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311-審議事項-第8案:台中縣政府函為「變更神岡擴大修訂都市計畫(配合自強新村地區細部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6311
案件id
FXBAvv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台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87年10月30日第25屆第5次會、88年8月13日第26屆第3次會、88年12月18日第26屆第6次會、89年7月3日第27屆第1次會、92年5月27日第30屆第3次會及94年10月17日第32屆第7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台中縣政府以94年12月30日府建城字第0940361297號函及95年3月17日府建城字第0950068817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資料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計畫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審核摘要表部分:
(一)人民及團體對本案之反映意見一欄漏列,請補正。
(二)本案提交台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核結果一項,請詳列全部審核會期。
(三)本案公開展覽起訖日期記載錯誤,請補正。
- 二、本案辦理之實施進度及經費與開發方式,請於計畫書詳予補充敘明。
- 三、本案擬採用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暨現有聚落合法建築密集地區得不納入市地重劃範圍,請將相關核准文件納入計畫書,俾便查考。
- 四、本部93年2月2日內授營中字第0930081885號函送本案「擬採用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暨現有聚落合法建築密集地區得不納入市地重劃範圍」研商會議記錄,結論(二)「至於現有聚落合法建築密集地區,是否納入整體開發範圍,應由台中縣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決定,惟如確定不納入整體開發範圍,應有適當之自願回饋措施,以符合開發許可之精神及社會公平正義原則。」乙節之辦理情形,請於計畫書詳予敘明。如確定不納入整體開發範圍,應有適當之自願回饋措施,以符合開發許可之精神及社會公平正義原則,並請補納入計畫書規定,俾便計畫執行。
- 五、本案因與公開展覽草案變更內容(如農業區變更為綠地、道路用地)已有諸多變動,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請該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有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再提會討論。
- 六、為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應依下列方式辦理:(1)請台中縣政府於完成台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台中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計畫,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