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241-審議事項-["第10案:台南縣政府函為「變更台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為污水處理廠用地、道路用地;污水處理廠用地為農業區、綠地、電力事業用地;電力事業用地為綠地;道路用地
會議紀錄id
MOIO6241
案件id
4sqOag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南縣都委會94年9月30日第188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台南縣政府94年11月9日府城都字第0940238789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歐陽委員嶠暉、李委員永展、張委員珩、黃委員德治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歐陽委員嶠暉擔任召集人,復於94年11月28日召開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台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二、四等2案,因污水處理廠用地取得不易,同意依台南縣政府於會中所提縮減為2.5公頃之變更內容(如附圖)通過。至於未來污水處理廠用地規劃設計時,有關如何與鄰近廠區保持適當距離、污水排放管線位置是否適當及如何避免污水處理過程所產生空氣污染等,請納入考量。
-
二、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六,同意依台南縣政府於會中所提變更內容(如附圖)通過,惟為避免產生執行疑義,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修正為「一、臨計畫道路部分應退縮10公尺建築,退縮部分予以植栽綠化及開放公共眾使用,以串連兩側綠地。二、為塑造優美都市景觀,本案未來開發應先經縣都市設計委員會審查。」,以資明確。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案係因應台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區段徵收開發案與南科液晶電視及產業支援工業區案之推動,以及考量特定區內部分工程細部設計與公共設施使用效益等需要,擬調整變更都市計畫以符實際需求,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法令依據:本案經縣府自行認定屬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所稱「為適應經濟發展之需要」,且有迅行變更都市計畫之必要,請檢附相關認定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惟本案部分變更計畫內容與「為適應經濟發展之需要」之關連性,請再加強補充相關說明,以符規定。
-
二、變更內容綜理表:詳附表。
-
三、相關機關建議意見:台電公司列席本專案小組說明,因電路鐵塔遷移需要,建議將位於3-50M道路用地與鐵路用地西北側土地變更為電路鐵塔用地(面積143平方公尺)乙案,因屬鄰避性設施且未依法辦理公開展覽及經台南縣都委會審議,建請台南縣政府協助台電公司儘速另案依個案變更都市計畫程序辦理。
-
四、計畫書應修正事項:
(一)計畫書伍「變更理由」、陸「變更計畫內容」與變更內容綜理表之內容部分重複,請適度整合調整修正。
(二)計畫書第30、33及44頁,有關已劃設為工業區之示意圖內容及文字錯誤部分(如綠地(綠9)非以一般徵收取得、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等),請配合修正。
(三)計畫書附件三「台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計畫(不含科學園區部分)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正條文對照表,因包括非屬本次個案變更案之內容,為避免誤解,建議刪除。
-
五、建議事項:本特定區計畫案自91年11月22日發布實施以來,已辦理多次個案變更都市計畫,且變更內容涉及相關重大開發案,對本特定區整體開發之影響甚鉅,建議請台南縣政府儘速依都市計畫法第26規定,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以符合都市發展需要。變更涉及環評部分,應逕行辦理環評差異分析程序。
附表變更內容綜理表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原計畫圖位置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一12-30M南側污水處理廠用地(污1)4.12農業區4.12建議照案通過。
二二公(滯)1西側農業區2.94污水處理廠用地(污1)(開發區塊O區)2.94原規劃污1收集A~C及H~K區等開發區塊之污水量,因H~K區及部分I區已報編為工業區,本身已設置污水處理設施;考量污1之服務範圍僅剩A~C區塊,及為避免污1未來開闢時必需拉管線穿越該工業區,因此將污1移到鄰近A~C區塊的公(滯)1西側,並縮小用地面積。
污1污水處理廠係採民國110年為規劃目標年。規劃範圍面積635.62公頃,規劃目標年人口數110,866人。設計污水處理規模為24,000CMD,預估工程費約7億4千萬元。一、基於實際污水處理需求及後續管理成本考量,污水處理廠用地建議縮減為1.5公頃,其餘土地維持原計畫,並請縣府重新檢討後,將變更內容、範圍及示意圖提委員會議審議。
-
二、本案污水處理廠設置,其污水排放之承受水體應有足夠之涵容能力。
三三3-50M南側污水處理廠用地(污2)0.67綠地(綠9)(開發區塊G區)0.67原規劃污水處理廠(污2)僅收集特定區G區及L~O區等開發區塊之污水量;由於擬配合將緊鄰特定區東北側之善化鎮都市計畫範圍所產生之污水量(7900CMD)一併納入污2進行規劃,故原規劃污2廠址之用地面積(約1.44公頃)將不敷所需。因此計畫取消原規劃之污2用建議照案通過。
四四公(滯)8滯洪池南側、台灣神隆公司東南側,毗鄰大洲排水路東北側農業區4.00污水處理廠用地(污2)(開發區塊G區)4.00地位置,並將其北移遷設至公(滯)8滯洪池南側、台灣神隆公司東南側,毗鄰大洲排水路東北側之非本開發區範圍用地,並擴增廠址用地面積為4.0公頃,除可容納合併後之污水量,減少善化鎮都市計畫區未來污水專用管施工推管距離及工程經費外,亦可提升設置污水處理設施之經濟效益,降低對週遭交通及環境影響之範圍。一、基於實際污水處理需求及後續管理成本考量,污水處理廠用地(不含隔離綠帶)建議縮減為1.5公頃,其餘土地維持原計畫,並請縣府重新檢討後,將變更內容、範圍及示意圖提委員會議審議。
