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251-審議事項-第2案:法務部函送「政府機關易滋弊端業務之研析與防制對策報告:(8)都市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6251
案件id
FBwNkC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法務部為有效預防都市計畫業務發生弊端,提升政府施政廉潔度,會同相關機關政風機構研編完成「政府機關易滋弊端業務之研析與防制對策報告:(8)都市計畫」乙份,並以以94年11月3日法政字第0941118711號函送到部,本部營建署除已於94年11月召開之年度都市計畫法令研討會及座談會中詳加宣導,並將該報告影送與會都市計畫主管及業務人員參考外,因該報告內容與都市計畫擬定變更及審議相關作業息息相關,特提會報告。
- 二、旨揭報告中對有關都市計畫業務「貪瀆弊端發生之態樣與犯罪手法分析」、「形成貪瀆弊端之因素分析」、「防弊意見與策進作為」等均有詳盡之分析,謹就該報告中有關「建議事項」部分摘述如次:
(一)落實執行委員及幕僚人員迴避制度:
1、依行政院頒「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1條規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都市計畫時,有利害關係之委員應自行迴避。
2、內政部於年度都市計畫業務講習,均將院頒各級都委會組織規程第11條迴避條款之適用情況,列入講習內容,以灌輸正確法治觀念,避免各地方政府行政首長違反前揭規程規定,致衍生爭議。
3、依地方制度法第53條各級民意代表不得兼任各級都委會委員,如對各都市計畫仍有意見,僅得要求列席陳述意見後退席,供審議參考。
(二)建立都市計畫法令規章公開查詢制度:
1、內政部營建署已設置internet網址:
http://www.cpami.gov.tw2、內政部主管之都市計畫法令、規範、解釋函及都委會委員名單、審議進度、會議紀錄,均已分別陸續上網,可供外界自由查詢,作為土地使用、規劃之參考。
3、研擬都市計畫法部分條文再修正草案,於91年9月11日報院審查,加強規劃過程之民眾參與機制、資訊之公開及都委會公開審議制度之建立等,俟該案完成立法後,將建立完整之透明化審議資訊,杜絕紛爭。
(三)建立「都市計畫業務講習」制度:
藉由定期之講習訓練,宣導最新政令,以灌輸正確法治觀念,提昇幕僚人員之專業知識與素質,增進處理業務能力,並能提出公正、客觀之初審意見,使委員更容易掌握案情,並經由委員會議之公平審議作出最適當之
決議
- 決議,由於影響民眾權利義務至鉅,其審議作業雖已進行若干改進,惟外界仍難免有所質疑,甚至批評其審議結果之公信力。
(二)按都市計畫委員係兼任性質,多數尚有專任工作,並非每一位委員對都市計畫個案均有深入瞭解。對於有爭議性之都市計畫案件,如無深入研究,其審議結果之公正、客觀性將難免受到質疑。
(三)都市計畫涉及龐大利益,在執行審議等業務過程中,人為因素較難控管。因此,相關人員極易洩露於職務上知悉之機密,進而遂行圖利不法情事。
(四)以往都市計畫諸多弊端大都發生在細部計畫及都市計畫之實施階段,尤其在確立計畫土地範圍、公共設施用地之界址測量及土地徵收(土地重劃、區段徵收)等執行作業上,因直接影響人民權益,極易於執行作業時衍生弊端。
(五)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整體開發或擴大都市計畫者,早期雖經核准,惟因相關主客觀因素(如議會刪除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之預算、現有房屋所有權人之阻擾,公共設施負擔比例過高、地方首長任期更迭都市計畫無法銜接等),造成無法開發,現行制度迄未檢討是否變更該等計畫,致有心人士刻意炒作,易滋爭議等弊端。
(六)都市設計、開發許可、都市更新、容積移轉等都市發展新興事業,事關都市合理健全發展,並攸關權益問題,需要長時間之協調溝通,以化解地方人士有關生態環保、生命財產之安全等疑慮,基層地方政府為達施政績效,而於辦理相關案件時,並未主動告知有關之不利因素,或未積極協調利害關係人,致事後發生爭議或民眾抗爭,損害政府信譽及社會利益。
伍、防弊意見與策進作為
- 一、落實公開化及透明化之都市計畫審議程序方面:
(一)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定期委員會議,業自83年6月起開放各新聞媒體記者旁聽自由採訪,並允許與案情有關之公民或團體列席說明。另各直轄市及部分縣(市)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亦已陸續採取相同之措施,深獲社會大眾肯定及大幅提升政府施政之正面形象。
(二)為使民眾之陳情意見,得以供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之參考,85年1月行政院修正「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業增訂第10條:「都市計畫委員會開會時,得允許與案情有關之公民或團體代表列席說明,並於說明完畢後退席」之規定,使都市計畫之擬定、檢討變更審議過程,能充分結合民眾參與之功能,並使審議結果更具公信力。
