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231-審議事項-第2案:桃園縣政府函為「變更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第3、6案附帶條件」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6231
案件id
GHj3i3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變更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案」前經桃園縣政府於82年4月16日發布實施在案,其中有關文小十六用地本會81年5月12日第351次會決議:「附帶條件變更為住宅區,附帶條件:
(一)現有道路以西保留不得小於1.8公頃之學校用地,其餘准予變更為住宅區,並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佈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二)如三年內無法完成,則應依法定程序變更恢復原計畫為學校用地。」因上開附帶條件該府認為執行上窒礙難行,為避免土地閒置及影響民眾權益,故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辦理個案變更,並於94年2月23日以城鄉字第0940004942號函檢送相關書、圖等報部。
- 二、本案經提本會94年3月22日第605次會審議決議:「本案因計畫區內文小用地面積,依本部訂頒『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核算,面積尚不足5.45公頃,故請桃園縣政府就計畫區內文小用地之使用及參酌都市整體發展情形,審慎考量『文小十六』用地保留之必要性並研擬具體可行方案及相關因應措施後,再提會討論。」,案經桃園縣政府依上開決議辦理後於94年9月6日以府城鄉字第0940245514號函檢送相關書面資料到部,並經提本會第618次會審議決議:「本案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並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提會討論」。
- 三、嗣經簽奉核可,由本會何委員東波(召集人)、賴委員碧瑩、李委員永展、郭委員瓊瑩及賴委員美蓉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94年11月2日召開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桃園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桃園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本案係延續本會81年5月12日第351次會審議「變更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案內「文小十六」用地變更案」,有關附帶條件之執行,參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係屬書、圖誤謬及經重新測量結果,致現有道路以西部分面積僅1.5公頃,且原「文小十六」總面積誤差亦達0.44公頃,因該府認為執行上確有困難,而無法滿足前開附帶條件。
- 二、桃園縣政府依本會94年3月22日第605次會決議所提有關補充資料,1.桃園縣人口數雖逐年成長,學生人數亦逐年增加,惟隨著人口結構改變,國小學生佔全縣人口比率呈遞減趨勢,本計畫區內之國小人數則呈穩定狀態,近年來並無明顯變化,但93年度驟減374人,減幅達7.29%。2.「文小十六」規劃學區與鄰近之中壢國小、新勢國小及林森國小等三國小服務範圍大部份重疊,且該地區屬發展成熟地區,國小用地並無不足。3.就本計畫區計畫人口計算,依教育部91年發布之「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及「各級各類私立學校設立標準」檢討結果,國小用地分別超出9.45公頃及超出7.12公頃等,請一併納入計畫書,以資完備。
- 三、考量本計畫區之遊憩設施用地尚有不足,故將擬於細部計畫時規劃為鄰里公園用地部分,納入主要計畫(詳如附圖),並將案名修正為:
「變更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部分住宅區【附】為住宅區、公園用地【附】及住宅區【附】)案」。
- 四、為避免土地閒置與影響民眾權益及確保計畫具體可行,故請縣政府參據本部93年11月16日第597次會議審議決議:「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依下列各點辦理:
1、請桃園縣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桃園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重新辦理檢討變更。
【附圖】變更住宅區【附】為公園用地【附】(0.27公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