-
二、本案污水處理廠設置,其污水排放之承受水體應有足夠之涵容能力。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原計畫圖位置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附註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五五綠地(綠6)綠地(綠6)0.0154計畫範圍外用地0.0154三舍段64-40及64-58為得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廠區蒸氣鍋爐及重油槽所在地,是生產重要設備。依該公司陳情縮小都市計畫計畫範圍,將得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工廠範圍與特定區範圍重疊處(新市鄉三舍段64-40、64-58號)排除,以維護該公司廠區完整及確保生產順利。
附帶條件:本案發布實施後應將新市鄉三舍段64-40、64-58地號恢復原用地編定。本案係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之合法工廠,應請縣府先行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編定相關事宜,俟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之同時,廢止本案都市計畫內容,以資銜接,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六六3-50M南側污水處理廠用地(污2)0.78電力事業用地(電力4)(開發區塊G區)0.78
-
一、有關台電公司列席代表建議縮小電力事業用地規模乙節,建議同意依照辦理,惟應退縮10公尺建築,退縮部分予以植栽綠化及開放公共眾使用,以串連兩側綠地,至於其變更內容、範圍及示意圖,請縣府與台電公司協商後,提委員會議審議。
-
二、為塑造優美都市景觀,本案未來開發應先經縣都市設計委員會審查。
七七污2東側電力事業用地(電力3)0.46綠地(綠9)(開發區塊G區)0.46因應台電公司電力事業設施設置規模、工程施作等配合辦理變更。
建議照案通過。
八八計畫區東北側農業區0.76道路用地(15-25M)0.76配合道路及橋梁設計,增加引道寬度,需再增加土地面積。
本案除應補附縣府與台鐵局會勘紀錄納入計畫書敘明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原條文增(修)條文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九十「台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計畫(不含科學園區部分)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十一點:
-
一、除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應檢附地質鑽探報告者外,建築基地凡開挖地下室者於申請建造執照時亦應檢附地質鑽探報告,由建築管理主管機關會同文化資產主管機關依左列原則辦理,以確認是否存在古物、遺址或文化遺蹟等文化資產:
-
三、經發現文化資產依法採掘後,得提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採現地收存及展示;其收存或展示空間得計入法定空地、開放空間或公益性設施。「台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計畫(不含科學園區部分)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十一點:
-
一、除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應檢附地質鑽探報告者外,建築基地凡開挖地下室或位於文化遺址敏感地區者於申請建造執照時亦應檢附地質鑽探報告,由建築管理主管機關會同文化資產主管機關依左列原則辦理,以確認是否存在古物、遺址或文化遺蹟等文化資產:
-
三、經發現文化資產依法採掘後,應提經台南縣文化資產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採現地收存及展示;其收存或展示空間得計入法定空地、開放空間或公益性設施。
-
一、增加「位於文化遺址敏感地區者」於申請建造執照時亦應檢附地質鑽探報告,以增加對古物、遺址或文化遺蹟等文化資產之保護。
-
二、以符合台南縣政府組織權責之分工劃分。本案除應將文化遺址敏感地區示意圖,納入計畫書敘明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原條文增(修)條文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台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計畫(不含科學園區部分)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十二點:
-
二、△V4:配合開發時程之獎勵容積「台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計畫(不含科學園區部分)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十二點:
-
二、△V4:配合開發時程之獎勵容積一、明確規定配合開發時程獎勵之起始時間點。
-
二、將起始時間點往前移,且區段徵收公告後到完成約需一年,故併同修正開發時程內容。考量本條文規劃原意,建議除修正「整體開發後」為「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實地指界並點交土地後」外,其餘建議維持原計畫。
整體開發後獎勵標準(△V4)二年內V0×十%三年內V0×七%四年內V0×五%五年內V0×三%滿第五年後V0×0%區段徵收公告後獎勵標準(△V4)三年內V0×十%四年內V0×七%五年內V0×五%六年內V0×三%滿第六年後V0×0%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原條文增(修)條文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二「台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計畫(不含科學園區部分)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十三點:
