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331-審議事項-第3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板橋都市計畫(部分乙種工業區、捷運系統用地為產業特定專用區、醫療專用區、公園用地、道路用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6331
案件id
eF9WRU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台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4年7月7日第344次會、94年8月18日第345次會及94年9月29日第346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台北縣政府94年12月1日北府城規字第0940804452號函檢送計畫書、圖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賴委員美蓉(召集人)、林委員俊興、洪委員啟東、賴委員碧瑩、吳委員萬順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95年1月3日、95年2月14日、95年3月7日及95年3月23日召開4次小組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台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壹、有關自願捐贈土地比例部分,採納申請單位意見,同意照規劃單位所提建議修正為5﹪(合計1.2187公頃,包括可建築用地1.1065公頃及代金7400萬元),惟通訊數位專用區及公園用地面積部分仍照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為14.9219公頃及2.9320公頃(佔變更面積24.3745公頃之61.22﹪及12.03﹪)。
- 二、為提昇本計畫區之環境品質及提供公眾使用空間,請縣政府於擬定細部計畫時,對本案所回饋捐贈之可建築用地妥為規劃設置公益性設施(如提供公共用途建築設施、樓地板面積),並對有關提供公共開放空間配置、交通動線配置、建築量體配置及風格與景觀等妥予規劃設計。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95年2月14日、95年3月7日及95年3月23日審查意見壹、本案係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辦理,縣政府於專案小組95年3月23日第4次會中所提修正變更計畫圖說(如附,調整後面積24.3745公頃)研擬自願捐贈土地比例為2.48﹪(合計0.6050公頃,包括可建築用地0.4928公頃及代金7400萬元)暨提供扣除自願捐贈土地後比例28.18﹪作為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包括變電所用地、道路用地、公園用地、停車場用地合計面積6.6986公頃),本案是否准予變更,因涉及捐贈土地比例及提供公共設施用地比例是否合理及上開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之適用,擬提請大會討論決定。
貳、本案如原則同意縣政府所提擬修正變更計畫圖說,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本案案名,請參照本會審定結果內容作修正(包括將產業特定專用區修正為通訊數位專用區)。
- 二、本案發展定位與功能、通訊數位專用區之性質、內容、開發項目、使用強度、提供公共設施服務機能及與其他產業之關連,請縣政府妥為補充說明,並納入計畫書。
- 三、本案變更為通訊數位專用區、醫療專用區後對鄰近土地使用之影響及有關停車空間需求及都市防災避難場所設施如何因應,請縣政府詳予分析補充資料,並納入計畫書。
- 四、為合理管制變更後通訊數位專用區、醫療專用區之使用,本案將來擬定細部計畫時,有關容積率之訂定,應參照「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之相關規定,妥為訂定。
- 五、計畫區內已完成環境地質資料調查部分,有無參考環境地質資料作適當之處理及其處理情形,請詳予補充資料,納入計畫書。
- 六、為期健全都市整體發展、有效利用土地及避免公共投資浪費,縣政府有否於本案檢討變更時,妥為研訂公平合理之土地使用競爭機制與相關配套措施或其他附帶事項,請詳予補充資料,納入計畫書。
- 七、請縣政府將「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第五點規定之附帶條件內容補充納入計畫書規定。並就本案依該規範有關規定處理情形資料詳予彙整納入計畫書。
- 八、請縣政府將本案所劃設之各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及自願捐贈土地面積、捐獻代金及回饋金所佔之比例資料詳予列表補充說明,又本案開發完成後開發者所提供之公共設施項目、面積、區位、比例資料及其他承諾事項,請一併詳予彙整列表說明。
- 九、有關本案之規劃內容(包括公共設施劃設之項目、區位及土地使用面積分配比例)及整體開發構想(包括容納人口數、聯外道路系統、公共開放空間系統之配置、環境景觀保護設施、污水之處理等…),請妥為補充納入計畫書,俾供擬定細部計畫依循。
- 十、本案將來開發時,有關提供之公共設施項目、區位、公共開放空間系統配置、交通動線配置、建築量體配置、高度及環境景觀或其他特色意涵等,請妥予規劃設計,以提昇本地區之環境品質,創造園區空間意象。
十一、為確保工業區變更使用後之都市環境品質,請縣政府詳予補充申請人應自行留設及興闢區內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並自願分攤區外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及興闢費用情形資料後納入計畫書規定。
十二、本案將來開發時,應確實依「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之規定辦理。
十三、請縣政府另行訂定代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並成立專戶,以改善本基地附近地區鄰里性公共設施為優先考量。
十四、請補充本計畫區地理位置圖、本案鄰近相關計畫及重大建設計畫之內容與示意圖說資料。
十五、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內容補充人口密度分布、建築密度分布、產業結構及發展、土地利用、公共設施容受力等之調查及分析推計資料。
十六、計畫書7-1頁自願回饋項目內「附近居民」定義為何?應予明確並納入計畫書,俾利將來執行。
十七、變更計畫圖未標示道路寬度,請補正。
十八、審核摘要表漏列第344次會及第345次會,請補正。
十九、表4-1「變更內容明細表」原計畫「工業區」、「捷運用地」名稱是否為「乙種工業區」、「捷運系統用地」,請查明補正。
二十、本案變更後,毗鄰剩餘之工業區面積狹小分散,請縣政府詳予補充具體處理方案,並納入計畫書。
二十一、本案擬劃設變電所用地,其相關配套措施或其他附帶事項,請縣政府妥為訂定並納入計畫書規定。
二十二、有關醫療專用區之劃設,其現況使用情形及實際需求用地面積規模推估情形,請縣政府詳予補充資料,納入計畫書。
二十三、為促進都市之整體發展及實際之需要,請縣政府補充本案產業之特色、計畫地區文化發展及自然與人文景觀資源與條件等資料,並就土地有效利用與都市紋理內涵,詳予分析說明本案劃設之使用分區區位與規模、聯外道路系統與功能及公共設施項目與區位規模等,納入計畫書。
二十四、計畫書、圖之製作,請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之規定辦理。
二十五、本案因調整後之變更範圍已較公開展覽範圍增加(如捷運系統用地),且內容亦甚多差異(如調整道路用地、公園用地及劃設變電所用地、停車場用地等),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請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