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221-審議事項-第3案:內政部為「變更大鵬灣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6221
案件id
yG1UJ2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貴署檢送之會議紀錄,其中六、審查意見(五)陳情事項:貴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案台電公司列席代表於會中補充說明,可調整變電所用地位置,惟不保證可於99年6月前興建完工···」一節,請惠予更正為「···,若調整變電所用地位置,99年6月之後何時可供電亦屬未定之數···」。
- 二、本公司為促進東港地區發展用電可靠度及鵬管處用電需求,始籌建東港變電所,自土地購置、設計規劃至今即將施工,已投入許多人力、財力及時間,也經多次與居民協調,為避免將來產生許多問題及延誤供電,現階段變電所用地實不應變更。
併本表編號一辦理。
十李明家先生等94年10月11日聯名陳情(1)我們不反對變電所之興建,僅陳情移設於遠離社區之地,請尊重小民等免於日夜恐懼之基本人權,以保民命。(2)台電為國家公用事業,並非營利單位。據悉變電所之工程費總金額約100億元。何必與小民計較這區區損失?而在來得及變更之時,故意抹殺陳情小民卑微呼球之聲音呢?(3)94.10.5會議台電說全省300餘鄉鎮變電所,為何大潭里如此反對?因為變電所很安全,不必過度恐懼。可惜台電高層建忘不知民困。89年初台電核子燃料運輸車隊由高雄港運往核三廠,半夜途經大潭里路段,因4號車司機酒醉駕車,衝斷路旁高壓電桿再猛衝倒民宅,輻射是否外洩無人知道?...等,建請將專供風景區用電之「東港變電所」位置變更至大鵬段906地號土地,以及反對台電擬建之「東港一次配電變電所」設於國家風景區內乙案。
併本表編號一辦理。
- 七、後續辦理事項:
(一)本案如經本會審定後,有關計畫內容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由本部核定,並報奉行政院准予備案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二)本案未來報請本部核定時,有關依本會決議增修之計畫書內容,請予以劃線,以利查核。
附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一停一西側之二號道路遊憩區(遊一)(1.81)道路用地(1.81)1.依大鵬灣管理處93年8月18日觀鵬企字第0930003075號辦理。
2.原計畫30公尺道路東側含紅樹林及既成出入道路,故予向西拓寬10公尺,原有道路寬度由30公尺調整為40公尺。
本案除鵬管處函述變更理由及拓寬計畫道路之必要性,請納入計畫書敘明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二二號及五號道路交叉處道路用地(0.01)遊憩區(遊四)(0.01)1.依大鵬灣管理處93年8月18日觀鵬企字第0930003075號辦理。
2.為避免拆毁合法民屋,變更後亦較道路截角標準表為大且不影響行車安全。
本案除鵬管處函述之實質變更理由,請納入計畫書敘明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21點:略增訂再發展地區之劃設原則(詳「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1.訂定再發展地區之劃設原則,將既有聚落、建物密集地區劃出區段徵收範圍,以符公平原則及減少開發阻力、增加開發可行性。
2.依93年11月10日民眾座談會大鵬灣管理處意見及92年9月屏東縣政府委託研究案「大鵬灣風景特定區計畫內南平里社區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分析」成果報告辦理。
本案併公民或團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或相關機關建議意見編號六辦理。
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四計畫區南側區段徵收地區(區段徵收計畫)未訂增訂停三停車場用地及公三、公四、公五公園用地得劃出區段徵收範圍1.明定部分公有土地之公共設施用地得劃出區段徵收範圍,以降低公共設施負擔,增加開發可行性。
2.依93年11月10日民眾座談會大鵬灣管理處意見及93年12月21日機關協調會決議辦理。
本案併公民或團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或相關機關建議意見編號六辦理。
五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6點:略增列遊一及遊三遊憩區得供高爾夫球場使用原計畫規定除遊二以外之其他遊憩區得供運動康樂設施使用部分,依行政院體委設字第092005622函文解釋「運動場館設施」之種類係包括高爾夫球場,故為因應公有土地開發需求並依鵬管處所提意見,規定遊一及遊三遊憩區得供高爾夫球場使用,以茲明確。
本案併附表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第
- 六、七點辦理。
增列遊二遊憩區餐飲、住宿、會議、體健等使用項目遊二遊憩區為提供國際及高爾夫球場發展,在土地使用項目上希望能配套增加相關的餐飲、住宿、會議、體健等設施,使於區內能夠有便捷的服務機能。
第7點:略放寬遊艇港區建蔽率及容積率計算基準;增列遊艇港區使用項目1.為維繫遊艇港區水岸低層建築發展及較低天際線設計,予以放寬建蔽率計算基準。
2.遊艇港建造陸域面積時投資成本所費不貲,考量投資成本效益及開發財務可行性,予以放寬容積率計算基準。
3.為增加遊艇港區未來發展時,能有較多元化相關活動與遊艇港活動結合,予以增加相關使用項目。
附表二變更大鵬灣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原計畫條文修正後條文修正理由公展期間公民團體建議條文建議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第一章總則
- 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本管制要點,作為本特定區計畫之開發計畫或建設計畫之規劃與實施之依據。
第一章總則
- 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本管制要點,作為本特定區計畫之開發計畫或建設計畫之規劃與實施之依據。
---建議照案通過。
- 二、本要點包括下列各部分:
(一)遊憩區、遊艇港區(第二章)(二)住宅區、商業區(第三章)(三)公共設施及公用事業用地(或專用區)(第四章)(四)再發展地區土地開發管理規定(第五章)
- 二、本要點包括下列各部分:
(一)遊憩區、遊艇港區(第二章)(二)住宅區、商業區(第三章)(三)公共設施及公用事業用地(或專用區)(第四章)(四)再發展地區土地開發管理規定(第五章)---建議照案通過。
- 三、為審查遊憩區及遊艇港區之整體開發計畫內容,應由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會同屏東縣政府籌編設立「大鵬灣風景特定區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整體開發計畫內容,如涉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者,應事先徵詢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意見。
遊憩區及遊艇港區之整體開發
- 三、為審查遊憩區及遊艇港區之整體開發計畫內容,應由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會同屏東縣政府籌編設立「大鵬灣風景特定區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整體開發計畫內容,如涉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者,應事先徵詢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意見。
遊憩區及遊艇港區之整體開發---建議照案通過。
原計畫條文修正後條文修正理由公展期間公民團體建議條文建議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程序、申請整體開發書圖文件、開發義務負擔,及簽訂協議書等事項,應由中央觀光主管機關另訂之。
程序、申請整體開發書圖文件、開發義務負擔,及簽訂協議書等事項,應由中央觀光主管機關另訂之。
- 四、本特定區之都市設計管制事項,應由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會同屏東縣政府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研擬更詳細之都市設計準則,另案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後納入本特定區計畫,並請屏東縣政府成立「屏東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及併同訂定應經該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之地區及範圍,以應未來計畫審議及本特定區開發之需要。