- 二、加強民眾參與方面:
(一)為加強都市計畫公開展覽功能,內政部業通函各級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應確實依照下列3點規定辦理:
1.注意在計畫區內之適當場所舉辦說明會,指派負責規劃人員到場詳細解說計畫之目的、內容及好處,計畫面積廣大者,並應分區舉辦。
2.印製公開展覽日期及地點之傳單,並請村里幹事轉發至計畫區內每一住戶。
3.以一面辦理公開展覽,一面辦理說明會方式,使計畫區居民均能知道公開展覽之訊息,並能瞭解計畫之內容及其對本身之影響。
4.召開座談會、協調會、公聽會及其他適當之方法,增加參與討論的機制:為擴大民眾參與,目前雖有公開展覽、說明會、列席審議會議等機制,惟在規劃階段,遇有爭議、涉及土地所有權人及當地居民之各種實質利益案件,為避免所規劃方案有不公平、不符大眾期待或可行性有疑慮之情事,宜擴大民眾參與機制,如舉辦座談會、協調會、公聽會及其他適當之方法,或於個別變更時、主管機關認有必要亦得舉行聽證,充分運用社區發展協會、學者、地方人士、建築業界、商界之智庫資源,以達集思廣益之效。
(二)針對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或個案變更部分,目前宜研究將各該都市計畫公開展覽說明會通知單或各該都市計畫之內容,採用公告、網際網路、廣播、電視或個別通知等適當方式,週知因檢討變更導致權益變更之土地關係所有權人,以杜絕相關紛爭及消弭可能之弊端。
- 三、研訂各種審議作業規範,落實都市計畫審議及實施之公平性方面:
為落實都市計畫審議及實施之公平性,對於變更都市計畫獲得之利益要求應適當回饋乙節,除行政院81年7月28日台八十一內字第26274號函核定內政部所報「當前重要土地問題加強公共建設用地取得、貫徹土地漲價歸公、防止土地投機等三專題研議結論分辦計畫」,已明定「因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者,應辦理區段徵收」外,近年來內政部並業陸續研訂各種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變更審議規範,包括已訂頒「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都市計畫零星工業區就地擴大變更毗鄰土地為工業區使用處理原則」、「都市計畫工商綜合專用區審議規範」、「都市計畫媒體事業專用區審議規範」、「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都市計畫保護區變更為醫療專用區回饋處理原則」等,同時將繼續研訂其他相關審議規範,明定各種使用分區變更條件與準則,建立完整之都市計畫變更機制,使過去傳聞地方民代及地方首長透過變更都市計畫獲得不當利益之情形大幅降低,也使都市計畫之審議能更臻公正、客觀、合理。
- 四、加強監督及防杜流弊方面:
(一)目前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除內政部訂定之特定區計畫外,依法應辦理公開展覽,並應於公開展覽期間舉辦說明會,其間需經二至三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88年7月1日原台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已裁撤),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方式提出意見,供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如此透過層層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從地方到中央層層監督,當可將地方首長運作之可能性降至最低。
(二)為避免各級地方民意代表介入地方都市計畫委員會之運作,內政部前已依「直轄市自治法」及「省縣自治法」之規定,於84年9月通函各級地方政府不得聘任各該級民意代表兼任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目前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已無民意代表兼任都市計畫委員,著能有效杜絕部分地方民意代表不當影響都市計畫委員會運作之情事。
- 五、嚴格落實機密維護之觀念方面:
除例行之案例宣導及講習外,並應針對易於洩密的環節,加強策訂相關保密防弊措施,必要時亦應詳實考核相關人員,或個別實施保密觀念宣導,俾有效防微杜漸。
- 六、建構都市計畫公平、合理、透明化之審議機制:
有關「都市計畫法部分條文再修正草案」,前經內政部報行政院於92年7月15日核轉立法院審議,因未能於立法院第5屆委員會任期屆滿前完成審議程序,已於94年2月4日函報行政院於3月7日重行核轉立法院審議,其修正重點如后:
(一)增訂都市計畫擬定前及擬定期間,擬定計畫之機關應以適當之方法,公開徵詢民眾、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團體意見,作為擬定計畫之參考。至有關民眾參與之適當方法,則授權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據地方實際需要訂定之。
