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331-審議事項-第1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新店安坑地區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6331
案件id
a4488A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台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3年10月14日第335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台北縣政府以94年3月22日北府城規字第0940143052號及94年6月6日北府城規字第0940426075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資料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7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計畫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邱委員文彥(召集人)、林委員俊興、郭委員瓊瑩、李委員永展及張前委員元旭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於94年7月26日、94年9月8日召開2次小組會議審查,經本部營建署以94年9月21日營授辦審字第0943580586號函送審查意見,請縣政府詳予補充書面資料後,再提下次專案小組會議審查,因該府久未辦理見復,為避免延宕審議時效,遂提本會95年3月21日第629次會審議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台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95年4月11日審查意見:
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將本案案名修正為:「變更新店安坑地區主要計畫(配合擬定新店安坑地區細部計畫)案」,以符實際。
- 二、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一)新編號一:本案涉及變更整體開發範圍與開發方式,本會95年3月21日第629次會已作成決議,併同本計畫區通盤檢討辦理。
(二)新編號二:計畫書內圖VI-3「整體開發範圍示意圖」本案並無納入整體開發範圍,惟計畫書表V-2「變更前後整體開發範圍面積對照表」所列示學校用地面積,係納入整體開發範圍計算,請縣政府查明補正,並於備註欄載明。
(三)新編號四:同意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無法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提供捐贈事項,惟應請於計畫書詳予補充敘明。
(四)新編號五:併入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逾6案。
- 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詳如附表。
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理由摘要建議事項縣政府建議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逾1(縣都委會未及審議逾期案)(依台北縣政府95年3月8日北府城規字第3號函送資料整理)陳情人:
廖秀卿地點:安坑段頭城小段18-2地號。
原計畫:住宅區(整體開發範圍內)。
安坑段頭城小段18-2及18-19地號土地等二筆原地號土地經釘立界樁及中心樁,逕行辦理地籍分割登記分別為18-2地號土地為住宅區、18-4及18-19地號土地為已開發建築密集地區。原二筆地號(18-2,18-9)自61年起開發為建築用地,是以要求「撤銷逕為分割」並全數面積列為「已開發建築密集地區」。同意採納變更為「已開發建築密集地區」理由:經查確為陳情人陳述情形,為確保民眾權益,擬同意依其所述。1.原則採納台北縣政府95年3月8日北府城規字第0950114103號函附該府建議及變更計畫圖說。
2.惟請縣政府補充敘明變更理由。
逾2(同上)陳情人:
台北縣新店地政事務所地點:安坑段三城湖小段145-319、145-320地號原計畫:145-319及145-320二筆地號於84.12.28自145-293依都市計畫樁位成果分割為住宅區(145-319);道路用地(145-320)。1.查新店市安坑段三城湖小段145-293地號土地(84年1月26日分割自145-5地號土地)上建物於民國84年興建完成,於民國86年經「擬定新店安坑地區主要計畫」劃為已開發建築密集地區,免參與區段徵收;嗣後本所於89年12月28日依鈞府檢送之都市計畫樁位成果,逕為分割145-319及145-320地號土地,分別為需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之住宅區及道路1.同意採納。變更部分住宅區、道路用地為已開發建築密集地區;部分住宅區為道路用地。
2.地號145-320道路用地依據縣都委會決議修正計畫Ⅱ路線如圖Π-8示意圖。其退縮之道路邊界距本基地圍牆南側1M。
3.145-318、145-324及1.原則採納台北縣政府95年3月8日北府城規字第0950114103號函附該府建議及變更計畫圖說。
2.惟請縣政府補充敘明變更理由。
用地。惟前開計畫書
附件
