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331-審議事項-第2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新莊都市計畫(部分停車場用地為停車場用地兼供電影文化中心使用)案」。
會議紀錄id
MOIO6331
案件id
053z2Y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變更新莊都市計畫(部分停車場用地為停車場用地兼供電影文化中心使用)案,前經提本會94年7月26日第613次會審議決議:「本案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並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提會討論。」。
- 二、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李委員永展(召集人)、林委員俊興、洪委員啟東、黃委員德治及陳委員麗春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於94年8月31日召開第1次小組會議審查作成審查意見,請縣政府提供變更後造成之「旅次需求對週邊交通衝擊分析」等相關分析資料,俾便轉請交通部運輸研究所複審,本部營建署並於94年10月07日營授辦審字第0943580647號函催請縣政府儘速依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補充書面資料,因該府久未辦理見復,為避免延宕審議時效,遂提本會95年1月10日第625次會審議決議:「本案請台北縣政府速依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提供本案變更後對週邊交通造成之旅次需求等衝擊相關分析資料轉請交通部運輸研究所複審,如經審查結果認為尚無影響,則准予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否則請原專案小組重行審查並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提會討論。」。
- 三、經據交通部運輸研究所95年1月27日運專字第0950001062號函附意見,故續由原專案小組重行審查,小組已於95年4月21日召開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於規劃設計及開發時,請詳加考量電影文化產業用途、休閒文化功能、視覺景觀、公共開放空間配置、交通動線配置、建築風格與環境設施維護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台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95年4月21日會議審查意見:
據行政院新聞局列席代表說明,為保存我國電影文化資產及珍貴之影像史料計畫於「新莊副都心」興建「國家電影文化中心」,故辦理本案之變更,有其必要,至於各地方政府如有意願推動電影文化相關產業,該局再視實際需要情形予以協助。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