(二)增列都市計畫擬定後,除應辦理公開展覽及舉行說明會外,並得以其他適當之方法,將計畫內容廣泛周知,以達到將計畫草案相關資訊公開之目的;並增列公民或團體得申請於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時,列席陳述意見之規定,以加強民眾參與途徑;至有關民眾參與之適當方法,授權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據地方實際需要訂定之。
(三)增列都市計畫委員會之審議,除有妨害國家安全之虞者外,應以公開方式為之;其審議進度、結果及其他相關資訊,除刊載各級政府公報或網際網路外,並得以其他適當之方法廣泛周知之規定,以達到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及相關資訊公開化之目的。
(四)加強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管制事項審查過程中之民眾參與機制,並明定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管制事項,授權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據地方實際情況,另定管制規定報內政部核定後實施之,以落實地方自治,並符合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管制事項因地制宜之特性需要。
(五)加強都市計畫擬定、變更過程之民眾參與機制:
主要計畫擬定前及擬定期間,擬定計畫之機關應以座談會或其他適當之方法,公開徵詢民眾、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團體意見,以作為擬定計畫之參考;變更時亦同。
(六)加強公開展覽期間計畫草案資訊及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相關資訊之公開:
1.都市計畫擬定後,除應辦理公開展覽及舉行說明會外,並得以其他適當之方法,將計畫內容廣泛周知。
2.公民或團體得申請於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時列席陳述意見。
3.都市計畫委員會之審議情形及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之計畫書、圖,應公開於網際網路,以供各界查詢。
(七)加強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管制事項審議過程中之民眾參與機制:
1.一定規模以上之土地開發、建築或設施,得明定應先經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管制審議核准,始得建築使用或施工、設置,以確保都市環境品質。
2.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審議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管制事項,得視實際需要,另設審議委員會或於都市計畫委員會下設置審議小組辦理之。
有關自83年開放媒體記者可於內政部都委會會議旁聽,及陳情民眾可列席陳述意見後離席之作法後,內政部更於92年3月4日將內政部都委會會議室改造為開放透明空間,增闢陳情人旁聽室、記者旁聽席,任何民眾或團體得申請旁聽審議過程,使審議作業更公開透明,同時於92年5月12日訂頒「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會場使用管理要點」,以為執行之依據,俾以資訊公開透明之方式杜絕各種質疑和弊端。
- 七、落實「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執行要點」,杜絕不當擴增都市發展用地:
(一)凡須辦理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之地區,各級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應先檢具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申請書,並依規定程序層報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由內政部核可後,始得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俾有效杜絕不當之新訂擴大都市計畫案。
(二)依行政院81年7月28日台八十一內26274號函修正核定之「當前重要土地問題加速公共建設用地取得、貫徹土地漲價歸公、防止土地投機等三專題研議結論分辦計畫」之政策要求,凡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者,應辦理區段徵收;如有特殊情況,則應敘明理由報院核定,俾有效遏止土地投機歪風。
