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261-審議事項-第1案:台中縣政府函為「變更石岡水壩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其中變更計畫內容綜理表第二十、二十一案)補辦公開展覽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6261
案件id
VnO3Vm
概要說明
- 說明:併前開審查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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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關於內政部94年7月12日召開審議會議時業已提出陳情書,請維持原計畫用途----農業區,資料亦已陳送內政部營建署有案。
- 二、茲就上開審議會議有關台中縣政府所表示之意見補提意見如下:
1.內政部增訂七項原則,即依照「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相關規定予以訂定,與法並無不合,該七項原則,民於7月12日陳情書說明第一項第7款已陳述仍有與都市計畫法等相關法規規定不合,仍請詳為酙酌。
2.聯外道路部分:縣府稱聯外道路業經石岡鄉公所於93年度起編列預算,擬逐年辦理道路拓寬事宜,查石岡水壩特定區計畫對本案農業區並未規劃道路用地,且現有聯外道路均屬他人之私設巷道2-3公尺,不知公所要如何處理拓寬,是否要強迫百姓同意依公告價被徵收使用,而來圖利該兩工廠?3.縣府稱品正全部廠房及威捷部分廠房屬合法農舍非完全屬違章建築,且變更範圍尚無他人或國有土地情形。請詳酌,侵佔水利地與國有地蓋違章工廠,又讓其合法化,分明是鼓勵老百姓作非法之行徑,等於沒有國法,按農舍之申請建築範圍相當有限,該兩家工廠之建築物,那有可能大部分屬合法農舍,顯與事實不符,縱有少部分屬合法農舍,其增建部分為違章建築何能不拆除,而假藉輔導工廠合法化予以擱置不拆,且越檢舉越擴建,分明是挑戰公權力,很明顯便可發覺,那有把整棟建物非法佔用部份剔除,把合法的土地列入包括空地亦同,還說就地輔導合法化,這不是很明顯圖利特定人選,欺上瞞下,目無法紀之行徑嗎?4.石岡鄉現有工業區,尚未充分使用,怎可增加其他工業區?縣政府既已說明石岡水壩特定區內工業區使用率僅約65%左右,現階段不適合再增設大型工業區,本應就非工業區內之工廠輔導遷移於工業區內,何能以透過都市計畫變更方--式進行管制,即認可同意變更違法工廠土地為工業區,勢必造成其他鄉鎮仿效變更,以前被拆除的違章建築,是否可要求國賠?則政府之土地政策及都市計畫精神被破壞迨盡,爾後政府機關亦不需設立專門掌管違規事件的部門單位,茲事體大,不可不慎。
5.尤其本鄉已規劃為休閒農業區,向農委會與政府其他相關單位爭取約逾億的工程案補助款,若將其中兩家違章工廠就地輔導合法化,將與休閒農業區相砥觸,浪費公帑不談,亦會造成無法治的社會亂象,輔導工廠合法化,是政府正在檢討的專案政策,在中央政府尚未作完善規劃情況下,地方政府自不得隨意假藉政策方向,在不合都市計畫相關法規規定下,草率同意變更。
七羅志維、羅能業、林月葉君94年8月3日列席專案小組會議陳情略以:有關石岡壩都市計劃特定區,第二十、二十一案。陳情人共八十九位代表:反對意見。
說明:ㄧ、該變更案位於九房村山下巷社區聚落內道路尚未規劃,目前只三至四公尺,不適發展工業,且該區目前規劃為休閒農業區。
- 二、多年來民眾遭受工廠帶來的諸多不便,若就地合法為工業區,則政府形象,國家法令,將受質疑,不符公平、正義原則。
- 三、該區屬水源保護區,工廠理當重視環境營造,但該工廠仍大肆擴廠,造成周邊民眾恐懼,且有部份廠房位於行水區,每年雨季都造成水淹良田民宅。
