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311-審議事項-第10案:台南縣政府函為「變更西港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6311
案件id
jpCI1z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台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4年7月25日第186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台南縣政府95年1月11日府城都字第0950009762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張委員珩(召集人)、林委員俊興、賴委員碧瑩、洪委員啟東及吳委員萬順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95年3月6日召開審查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台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查「西港都市計畫案」係於民國64年發布實施,72年辦理第一次通盤檢討,78年辦理第二次通盤檢討,87年完成第三次通盤檢討,計畫面積355公頃。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台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本案公共設施用地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及計畫人口18,000人核算,兒童遊樂場面積不足0.2公頃,文小用地面積不足1.44公頃,停車場面積不足1.56公頃,又公園用地、體育場所、廣場、綠地及兒童遊樂場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佔全部計畫面積1.19%,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10%規定,惟據縣政府稱本計畫係屬鄉街型計畫,區內無適當公有土地可資劃設,除已於個案中調整補充者外,其餘同意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俟將來擴大都市發展用地或增加建築用地時,再妥為調整補充。
- 二、有關都市防災計畫,請縣政府針對地方特性並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就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補充規劃並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執行之依據。
- 三、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縣政府將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規劃方案於計畫書予於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之參據。
- 四、為加強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7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規定,請縣政府於計畫書適當章節,妥予載明既成道路之檢討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對擬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部分提出土地取得方式及相關解決對策、配套措施之處理原則,以踐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0、513號解釋文,並符憲法保障財產之旨意。
- 五、本計畫台南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 六、變更內容綜理表部分:
表-變更內容綜理表: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備註修訂計畫年期民國94年--民國100年--原計畫年期屆滿,配合國土綜合開發計畫目標年予以調整。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原公展草案第1案計畫區北端中山路二側工業區0.10道路用地0.101.計畫區內一號道路(台19省道)係民國64年原計畫擬定時,依當時中央公路原有路線劃設之20m寬主要幹道,以供計畫區聯外所需。
2.而該道路於民國80年間,因台19省道於都市計畫區外至北側佳里鎮間,已依公路計畫寬度24m開闢完成,為使計畫區內外之台19省道平順銜接,將計畫區內一號道路北段截彎取直,以減少交通事故發生;又於民國87年計畫區辦理第三次通盤檢討期間,為使徵收補償負擔減輕,在不影響道路順暢原則下,局部調整了道路路線。
原則同意,惟請台南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人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送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否則應提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報告後再提本會討論。人陳5、7案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備註3.然一號道路北段經前述民國80年個案變更及第三次通盤檢討之調整,道路用地界線多次變更,致使道路調整部分兩側工業區指定建築線之疑義,土地利用困難,故為維護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將該道路北段於計畫劃設迄今曾屬都市計畫道路用地之工業區土地變更為道路用地。
鄉公所北側之納骨塔「公一」公園用地0.14殯葬專用區(僅供納骨塔使用)0.141.公一用地係民國78年第二次通盤檢討時,為符合檢討標準,變更閒置之第一公墓及部分農業區為公園用地。
2.公一用地劃設至今未開闢使用,其中慶安段5、6、7地號土地於民國64年擬定西港都市計畫前,即已興建一納骨塔,且目前仍在使用中。因此為配合使用現況,以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精神,宜變更該三筆地號土地為殯葬專用區。
3.變更後計畫區剩餘之公園用地面積尚符檢討標準。
※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納骨塔應維持現況使用規模,不得增建及擴建,且周邊景觀必須與公園相調和,並加以植栽綠美化。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原公展草案第2案西港國中東南側之台灣電力公司「機五」機關用地0.12電力事業用地0.121.機五用地係民國78年第二次通盤檢討時,配合台灣電力公司之使用及權屬範圍變更之,現仍為台灣電力公司使用。
2.為因應公用事業機構民營化趨勢,其用地已不適合劃為機關用地,故依其使用目的,予以變更為「電力事業用地」,專供台灣電力公司使用,以符實際。