- 附件四: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第52案略以:郭金鐘等二人安坑段三城湖小段145-5、-31地號上述土地領有78店建字第045號建照執照……草案於該建物中央劃設二十二米之計畫道路,嚴重損害申請權益……。並經縣都委會決議「酌予採納。
配合其建照執照內容將該道路向南平順修正」,與樁位成果應有未合。
2.另同段145-318、145-324及145-326地號等三筆土地則為已開發建築密集地區「碧瑤別墅」之法定空地,是否因樁位疑義而誤劃屬區段徵收區並請一併查明見復。145-326等三筆土地變更為「已開發建築密集地區」。
理由:符合主要計畫採納陳情案之旨意,以維護現有建物地主之權益。
逾3(同上)陳情人:
郭金鐘、林欽隆地點:安坑段三城湖小段145-319及145-320地號。
同上。同上。同上。併入編號逾2逾4(同上)陳情人:
新店市公所原計畫:區段徵收。1.新店安坑地區主要計畫自86年9月9日發布實施迄今,已延宕多年,無法開發使用,如政府對於區段徵收之開發方式財力確不可行,建議改採市地重劃方暫不予採納。
理由:納入日後通盤檢討考量。照縣政府建議。
式,鼓勵民間參與開發土地。
2.建議降低主要計畫公共設施用地負擔,提高細部計畫公共設施面積:(1)將計畫溝渠變更由現有河道予以整治,降低用地負擔及工程費用。(2)將二叭子植物園區範圍內之計畫道路、溝渠等歸入植物園整體規劃,排除於整體開發範圍。(3)部分計畫道路建議以現有山開社區進出聯絡道規劃、拓寬,降低公共設施用地負擔與工程費用。
逾5(同上)交通部原計畫:住宅區(四城小段123-1地號)及道路用地(四城小段123-2地號)。變更為機關地用,以配合現有辦公廳舍及檔案庫房。1.同意採納變更住宅區(123-1地號)為機關用地。
2.道路用地(123-2)維持原計畫。
理由:配合123地號機關用地新建廳舍。1.原則採納台北縣政府95年3月8日北府城規字第0950114103號函附該府建議及變更計畫圖說。惟請縣政府補充敘明變更理由。
2.採納縣政府建議。
逾6(中國銲條機械股份有限公司94年9月27日中銲都陳字第陳情人:
中國銲條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地點:
新店市安坑段三城湖小段43-3等四十三筆地號土地(面積約1.陳情之土地為「中國銲條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之安康廠用地及擬整建更新設備將使用之土地,本廠設立迄今已達50年之久,於本址生產使用已達30剩餘年,生產各種銲條供中鋼構、長榮重工、春源鋼構等廠商使用於高張力鋼、不銹鋼等銲接使用,市場佔有率高達90﹪以陳情之土地變更為「乙種工業區」,並依縣都委會決議排除於整體開發範圍外。
【本公司同意無償捐獻道路及學校用地】(詳附圖)1.同意採納。
2.考量該公司原屬合法之工業使用及同意捐贈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縣都委會決議為:「陳情土地除位於計畫道路及學校用地上維持原計畫,其餘土地變更為1.原則採納台北縣政府95年3月8日北府城規字第0950114103號函附該府建議,惟前開函所附變更計畫圖與陳情變更內容不符,請補正。
2.將縣政府建1號陳情函)2.3094公頃)。上。
2.本土地位於「新店安坑地區主要計畫」,該計畫擬定前,一直為本廠合法使用,不料86年縣政府公布都市計畫將本廠納入住宅區以致本廠無法整建廠房、更新設備,影響生產至鉅,損失慘重,自86年起即多次向縣政府陳情,曾獲回函:「俟該地區下次辦理通盤檢討時再提供規劃參考」…等語。
3.迄近本陳情案台北縣都委會決議為:「酌予採納。陳情土地除位於計畫道路及學校用地上維持原計畫外,其餘土地變更住宅區為已開發建築密集地區,排除於整體開發範圍外。」(錄為人陳逾三案)。
4.台北縣都委會審竣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四點規定,已開發建築密集地區,已核准建築使用執照為工業者,比照乙種工業區之使用規定;但對未核准建築執照者則並未規定;依會議記錄說明欄第八點第(三)項有關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尚未申領建照者,比照住宅區之使用規定」,故將嚴重影響本公司整建廠房、更新設備及使用。
5.依現行新店安坑地區都市計畫也規劃有「乙種工業區」二處;而本工廠合法設立於都市計畫擬定之前,現有員工上百人且未曾有工安、環乙種工業區,排除於整體開發範圍外」。
3.惟需於完成計畫公共設施用地捐贈程序後,才得以申請建築執照;建築執照申請時須維持安康路525巷現有路面之人車通行。
變更都市計畫圖(局部)詳圖Ⅱ-5議第3點「惟需於完成計畫公共設施用地捐贈程序後,才得以申請建築執照」乙段修正為「本案有關自願無償捐贈之土地應於主要計畫核定前與縣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
3.有關自願無償捐贈之土地範圍圖說請補充納入計畫書。
4.為提昇環境品質,本案將來開發建築時,變更範圍內之行道樹請儘量予以保存,有關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之設置請縣政府參照部頒「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之設置基準」妥為訂定,納入計畫書。有關工廠生產過程產生之噪音、空氣污染及廢水等,應請確實依照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有關車輛出入及交保問題發生,遷廠實屬不易,故請體恤民困,將土地變更為「乙種工業區」較為適當,以利本廠改善生產環境及照顧員工。通動線需妥為規劃,以維護學童安全。
5.本案因不以區段徵收開發,應請縣政府就其開發方式確實無法依院函規定辦理之理由,依行政程序專案層報行政院同意後再報部核定,否則仍予維持原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