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331-審議事項-第10案:屏東縣政府函為「變更內埔(龍泉地區)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6331
案件id
h15rDI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屏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3年12月17日第144次會、94年05月06日第146次會及94年09月29日第147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屏東縣政府95年01月18日屏府建都字第0950015353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張委員珩(召集人)、李委員永展、賴委員碧瑩、謝委員政穎及吳委員萬順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95年04月10日召開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一、逕向本部陳情意見提會報告部分洽悉。
- 二、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屏東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意見: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屏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及檢討後計畫人口13,000人核算,本計畫區公園用地面積不足0.58公頃、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不足0.24公頃及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1.54公頃,又公園、體育場所、廣場、綠地及兒童遊樂場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僅佔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1.15,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百分之10之規定。惟因尚無適當公有土地可供補充劃設,故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俟將來擴大都市發展用地或增加建築用地時,再妥為調整補充。
- 二、本計畫區原劃設之保存區,係現有寺廟,據縣政府列席人員查稱並非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所劃定之古蹟,故除變更內容第四案外,其餘部分修正為「宗教專用區」,以符實際。
- 三、本計畫並未規劃污水處理廠用地及環保設施用地,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縣政府將本計畫區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方案於計畫書中予以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
- 四、為加強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7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規定,請縣政府於計畫書內適當章節,妥予載明既成道路之檢討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對擬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部分提出土地取得方式及相關解決對策、配套措施之處理原則,以踐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五一三號解釋文,並符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旨意。
- 五、屏東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 六、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詳表一。
- 七、變更內容綜理表部分:詳表二。
- 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詳表三。
表一、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盧金票先生陳情位置:「保存區」(即清光寺)西側,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四案(原編號第五案)縣都委會為考慮現有道路系統及土地之完整性,將計畫道路北移,並劃設迴車空間,因該8米僅供道路底端宗教專用區出入,且該宗教專用區系不同於週邊住宅區、農業區,故該道路以無須再劃設迴車空間之必要。
該決議附帶條件:變更為道路用地部份,應由土地所有權人無償提供乙節,不符合低價值土地變更為高價值土地應負擔比例原則,請考慮補救措施。
本人土地(龍潭873號)因原規劃單位現況調查時誤劃設為保存區,請考量一併解決,以免日後與寺方發生困擾。請將迴車道部分劃設為住宅區。
附帶條件應提供負擔比例太高,請考慮降低負擔比例或補救措施。
本人土地(龍潭873號)誤劃設為保存區部份,請妥為修正。一、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四案併本案討論。
- 二、本案縣政府會同規劃單位於小組會中所提變更方案原則同意,惟為落實計畫之可行及維護相關土地權利關係人權益,請就下列各點妥為處理,並提大會報告:
(一)請縣政府查明非屬清光寺產權範圍之保存區土地,妥為調整分區(農業區或道路用地或住宅區),以符實際。
(二)迴車道部分同意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相關規定妥為修正。
(三)本案附帶條件有關回饋部分,請縣政府依該府所訂通案性回饋處理規定妥為辦理,以符公平合理原則。
- 三、本變更案應再補辦公開展覽,並提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如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尚無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表二、變更內埔(龍泉地區)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意見一調整計畫年期民國95年民國100年配合「國土綜合開發計畫」目標年予以延長。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機關用地(0.06)農業區(0.12)綠帶(0.06)二人陳8海軍第一軍區司令部綠帶(0.06)機關用地(0.06)為免影響營區土地利用及管理不便,而予以調整變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三變二本計畫區人行步道用地(0.28)道路用地(0.28)依內政部90.2.6台九十內營字第9082373號函示「人行步道」用地不得作為停車空間出入通行使用,但依土地使用管制要點規定建築基地需留設停車空間,為避免產生留設停車空間後無道路使用情況,故予調整變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0.03)農業區(0.11)道路用地(0.08)四變五「保存區」(即清光寺)西側住宅區(0.02)道路用地(0.02)1.計畫道路造成土地畸零,調整後可完整使用。
2.不影響交通機能及他人權益。
【附帶條件:變更為道路用地部分,應由土地併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表二、變更內埔(龍泉地區)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意見道路用地(0.11)住宅區(0.11)所有權人無償提供。】五變六機一北側機關用地(機二)(台糖原料區)(0.06)機關用地(機二)(供消防隊使用)(0.06)1.為因應龍泉地區消防設施之不足,而予以變更用途。
2.土地產權係屬台糖公司所有,並已讓售與鄉公所。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六變七國小(一)西南側機關用地(機三)(0.10)公用事業用地(供台電服務所使用)(0.10)係現有台電服務所,而台電並非一般行政機關。修正為電力事業用地。
農業區(0.06)道路用地(0.06)農業區(0.04)七變八九號路東側道路用地(0.04)住宅區(一)(約15平方公尺)8公尺計畫道路貫穿現有育仁托兒所,將影響學童安全及基地完整。調整道路後不影響交通機能及他人權益。
2.變更範圍全為育仁托兒所土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八分期分區發展計畫未訂定增訂配合實際發展趨勢及地方財力負擔,而予以增訂。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九變二事業及財務計畫已訂定修訂配合本次檢討變更內容予以修訂。配合審議結果修正十都市防災計畫未訂定增訂1.為融入防災觀念與策略,並避免或降低災害發生之衝擊,宜訂定都市防(救)災計畫。
2.依據「災害防救方案」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表二、變更內埔(龍泉地區)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意見一變十計畫區內符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辦法之公共設施用地未指定指定得作多目標使用為加速都市計畫公設施保留地之開闢,鼓勵民間投資興建公共設施,以發展都市建設。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可依本部92年6月27日台內營字第0920087512號令訂定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申請作多目標使用,無需再於都市計畫書中特別載明。
二變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已訂定修訂(另詳附錄)1.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2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5條之規定訂定之。