(三)有關都市計畫書擬規定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其他方式辦理整體開發者,內政部業以85年6月7日台內營字第8572786號函頒「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並於完成整體開發後准核發建築執照處理要點」,及以91年7月16日台內營字第0910085007號函頒「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規定應先由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會同當地地政機關評估可行性,如確屬可行後,始得報請核定據以執行,並避免牴觸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6號解釋文之意旨。
(四)為避免增加不具可行性之都市計畫變更整體開發案件,有關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時,擬以「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之案件,內政部已分別訂定相關處理原則,以有效避免衍生弊端問題。
陸、建議事項
- 一、落實執行委員及幕僚人員迴避制度:
(一)依行政院頒「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1條規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都市計畫時,有利害關係之委員應自行迴避。
(二)內政部於年度都市計畫業務講習,均將院頒各級都委會組織規程第11條迴避條款之適用情況,列入講習內容,以灌輸正確法治觀念,避免各地方政府行政首長違反前揭規程規定,致衍生爭議。
(三)依地方制度法第53條各級民意代表不得兼任各級都委會委員,如對各都市計畫仍有意見,僅得要求列席陳述意見後退席,供審議參考。
- 二、建立都市計畫法令規章公開查詢制度:
(一)內政部營建署已設置internet網址:http://www.cpami.gov.tw(二)內政部主管之都市計畫法令、規範、解釋函及都委會委員名單、審議進度、會議紀錄,均已分別陸續上網,可供外界自由查詢,作為土地使用、規劃之參考。
(三)研擬都市計畫法部分條文再修正草案,於91年9月11日報院審查,加強規劃過程之民眾參與機制、資訊之公開及都委會公開審議制度之建立等,俟該案完成立法後,將建立完整之透明化審議資訊,杜絕紛爭。
- 三、建立「都市計畫業務講習」制度:
藉由定期之講習訓練,宣導最新政令,以灌輸正確法治觀念,提昇幕僚人員之專業知識與素質,增進處理業務能力,並能提出公正、客觀之初審意見,使委員更容易掌握案情,並經由委員會議之公平審議作出最適當之決議,提昇審議之效率。
- 四、檢討都市計畫,若經評估不可行之計畫案,應儘速檢討回復原都市計畫:
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整體開發或擴大都市計畫者,若經評估不可行者,應作整體重行評估,若再經評估為不可行,則應儘速檢討都市計畫,恢復原來之都市計畫(如保護區、農業區或非都市土地),避免有心人士一再炒作議題。
- 五、檢討擴大都市計畫地區核准條件之門檻:
建請重行檢討擴大都市計畫地區(非都市土地變更為都市土地)之核准條件,以提高門檻限制,俾有效杜絕不當之都市發展及弊端。
- 六、獎勵容積時,應考量總量管制及合理性:
加強容積總量管制,除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及古蹟土地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等規定加速地區更新外,地方政府不得藉故於後續實施建築管理時,額外給予建築容積獎勵,及部分建築空間不計入容積之比例等方式增加容積,做為解決其他市政問題之管道,以避免衍生弊端,並確保都市健全發展。
- 七、健全回饋機制:
針對各類用地變更回饋比例,應全面檢討並做原則性規範(例如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可建築用地【住宅區或商業區】),以期都市健全發展,並防範藉都市計畫變更獲取不當利益。
柒、結語都市計畫業務經緯萬端,影響民眾權益至鉅,而都市計畫亦是推動都市建設的基礎與依據,正因為政策是走在法令之前,目前內政部為順應社會開放與進步的腳步,刻正加速推動簡化都市計畫審議程序、擴大鼓勵民眾參與、建立都市設計與開發許可制、推動都市更新與新市鎮建設等重要都市發展事業,並已配合積極研修都市計畫法及相關子法、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子法、新市鎮開發條例相關子法、各種都市計畫變更之審議規範等相關法令,期能健全都市計畫法規體系,改善以往都市計畫可能發生之弊端,並將配合適時舉辦相關之都市計畫業務講習與訓練,使「政策指導」、「法令修訂」與「實際執行」之間不致產生認知落差,更期藉由凝聚都市計畫從業人員之共識,落實政策與法令之實施成效,進而引導國家建設之順利推動,提昇生活環境品質,促進國土資源之合理有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