本特定區內基地開發總獎勵容積不得超出該使用分區基準容積之三○%;惟為優先引進重要產業類別相關設施(不含住宅,獎勵容積不得超過基準容積二○%)之需要,其獎勵容積經縣府同意納入細部計畫書規定者,總容積獎勵得不受上開三○%比例之限制。「台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計畫(不含科學園區部分)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十三點:
依本要點第十二點所指之基地開發總獎勵容積不得超出該使用分區基準容積之三○%;惟為優先引進重要產業類別相關設施(不含住宅,獎勵容積不得超過基準容積二○%)之需要,其獎勵容積經縣府同意納入細部計畫書規定者,總容積獎勵得不受上開三○%比例之限制。避免與依據「台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計畫(不含科學園區部分)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十四點第二款規定訂定之「台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計畫已發展區住宅區開發管理要點」第五點產生競合之衝突。
第五點:依本要點申請整體開發者,得依下列容積獎勵公式核算其申請開發建築之獎勵容積率:
V=V0(1+V1+V2)/(1-V1)其中V:獎勵後之容積率V0:該分區之基準容積率(120%)V1:提供公共設施之比例V2:獎勵係數(符合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條之情形者為0.2,其餘為0.1)建議照案通過。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原條文增(修)條文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三「台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計畫(不含科學園區部分)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十四點為促進已發展區之整體更新及再發展,訂定以下獎勵措施:
-
一、已發展區內住宅區建築基地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擬具開發計畫申請整體開發及獎勵:
(一)為現有道路或分區界線圍繞之完整街廓,且將毗鄰之現有巷道、計畫道路或綠地納入規劃,經縣都市設計委員會審查同意者。
(二)基地臨接寬度六公尺以上之計畫道路,其連續臨接長度在二十公尺以上或達週界總長度六分之一以上,且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
二、為審查依前款規定申請之開發建築案件,另訂「已發展區住宅區開發管理要點」如附錄二。
-
三、已發展區內之住宅區及零星工業區得配合其毗鄰之新市區建設地區合併辦理細部計畫,並得依其原合法可建築用地及建築容積併入該細部計畫範圍核算平均容積。
-
四、政府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民間團體於已發展區內興辦之都市更新計畫得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不受本點之限制。
但為因應特殊情形,有關基地規模及回饋方式(捐地或捐代金),如經台南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同意者,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已發展區住宅區開發管理要點」規定之限制。「台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計畫(不含科學園區部分)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十四點為促進已發展區之整體更新及再發展,訂定以下獎勵措施:
-
一、已發展區內住宅區建築基地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擬具開發計畫申請整體開發及獎勵:
(一)為現有道路或分區界線圍繞之完整街廓,且將毗鄰之現有巷道、計畫道路或綠地納入規劃,經縣都市設計委員會審查同意者。
(二)基地臨接寬度六公尺以上之計畫道路,其連續臨接長度在二十公尺以上或達週界總長度六分之一以上,且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
二、為審查依前款規定申請之開發建築案件,另訂「已發展區住宅區開發管理要點」如附錄二。
-
三、已發展區內之住宅區及零星工業區得配合其毗鄰之新市區建設地區合併辦理細部計畫,並得依其原合法可建築用地及建築容積併入該細部計畫範圍核算平均容積。
-
四、政府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民間團體於已發展區內興辦之都市更新計畫得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不受本點之限制。
但為因應特殊情形,有關基地規模及回饋方式(捐地或捐代金),如經台南縣政府同意者,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已發展區住宅區開發管理要點」規定之限制。修正審查單位。本案涉及特殊情形之認定,建議參考相關案例,修正「台南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為「台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查」,並請加強變更理由欄之說明內容。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原條文增(修)條文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四「台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計畫新市區建設地區擬定細部計畫及申請開發審查作業要點」第五點:
(五)各細部計畫區應依以下規定劃設學校用地:
1.容納人口三千五百人以下者免劃設。
