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311-審議事項-第2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三重都市計畫(原農業改良場附近地區事業及財務計畫調整)案」。
會議紀錄id
MOIO6311
案件id
5nTu0d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台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4年11月3日第348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台北縣政府94年12月16日北府城規字第0940853052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四、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五、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李委員永展(召集人)、賴委員美蓉、賴委員碧瑩、及吳委員萬順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95年2月13日及3月29日召開二次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台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依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本計畫公共設施除部分文小(面積:0.4017公頃)、道路用地(面積:0.4182公頃)尚未開發外,其餘均已開闢使用,且本次變更係為儘速取得集美國小用地,以提供正常教學品質與適當活動空間,又變更範圍土地產權單純,已無實施市地重劃之必要,故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一)新計畫欄內第2點,台北縣農會需捐贈公共設施用地(面積:0.1610公頃),其文字敘述部分,請妥為修正,以符實際。
(二)新計畫欄內第3點,有關以地易地(面積0.2804公頃)部分,請縣政府考量土地之適宜性、區位及等值計算等因素,妥為訂定易地交換、分合原則,並避免剩餘土地畸零不整。
(三)將新計畫欄內第4點予以刪除,以符司法院釋字第四○六號之精神。
- 二、依計畫書第4頁表一面積分配表記載,本案計畫面積為7.26公頃,地籍面積則為7.5588公頃,其差異原因及引用地籍面積為計算基準之理由,請縣政府詳予敘明並納入計畫書內。
- 三、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該府因台北縣農會於80年初提供本計畫區2880萬元之拆遷補償費用,故擬俟其申請建築時,容許增加適當之樓地板乙節,請縣政府本於公平、合理原則,並參照相關法令規定妥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