- 四、本特定區之都市設計管制事項,應由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會同屏東縣政府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研擬更詳細之都市設計準則,另案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後納入本特定區計畫,並請屏東縣政府成立「屏東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及併同訂定應經該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之地區及範圍,以應未來計畫審議及本特定區開發之需要。
---建議照案通過。
- 五、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 五、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建議照案通過。
第二章遊憩區、遊艇港區
- 六、遊憩區之建築物及土地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一)遊一、遊三、遊四、遊五、遊六、遊七、遊八等遊憩區為因應民間投資開發、維持市場機制,其容許使用項目第二章遊憩區、遊艇港區
- 六、遊憩區之建築物及土地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一)遊一、遊三、遊四、遊五、遊六、遊七、遊八等遊憩區為因應民間投資開發、維持市場機制,其容許使用項目1.原計畫規定除遊二以外之其他遊憩區得供運動康樂設施使用部分,第二章遊憩區、遊艇港區
- 六、遊憩區之建築物及土地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一)遊一、遊三、遊四、遊五、1.增加未來可能合作之文化教育設施及必要性服務
- 一、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建議維持原計畫條文。
(一)「運動康樂設施原計畫條文修正後條文修正理由公展期間公民團體建議條文建議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下:
1.室內遊憩設施2.戶外遊憩設施3.水岸遊憩設施4.管理服務及會議設施5.文化史蹟保存或展示設施6.生態體系、環境保護、綠化及解說設施7.特產及商品展售設施8.運動康樂設施9.旅遊住宿設施10.餐飲及購物設施11.交通服務設施(含碼頭設施)12.其他必要之設施遊二遊憩區為供高爾夫球場、碼頭及相關設施使用。
如下:
1.室內遊憩設施2.戶外遊憩設施3.水岸遊憩設施4.管理服務及會議設施5.文化史蹟保存或展示設施6.生態體系、環境保護、綠化及解說設施7.特產及商品展售設施8.運動康樂設施9.旅遊住宿設施10.餐飲及購物設施11.交通服務設施(含碼頭設施)12.其他必要之設施前項遊一及遊三遊憩區得供高爾夫球場使用。
遊二遊憩區為供高爾夫球場及其附屬設施、旅遊住宿設施、餐飲及購物設施、運動康樂設施、管理服務設施及會議設施、碼頭及相關設施使用。
依行政院體委設字第函文解釋「運動場館設施」之種類係包括高爾夫球場,故為因應公有土地開發需求並依鵬管處所提意見,規定遊一及遊三遊憩區得供高爾夫球場使用,以茲明確。
2.遊二遊憩區為提供國際及高爾夫球場發遊六、遊七、遊八等遊憩區惟因應民間投資開發、維持市場機制,容許使用項目如下:
1.室內遊憩設施2.戶外遊憩設施3.水岸遊憩設施4.管理服務及會議設施5.文化史蹟保存或展示設施6.生態體系、環境保護、綠化及解說設施7.特產及商品展售設施8.運動康樂設施(含高爾夫球場及其附屬設施)9.旅遊住宿設施10.餐飲及購物設施設施項目。
2.遊二區遊憩區為提供國際及高爾夫球場發展,在土地使用項目上希望能配套增加相關的餐飲、住宿、會議、體健等設施,使遊客在區內能夠有便捷的服務機能。
」參考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規定,請修正為「休閒運動設施」,以資明確規範。
(二)有關交通服務設施(含碼頭設施)建議增列「加油站等」設施乙節,同意依照辦理。
(三)遊二遊憩區為保留開發彈性,同意得供高爾夫球場、旅遊住宿設施、餐飲及購物設施、其他休閒原計畫條文修正後條文修正理由公展期間公民團體建議條文建議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二)遊一、遊三、遊四、遊五、遊六、遊七、遊八等遊憩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九十,遊二遊憩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十。
(三)遊憩區之整體開發計畫應配置公園、綠地、廣場、停車場、環保設施、道路、水域等服務設施用地,其面積不得低於開發總面積之百分之五十,其中公園、綠地、廣場、水域等面積不得低於開發總面積之百分之三十五,且水域面積不得低於開發總面積百分之五。如整體開發基地包含現況為灣域者,該灣域部分應儘量保留作水域使用,其他地區之水域面積亦不得低於開發總面積扣除現況為灣域面積後之百分之(二)遊一、遊三、遊四、遊五、遊六、遊七、遊八等遊憩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九十,遊二遊憩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十。
(三)遊憩區之整體開發計畫應配置公園、綠地、廣場、停車場、環保設施、道路、水域等服務設施用地,其面積不得低於開發總面積之百分之五十,其中公園、綠地、廣場、水域等面積不得低於開發總面積之百分之三十五,且水域面積不得低於開發總面積百分之五。如整體開發基地包含現況為灣域者,該灣域部分應儘量保留作水域使用,其他地區之水域面積亦不得低於開發總面積扣除現況為灣域面積後之百分之展,故於土地使用項目上配套增訂相關的餐飲、住宿、會議、體健等使用項目,使於區內能夠有便捷的服務機能。
11.交通服務設施(含碼頭、加油站等設施,船舶相關靠泊設施使用設施需經開發許可審議及相關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12.文化教育設施(博物館、水族館等)13.其他必要之公共服務設施(醫療、消防、救災、警政、社會安全、污水收集及處理、宗教等)遊二遊憩區為供高爾夫球場及其附屬設施、旅遊住宿設施、餐飲及購物設施、運動康樂設施、管運動設施、管理服務及會議設施、文化教育設施、碼頭及相關設施使用。
(四)為解除BOT廠商後續開發疑慮,有關高爾夫球場球道長草區經討論應屬於本條文綠地之範疇,併予敘明。
- 二、公展期間公民團體建議條文未採納部分,係因已有相關解釋函令、其他條文已有審議機制、保留開原計畫條文修正後條文修正理由公展期間公民團體建議條文建議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五。
前項服務設施用地不得計入法定空地,惟產權仍歸土地所有權人,並應由開發者自行興建、管理及維護。
(四)遊憩區應以提供遊憩設施為主,有關住宿、餐飲、購物等遊憩附屬設施不得單獨開發設置,其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總開發面積百分之二十。
遊憩區開發規模達二十公頃以上者始得設置國際觀光旅館。
(五)為避免重複投資造成供給過剩,本特定區內既有或業經核准投資開發之主題遊樂園,其他開發單位不得申請設置與其性質相同或相近之主題遊樂園。
(六)遊憩區內公共設施之提供應能滿足一般尖峰日旅遊人次需求,其應設置停車場之面五。
前項服務設施用地不得計入法定空地,惟產權仍歸土地所有權人,並應由開發者自行興建、管理及維護。
(四)遊憩區應以提供遊憩設施為主,有關住宿、餐飲、購物等遊憩附屬設施不得單獨開發設置,其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總開發面積百分之二十。
遊憩區開發規模達二十公頃以上者始得設置國際觀光旅館。
(五)為避免重複投資造成供給過剩,本特定區內既有或業經核准投資開發之主題遊樂園,其他開發單位不得申請設置與其性質相同或相近之主題遊樂園。
(六)遊憩區內公共設施之提供應能滿足一般尖峰日旅遊人次需求,其應設置停車場之面理服務及會議設施、文化教育設施、碼頭及相關設施使用。
(二)遊一、遊三、遊四、遊五、遊六、遊七、遊八等遊憩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九十,遊二遊憩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十。
(三)遊一、遊三、遊四、遊五、遊六、遊七、遊八等遊憩區之整體開發計畫應配置公園、綠地、廣場發彈性、遊二仍應符合整體規劃原則等,併予敘明。
原計畫條文修正後條文修正理由公展期間公民團體建議條文建議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積計算原則如次:
1.大客車停車位數:依實際需求推估。
2.小客車停車位數:不得低於平均尖峰日單程小客車旅次之二分之一。
3.機車停車位數:不得低於平均尖峰日單程機車旅次之二分之一。
(七)遊憩區申請開發建築時,應自行設置垃圾、廢棄物處理設施;污水處理設施應自行設置或與本風景特定區之污水處理廠接管。
(八)為維護灣域周邊土地之整體風貌及視野景觀,並提供連續性之開放空間,特規定如下:
1.遊憩區距離內灣水域三十公尺以內之岸邊土地不得有建築行為,並須植栽美化設置與鄰接基地連續之人行步道及腳踏車道,且應與計畫道路連通,開放為公共使用,但因興建觀光旅館、高爾夫球場、遊艇碼頭設施或公共積計算原則如次:
1.大客車停車位數:依實際需求推估。
2.小客車停車位數:不得低於平均尖峰日單程小客車旅次之二分之一。
3.機車停車位數:不得低於平均尖峰日單程機車旅次之二分之一。
(七)遊憩區申請開發建築時,應自行設置垃圾、廢棄物處理設施;污水處理設施應自行設置或與本風景特定區之污水處理廠接管。
