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301-審議事項-第4案:台中市政府函為「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部分住宅區、商業區、停車場用地及道路用地為創意文化專用區)案」。
會議紀錄id
MOIO6301
案件id
WOjmQK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94年11月8日第212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中市政府95年1月4日府都計字第0940251207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本案前提經本會95年1月24日第626次會議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台中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建議台中市政府於擬定細部計畫時,特別加強區內開放空間、廣場及空地之綠覆率及透水性之相關規定。
- 二、本案變更基地擬劃設停車場出入口之道路寬度狹窄,建議請台中市政府應配合未來基地開放使用之交通尖峰時刻,適度調整周邊道路交通號誌及大眾運輸接駁系統,以利行車順暢。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計畫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中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台中市政府以對照表方式就各點審查意見研提處理情形,連同本次專案小組會議中所補充之資料報署後,逕提委員會審議。
(一)有關本案周邊地區交通動線系統、道路服務水準、停車空間供需與配置、交通衝擊分析以及本案創意文化專用區與周邊地區防災計畫等課題,原則同意台中市政府於本專案小組所提補充說明資料,並請將上開補充資料適度納入計畫書中,以利查考。
(二)關於台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本計畫之附帶條件:
「變更範圍內涉及變更原主要計畫所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部分,其用地變更回饋方式及計畫,應一併納入細部計畫」乙節,應請納入本案變更內容明細表中敘明,以利查考。
(三)本案應就變更後之土地使用管制、必要性公共設施之配置、都市設計準則及相關具體事業與財務計畫等事項,另行妥為擬定細部計畫,以利落實執行。
(四)本案未來擬定細部計畫時,應於本基地劃設必要性之公共設施用地(如停車場),其興建、管理及維護等事項,由公地管理機關與台中市政府先行協商後於細部計畫中規定,以利執行。
(五)為避免主要計畫變更案依法核定發布實施後未依附帶條件擬定細部計畫,致產生核發建築執照疑義,本案應俟台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以杜紛爭。
(六)本變更案之開發行為如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頒「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規定者,開發前應依規定辦理環境影響評估相關作業。
(七)其他建議事項:
1.本計畫應加強原有酒廠產業地景、地方特色及歷史人文發展脈絡與都市紋理之背景說明。
2.未來開發營運管理時,應結合周圍環境景觀將本計畫列為開放性之園區,避免興建圍牆或圍籬阻隔周邊社區居民及活動之可及性。
3.創意文化專用區周邊地區應整體規劃完善的交通系統與配套措施,建構良好的人行空間,未來開闢營運時,並應考量妥善規劃活動人口之交通接駁與轉乘系統。
4.擬定細部計畫時,應配合行人、自行車及汽機車使用者之需求分別劃設適當的人行步道系統、自行車道系統及汽機車停車需求。
5.台中市政府應考量本計畫區與綠川藍帶系統之串連及人行自行車道之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