2.為促進都市土地資源之合理利用及維護都市環境品質。
詳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註:1.凡本次通盤檢討未指明變更部分,均應以原有計畫為準。
2.表內面積應以核定計畫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表三變更觀音內埔(龍泉地區)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原條文增(修)訂條文增(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意見
- 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22條第32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訂定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22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訂定之。配合「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條文之修正。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二、住宅區內建築基地,其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五○;惟若建蔽率不大於百分之五○時,則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七五。本次通盤檢討,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為求公平及便於管理,決議比照內埔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要點予以調整,尚符實際,故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三、商業區內建築基地,其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四○;惟若建蔽率不大於百分之七○時,則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八○。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理由同上。
- 四、零星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70%,容積率不得大於140%。四、零星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一○。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理由同上。
- 五、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五、機關用地及公用事業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五○。「公用事業用地」已於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六案修正為「電力事業用地」,故請配合修正外,其餘部分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六、保存區以供建築寺廟為限,其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六、保存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六○。
除「保存區」名稱配合初審意見二修正外,其餘部分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增訂:七、零售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四○。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增訂:八、國中、國小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五○。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表二變更觀音內埔(龍泉地區)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原條文增(修)訂條文增(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意見增訂:九、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設施,得依下列獎勵措施﹕(一)有關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頒「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
(二)建築物提供部份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30%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經查內政部已於92年3月20日公告廢止「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並將前開辦法納入「建築技術規則」修正案中,故除將
- 九、(一)修正為: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續表二變更觀音內埔(龍泉地區)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原條文增(修)訂條文增(修)訂理由本會專案小組意見增訂:十、退縮建築部分:
(一)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分配土地之地區及1000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使用強度之整體開發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表規定辦理。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屏東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前項以外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公用事業用地」已於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六案修正為「電力事業用地」,故請配合修正外,其餘部分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分區及用地別退縮規定備註住宅區申請建築基地面積達1500平方公尺者,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4公尺建築。
1.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2.如屬角地,得擇一面臨道路退縮建築。
商業區申請建築基地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者,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4公尺建築。1.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2.如屬角地,得擇一面臨道路退縮建築。
分區及用地別退縮規定備註住宅區商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3公尺。1.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2.如屬角地,得擇一面臨道路退縮建築。
公共設施用地及公用事業用地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3公尺。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增訂:十一、停車空間設置規定:
(一)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分配土地之地區及1000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使用強度之整體開發地區,其住宅區、商業區之停車空間應依下表規定辦理。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屏東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前項以外地區,則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規定辦理。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八、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透水鋪面種植花草樹木。
十二、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透水鋪面種植花草樹木,以美化環境。配合調整原條次編號。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增訂:
十三、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之規定得做多目標使用。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可依本部92年6月27日台內營字第0920087512號令訂定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申請作多目標使用,無需再於都市計畫書中特別載明。
總樓地板面積停車設置標準250平方公尺以下設置1部超過250至400平方公尺設置2部超過400至550平方公尺設置3部
- 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辦理。十四、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辦理。配合調整原條次編號。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