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231-審議事項-第10案:屏東縣政府函為「變更林邊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6231
案件id
VHAnwi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屏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4年5月6日第146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屏東縣政府以94年11月4日屏府建都字第0940219828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一)都市計畫法第26條。
(二)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3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書。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屏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將本要點第五點(詳附表)「(一)有關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實施都市計畫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修正為:「(一)有關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以資妥適。
- 二、本要點未訂定退縮建築規定,請縣政府參據本會第493次會訂定「都市計畫區各種土地使用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標準」,研訂退縮建築規定,並納入計畫書,以利執行。
附表變更林邊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原條文縣都委會決議修(增)訂條文修(増)訂理由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22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訂定之。
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21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訂定之。
配合「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條文之修正。
二(一)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80%。
(二)建築物新建或改建時,其建築樓地板面積未達100平方公尺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100平方公尺則每超過100平方公尺或其零數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
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八十。
文字修正(停車設置規定已於第十一點增訂)三(一)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300%。
(二)建築物新建或改建時,其建築樓地板面積未達100平方公尺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100平方公尺則每超過100平方公尺或其零數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
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百。
文字修正(停車設置規定已於第十一點增訂)四機關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
維持原計畫五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訂定下列獎勵措施:
(一)有關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實施都市計畫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
(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左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維持原計畫六宗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60%。
維持原計畫零售市場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其中「市三」市場用地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作立體多目標使用。
維持原計畫八國中、小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
維持原計畫九電信事業用地、電力事業用地、郵政事業用地及自來水事業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
維持原計畫十變電所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
維持原計畫増訂:
停車空間設置規定部分,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配地之地區及1000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住宅區、商業區之停車空間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總樓地板面積停車位設置標準250平方公尺以下設置一部超過250平方公尺至400平方公尺設置二部超過400平方公尺至550平方公尺設置三部以下類推(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尚未配地之地區,係指本規定發佈實施日之前尚未開始進行土地分配作業之地區。)前項以外地區則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規定辦理。
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維持原計畫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維持原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