(八)為維護灣域周邊土地之整體風貌及視野景觀,並提供連續性之開放空間,特規定如下:
1.遊憩區距離內灣水域三十公尺以內之岸邊土地不得有建築行為,並須植栽美化設置與鄰接基地連續之人行步道及腳踏車道,且應與計畫道路連通,開放為公共使用,但因興建觀光旅館、高爾夫球場、遊艇碼頭設施或公共、停車場、環保設施、道路、水域等服務設施用地,其面積不得低於開發總面積之百分之五十,其中公園、綠地、廣場、水域等面積不得低於開發總面積之百分之三十五,且水域面積不得低於開發總面積百分之五。如整體開發基地包含現況為灣域者,該灣域部分應儘量保留作水域使用,其他地區之水域面積亦不得低於開發總面積扣除現況為灣域面積後之原計畫條文修正後條文修正理由公展期間公民團體建議條文建議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工程等需要而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2.遊憩區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離灣域距離之百分之二十五,但因興建戶外機械遊樂設施、觀光旅館及景觀地標之需要並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放寬高度限制。
(九)為促進景觀並減輕相鄰基地間之負面影響,遊憩區開發基地四週應留設緩衝綠帶,寬度不得少於十公尺,其中鄰接道路部分至少應留設五公尺寬供人行步道或腳踏車道使用。
工程等需要而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2.遊憩區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離灣域距離之百分之二十五,但因興建戶外機械遊樂設施、觀光旅館及景觀地標之需要並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放寬高度限制。
(九)為促進景觀並減輕相鄰基地間之負面影響,遊憩區開發基地四週應留設緩衝綠帶,寬度不得少於十公尺,其中鄰接道路部分至少應留設五公尺寬供人行步道或腳踏車道使用。
百分之五。
前項服務設施用地不得計入法定空地,惟產權仍歸土地所有權人,並應由開發者自行興建、管理及維護。
(四)遊一、遊三、遊四、遊五、遊六、遊七、遊八等遊憩區應以提供遊憩設施為主,有關住宿、餐飲、購物等遊憩附屬設施不得單獨開發設置,其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總開發面積百分之二十。
遊憩區開發規模達二十公頃以上者始得設原計畫條文修正後條文修正理由公展期間公民團體建議條文建議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置國際觀光旅館。
(五)為避免重複投資造成供給過剩,本特定區內既有或業經核准投資開發之主題遊樂園,其他開發單位不得申請設置與其性質相同或相近之主題遊樂園。
(六)遊憩區內公共設施之提供應能滿足一般尖峰日旅遊人次需求,其應設置停車場之面積計算原則如次:
1.大客車停車位數:依實際需求推估。
2.小客車停車位數:不得低於原計畫條文修正後條文修正理由公展期間公民團體建議條文建議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平均尖峰日單程小客車旅次之二分之一。
3.機車停車位數:不得低於平均尖峰日單程機車旅次之二分之一。
(七)遊憩區申請開發建築時,應自行設置垃圾、廢棄物處理設施;污水處理設施應自行設置或與本風景特定區之污水處理廠接管。
(八)為維護灣域周邊土地之整體風貌及視野景觀,並提供連續性之開放空間,特規定如下:
1.遊憩區距離內原計畫條文修正後條文修正理由公展期間公民團體建議條文建議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灣水域三十公尺以內之岸邊土地不得有建築行為,並須植栽美化設置與鄰接基地連續之人行步道及腳踏車道,且應與計畫道路連通,開放為公共使用,但因興建觀光旅館、高爾夫球場、遊艇碼頭設施或公共工程等需要而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2.遊憩區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離灣域距離之百分之二十五,但因興建戶外機械遊樂設施、觀光旅館原計畫條文修正後條文修正理由公展期間公民團體建議條文建議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及景觀地標之需要並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放寬高度限制。
(九)為促進景觀並減緩相鄰基地間之負面影響,遊憩區開發四週應留設緩衝綠帶,寬度不得少於十公尺,其中鄰接道路部分至少應留設五公尺寬供人行步道或腳踏車道使用。
惟遊一、遊二、遊三及遊艇港區配合整體開發,以實際開發許可主管機關審議內容為準。
- 七、遊艇港區以供遊艇、帆船等停七、遊艇港區以供遊艇、帆船等停1.為維繫遊艇七、遊艇港區以供遊1.為增加本案除下列原計畫條文修正後條文修正理由公展期間公民團體建議條文建議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泊及其相關設施(含警政設施等)使用為主,其建蔽率不得大於陸域面積之百分之二十,容積率不得大於陸域面積之百分之四十。其應配置之服務設施與停車場之面積應比照前點第三款、第六款及第七款之規定辦理。
泊及其相關設施(含警政設施等)使用為主,並容許以下項目使用。區內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其配置之服務設施與停車場之面積應比照前點第三款、第六款及第七款之規定辦理。
(一)戶外遊憩設施(二)水岸遊憩設施(三)管理服務及會議設施(四)運動康樂設施(五)旅遊住宿設施(六)餐飲及零售購物設施(七)交通服務設施(含加油站、船舶維修及停車場等)(八)其他必要之設施港區水岸低層建築發展及較低天際線設計,予以放寬建蔽率計算基準。
2.遊艇港建造陸域面積時投資成本所費不貲,考量投資成本效益及開發財務可行性,予以放寬容積率計算基準。
3.為增加遊艇港區未來發展時,能有較多元化相關活動與遊艇、帆船等停泊及其相關設施(含警政設施等)使用為主,區內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其配置之服務設施及停車場之面積應比照前點第三款、第六款及第七款之規定辦理。
容許使用項目如下:
(一)戶外遊憩娛樂設施(二)水岸遊憩娛樂設施(三)管理服務及會議設施(四)運動康樂設施(五)旅遊住宿設施(六)餐飲及零售購物設施(七)交通服務設施遊艇港區未來發展時,能有較多元化相關活動與遊艇活動結合,故擬增加相關使用項目。
2.遊艇港在建造陸域面積時投資成本所費不貲,考量投資成本效益,以目前土地使用分區規各點外,其餘建議維持原計畫條文。
- 一、容許使用項目為後續執行明確需要及保留開發彈性,同意依公展期間公民團體建議條文第(一)至(七)款辦理,至於第(八)款修正為「其他必要之設施」。
惟第(四)款「運動康樂設施」應修正為「休閒運動設施」。
- 二、有關建蔽率及容積原計畫條文修正後條文修正理由公展期間公民團體建議條文建議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艇港活動結合,予以增加相關使用項目。
(含加油站、船舶維修及停車場等)(八)文化教育設施(博物館、水族館等)(九)其他必要之公共服務設施(醫療、消防、救災、警政、社會安全、污水收集及處理、宗教等)定之容積相對較低,不利開發財務,故擬建議放寬容積計算基準,增加財務效益。
建蔽率方面配合水岸以低層建築發展,計算基準亦擬請放寬,以維繫水岸能有較低天際線的發展率計算基準,因建議修正條文所產生之開發量體可能過大,為保留開發彈性及避免大規模填灣造陸造成灣域水質衝擊,本案暫予保留,另案請BOT廠商研提整體開發計畫,經大鵬灣風景特定區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鵬管處檢具整體開發計畫送部,再交由專案小組繼續審查。
原計畫條文修正後條文修正理由公展期間公民團體建議條文建議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機會。
- 八、灣域遊憩區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作下列使用:
(一)船舶活動及相關靠泊設施(二)游泳活動及相關設施(三)沙灘活動及相關設施(四)滑水及水上拖曳傘活動及相關設施(五)水上餐廳、景觀及相關設施(六)其他
- 八、灣域遊憩區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作下列使用:
(一)船舶活動及相關靠泊設施(二)游泳活動及相關設施(三)沙灘活動及相關設施(四)滑水及水上拖曳傘活動及相關設施(五)水上餐廳、景觀及相關設施(六)其他-八、灣域遊憩區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作下列使用:
(一)船舶活動(二)游泳活動及相關設施(三)沙灘活動及相關設施(四)滑水及水上拖曳傘活動及相關設施(五)水上餐廳、景觀及相關設施(六)其他水上活動設施1.避免灣域內簡易靠泊設施零星設置,妨礙灣域景觀及管理。
2.明確規定其他使用為水上活動設施。
建議准照公展期間公民團體建議條文通過。
- 九、海域遊憩區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作下列使用:
(一)沙灘活動及相關設施(二)游泳活動及相關設施(三)水上機車活動及相關設施(四)船舶活動及相關設施(五)其他
- 九、海域遊憩區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作下列使用:
(一)沙灘活動及相關設施(二)游泳活動及相關設施(三)水上機車活動及相關設施(四)船舶活動及相關設施(五)其他-九、海域遊憩區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作下列使用:
(一)沙灘活動及相關設施(二)游泳活動及相關設施(三)水上機車活動明確規定其他使用為海上活動設施。
建議准照公展期間公民團體建議條文通過。
原計畫條文修正後條文修正理由公展期間公民團體建議條文建議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及相關設施(四)船舶活動及相關設施(五)其他海上活動設施
- 十、為維護自然生態景觀資源,紅樹林保育範圍內之紅樹林除設置必要之通道外應予以保留維護,其他人為設施或舖面離紅樹林生育帶,至少應保留紅樹林冠緣算起五公尺以上之緩衝帶,以避免危害紅樹林之生長環境。另遊二與灣域交接處,應復育帶狀紅樹林,以淨化水源並展現地區特色。
- 十、為維護自然生態景觀資源,紅樹林保育範圍內之紅樹林除設置必要之通道外應予以保留維護,其他人為設施或舖面離紅樹林生育帶,至少應保留紅樹林冠緣算起五公尺以上之緩衝帶,以避免危害紅樹林之生長環境。另遊二與灣域交接處,應復育帶狀紅樹林,以淨化水源並展現地區特色。
---建議照案通過。
十一、遊憩區及遊艇港區之開發方式如下:
(一)「遊一」、「遊二」、「遊三」等三個遊憩區及遊艇港區,應採民間機構參與公共建設方式辦理,除依本要點規定外,並應依照「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其整體開發計畫書、圖須經「大鵬灣風景十一、遊憩區及遊艇港區之開發方式如下:
(一)「遊一」、「遊二」、「遊三」等三個遊憩區及遊艇港區,應採民間機構參與公共建設方式辦理,除依本要點規定外,並應依照「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其整體開發計畫書、圖須經「大鵬灣風景---建議照案通過。
原計畫條文修正後條文修正理由公展期間公民團體建議條文建議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特定區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送請屏東縣政府依建築相關法令,實施建築管理。
(二)「遊四」、「遊五」、「遊六」、「遊七」、「遊八」等五個遊憩區,應採細部計畫方式辦理,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利用,得研擬整體開發計畫,報經「大鵬灣風景特定區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後,依都市計畫法第24條規定自行擬定細部計畫,由縣府函送內政部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
特定區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送請屏東縣政府依建築相關法令,實施建築管理。
(二)「遊四」、「遊五」、「遊六」、「遊七」、「遊八」等五個遊憩區,應採細部計畫方式辦理,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利用,得研擬整體開發計畫,報經「大鵬灣風景特定區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後,依都市計畫法第24條規定自行擬定細部計畫,由縣府函送內政部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
十二、申辦遊憩區細部計畫之基地條件如下:
(一)申請開發基地不得小於五公頃。
(二)申請基地形狀應完整連接,其連接部分最小寬度不得小於三十公尺,但為既成道路或都市計畫道路分割者,視為完整連接。
(三)申請基地須面臨已開闢計畫十二、申辦遊憩區細部計畫之基地條件如下:
(一)申請開發基地不得小於五公頃。
(二)申請基地形狀應完整連接,其連接部分最小寬度不得小於三十公尺,但為既成道路或都市計畫道路分割者,視為完整連接。
(三)申請基地須面臨已開闢計畫---建議照案通過。
原計畫條文修正後條文修正理由公展期間公民團體建議條文建議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道路或至少留設一條十二公尺寬以上之出入道路,及另一條寬度能容納消防車通行之緊急道路,與計畫道路或公路銜接。
道路或至少留設一條十二公尺寬以上之出入道路,及另一條寬度能容納消防車通行之緊急道路,與計畫道路或公路銜接。
十三、申辦遊憩區細部計畫基地內若夾雜零星或狹小公有土地或未登錄土地,基於整體規劃開發需要,應依規定取得同意合併開發證明書。
十三、申辦遊憩區細部計畫基地內若夾雜零星或狹小公有土地或未登錄土地,基於整體規劃開發需要,應依規定取得同意合併開發證明書。
---建議照案通過。
第三章住宅區、商業區十四、住宅區之建築物及土地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一)現有建築物密集地區經劃定為再發展地區部分應依「再發展地區土地開發管理規定」辦理。
(二)其餘住宅區應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八○。
第三章住宅區、商業區十四、住宅區之建築物及土地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一)現有建築物密集地區經劃定為再發展地區部分應依「再發展地區土地開發管理規定」辦理。
(二)其餘住宅區應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八○。
---建議照案通過。
十五、商業區之開發方式應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四○。
十五、商業區之開發方式應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四○。
---建議照案通過。
十六、住宅區及商業區之建築,面十六、住宅區及商業區之建築,面---建議照案通原計畫條文修正後條文修正理由公展期間公民團體建議條文建議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臨計畫道路或人行廣場者,其退縮建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分區退縮建築規定備註住宅區區段徵收地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
- 一、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籬,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 二、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擇一退縮。
非區段徵收地區(再發展地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建築。
商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
臨計畫道路或人行廣場者,其退縮建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分區退縮建築規定備註住宅區區段徵收地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
- 一、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籬,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 二、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擇一退縮。
非區段徵收地區(再發展地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建築。
商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
過。
十七、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規定如下:
(一)住宅區、商業區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二五○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超過部分每一五○平方十七、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規定如下:
(一)住宅區、商業區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二五○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超過部分每一五○平方---建議照案通過。
原計畫條文修正後條文修正理由公展期間公民團體建議條文建議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如下表)。但基地情形特殊提經屏東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屏東縣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同意者,從其規定。