- 四、作為企業老闆應遵守法令,重視區域排水,環境美化,敦親睦鄰,不應利用低價農地換取更大利益,讓國家忠誠官員背負「弄權ㄧ時,禍害千年」的歷史罪証。
- 五、工廠產生噪音、貨車進出影響交通及噴漆污染。併前開審查意見辦理。
八品正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4年8月3日列席專案小組會議陳情略以:
各單位直屬長官都市計劃委員、專家現向鈞長報告現況一‧品正機械公司座落於石岡鄉九房村山下巷金星段385.386.793.791.390.391.392.395.352.364.424號,都因在都市計劃內之土地,面積達一‧五公頃,使用執照都是六十八年前之老建物農舍、雞舍、倉庫違規使用。員工有八十人(連同內包人員),沒請任何外勞紀錄,協力廠商約一百三十家。
二‧製造類別是生產CNC光電模具場微米級加工設備、CNC立式橫併前開審查意見辦理。
--式電腦加工中心機、銑床、深孔鉆鎕床,銷往歐洲佔45%、美洲50%、東南亞5%,年營業額最高期達六億台幣,因石岡鄉連續二年六一一、桃芝大水災、一次九二一大地震全場重建,營業額巨降到二億台幣左右,九四年最少可達到六億元之營業額。
三‧今政府為併經濟救台灣之德政,請各位長官也能了解工商業的苦衷,建議政府人能盡其才、地能盡其利、物能盡其用、貨能暢其流的施政措施。讓我們真正愛台灣的企業能留在台灣造福與貢獻社會。
四‧今仍投資較為科技,如造骨粉與無塵CD光碟片倉儲等設備,為何喜歡石岡鄉的零星工業,(一)、是石岡鄉空氣微粒子三百五十毫米以下,如是台中工業區與豐原市一千二百毫米,所以我們可以投資無塵室生產的產品。(二)、因為我們所學的是CNC、PC的電腦工業為科技產品,配在機械上無人化,全自動化的產品,從退伍後遠離家鄉出外謀生,現學成歸故鄉,造就故鄉的科技人才,這種科技產品永不落伍前景為佳,懇請政府給我零星工業區,那我還想繼續投資,希望政府幫我們解決土地的問題。
五‧回想政府來台40年代的土地政策三七五減租很成功,尹仲容經濟部長與謝省長東閔客廳是工廠,工廠也是客廳的經濟政策,把台灣從貧困中走向富有且具有活力,68年的都市區域計劃把企業逼走台灣到深圳與福建、蘇州、昆山,簡稱小台灣投資金額達幾億兆台幣往外出走,最少喪失三佰萬人口之失業,重點再哪裡只有二種理由,(一)土地成本200:1,(二)、工資成本10:1,其實勞工福利政策之勞眷保次之,因企業只有夕陽管理,沒有夕陽工業,而因台灣未能國際化、品牌化,長期在OEM幫人代工成長包含今天之鴻海,因土地成本昂貴,欠缺土地來做無人化、自動化,而無法向上發展,就因缺少土地,又無法發揮,因土地都市計劃法卡死了,這就是逼走企業離開台灣的主因。如今在座之鈞長應向上反應台灣六八年之土地政策不適合中小企業,而殘招禍延子孫‧企業外移讓我們無法謀生,再渡海到大陸做台勞之小台灣,已經在深圳五十萬人、蘇州昆山五十萬人,最少一百萬人,比起台灣之失業人口之失業率達5%還多呢,台灣怎麼有救呢?獨有再往經濟再發展再次國際化,比美國與歐洲品牌之國際品牌行銷創造利潤,分享大眾在三民主義之均富主義啊。因要改建或裝璜又怕人檢舉違章違規工廠,始終無法改建與投資。
六‧基於城鄉均衡發展、資源管理利用無污染的工業,就地取才、就地合法為零星工業區,進而幫每鄉鎮照顧家庭、子女、老--人安養問題,減少交通沖擊與壅塞,安定社會福利法,老人照顧與每家之家庭文化不要政府來負擔,所謂藏富於民,甚WTO每年農委會貼補基金支出之大;廿億台幣預算只靠都市計劃法改進,這些民營企業均可自然分擔,因這是每個家庭的問題啊,台灣家族非比歐美,一切都可充滿希望再創台灣之第二春,再度成為世界美譽經濟奇蹟之王國,只有修改增加零星工業區,又可以加營所稅、土地稅而達到民富國富。
九威捷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94年8月3日列席專案小組會議陳情略以:
1.產業環境:近年來由於國民所得提高、WTO等因素影響,使得人事成本大幅增加、競爭進入國際化,亦使許多產業不堪負荷而南進或西進以降低人事費用,提升競爭力。威捷雖面臨如此巨大轉變,但基於對台灣土地的認同,仍然根留台灣,以引進世界上最先進、最精密的設備、改善管理方式,提供ㄧ流品質、ㄧ流服務迎接新的挑戰。
