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301-審議事項-第5案:台中市政府函為「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6301
案件id
v1sz6V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前提經本會94年3月8日第604次、4月6日第607次、12月27日第624次會議決議略以:「除…,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通過,並退請台中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在案。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案建議修正變更為綠地用地,並請市府對本變更案範圍土地研擬具體取得建設計畫,在建設前應先作適當之管理維護,避免土地閒置與破壞市容景觀。本案請市府於大會審議通過後,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如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否則應再提會討論。」(如附錄)
- 二、案經台中市政府95年3月10日府都計字第0950042414號函依本會第624次決議,檢送「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第三次通盤檢討)(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624次會議決議辦理再公展確定部分)案」計畫書、圖,並敘明補辦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到部報請核定。
- 三、在台中市政府報請本部核定前,頃據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95年3月8日台汽中五字第9500333號函,對上開計畫有關該公司所有土地由「車站用地」變更為「綠地用地」表示不同意見,為求審慎,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建請台中市政府依法儘速編列預算取得本「綠地用地」外,其餘仍照本會94年12月27日第624次會議決議事項通過,並退請台中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95年3月8日台汽中五字第9500333號函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台中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事項1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變12案東區原台汽客運南站「車1」1.本公司目前正遵照行政院國資會指示積極處理土地清償巨額債務旨揭土地倘變更為「綠地」,將嚴重影響本公司執行上開任務。
2.另台中市政府就本案辦理公展及公聽會,並未通知本公司列席表示意見。1.本案建請將上開本公司臺中南站土地恢復為原分區「車站用地」,以保障本公司權益。
2.倘台中市政府認為旨揭土地確實有必要變更為公共設施用地性質之「綠地」,則建議於核定變更時註記台中市政府應於變更都市計畫案公告發布實施後一年內完成徵收,否則應自動恢復原使用分區。1.台汽公司台中南站已遷移多時,土地廢棄不用,影響市容觀瞻且滋生治安困擾。
2.因台汽公司現無營運計畫,該地若繼續維持公共設施用地性質之「車站用地」,將無法促進台中火車站後站地區發展。
3.為協助公汽公司處理土地利用問題,並維持公共設施用地之公益機能,經內政部都委會第624次會議決議,變更車站用地為綠地用地(綠44)(得於地下作停車場多目標使用),以改善都市環境品質,並兼顧停車需求。
4.本府將儘速編列預算開闢,避免土地閒置不用。併決議文辦理。
【附錄】(一)本會第604次及607次會議審決之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綜理表變更內容編號案號圖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審查意見0東區原台汽客運南站「車1」車站用地(車1)(0.2010公頃)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廣兼停165)(0.2010公頃)1.台汽客運南站現已廢棄不用,原址不再具車站使用之功能。
2.該基地位於後火車站之商業核心,附近商業行為及交通活動頻繁,故變更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以改善該區環境品質及交通問題。1.據台中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地區停車需要殷切,有急迫開闢之需要,且市府亦有相關停車場建設基金可提供開闢經費,又考量將來興建立體停車場之需要,且鄰近地區已有廣場用地,故建議修正變更為停車場用地。
2.本案變更後,若於下次通盤檢討前仍未開闢使用,則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恢復為原計畫。
(二)本會第624次會議審決之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第三次通盤檢討)(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604及607次會議決議辦理再公展)人民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台中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審查意見2劉宥任等10人(台中市東區區公所94年9月29日社字第1號文轉)變12案東區原台汽客運南站「車1」1.後火車站地區已規劃占地廣大的廣5用地及停35用地,已足夠容納。
2.因現廣5用地及停35用地未開發使用,才會造成停車問題。故不需增設停車場,以免使該地失去利用價值。變更車1用地為商業區,以利後火車站附近之繁榮。1.車1用地現屬公共設施用地,仍應維持公共設施性質,以提升都市服務水準。
2.該地位於後火車站之商業核心,附近商業行為及交通活動頻繁,故變更為停車場用地,以改善該區環境品質及交通問題。
3.本案原擬變更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據市府交通局列席內政部都委會說明,本地區停車需要殷切,有急迫開闢之需要,且市府亦有相關停車場建設基金可提供開闢經費,又考量將來興建立體停車場之需要,且鄰近地區已有廣場用地,故變更為停車場用地,建議維持再公展規劃。本案建議修正變更為綠地用地,並請市府對本變更案範圍土地研擬具體取得建設計畫,在建設前應先作適當之管理維護,避免土地閒置與破壞市容景觀。本案請市府於大會審議通過後,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如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否則應再提會討論。
理由:
1.本變更範圍應維持公共設施用地性質,並得於地下作停車場多目標使用,重塑後火車站地區獨特之公共開放空間意象,以改善都市環境品質,並兼顧停車需求。
2.市府刻正研擬台中市區鐵路高架化計畫,建請市政府將本地區納入整體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