設施用地應完成分割移轉贈與地方政府後,其餘變更後之工業區土地始得申請核發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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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之變更主要計畫書及擬定細部計畫書均附有具結保證依核定計畫所載內容規定開發之切結書,惟因計畫尚未審議通過,切結書內容未盡詳細,且未與桃園縣政府或龜山鄉公所簽訂協議書,故建議應於計畫審議通過後,依據審議通過內容,重行出具保證切結書及與桃園縣政府或龜山鄉公所簽訂協議書後,始得核定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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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公共設施用地劃設0.46公頃,佔全區1.47公頃之31.59%,符合規定。
除下列各點外,其餘請依本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查核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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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桃園縣政府與申請人簽訂協議書,載明本點各款相關規定事項,並納入計畫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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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共設施用地負擔比例(二)前款應贈與地方政府之土地,其屬國有土地或經申請人提出申請時,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得同意改以變更後當期公告現值加40%之自願捐獻代金方式於申請建築執照前折算繳納,但因情形特殊,經申請人與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協議,報經該管都市計畫委員會同意者,得採分期方式繳納;其所提供之公共設施或必要性服務設施,於主要計畫使用分區仍為工業區。
本款規定內容應於計畫審議通過後,申請人與桃園縣政府或龜山鄉公所簽訂協議書時訂定於協議書內,以資明確。
請納入計畫書敘明,並將細部計畫之公共設施或其他必要性服務設施配置構想納入計畫書,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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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請於實施進度及經費中明訂,本案應於核准擴建計畫所訂開發期間內完成擴建,否則依法檢討變更恢復為原計劃之使用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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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請將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相關書件,納入計畫書載明。
(三)應由申請人自行擬定細部計畫,配置必要之公共設施或其他必要性服務設施,如道路、綠帶、公共停車場、廣場、消防、上下水道及相關環保設施等,並應由申請人自行負擔所有開發經費;其細部計畫得與主要計畫同時辦理擬定及審議,並於主要計畫完成法定程序後,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核定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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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已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完成擬定細部計畫書,並配置綠化步道用地及綠地用地之公共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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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為由開發者自行編列預算興建完成,詳見擬定細部計畫書之事業暨財務計畫內容說明。
(四)申請人應依核准擴建計畫所訂開發期間內完成擴建,未能依限完成擴建或擴建計畫已有變更,不需繼續作工業使用者,內政部同意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3條第4款規定由該管都市計畫擬定機關迅即辦理通盤檢討,確實查明限於六個月內依法檢討變更恢復為原計畫之使用分區。
本款規定係屬計畫核定後之後續相關事宜。
(五)未依核准擴建計畫所訂開發期限內完成擴建者,申請變更之毗鄰土地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或其他建築用地。
本款規定係屬計畫核定後之後續相關事宜。
(六)依法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者,環境影響評估與都市計畫變更應採併行審查,並於各該都市計畫檢討變更案報請核定時,檢附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相關書件,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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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已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經行政院環保署於94年3月15日公告列為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案件,並於94年10月19日經環保署環署綜字第0940081117A號函同意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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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述環評通過之相關書件應於計畫審議時提出證明,並於本案報請核定時,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
(七)申請變更之工業區內扣除留設相關公共設施或必要性服務設施使用之可建築基地,最大建蔽率、容積率分別為7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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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計畫書內容明訂變更後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內容係依林口特定區計畫有關工業區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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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現行林口特定區計畫有關工業區建蔽率及容積率規定有:
(一)工業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超過60﹪,容積率不得超過120﹪。原依「獎勵投資條例」開發者,容積率不得超過140﹪。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之新興重要產業適用範圍,經工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者,得提高容積率為不得超過180﹪。
(二)工業區土地自本次專案通盤檢討發布實施之日起5年內,提出設廠之申請,且設廠計畫經都市設計審議通過,用水及用電計畫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其容積率得予提高為不得超過210﹪;其屬經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之重要策略性產業,申請人並自願捐獻一定金額予當地縣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者,其容積率得予提高為不得超過300﹪。
前項自願捐獻金額應於申請建築執照時繳交,其計算式如下:
捐獻金額=申請建照之工業區基地當期土地公告現值總額*(申請提高之容積率-210﹪)/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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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辦理程序:
(一)經濟部審查核准擴建計畫書後,除函復該申請人外,並應副知內政部及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作為申請辦理變更都市計畫或審議相關變更都市計畫之依據。
本案經經濟部審查核准擴建計畫書後,已函復申請人、內政部及桃園縣政府。詳計畫書之附件-經濟部93.11.23經商字第09302188290號核准文件。
照案通過。
(二)申請人擬具之擴建計畫書報准經濟部同意後,應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相關規定,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及土地使用同意變更證明文件,送由各該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查核無誤後,得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免依內政部七十四年九月十九日台內營字第三二八四七七號函規定程序報核,或納入各該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辦理,其辦理程序詳附圖。
本款規定係屬申請變更計畫之辦理程序規定說明。
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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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處理原則規定事項,如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自治條例或各該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書另有規定者,或其屬配合國家重大建設者,得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就實際情形審決之,不適用本處理原則全部或一部之規定。若仍有未規定事項,仍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之決議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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