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231-審議事項-第7案:雲林縣政府函為「變更元長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6231
案件id
6NcqRu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雲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3年04月29日第140次會、93年10月07日第141次會及94年04月28日第143次會審議通過,並准雲林縣政府94年9月28日府城都字第0940101873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楊委員龍士(召集人)、張委員珩、洪委員啟東、黃委員德治及陳委員麗春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94年11月24日召開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通過(如附錄),並退請雲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本計畫於63年4月7日發布實施,期間於民國81年辦理第一次通盤檢討,計畫面積262.78公頃,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雲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及本次通盤檢討後計畫人口10,000人核算,本計畫區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1.03公頃。又本計畫區公園(面積2.28公頃)、體育場所(面積0.00公頃)、綠地(面積0.00公頃)、廣場(面積0.60公頃)及兒童遊樂場(面積0.88公頃)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為計畫面積之1.23﹪,核與「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10﹪之規定不符,惟據縣政府稱本計畫係屬鄉街型計畫,外圍均為空曠農地且本次檢討並無增加建築用地,故不足之公共設施用地,除已於個案中調整補充者外,其餘同意照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俟將來擴大都市發展用地或增加建築用地時,再妥為調整補充。
- 二、為加強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7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規定,請縣政府於計畫書內適當章節,妥予載明既成道路之檢討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對擬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部分提出土地取得方式及相關解決對策、配套措施之處理原則,以踐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0、513號解釋文,並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旨意。
- 三、為符實際,雲林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 四、請縣政府詳予補充本計畫區主要幹道路網、流量及容量數據,評估服務水準及台塑六輕廠衍生之交通量如何因應等資料,並納入計畫書。
- 五、本次通盤檢討已將都市計畫圖原比例尺1/3000重製為1/1000,故除請縣政府於計畫書內於適當章節敘明詳細資料外,本案發布實施時,並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2條:「都市計畫圖已無法適用且無正確樁位資料可據以展繪都市計畫線者,得以新測地形圖,參酌原計畫規劃意旨、地籍圖及實地情形,並依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程序,重新製作計畫圖。原計畫圖於新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之同時,公告廢除。」規定辦理,以資妥適。
- 六、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詳附表一):
(一)新編號第三案:有關「機關用地」增列供鄉立托兒所使用部分,因兩者性質不同,且為考量機關用地周邊停車實際需求,故照縣政府於小組會中所提變更計畫圖(詳附圖一)通過,並請縣政府重新辦理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意見,則照案通過,否則應再提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及提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討論。
(二)新編號第五案:
1.變更「機關用地」為「電信事業專用區」及道路部分,因據規劃單位列席人員說明,目前營建署市鄉規劃局已針對全台各電信用地提出整體性規劃及研擬都市計畫檢討變更中,故本案維持原計畫,俟未來研提整體性規劃後,再另依法定程序辦理,以期周延。
2.變更「機關用地」為「郵政事業專用區」部分,因郵政事業單位目前尚未民營化,且未提出回饋,故修正為「郵政事業用地」。
(三)新編號第六案: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現況供道路使用部分係屬市區排水加蓋,為符實際,故將水溝用地與毗鄰北側現有人行步道合併變更為道路用地(計畫寬度10公尺),並請縣政府將本計畫區排水系統於計畫書內敘明,以利查考。
(四)新編號第十案: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縣政府補充地籍圖及土地登記簿騰本等資料,並納入計畫書,以利查考。
(五)新編號第十二案:本案係屬主要計畫變更,故除將計畫書內「事業及財務計畫」修正為「實施進度及經費」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六)新編號第十三案: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縣政府敘明本計畫區災害紀錄文獻等資料,並納入計畫書,以利查考。
- 七、逕向本部陳情部分(詳附表二):有關建議撤銷兒童遊樂場用地乙節,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該兒童遊樂場用地規劃並無不當,有保留之必要,故照縣政府列席人員之意見未便採納。惟為考量陳情人權益,請鄉公所轉知陳情人得依內政部訂頒「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規定申請辦理。
