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231-審議事項-第6案:雲林縣政府函為「變更林內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逾二案變更部分工業區為住宅區)案」。
會議紀錄id
MOIO6231
案件id
qlI7od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變更林內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前經提本會91年9月24日第543次會審議決議略為:「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專案小組91年8月13日審查意見(詳附件)通過,並退請雲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逾二案,請縣政府依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辦理後,再另案提會討論。」。
- 二、本案經雲林縣政府依本會第543次會決議辦理後,以94年2月16日府城都字第0942700118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到部,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郭委員瓊瑩(召集人)、馮委員正民、林委員俊興、李委員永展、張前委員元旭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於94年3月31日召開第1次小組會議審查,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經本部營建署以94年4月11日營授辦審字第0943580190號函送審查意見,請雲林縣政府詳予分析及補充書面資料,據以研提具體可行變更方案並重新提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後,再提下次專案小組會議審查,惟迄今已逾半年該府尚未辦理見復,為避免延宕審議時效,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退請雲林縣政府依照本會專案小組94年3月31日審查意見(如附錄)辦理後再送部核辦。
附件
- 附件: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逾二案及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逾蔡志聰先生地點:林內鄉新興段499等地號(91年4月11日陳請書)為辦理林內鄉新興段499等地號面積為12.78公頃工業區於林內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辦理階段變更為住宅區及其他分區。
1.本申請案位於林內都市計畫範圍內,目前為工業區,位於林內都市計畫東北角。近來因工業衰退,目前荒廢無使用,因此土地所有權人於林內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時提出申請變更,並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製作變更計畫書圖送林內鄉公所陳情變更為住宅區。本案之申請變更面積12.78公頃,並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之規定提供全區32%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土地使用分區配置圖如附圖所示,土地使用面積表如附表所示。
目前各級都委會決議如下:
2.林內鄉公所基於地方發展需要,同意變更,鄉都委會決議如下:照案通過,附帶條件應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劃百分之三十二以上公共設施用地,並於核定三年內辦理細部計畫,否則自動恢復為原計畫用地。
3.雲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亦同意本變更案,專案小組之決議如下:
(1)建議刪除附帶條件規劃32%公共設施用地文字,逕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辦理。(2)、建議修正附帶條件後段文字為:於本案核定後五年內完成細部計畫,否則自動恢復為原計畫用地。
建議內政部都委會同意以附帶條件變更為住宅區。附帶條件: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及擬具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使得發照建築。
參酌雲林縣政府91年8月8日91府工都字第9114300419號函補充書面資料及鄉公所列席代表之說明,為避免影響陳情人之權益,請鄉公所即行就本計畫區未來發展構想、住宅供需、工業用地需求及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等予以檢討分析,並洽陳情人依據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之規定妥為製作變更計畫書圖,送由縣政府提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查後,再另案報部審議。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94年3月31日審查意見:
壹、本案請雲林縣政府就下列各點詳予分析及補充書面資料,據以研提具體可行變更方案並重新提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後,再提下次專案小組會議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