2.政策面:政府呼籲企業提昇競爭力,以面臨新的挑戰,並提出許多優惠政策,如: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自動化機械貸款、無產製進口優惠、投資抵減…等。威捷配合產業升級政策,自德國引進最先進的機械設備提升競爭力,進而提供最優良的品質服務客戶,提昇國內產業的競爭力,但礙於先天條件不足,無法申辦優惠,使得經營上出現極大的障礙與瓶頸。
3.衷心期盼:威捷成立近20年來,始終響應政府政策,產業升級、提升競爭力,默默地為台灣這塊土地打拼,為台灣拼經濟,如今面臨土地問題極大之障礙,影響未來發展極為深遠,因產業經營不易,希望政府繼續給予輔導、支援,將現有土地變更為工業用地,倘若如此,將使全國大多數之中小企業受惠,更無後顧之憂的拼經濟,否則前途渺茫、堪慮,恐將造成經濟停滯、無法成長。併前開審查意見辦理。
--附件台中縣政府94年6月15日府建城字第0940144038號函檢送補辦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編號陳情人及陳情意見內政部都委會93年11月30日第598次會議縣政府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林櫻先生及林美玉女士94年2月17日陳情變更計畫新編號二十及二十二兩變更案,提出以下反對意見:
1.有關台中縣政府報內政部核示之「石岡水壩特定區都市計畫工業許可地區開發審議規範」既經內政部刪除,故兩變更案已無變更之法令依據。
2.有關農業區申請變更應依內政部訂頒之「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及都市計畫法定期通盤檢討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而兩變更案與上開規定不合,與法不合。
3.該兩變更案之基地目前與聯外道路均屬私設巷道,且非屬兩家工廠所有,目前寬度僅3-4公尺,如何能依照內政部都委會決議之處理原則3設置聯外八公尺道路。
4.威傑及品正兩家工廠廠房屬違章建築,並佔用他人、水利會與國有地,政府未予拆除,並協助變更為工業區,形成不良示範。有關該二變更案業依審查意見二之通案性處理原則辦理,陳情人陳情事項已有考量。
1.內政部基於本府所訂定之審議規範較現行「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規定寬鬆,爲避免衍生環境衝擊及公平性等問題,故予以刪除,另由內政部增訂七項處理原則,作為本案審議相關案例之依據。
2.承上所述,目前由內政部增訂之七項處理原則,即依據「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相關規定予以訂定,與法並無不合。
3.該基地之聯外道路绝大部分路幅寬度達4-6公尺,依據大部都委會處理原則3,規定「聯外道路需有足夠容量滿足現有交通量及工業區之交通需求,且聯外道路臨接基地部分不得小於8公尺」,依據93年該聯外道路於尖峰小時所作交通量調查結果顯示,其道路服務水準為A級,且臨接基地部分亦以退縮建築方式留設8公尺寬之道路;且該聯外道路業經石岡鄉公所於93年度起編列預算,擬逐年辦理道路拓寬事宜。
4.品正全部廠房及威捷併前開審查意見辦理。
--5.陳情人曾於92年4月7日及5月22日檢案申請將區內土地新金星段88、95、96等三筆申請變更為工業區,惟台中縣政府受理後,未就申請案核復是否准許,如屬文件不全,亦未輔導改進通知補件,不甚公平。部分廠房屬合法農舍,非完全屬違章建築,且經查本次擬變更範圍內土地並無水利會及國有土地,亦無佔用他人土地之情事。
