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301-審議事項-第3案:內政部為「變更高雄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部分農業區為河川區)案」。
會議紀錄id
MOIO6301
案件id
0o64i9
概要說明
- 說明:一、高雄縣政府為避免高雄捷運機場遭受洪澇之災及保障河道兩岸居民生命財產安全,並配合「大遼排水改善工程委託規劃設計」設計成果,向本部申請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自94年12月15日起至95年1月13日止,於高雄縣政府及岡山鎮公所公開展覽30天,並於94年12月26日於岡山鎮公所舉辦說明會,且經刊登於94年12月28日、29日及30日少年中國晨報公告完竣。
- 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高雄縣政府94年12月30日府建都字第0940283602號函)。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公開展覽草案通過,並退請本部營建署新市鎮建設組依照修正計畫書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請補充計畫書審核摘要表內容,計畫書末頁及計畫圖背面請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第6條規定由都市計畫變更機關之業務承辦人及主管人員核章。
- 二、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部營建署新市鎮建設組研析意見本會決議1吳信義/燕巢鄉安西段960、960-1地號土地上述兩地號面積分別779.54、335.81平方公尺被徵收為河川用地後地形零亂,面積狹小,所剩之畸零地已不適耕作或其他用途,請予併案徵收(無進出通路)。
被徵收之土地及地上物請按徵收補償程序辦理。
1.依高雄縣政府95年1月11日府水工字第0950003151號函略以:吳君所陳事由應於辦理徵收公告後再向地政單位辦理申請剩餘土地一併徵收,故不影響本案變更事宜。
2.被徵收之土地及地上物請按徵收補償程序辦理非屬都市計畫個案變更範疇。照本部營建署新市鎮建設組所提研析意見辦理,有關本案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請另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申請辦理一併徵收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