總樓地板面積停車設置標準一~二五○平方公尺設置一部二五一~四○○平方公尺設置二部四○一~五五○平方公尺設置三部以下類推-----(二)商業區應附設機車停車位,機車數以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每滿一○○平方公尺設置一輛計算。
(三)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設置地面層停車位提供行動不便者使用。
(四)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得設置平面式停車場,但應於面臨開放空間或計畫道路側設適當之景觀綠化遮蔽處理。
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如下表)。但基地情形特殊提經屏東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屏東縣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同意者,從其規定。
總樓地板面積停車設置標準一~二五○平方公尺設置一部二五一~四○○平方公尺設置二部四○一~五五○平方公尺設置三部以下類推-----(二)商業區應附設機車停車位,機車數以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每滿一○○平方公尺設置一輛計算。
(三)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設置地面層停車位提供行動不便者使用。
(四)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得設置平面式停車場,但應於面臨開放空間或計畫道路側設適當之景觀綠化遮蔽處理。
原計畫條文修正後條文修正理由公展期間公民團體建議條文建議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十八、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之獎勵得依內政部訂定「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但獎勵額度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二十為限。
十八、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之獎勵得依內政部訂定「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但獎勵額度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二十為限。
---建議照案通過。
第四章公共設施及公用事業用地(或專用區)十九、本風景特定區公共設施及公用事業用地(或專用區)之建蔽率、容積率及相關管制事項應依下表(詳附表)之規定辦理:
備註:
1.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2.「公二」公園用地得作紅樹林復育、生態教育館、停車場及相關附屬設施使用。
3.「停一」停車場用地得作停車場、轉運中心及相關附屬設施使用。
第四章公共設施及公用事業用地(或專用區)十九、本風景特定區公共設施及公用事業用地(或專用區)之建蔽率、容積率及相關管制事項應依下表(詳附表)之規定辦理:
備註:
1.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2.「公二」公園用地得作紅樹林復育、生態教育館、停車場及相關附屬設施使用。
3.「停一」停車場用地得作停車場、轉運中心及相關附屬設施使用。
-第四章公共設施及公用事業用地(或專用區)十九、本風景特定區公共設施及公用事業用地(或專用區)之建蔽率、容積率及相關管制事項應依下表(詳附表)之規定辦理:
備註:
1.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避免灣域內簡易靠泊設施零星設置,妨礙灣域景觀及管理。
- 一、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建議維持原計畫條文。
(一)「公二」公園用地得增列供「船舶相關靠泊設施」使用。
(二)「停一」停車場用地,配合開發需要,得增列供「加油站」使用。
- 二、公展期原計畫條文修正後條文修正理由公展期間公民團體建議條文建議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2.「公二」公園用地得作為紅樹林復育、生態教育館、停車場、船舶相關靠泊設施及相關附屬設施使用。惟船舶相關靠泊設施使用設施需經開發許可審議及相關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
3.「停一」停車場用地得作停車場、轉運中心、加油站及相關附屬及維修設施使用。
4.綠地(帶)用地專供景觀植栽使用,不得作為船舶相關靠泊設施使用。
間公民團體建議條文未採納部分,係因BOT合約已有相關審議規定及綠地無指定用途之必要等由,併予敘明。
環灣道路、道路用地1.新增十本案因公開原計畫條文修正後條文修正理由公展期間公民團體建議條文建議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三)、綠地(帶)用地及公一需配合灣域第二出潮口及其相關設施共同設計。
九之一條文。
2.配合鵬管處灣域第二出潮口之灣域水質改善計畫。
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第7案不變更,爰建議維持原計畫。
水利用地(一)專供蓄水池、景觀道路、景觀道路及其相關設施使用。
水利用地(二)專供出潮口及其相關設施使用。
1.新增十九之二條文。
2.配合特定區公共設施需求設置。
本案除水利用地(二)因公開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第7案不變更,爰建議維持原計畫外,其餘水利用地(一)准予通過。
第五章再發展地區土地開發管理規定二十、為有效誘導改善並提昇再發展地區之生活環境品質,促進第五章再發展地區土地開發管理規定二十、為有效誘導改善並提昇再發展地區之生活環境品質,促進---建議照案通過。
原計畫條文修正後條文修正理由公展期間公民團體建議條文建議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該地區之再發展,應依本章規定辦理。
該地區之再發展,應依本章規定辦理。
二十一、本章所稱「再發展地區」,係指本特定區計畫新劃定之住宅區內既有建築物密集地區,在不妨礙都市計畫之前提下,得不納入區段徵收範圍。其確實範圍應再由縣政府都市計畫、建築管理及區段徵收等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觀光主管機關,依據都市計畫圖、地形圖及地籍圖實地會勘後劃定,作為實施之依據。
二十一、本章所稱「再發展地區」,係指本特定區計畫新劃定之住宅區內既有建築物密集地區,在不妨礙都市計畫之前提下,得不納入區段徵收範圍。其確實範圍應再由縣政府都市計畫、建築管理及區段徵收等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觀光主管機關,依據下列原則、都市計畫圖、地形圖及地籍圖實地會勘後劃定,作為實施之依據。
(一)為住宅區之既有聚落、建物密集地區。
(二)為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之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為甲種、乙種建築用地者。
(三)以建物所處之地藉線為界,儘量避免地藉再分割。
(四)以私有土地為主,公有土地儘量避免納入再發展區範圍。
(五)考量土地完整性,避免造成土地使用之畸零不整。
(六)考量計畫街廓整體性,街廓1.訂定再發展地區之劃設原則,將既有聚落、建物密集地區劃出區段徵收範圍,以符公平原則及減少開發阻力、增加開發可行性。
2.依93年11月10日民眾座談會大鵬灣管理處意見及92年9月屏東縣政府委託研究案「大鵬灣風--一、有關再發展地區劃設原則原計畫條文已有原則性規定可據以執行,為避免所列舉各款情形掛一漏萬,遇有特殊情況仍須透過都市計畫程序變更反而延宕時程,本案所訂原則建議維持原計畫。
- 二、配合增列市地重劃開發方式,請於本條文「區段徵收」後,增加「或市地重原計畫條文修正後條文修正理由公展期間公民團體建議條文建議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內合法建物面積超過街廓面積達三分之二以上者,該計畫街廓全部納入再發展地區。
景特定區計畫內南平里社區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分析」成果報告辦理。
劃」乙語,以資周延。
二十二、再發展地區得採個別建築開發、整體開發或依都市更新條例有關規定實施都市更新:
(一)採整體開發者得依本要點獎勵規定獎勵之。
(二)放棄整體開發,採個別建築開發者,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五○。
二十二、再發展地區得採個別建築開發、整體開發或依都市更新條例有關規定實施都市更新:
(一)採整體開發者得依本要點獎勵規定獎勵之。
(二)放棄整體開發,採個別建築開發者,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五○。
---建議照案通過。
二十三、再發展地區再開發,應由主管機關提供區外公共設施優先興建等之協助事項。
二十三、再發展地區再開發,應由主管機關提供區外公共設施優先興建等之協助事項。
---建議照案通過。
二十四、再發展地區申請整體開發者,應於發照建築前經主管機關審核符合下列規定後為之:
(一)最小開發規模不得低於○‧二公頃。