- 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一)為統一名稱,將條文內「不得超過」均修正為「不得大於」。
(二)第六點:本次檢討並無劃設「電信事業專用區」,故將本條文刪除。
(三)第七點:將「郵政事業專用區」修正為「郵政事業用地」。
(四)將第二條修正為:「商業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八十,」。
(五)將第三條修正為:「住宅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八十,」。
(六)第十六點: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之規定,公共設施用地得作多目標使用均已詳予規定,故將本條文刪除。
【附表一】變更元長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一變計畫年期民國85年民國100年配合國土綜合開發計畫之目標年予以調整。
二變自來水事業用地自來水事業用地(0.08)農業區(0.08)配合自來水公司現況及產權範圍調整變更。
農業區(0.001)自來水事業用地(自二)(0.001)三變機二機三機關用地(機二,供自來水廠使用)(0.36)自來水事業用地(自一)(0.25)機關用地(機三,供警察分駐所、戶政事務所、消防隊及托兒所使用)(0.16)附帶條件:機三機關用地須留設停車場用地,面積不得低於40﹪,且須辦理整體開發使用執照。
- 一、配合發展現況調整變更機關用地範圍及使用用途
- 二、配合自來水公司使用範圍調整變更計畫名稱。
- 三、為提倡幼兒教保所需,配合使用現況及未來發展需要,劃設社教用地供鄉立托兒所使用。
- 四、變更部份機關用地為停車場用地,以補計畫區停車場之不足及供民眾至機關洽公使用。
機關用地(機三供警察分駐所、戶政事務所及消防隊使用)(0.46)道路用地(0.04)四變市場北側保存區(0.22)宗教專用區(0.22)為避免與文化資產保存法所訂之分區性質相混淆,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以符實際。
五變機一(部分)機關用地(機一)(0.23)電信事業專用區(0.17)郵政事業專用區(0.06)道路用地(0.004)配合現況及電信局、郵局產權範圍調整變更。
六變機一東南側水溝用地(0.05)道路用地(0.05)配合現況道路予以變更,以符發展需要。
七變一號與二號道路交叉旁加油站(0.16)加油站專用區(0.16)配合公營事業民營化政策調整變更。
八變文(中)南側住宅區(0.19)學校用地(文中)(0.19)配合元長國中產權及現況調整變更。
九變計畫區西側農業區(5.38)道路用地(5.38)1、配合雲林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計畫之建議。
2、麥寮六輕營運後使台十九線交通量增加,穿越市中心易生危險,影響居民行的安全,並降低生活品質。
3、因應東西向快速道路(台西-古坑線)褒忠交流道通車後,所衍生之交通旅次需要。
十人3加油站東北側元長鄉長興段地號1030、1030-1、1030-2、1033-4、1037及1038等六筆土地道路用地(0.01)住宅區(0.02)住宅區(0.01)道路用地(0.02)為避免產生畸零地,並不影響交通系統功能,且在土地所有權人產權範圍內調整變更。
變分期分區發展計畫已訂定刪除原計畫劃分兩期發展區,並規定第一期(已發展區)應於八十二年以前完成細部計畫規劃;第二期(優先發展區)應於八十五年以前完成細部計畫規劃;但本計畫為主要與細部合併擬訂之鄉街計畫,故原計畫內容不符實際,宜解除分區發展計畫之管制。
變事業及財務計畫未訂定增訂(詳表十)為期本計畫健全發展並配合計畫年期之延長予以增訂,以供都市建設之參據。
變都市防災計畫未訂定增訂為避免或降低都市災害發生之衝擊,故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辦理。
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已訂定。增修訂(詳附表十一)。
為促進都市土地合理利用及維護生活環境品質,宜配合當前法令規定及實際發展需要增修訂。
【附表二】變更元長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逕向本部陳情部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逾陳情人:李茂林94.09.13陳情書(立法委員張麗善雲林服務處94.10.14麗善服字第09400184號函)元長鄉長興段1663、1681等地號兒童遊樂場用地1.本鄉自64年實施都市計畫已迄30年尚未開發或徵收,依都市計畫法第15條規定,其實施進度以5年為1期,最長不得超過25年之規定,現已超過法定期限,且本鄉實施都市計畫時人口數迄今30年尚未增加,反而減少20﹪,已無開發價值。
2.陳情人一家10人所有耕地僅4分地,想出售該筆土地轉業無法出售,懇請體察實情,撤銷兒童遊樂場預定地或政府徵收,以保障陳情人權益,實感德便。
請撤銷元長鄉長興段1663、1681等地號都市計畫內土地被列入兒童遊樂場預定地。
【附圖一】新編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三變機、機機關用地(機二,供自來水廠使用)(0.36)機關用地(機三供警察分駐所、戶政事務所及消防隊使用)(0.51)道路用地(0.04)停車場用地(0.13)自來水事業用地(自一)(0.25)機關用地(機三,供警察分駐所、戶政事務所、消防隊使用)(0.14)社教用地(0.28)綠地(0.12)停車場用地(0.25)
- 一、配合發展現況調整變更機關用地範圍及使用用途。
- 二、配合自來水公司使用範圍調整變更計畫名稱。
- 三、為提倡幼兒教保所需,配合使用現況及未來發展需要,劃設社教用地供鄉立托兒所使用。
- 四、變更部份機關用地為停車場用地,以補計畫區停車場之不足,並將原停車場位置往北移至機三機關用地北側,供民眾至機關洽公使用。
- 五、為配合將來整體規劃,一併將四公尺人行步道變更為其他適當用地。
文9.159.3229.059.149.4210.109.329.62ABP2-19.454ABP1-19.256L13P19.374ABP310.005ABP210.146ABP19.340A12P19.771AA14P19.2049.199.269.279.249.2310.029.419.71C25C16-2C17C18C19-1C19C20C21C23C24C24-1C32C238C237BC236IP235C263C264C270C244機二機三機二自一12M←六十→10M機三停二機二自一12M←六十→10M機三社教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