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311-審議事項-第1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新店都市計畫(部分工業區為商業區及廣場用地)(寶強段589地號等7筆土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6311
案件id
CteDpv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台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4年11月24日第349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台北縣政府95年1月6日北府城規字第0940893700號函及95年2月21日北府城規字第0950101542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馮委員正民(召集人)、林委員俊興、楊委員龍士、洪委員啟東、及吳委員萬順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95年3月8日召開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台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依據計畫書記載,本案變更地點為新店都市計畫編號「工八」之乙種工業區,其總面積為6.1191公頃,惟本次變更範圍僅為8395.18平方公尺,為因應未來其他申請者辦理變更,請縣政府妥為訂定通盤性之開發整體構想,用以導引其他業者配合規劃開發以促進該區土地利用,並避免各項工程建設、公共設備因無法整合,而造成公共投資閒置與浪費。
- 二、申請變更範圍依新店都市計畫「工八」之原附帶條件,應取得完整街廓或同一街廓內完整基地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後,得集合地主意願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相關規定變更為住宅區,否則維持原計畫,惟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本計畫區大部分土地所有權人業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申請作一般零售業、一般事務所、加油站、倉儲批發業等相關商業設施;且本案變更後商業區並未超過「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之劃設標準,故同意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三、新店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及計畫人口236﹐000人核算各項公共設施用地皆嚴重不足(詳計畫書第22.23頁),惟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本計畫劃設廣場用地面積1667.80平方公尺其中廣場綠覆率為40﹪(面積:
667.12平方公尺)已大於應劃設之公園與兒童遊樂場合計面積(面積:632.50平方公尺),故除同意縣政府核議意見外,請縣政府於擬定細部計畫時能以公共利益為規劃觀點,結合都市設計和都市景觀並採開放空間之整體設計,以塑造都市空間意象。並納入計畫書內,俾為細部計畫之依循。
- 四、請縣政府詳為補充說明本案商業區之功能定位、基地空間配置概要(含分區計畫、配置示意、量體規模、使用強度、動線規劃、停車空間、隔離綠帶及公共開放空間)等基本資料,並納入計畫書內,俾供擬定細部計畫依循。
- 五、考量本案商業區未來開發完成後,因其發展功能與定位,將吸引人潮並增加交通旅次,對附近地區交通系統造成一定程度之衝擊,故請縣政府會同規劃單位提出區域性及基地內交通動線之規劃方案,及基地開發完成後如何有效紓解周邊交通及停車數量需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之改善計畫,妥為納入計畫書內。
- 六、為避免緊急危難及提昇開發區內防災應變能力,請縣政府提出本開發案之緊急防災應變計畫,及如何充實防災設施、健全防災體系,以建構安全的防災空間,並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執行之參據。
- 七、本案開發行為請依「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之規定辦理。
- 八、請縣政府將本案所劃設之各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及自願捐贈土地面積及捐獻代金所佔之比例資料詳予列表補充說明,又本案開發完成後開發者所提供之公共設施項目、面積、區位、比例資料及其他承諾事項,請一併彙整列表說明,納入計畫書。
- 九、請縣政府另行訂定代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並成立專戶,以改善本基地附近地區鄰里性公共設施為優先考量。
- 十、請縣政府將「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第5點之附帶條件規定事項補充納入計畫書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