(二)申請開發者應擬具整體開發二十四、再發展地區申請整體開發者,應於發照建築前經主管機關審核符合下列規定後為之:
(一)最小開發規模不得低於○‧二公頃。
(二)申請開發者應擬具整體開發---建議照案通過。
原計畫條文修正後條文修正理由公展期間公民團體建議條文建議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計畫提交「屏東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審議委員會並得視實際需要調整其最小開發規模及範圍。
在屏東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未成立前,得視實際需要,改由屏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查。
計畫提交「屏東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審議委員會並得視實際需要調整其最小開發規模及範圍。
在屏東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未成立前,得視實際需要,改由屏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查。
二十五、再發展地區整體開發計畫書、圖應表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地區範圍及面積。
(二)開發單位、同意參與整體開發地主名冊及開發同意書。
(三)發展現況分析。
(四)土地及地上物處理計畫。
(五)土地使用計畫(含都市設計及建築物配置初步構想)。
(六)公共設施建設計畫。
(七)事業及財務計畫(包括公共設施捐贈方式)。
(八)實施進度。
(九)街廓內部安全設計、維生系統及防災規劃設計。
(十)其他應配合辦理事項。
二十五、再發展地區整體開發計畫書、圖應表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地區範圍及面積。
(二)開發單位、同意參與整體開發地主名冊及開發同意書。
(三)發展現況分析。
(四)土地及地上物處理計畫。
(五)土地使用計畫(含都市設計及建築物配置初步構想)。
(六)公共設施建設計畫。
(七)事業及財務計畫(包括公共設施捐贈方式)。
(八)實施進度。
(九)街廓內部安全設計、維生系統及防災規劃設計。
(十)其他應配合辦理事項。
---建議照案通過。
二十六、再發展地區土地申請整體開發者,得依下列獎勵規定開二十六、再發展地區土地申請整體開發者,得依下列獎勵規定開---建議照案通過。
原計畫條文修正後條文修正理由公展期間公民團體建議條文建議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發建築:
(一)容積獎勵額度公式:
V=V0(1+V1+V2+V3)V=獎勵後建築基地容積率。
V0=個別建築開發之容積率(訂為百分之一五○)。
V1=無償提供公共設施用地面積與基地總面積之百分比。
V2=為維護環境品質,依所面臨道路之寬度增加其容積率(如后附表)。
V3=採整體開發之獎勵(訂為百分之二十)。
(二)依前款規定提高後之容積率,得分別訂定差別容積率,其獎勵後之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未獎勵前總樓地板面積之一‧五倍。
發建築:
(一)容積獎勵額度公式:
V=V0(1+V1+V2+V3)V=獎勵後建築基地容積率。
V0=個別建築開發之容積率(訂為百分之一五○)。
V1=無償提供公共設施用地面積與基地總面積之百分比。
V2=為維護環境品質,依所面臨道路之寬度增加其容積率(如后附表)。
V3=採整體開發之獎勵(訂為百分之二十)。
(二)依前款規定提高後之容積率,得分別訂定差別容積率,其獎勵後之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未獎勵前總樓地板面積之一‧五倍。
二十七、再發展地區採行整體開發者須依實際需要設置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並應配合建築行為完成建設,其設置面積不得少於基地總面積之百分之二十。
二十七、再發展地區採行整體開發者須依實際需要設置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並應配合建築行為完成建設,其設置面積不得少於基地總面積之百分之二十。
---建議照案通過。
二十八、本特定區發布實施後,再發展地區既有合法建物仍可維二十八、本特定區發布實施後,再發展地區既有合法建物仍可維---建議照案通過。
原計畫條文修正後條文修正理由公展期間公民團體建議條文建議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持現況使用,惟未來辦理個別建築開發或整體開發者,仍應依本特定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相關規定辦理。
持現況使用,惟未來辦理個別建築開發或整體開發者,仍應依本特定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相關規定辦理。
二十九、已適用本規定作整體開發獎勵者,不再適用其他開發獎勵之規定。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規劃單位(本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有關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公民或團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或相關機關建議意見編號一」乙案,因本案變電所用地係於本特定區計畫擬定時劃設,距離大潭里現有聚落約120公尺,有關變電所用地位置是否調整,請台電公司審慎評估後,如有變更都市計畫之必要,請另案循都計畫法定程序辦理;如無變更都市計畫之必要,請台電公司正式行文敘明後,維持原計畫變電所用地。
- 二、有關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10」乙案,為減少因計畫道路開闢而拆除民房之情形,同意依本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於會中所提變更計畫內容(如附圖)通過,即四-20M道路(自環灣道路至活動中心附近)位置不變但寬度修正為15公尺,平滑順接原計畫20公尺道路。
- 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
(一)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三點「為審查遊憩區及遊艇港區之整體開發計畫內容,應由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會同屏東縣政府籌編設立『大鵬灣風景特定區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為使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能參與審查及周延起見,請修正為「為審查遊憩區及遊艇港區之整體開發計畫內容,應由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會同屏東縣政府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籌編設立『大鵬灣風景特定區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
(二)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六點遊憩區允許供高爾夫球場使用乙節,為避免造成政策尚未開放前都市計畫即先行同意允許使用之疑慮,請修正「高爾夫球場」為「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高爾夫球場」。
(三)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六點、(八)「但因興建觀光旅館、高爾夫球場、遊艇碼頭設施或公共工程等需要而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及「但因興建戶外機械遊樂設施、觀光旅館及景觀地標之需要並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放寬高度限制。」等但書規定,為建立適當審議機制及避免單一機關獨斷決定,請修正為「...經『大鵬灣風景特定區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及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核准...」。
- 四、有關與會委員及代表所提之特定區整體成長管理、特定區計畫與屏東縣及小琉球之發展關係、遊二遊憩區開發對於紅樹林所產生影響之因應措施、都市防災計畫應將地區防災計畫納入考量、尖峰旅遊時段交通改善措施,以及南平里住宅社區增列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應配合修正計畫書相關內容等,請斟酌考量納入計畫書修正。
- 五、專案小組審查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本會決議一屏東縣政府94年11月8日屏府地用字第0940215934號函補送該府列席代表94.10.26於專案小組會中所送提案資料及建議本計畫範圍西南側住宅區與76年公告海堤區重疊部分,依水利法第63條之5規定管制形同禁、限建,就該部分將來本府無法依平均地權條例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等規定辦理土地分配,建請研議將海堤區範圍修正剔除於本計畫範圍。