5.本案於公開展覽期間,因部分陳情人申請變更農業區為工業使用,遂於本縣都委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中研議劃設工業許可區並制定相關開發審議規範,且最初規範得申請變更為工業區之最小開發規模需達0.5公頃以上,由於林君檢陳申請案件未達最小規模,故當時縣都委會專案小組未予納入本次通檢草案。惟之後本縣都委會
決議
- 決議降低開發門檻達0.3公頃以上即可申請變更,雖林君申請案已符合申請條件,但因本府考量該審議規範若經內政部審決並發布實施後,範圍內符合規定之興辦工業人即可依規定檢具書件報請本府申請變更為工業區,屬開發許可精神,並非不予採納。
逾一林櫻先生及林美玉女士94年3月12日補充陳情變更計畫新編號二十及二十二兩變更案變更為特定工業區之不當理由如下:
1.該兩案係於本案公開展覽後,經縣府都委會增列編號十九案一併送內政部審議,原係依據「石岡水壩特定區計畫工業許可地區開發審議規範」檢具文件,惟經內政部函復文說明二(一)決議「建議維持原計畫」,故該兩變更案同編號一。1.併編號一第1點。
併前開審查意見辦理。
--即無法令可資依循,令人質疑。
2.該申請人所有工廠乃屬違章建築且屬違規使用土地,內政部雖要求縣府依法處理,惟縣府並未依法命令停工或拆除。
3.內政部函復文說明意見二、(二)稱該兩案同意變更為特定工業區並參照省施行細則零星工業區管制,但與零星工業區係屬合法性工廠而劃定之意旨不符。
4.於內政部函復說明三所言,仍請縣府對其他工廠列入第二階段辦理,惟第二階段始符合都市計畫通檢相關規定,而第一階段同意變更之兩案難道可不依上開規定程序辦理嗎?且農業區過度開發實非地方之福。
5.既然政府為促進地方經濟發展,擬針對一號道路以南農業區內之現有工廠輔導合法化,何不確實依都市計畫法第15條規定,於該農業區內劃設工業區,進行整體開發利用,而不應零星辦理,除不利交通,更破壞農業經營環境。
2.本府針對其違規使用情事,已依法處以罰緩,至於建物部分因大部分係屬合法建築,故未予拆除。
3.因考量此類未登記工廠變更為工業區之性質與零星工業區之劃定意旨不同,故內政部都委會係決議變更為特定工業區,以示區別;至於使用管制部分,因考量不得比照乙種工業區較為寬鬆的使用管制規定,此類工廠應著重於無污染性之工業使用,故決議參照零星工業區相關管制規定。
4.本次通檢將該兩案納入變更之原由,已於編號一第5點意見加以說明,因此該兩案是否列入第二階段辦理,本府尊重委員會審查意見。
5.目前範圍內未登記工廠,多數已有相當規模面臨遷廠不易之問題,且計畫區內工業區使用率僅約65%左右,現階段不適合再增設大型工業區。因此針對現有工廠問題,本府除擬透過都市計畫變更方式進行管制外,對於無法辦理變更部分之現有工廠未來仍將繼續依照「工廠管理輔導法」相關規定加強輔導。
逾二羅志維等89人94年3月15日陳情變更計畫編號二本府擬輔導合法化之工廠,規定需屬低污染事併前開審查意見辦理。
--十及二十一兩案,連外道路狹窄,影響當地居民通行方便與安全;且目前農政單位正積極規劃執行「休閒農園區」,為避免影響休閒農業發展,居民希望政府將此類工廠輔導遷移至合法工業區內。此兩處工廠政府未予取締,現欲就地合法,形同鼓勵違法,故請重新考量該兩案是否有變更為特定工業區之必要。業,以降低對農業生產環境之影響;另內政部所增訂之七項處理原則,對於違反使用需依相關規定予以查處、聯外道路及環境影響評估等事項均納入規定。
逾三林美玉君94年5月5日陳情有關對編號第二十及二十一案所提出之異議,係基於該兩案處理過程,於程序及法令依據或變更理由均有瑕疵及違反法令規定,訴求相當單純,請維持農業區,不宜准予變更為工業區。
前陳林櫻曾於通檢過程申請併案變更用地一事,既未經列案審查,自當依法待有法令依據時再行申請,與前開異議案,不可作不當聯想。有關該兩案處理程序、法令依據及理由業已於前開詳予敘明,並無違反法令規定之情事。
有關林櫻陳情案件之處理已於編號一第5點說明,且後續將依內政部所增訂之七項原則,納入第二階段辦理。併前開審查意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