2.容納人口超過三千五百人但未滿七千人者,應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學校用地之檢討標準劃設等面積之代用地,由縣府支配使用。
3.容納人口超過七千人者,應至少劃設一所學校用地,其面積不得小於二‧五公頃。由縣府俟實際需要開闢為小學或中學使用。
前項容納人口係以其供住宅使用之總樓地板面積除以每人平均樓地板面積五十平方公尺計算而得。「台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計畫新市區建設地區擬定細部計畫及申請開發審查作業要點」第五點:
(五)各細部計畫區應依以下規定劃設學校用地:
1.容納人口三千五百人以下者免劃設。
2.容納人口超過三千五百人但未滿七千人者,應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學校用地之檢討標準劃設等面積之代用地,由縣府支配使用。
3.容納人口超過七千人者,應至少劃設一所學校用地,其面積不得小於二‧五公頃。由縣府俟實際需要開闢為小學或中學使用。
前項容納人口係以其供住宅使用之總樓地板面積並配合擬定細部計畫所劃設之住宅區發展強度檢討計算之。依據「台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計畫」之發展構想,其生活服務區係以低密度優質之住宅社區發展為主,惟其容納人口之計算係以其供住宅使用之總樓地板面積除以每人平均樓地板面積五十平方公尺計算而得,似有調整之必要,以符實際發展之需要。一、為維持基本居住環境品質,建議維持原計畫。
-
二、請配合不同住宅發展型態(如員工宿舍、高品質住宅社區),於細部計畫檢討變更時作不同程度之管制,並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以提升都市生活環境品質。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原條文增(修)條文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五「台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計畫新市區建設地區擬定細部計畫及申請開發審查作業要點」第七點:
計畫道路一—六○M、二—五○M、三—五○M、五—四○M、十五—二十五M及滯洪池、污水處理廠等之用地負擔應納入細部計畫規定,但為吸引民間投資,其開闢經費得由台南縣政府籌措,先行以一般徵收方式辦理用地取得或工程施工,唯申請細部計畫及開發者應將該部分經費納入整體開發財務,於開發完成後歸墊或以可建築用地折抵,其費用歸墊及可建築用地折抵辦法由縣府另訂之。「台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計畫新市區建設地區擬定細部計畫及申請開發審查作業要點」第七點:
計畫道路一—六○M、二—五○M、三—五○M、五—四○M、十五—二十五M及滯洪池、污水處理廠、溝渠用地等之用地負擔應納入細部計畫規定,但為吸引民間投資,其開闢經費得由台南縣政府籌措,先行以一般徵收方式辦理用地取得或工程施工,唯申請細部計畫及開發者應將該部分經費納入整體開發財務,於開發完成後歸墊或以可建築用地折抵,其費用歸墊及可建築用地折抵辦法由縣府另訂之。L、M區之排水道已開闢,因應位於G區廣場內之排水道能整治於南側之溝渠用地內與L、M區之排水道銜接,在G區未開發前能取得溝渠用地先開闢;因此將溝渠用地納入「台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計畫新市區建設地區擬定細部計畫及申請開發審查作業要點」第七點,其開闢經費得由台南縣政府籌措,先行以一般徵收方式辦理用地取得或工程施工。建議照案通過。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原條文增(修)條文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十十「台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計畫已發展區住宅區開發管理要點」第二點:
符合土管要點第十四點第一款規定者,土地權利關係人得擬具開發計畫提經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再分別依相關法令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開發建築。
「台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計畫已發展區住宅區開發管理要點」第二點:
符合土管要點第十四點第一款規定者,土地權利關係人得擬具開發計畫提經台南縣政府審查,另涉及都市設計事項部分需提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再分別依相關法令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開發建築。簡化已發展區申請整體開發及獎勵者之作業程序,規定涉及都市設計事項部分方需提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其餘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即可。考量目前台南縣政府對於開發計畫之處理方式,建議除修正「台南縣政府審查」為「台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查」外,其餘准予通過。
十十「台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計畫已發展區住宅區開發管理要點」第五點:
依本要點申請整體開發者,得依下列容積獎勵公式核算其申請開發建築之獎勵容積率:「台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計畫已發展區住宅區開發管理要點」第五點:
依本要點申請整體開發者,得依下列容積獎勵公式核算其申請開發建築之獎勵容積率,但扣除無償捐獻公共設施用地後之建築基地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五十:增訂申請整體開發者獎勵後之上限容積率。一、本案除應明列本條文全部內容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
二、為考量地區發展特色,本案細部計畫有關建築量體及高度,應予以適當之管制,以塑造南科建築風格。
註:1.凡本計畫未變更部分均以原計畫為準。
2.表列面積僅供參考,實際面積應以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