本案建議併公民或團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或相關機關建議意見編號三,俟經濟部水利署於95年5月底重新調整公告海堤區域範圍後,另案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檢討變更之。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公開展覽草案通過。
- 一、整體發展及都市防災:有關「本特定區計畫案於90年11月發布實施至今約3年餘,即辦理第一次通盤檢討,且計畫區內土地多未依原計畫規定開發,建請補充本次通盤檢討目的、本特定區發展構想(包括土地使用、主要交通路網、開放空間規劃構想等)、特定區交通運輸系統圖(含道路交通服務水準),以瞭解整體規劃方向與實質計畫內容之關係。」,以及「本案雖已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規劃相關災害防救設施,惟為因應日前豪雨造成當地水患及南亞大地震引發海嘯問題,建議參考相關計畫案或研究報告,特別針對水災及海嘯等,加強都市防災計畫內容。」等審查意見,同意依本署市鄉規劃局94年8月15日市二字第09410001053號函附補充資料(如附件)通過,並請適度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二、變更內容明細表:詳附表一。
- 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本署市鄉規劃局94年8月15日市二字第09410001053號函附資料,已將原條文、擬修正條文、修正理由及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建議修正條文等彙整成對照表(如附表二)。
- 四、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詳附表三,本案擬變更內容超出公開展覽變更範圍部分,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如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意見者,原則同意變更;否則,應再提會討論。
- 五、計畫書應修正事項:依計畫書第14頁地形地勢示意圖及計畫書第26頁土地使用現況示意圖,遊艇港區分別標示為陸域及水域,請查明修正。
- 六、公民或團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或相關機關建議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李明家先生94年6月20日陳情東港一次配電變電所位置變更檢討案,建議遷移變更用地至大鵬段906地號乙案。
理由:1、建議沿環灣道路編南移700公尺,遠離人口稠密地區。2、大鵬段906地號土地已由大鵬灣管理處取得可直接交換使用。3、該地點遠離各社區在800公尺以上。4、940612南部大水目前變電所用地積水達3.5公尺,為避免水患,建議遷移。5、906地號土地附近有防水閘門、大型抽水站及堤岸護坡,無淹水之虞。6、已埋設管線並未移動,謹出入變電所之纜線通路改變而已。7、台電擔憂供電時程問題及用電需求,並不急迫。8、請台電公司重新研議以避免居民群起抗爭。9、現有變電所土地徵收補償可能有違反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
- 一、本案因涉及原計畫變電所用地位置調整,該變電所位置距離大潭里現有聚落約120公尺,雖經鵬管處召開研商會議,惟未有具體共識,建請台電公司邀集陳情人及相關機關繼續溝通協調,並將協商結果提請委員會議討論,如委員會未能審決者,再交由經濟部邀集具有電力供應、環保等專門學術經驗之專家學者及其他專業機構(如工研院)進行專業評估後再議。
- 二、本案涉及都市計畫變更內容書圖製作,請本署市鄉規劃局協助辦理。
二行政院體委會94年6月22日列席本專案小組說明,高爾夫球場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規定,非屬獎勵民間參與開發之項目,本案部分遊憩區如擬以BOT方式開發高爾夫球場,未來仍需配合修正該施行細則有關規定。至於新設高爾夫球場之申請開發,在政策上目前亦尚未奉行政院同意開放。
本案如涉及修法或政策鬆綁,請鵬管處另案循行政程序建請行政院協助處理,以避免影響未來促參案高爾夫球場之開發。
三經濟部水利署94年6月22日列席本專案小組說明,本案海域遊憩區及鄰近住宅區可能涉及76年間依水利法公告實施之海堤區域範圍,經本署市鄉規劃局將經濟部水利署函送海堤區域範圍套繪於都市計畫圖後,發現有部分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位於海堤區域範圍內,後續如何處理乙案。
案經經濟部水利署94年10月18日經水地字第09417001530號函略以:「一、本計畫範圍屬經濟部已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及地下水管制區,目前海堤已興建完成,依據過去經驗並無海水溢堤狀況應已達防災標準,如有淹水則屬低窪地區排水不良所致。二、本計畫範圍西南側住宅區與76年公告海堤區域重疊部分,建議依經濟部94年6月2日經授水字第09420210800號函以『海堤區』名之,並依水利法第63條之5規定管制。三、屏東縣海堤區域本(94)年度正辦理勘測重新檢討中,預定95年5月底完成公告。」,經與會代表充分討論後,本案請依下列各點辦理:
- 一、為維護地主權益及因應可能之災害發生,在未重新調整公告海堤區域範圍前,請於都市計畫書圖標示海堤區域範圍線,敘明其土地使用限制規定及依水利法相關規定管制,並儘量作開放空間使用。
- 二、本案俟經濟部水利署於95年5月底重新調整公告海堤區域範圍後,另案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檢討變更之。至於變更都市計畫分區名稱,建議劃設為「海堤專用區」。
四東港鎮長列席本專案小組說明,建議本特定區計畫與東港鎮鄰接地區,應設置截水溝,以利洪水期間將雨水引入大鵬灣乙案,經東港鎮長94年9月8日建議將機一用地西側現有排水溝(台17號省道以南、環灣道路以北)變更為水溝用地,該截水溝平常不使用,颱風豪雨時再開放使用乙案。
本案涉及區域排水、牛埔溪整治及大鵬灣水質改善計畫等,且屏東縣政府目前正進行委託規劃研究,預計95年初有初步結果,屆時建請屏東縣政府邀集水利署、鵬管處及東港鎮公所協商具體處理方案及變更都市計畫內容後,另案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
五李明家先生94年8月29日及東縣政府94年9月2日屏府建都字第0940168332號函轉來同案陳情書陳情(一)先辨明台電要興建之東港變電所是提供風景區內用電所需之二次以下變電所或是供應屏南8鄉鎮大區域使用之東港一次配電變電所。(二)如果是專供區內供電之二次以下變電所,其位置已三次變更,我們要求再變更至906號土地,使停車場、自來水、電信、台電變電所污水廠在同一區位。
這是大鵬灣風景特定區都市計畫審議委員會之權責,與台電毫不相干,僅係需用電者(鵬管處)與供電公司之關係,且依據中央機關訂定之共同管道法經費分擔之原則,個負擔二分之一工程及路線費用,何必台電自己買單,再來脅迫他人呢?(三)如果是行政院核准列管之六輸計畫重大工程(即東港一次配電變電所)則非大鵬灣風景區都計會得予審議之案件了,應予退回。
併本表編號一辦理。
六屏東縣政府94年8月31日屏府建都字第0940167391號函基於下列各點理由,建議修正「其餘住宅區應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為「其餘住宅區應以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方式辦理」乙案。
- 一、因區段徵收財務可行性評估結果不佳、當地居民對區段徵收多持反對意見,且本府辦理人力及財源困絀等因素,故建請增列市地重劃之替代開發方式。
- 二、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時,重劃負擔比率約53%,即地主可領回47%,較區段徵收方式(40%)高,開發阻力較小,且有效降低本府開發風險,避免龐大資金壓力及標售滯銷之弊。
- 三、本府並研擬市地重劃配套措施,提昇市地重劃可行性:
(一)土地使用計畫書中公四、公五,現況為公墓,考量遷葬作業費時費力,故調整於原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整體開發範圍外,以一般徵收、讓售、撥用等方式取得,加速開發進度。
(二)停二、停三兩處停車場可由公有土地優先指派,調整於原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整體開發範圍外。
(三)綜上二點,則市地重劃平均負擔比率降低至45.21%,地主可分回比例提高至約55%,本案開發成本亦僅增加土地簡易整地費,至為可行。
本案涉及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三、四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二十一點,經屏東縣政府列席代表補充提案(如附表四)(請另行正式備文送署),建議同意依照辦理。
