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311-審議事項-第6案:苗栗縣政府函為「變更後龍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6311
案件id
OzV3cl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苗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4年4月6日第167次會及94年10月13日第173次審議通過,並准苗栗縣政府94年12月19日府工都字第0940140935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一)都市計畫法第26條。
(二)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李委員素馨(召集人)、楊委員龍士、李委員永展、陳委員麗春及吳委員萬順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95年1月25日召開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增列變更提案】東門街部分路段(自中山路至光華路間)為10米寬,前後段路寬不一致,為利區域交通路網之建立,調整全線12米寬,故請後龍鎮公所增列變更部分兒童遊樂場用地為道路用地之變更內容。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新編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縣都委會決議專案小組意見鐵路用地0.21公頃農業區0.21公頃鐵路用地0.29公頃綠地用地0.29公頃12人15鐵路用地鐵路用地0.10公頃住宅區0.10公頃附帶條件:
變更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建築物增建、改建或重建,或土地、建築物移轉時,按變更後毗鄰地價區段住宅區公告現值之30%計算回饋代金予後龍鎮公所。1.因應鐵路高架化,除將鐵路用地範圍重新釐正外,並針對週邊多餘土地予以重新規劃利用。
2.北側路段之部分鐵路用地併鄰近使用分區,變更為農業區。
3.緊臨溝渠用地北側之鐵路用地變更為綠地用地,以配合本鎮社區總體營造,建構藍綠帶景觀綠軸意象及自行車道活動空間使用。
4.31-15米道路西側之部分鐵路用地,依私有土地地權及配合宗地完整性,變更部分鐵路用地為住宅區,惟考量公平正義原則,土地所有權人仍應負擔土地變更回饋。修正後採納。
修正事項:
1.變更理由3修正為「緊鄰溝渠用地北側之鐵路用地變更為綠地用地,以配合本鎮社區總體營造,建構藍綠帶景觀綠軸意象及自行車道活動空間使用。」2.鐵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部分,其附帶條件修正為「變更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建築物增建、改建或重建,或土地及建築物移轉時,按變更後毗鄰地價區段住宅區公告現值之30%計算回饋代金予後龍鎮公所。」修正理由:
1.說明變更鐵路用地為綠地之需求及理由。
2.明訂變更回饋代金之繳交時機,以為執行依據。1.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3.變更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本案核定前,按變更後毗鄰地價區段住宅區公告現值之30%計算回饋代金繳交後龍鎮公所,否則維持原計畫。
逾8鐵路用地西側住宅區住宅區0.50公頃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50公頃1.為配合本鎮都市計畫區內鐵路高架化後整體規劃,故將車站主體西側部分住宅區變更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以供車站站區之停車需求。
2.土地大部分為公有土地(縣有地),符合公地公用原則。修正後酌予採納。
修正事項:「變更住宅區為綠園廣場用地」修正為「變更住宅區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
修正理由:增加停車場用地,以供車站站區之停車需求。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415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原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增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配合本次通盤檢討之相關變更事項予以調整。(詳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詳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變更內容綜理表。併小組審查意見第10點。
變更內容新編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縣都委會決議專案小組意見15全計畫區含細部計畫內容細部計畫內容另訂細部計畫管制本計畫區屬市鎮計畫,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應分別辦理,且現行都市計畫法已將細部計畫審議核定權責交予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建立計畫管制層次,爰於本次通盤檢討將屬細部計畫內容者另定細部計畫管制之。有關細部計畫內容拆離原則如下:(詳第八章)1.實施地區(1)主要計畫以原後龍都市計畫範圍(含本次範圍檢討調整部分)為準。
(2)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依其計畫範圍為準,未實施細部計畫地區,則於本案發布實施後擬定「後龍都市計畫(既有發展地區)細部計畫」管制之。
2.主、細計劃分原則(1)依都市計畫法第15條及第22條規定辦理。
(2)應儘量保存既有居住空間及鄰里單元。
(3)公共設施用地依都市計畫法第15條及配合交通道路系統,將學校用地、公園用地、體育場用地、市場用地、機關用地、停車場用地及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劃歸主要計畫層級;其餘綠地、兒童遊樂場用地,及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地區留設之公共設施用地則歸屬細部計畫層級。
(4)11公尺(含)以上計畫道路原則上劃歸主要計畫層級,11公尺(不含)以下道路及人行步道則劃歸細部計畫層級。此外,為配合週邊土地使用配置及道路系統連貫性,亦將部分11公尺以下道路劃歸主要計畫層級。
(5)前述列入細部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及道路用地者,於主要計畫圖係歸屬毗鄰土地使用分區。
(6)附帶條件未執行完成者,應歸屬主要計畫層級。
2.在計畫書部分,擬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事業及財務計畫」納入細部計畫書內容,主要計畫書則配合增列「實施進度及經費」一節。
3.主要計畫書增列「主要計畫、細部計畫劃分」專章說明,並以區分主、細計之計畫內容與面積(詳第八章),及其後續辦理建議事項。
【備註:依縣都委會決議增列變更提案】因應民國91年5月15日總統令公布修正都市計畫法第23條明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實施細部計畫,建議明確區分主要及細部計畫內容。本案係屬市鎮計畫,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應擬定細部計畫,故本次通盤檢討應予區別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內容。請後龍鎮公所於計畫書內增列「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劃分」專章,以區分主要及細部計畫之計畫內容與面積,並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事業及財務計畫」納入細部計畫書內容,主要計畫則配合增列「實施進度與經費」。併小組審查意見第10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