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271-審議事項-第7案:臺南市政府函為「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配合臺南污水處理廠用地調整及西濱公路截彎取直)案」。
會議紀錄id
MOIO6271
案件id
TtN2kL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臺南市都委會94年12月26日第247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臺南市政府95年1月20日南市都計字第0951650287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機關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本案法令依據為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請檢附相關認定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二、依計畫書「實施進度及經費」污14污水處理廠用地面積為21.71公頃,其中8.3公頃未來將委由民間投資興建,該用地範圍應以方整為原則,以利整體開發需要及避免產生狹長土地難以利用。至於剩餘13.41公頃土地基於實際污水處理需求及後續管理成本考量,如無開發為污水處理廠用地之必要,應維持原計畫,並請台南市政府另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檢討變更為適當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
- 三、有關西濱公路截彎取直之理由、污水處理廠用地附帶條件未依台南市都委會決議修正、計畫書捌「變更後計畫」與玖「實施進度與經費」內各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不一致,以及計畫書部分文字或圖例錯誤部分(如計畫書第9頁國小),請配合補充及修正。
- 四、台南市都委會94年12月26日第247次會議決議:「有關本案陳情意見針對地方居民反對設置『台南污水處理廠』及對當地周邊環境影響疑慮部分,請市府工務局務必妥善再與地方各界溝通協調及說明。」之處理情形,請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五、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資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