七屏東縣議會黃議員曉玲代轉莊博仁君94年9月8日陳情大潭里里民共同討論,建議將「變更大鵬灣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內東港變電所用地,由東港大鵬段730地號土地改為東港大鵬段906地號土地之處理情形乙案。
併本表編號一辦理。
八楊申田君等人94年9月15日聯名陳情書及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94年9月29日觀鵬企字第0940003311號函轉來同案陳情書陳情台電公司計畫在屏東縣大鵬灣風景區內設置變電所,在未經內政部營建署都委會設置變電所通盤檢討通過,且符合行政程序定案之前,請勿擅自將變電所設置於屏東縣東港鎮大鵬灣906地號土地上,如未經法定程序或有其他違法情事,陳情人必將依法訴究,祈請審慎而行,以免觸法乙案。
併本表編號一辦理。
九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94年9月28日電建字第9409-0752號函建議更正該公司與會代表於本會專案小組94年9月8日第2次專案小組會議表達意見乙案。
附件
- 附表:
道路寬度公尺以上含三十公尺公尺以上未達公尺公尺以上未達公尺十公尺以上未達公尺增加容積比率百分之二百分之十百分之十百分之五二十九、已適用本規定作整體開發獎勵者,不再適用其他開發獎勵之規定。
- 附表:
道路寬度公尺以上含三十公尺公尺以上未達公尺公尺以上未達公尺十公尺以上未達公尺增加容積比率百分之二百分之十百分之十百分之五---建議照案通過。
保護區提供作為紅樹林生態保育及生態教育使用。
1.新增第三十條文。
2.在兼顧開發與保育、生態教育的功能的原則下,本案因公開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第4案不變更,爰建議維持原計畫。
原計畫條文修正後條文修正理由公展期間公民團體建議條文建議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將紅樹林生長地帶劃設為保護區,作為紅樹林生態保育使用。
附表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19點項目建蔽率容積率退縮建築規定備註學校用地(文小、文中)不得大於百分之三十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二○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
1.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2.「公二」公園用地得作紅樹林復育、生態教育館、停車場及相關附屬設施使用。
3.「停一」停車場用地得作停車場、轉運中心及相關附屬設施使用。
機關用地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五○公園用地不得大於百分之五不得大於百分之十停車場用地不得大於百分之五不得大於百分之十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不得大於百分之五不得大於百分之十電信事業專用區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五○加油站專用區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二○自來水事業用地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五○變電所用地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五○變電設施應以室內型式興闢,應自基地境界線退縮十公尺以上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並須設置必要之安全防護設施。
變電所用地除必要之辦公室及其附屬設施外,其餘應予植栽綠化,並應有適當之防止水患措施,以避免影響都市景觀及鄰近土地使用。
污水處理廠用地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應自基地境界線退縮十公尺以上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
退縮部分應予綠化以避免影響都市景觀及鄰近土地使用。
廣場用地───1.得指定建築線。
2.應加強綠地與植栽,其透水率應在百分之四十以上。
附表三變更大鵬灣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理由摘要建議事項市鄉規劃局處理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陳情人:
大鵬灣管理處地點:遊一遊憩區南側配合鵬管處遊一遊憩區公共抽水蓄水池工程計畫,為不交付BOT廠商之土地,面積約2.51公頃。
變更部分遊一遊憩區為水利用地除部分併「變一」案外,餘建議准照鵬管處意見通過。
本案除陳情變更土地與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一重疊部分,應予以剔除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2陳情人:
大鵬灣管理處地點:遊一遊憩區南側於遊一遊憩區公共抽水蓄水池設施鄰灣域劃設6m計畫道路,以提供遊客服務便道及緊急疏散使用,面積約0.15公頃。
變更部分遊一遊憩區為道路用地建議併第5案。
本案應併同本表編號5案討論,視該陳情案審議結果,再決定本案是否同意變更。
3陳情人:
大鵬灣管理處地點:灣域遊憩區東側為連接遊一與遊二遊憩區建議劃設6m計畫道路,以提供遊客服務便道及緊急疏散使用,面積約0.09公頃。
變更部分灣域遊憩區為道路用地建議併第5案。
本案應併同本表編號5案討論,視該陳情案審議結果,再決定本案是否同意變更。
4陳情人:
大鵬灣管理處地點:遊二遊憩區之紅樹林保育範圍遊二遊憩區劃定範圍因涵括紅樹林生長範圍,且配合目前在整體都市計畫範圍內,規劃有生態溼地的系統,因此在兼顧開發與保育、生態教育的功能的原則下,建議調整原劃定遊二遊憩區範圍,將約6.3公頃的紅樹林生長地帶,改劃設為保護區,提供作為變更部分遊二遊憩區之紅樹林保育範圍為保護區建議併第5案。
本案經鵬管處94年10月26日觀鵬企字第0940003775號函略以:「將前揭提案惠予撤銷,並維持原條文。」,建議同意依照辦理,維持原計畫。
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理由摘要建議事項市鄉規劃局處理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紅樹林生態保育使用。
5陳情人:
大鵬灣管理處地點:灣域遊憩區東側1.因鵬管處相關開發工程(遊一遊憩區相鄰之環灣道路西移、遊一遊憩區蓄水池及河道以南至都市計畫境界線所轄之土地、林邊鄉防潮閘門、抽水站及其河道、崎峰抽水站及其渠道)影響導致整體土地交付之減少。
2.遊二遊憩區面積規模僅64.12公頃,扣除紅樹林生長範圍6.3公頃,剩餘面積作為發展國際級標準高爾夫球場明顯不足,建議遊二遊憩區劃設範圍向灣域遊憩區擴大約18.18公頃,使遊二遊憩區面積增加約為76公頃。
變更部分灣域遊憩區為遊二遊憩區建議暫予保留理由:
請鵬管處研提環境影響評估報告,並將本案提報行政院觀光發展推動委員會研議,獲致具體意見後,再予配合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本案因涉及開發規模合理性及環境衝擊,建議本案暫予保留,另案請BOT廠商研提整體開發計畫,經大鵬灣風景特定區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鵬管處檢具整體開發計畫送部,再交由專案小組就土地使用計畫及環評審查結論(含高爾夫球場政策環評及開發行為環評兩部分)等議題繼續審查。
6陳情人:
大鵬灣管理處地點:綠地於綠地鄰灣域部分劃設6m計畫道路,提供遊客服務便道及緊急疏散使用,面積約變更部分綠地為道路用地為維護灣域周邊土地之整體風貌及視野景觀,並兼顧提供連續性開放本案經鵬管處94年10月26日觀鵬企字第0940003775號函略以:「將前揭提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理由摘要建議事項市鄉規劃局處理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0.93公頃。空間,建議併第5案討論。
案惠予撤銷,並維持原條文。」,建議同意依照辦理,維持原計畫。
7陳情人:
大鵬灣管理處地點:人行廣場用地配合鵬管處灣域第二出潮口之灣域水質改善計畫,以符合其實際使用用途,面積約0.87公頃。
變更人行廣場用地為水利用地建議請鵬管處說明後提大會討論。
本案經鵬管處94年10月26日觀鵬企字第0940003775號函略以:「將前揭提案惠予撤銷,並維持原條文。」,建議同意依照辦理,維持原計畫。
8陳情人:
大鵬灣管理處地點:本計畫區土地使用分區使用管制要點修正建議事項(略)(略)本案已彙整納入附表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辦理。
9陳情人:
查立德先生地點:遊五遊憩區1.東港鎮嘉南段23-1、23-4、20-2、26等四筆土地係屬公有單位管轄,因曾被佔用養殖,而被誤認為私人土地,故於整體開發計畫書中,未訂開發計畫。
2.該四筆土地經陳情後,已完成地上物查估與補償等事宜,因目前無人管理,其漁塭之土堤已陸續坍塌弭平。
3.該四筆土地住處私人土地與陳情將東港鎮嘉南段23-1、23-4、20-2、26等四筆造成民間土地與灣域阻隔之公有土地,變更為大鵬灣灣域遊憩區範圍,以利民間土地業者,開發相關親水性設施或其他相關開發計畫。
本案宜視鵬管處灣域水質改善計畫,如有因浚渫底泥而涉及擴大本處灣域範圍者,再行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