3.變更範圍內土地為「台灣電力公司」所有。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原公展草案第3案西港國中東南側之中華電信「機六」機關用地0.14電信專用區0.141.機六用地係民國78年第二次通盤檢討,配合電信局之使用及權屬範圍變更之,現由電信局改制之中華電信公司使用。
2.為因應公用事業機構民營化,其用地已不適合劃為公共設施用地,故依其使用目的及配合「都市據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中華電信公司目前已另依「都市計畫國營事業土地檢討原公展草案第4案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備註公司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新訂「郵政、電信、變電所專用區」之使用管制,予以變更為「電信專用區」,專供中華電信公司使用。
3.變更範圍內之土地為「中華電信公司」所有。變更處理原則」規定程序辦理變更都市計畫中,故本案不予討論。
計畫區東側之保安宮保存區0.37宗教專用區0.371.保安宮係民國72年第一次通盤檢討,依使用現況及權屬範圍,變更為保存區。
2.保安宮係合法登記寺廟,土地權屬為廟方所有,經查其非屬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所劃定保存之古蹟。保安宮既非法定古蹟,為避免與文化資產保存法之古蹟「保存區」一詞混淆,並為統一名詞,宜予以變更使用分區為「宗教專用區」。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原公展草案第5案農業區1.07住宅區0.04工業區0.26零星工業區0.02行政區0.01水溝用地0.07市中心東側之仁愛街鐵路用地0.01○十-24M計畫道路1.481.○十-20M計畫道路係民國87年第三次通盤檢討,為疏解中山路往麻豆之車流,利用原台糖鐵路路線所劃設之外環道路。
2.○十-20M計畫道路於文化路以南路段寬度20公尺,以北路段則為12公尺,道路寬度不一,易造成交通事故;另為疏解中山路(台19省道)車流,減少穿越市中心之過境性交通,有必要提升○十-20M計畫道路功能,將全線拓寬為24公尺,以順暢車流,並堤升行車安全。
3.依台南縣政府民國93年12月22日府交規字第0930259152號函(附件),本計畫道路考量道路功能地位係省道外環線,且為達快速導引通過性車流之目標,經評估道路寬度應為24公尺,始符需求。
4.以道路中心線向兩側拓寬為24公尺,變更道路兩側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原公展草案第6案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備註計畫區南端中山路東側鐵路用地0.28綠地0.281.鐵路用地係民國72年第一次通盤檢討時,配合台糖鐵路實際範圍所劃設,面積共0.80公頃;民國87年第三次通盤檢討時,為配合計畫道路開闢,變更0.51公頃為道路用地。
2.目前該鐵路用地已無實質運輸功能,但因其形狀狹長,且面積不大,台糖公司亦無任何開發使用計畫。因此為提升土地效用,除部分面積配合○十-20M計畫道路拓寬,變更為道路用地外,其餘部分則變更為綠地,以塑造西港入口意象,藉以美化環境,增進都市景觀。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原公展草案第8案中山路與慶安路交叉口西北側之信和禪寺保存區0.44宗教專用區0.441.信和禪寺係民國64年擬定西港都市計畫時,依使用現況及權屬範圍劃設為保存區。
2.信和禪寺係合法登記寺廟,土地權屬為寺方所有,經查其非屬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所劃定保存之古蹟。信和禪寺既非法定古蹟,為避免與文化資產保存法之古蹟「保存區」一詞混淆,並為統一名詞,宜予以變更使用分區為「宗教專用區」。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原公展草案第10案中山路與新興街交叉口東北側之慶安宮保存區0.68宗教專用區0.681.慶安宮係民國64年擬定西港都市計畫,依使用現況及權屬範圍劃設為保存區。
2.慶安宮係合法登記寺廟,土地權屬為廟方所有,經查其非屬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所劃定保存之古蹟。慶安宮既非法定古蹟,為避免與文化資產保存法之古蹟「保存區」一詞混淆,並為統一名詞,宜予以變更使用分區為「宗教專用區」。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原公展草案第11案計畫區西北側南34鄉道與灌溉溝「機七」機關用地(供消防隊使用)0.07「機七」機關用地(供環保相關設施使用)0.071.機七用地係民國87年第三次通盤檢討時,為配合消防隊西港分隊廳舍遷建需要,變更為機關用地;其土地為台南縣政府所有之縣有地。
2.因機七用地遠離市中心,防災救難區位不佳,且規模太小,無法滿足消防隊西港分隊遷建需求,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原公展草案第9案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備註渠間因此至今未開闢使用,而該分隊已另覓適宜土地遷建,且公所對該用地目前亦無使用計畫。
3.西港鄉清潔隊目前缺少合適辦公場所及清潔車輛停放空間,而機七用地之區位及面積足以滿足其興建辦公室需求;故保留機七用地,並指定供作環保相施設使用。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詳見表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正前後對照表修訂配合本次檢討新劃設土地使用分區,並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台南縣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建築退縮規定與停車位劃設標準」等相關法令修訂、增訂原土地使用管制要點。
本計畫因尚無「電信專用區」,故除將「電信專用區」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部分刪除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原公展草案第14案分期分區發展計畫已訂定修訂配合都市發展用地使用狀況及用地調整,予以修訂。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原公展草案第15案災害防救計畫未訂定增訂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明確規劃計畫區之防災路線、避難場所等,以提升居民生活安全。併小組審查意見二。
原公展草案第16案事業及財務計畫已訂定修訂因應新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二十二條之規定訂之,以提供地方政府於從事都市計畫建設時之參考依據。除「機八」機關用地供為消防隊使用部分似已撥用,故請縣政府查明妥予補正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原公展草案第17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