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331-審議事項-第6案:宜蘭縣政府函為「變更羅東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配合擬定鐵路以東地區細部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6331
案件id
9NBdVJ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宜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4年9月7日第131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宜蘭縣政府95年01月06日府建城字第0950003257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暨第2項。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併入擬定羅東都市計畫(鐵路以東地區細部計畫)案辦理。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李委員永展(召集人)、郭委員瓊瑩、林委員俊興、潘委員丁白及黃委員德治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95年03月10日及95年03月28日召開二次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退請宜蘭縣政府依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所提甲案(如附錄)辦理後再議。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意見:本案研擬甲乙兩方案,提請大會討論決定。
- 一、甲案:將本案退請宜蘭縣政府併同細部計畫參考人民陳情意見重新研提具體可行方案再議。
(一):本案於辦理變更羅東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時,前經提本會91年7月30日第539次會議決議略以:「3.為維護人民權益及符合公平合理原則,本細部計畫範圍之土地所有權人未同意參與回饋共同負擔開發者,其產權範圍之土地使用強度及內容依變更前之使用分區管制之。」。
(二)經查縣政府於細部計畫所劃訂市地重劃範圍,原計畫分區為商業區或住宅區之土地所有權人,大部分不願意參與回饋共同負擔開發者,故計畫似有調整之必要。
- 二、乙案: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計畫區內土地所有權人反對之意見均屬細部計畫內容,為免延宕審議時程,建議本案主要計畫先行依程序辦理。故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宜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一)本計畫東北側變更保護區為住宅區部分,因縣政府尚未辦理區段徵收評估相關作業,且依據變更羅東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計畫書規定,應另案辦理檢討,目前該府已另案辦理檢討中,故建議維持原計畫。
(二)有關本計畫所劃設之「工商綜合專用區」,並未依「工商綜合專用區設置方針及申請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故建議修正為「產業專用區」,並請縣政府補充發展定位與功能、專用區之性質、內容、開發項目、使用強度、提供公共設施服務機能及與其他產業之關連等資料,並納入計畫書。
(三)為維護人民權益,請縣政府於擬定細部計畫時,考量下列相關配套措施,以利市地重劃之執行。
1.為維護細部計畫範圍內之原住宅區或商業區土地所有權人權益,請妥為訂定合理之容積率。
2.對於細部計畫範圍內已申請建築或領有建築執照之土地所有權人,請酌予容積獎勵。
3.擬定細部計畫時考量公共設施劃設比例,以免增加重劃負擔。
- 三、本案如准予變更將來開發時請依「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規定辦理。
- 四、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詳附表):除編號3-1案併專案小組意見二-(一)外,其餘係屬細部計畫內容,送請縣政府於擬定細部計畫參處。
附表逕向本部陳情意見明細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宜蘭縣政府回應意見1俞勝宜東安段640地號1.該土地原購為商業區,且已取得建照,反對將其土地納入市地重劃範圍並規劃為廣場。
2.光榮路以西之公共設施大都已開闢完成,縣府為無償取得廣場土地,強行納入市地重劃範圍,造成不公。重新檢討規劃本案1.鐵路以東地區既有道路寬度狹窄,公共設施服務不足。為因應高速公路聯絡道通車後之衝擊,宜儘速擬定細部計畫,調整土地使用分區與強度,並透過市地重劃方式完成相關公共設施之開闢。
2.本計畫容積獎勵辦法已針對原領有建照土地,其參與重劃後領回之土地給予10%容積獎勵。
2羅東後火車站以東光榮路以西土地所有權人聯合自救會後火車站以東、光榮路以西地區1.政府規劃本案目的在取得公共設施土地。
2.本計畫區已完成開發,原為住宅區者重劃後仍為住宅區,對地主無任何好處,土地面積卻減少。
3.公共設施供全民使用,費用僅由地主負擔有失公平。
4.北宜高通車後,搭火車的旅次將減少,公正東路拓寬為30米可能百年均用不上。
5.週邊住宅區及三層樓以上建築物不納入重劃,有失公平。
6.營運中的工廠、商店、公司及已領有建照之地主將蒙受嚴重之損失。
撤銷後火車站以東、光榮路以西之市地重劃細部計畫案1.本計畫區內現有三層樓以上RC構造物,除位於公共設施用地者外,皆予排除於市地重劃範圍外,以避免高額地上物拆遷補償費用增加整體重劃負擔。
2.餘請參照第1案。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宜蘭縣政府回應意見3賴清泉等8人光榮路以東地區1.打那案溪北側保護區突然納入計畫範圍,實不合理。
2.開發方式與回饋標準不一,有失公平。
3.廣場過多,交通用地區位不佳。
4.區內3樓以上建物不納入重劃,交通用地上的3棟3樓建物卻需拆除。退回重新規劃1.北側保護區於公開展覽時即納入規劃。
2.為設置羅東交通轉運中心,並建立完整開放空間,規劃交通用地及其周邊廣場。
3.餘請參照第1、2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