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331-審議事項-第4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板橋都市計畫(部分乙種工業區【中山段部分265地號土地】為商業區)案」。
會議紀錄id
MOIO6331
案件id
rGIkQF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台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4年11月24日第349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台北縣政府以95年1月26日北府城規字第0950045798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李委員永展(召集人)、洪委員啟東、郭委員瓊瑩、賴委員碧瑩及林委員俊興等5位專家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本小組已於95年3月24日及95年4月26日召開二次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台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以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台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本案係台北縣政府為考量板橋地區產業結構變化,工業生產不符經濟效益,閒置土地阻礙都市發展等現況,依據聲寶股份有限公司之申請,辦理變更部分乙種工業區為商業區(面積0.8575公頃),惟為因應未來其他申請者辦理變更,請台北縣政府妥為訂定通盤性之整體開發構想,用以導引其他業者配合規劃開發,以促進工業區土地利用,並避免各項工程建設、公共設備因無法整合,而造成公共投資閒置與浪費。
- 二、本案留設之公共設施用地兒童遊樂場部分(面積1024平方公尺),基於日後之使用機能完整性、隔離綠化及交通動線規劃等因素考量,同意修正為廣場用地,惟其綠敷率不得低於40﹪,並請台北縣政府於擬定細部計畫時以公共利益為規劃觀點,結合都市設計和都市景觀,兼採開放空間之整體設計,以塑造都市空間意象。
- 三、請縣政府詳為補充說明本案商業區之功能定位、基地空間配置概要(含分區計畫、配置示意、量體規模、使用強度、動線規劃、停車空間、隔離綠帶及公共開放空間)等基本資料,並納入計畫書內,俾供細部計畫之依循。
- 四、考量本案商業區未來開發完成後,因其發展功能與定位,將吸引人潮並增加交通旅次,對附近地區交通系統造成一定程度之衝擊,且於民國100年基地東側之捷運車站將完工啟用亦必造成交通旅次之調整與運輸行為的改變,故請縣政府會同規劃單位提出區域性與基地內交通動線之規劃方案,暨基地開發完成與捷運系統運轉後等階段之分期交通改善計畫。關於停車空間數量之配置除需符合現行相關法令規定外,亦需考量捷運系統運轉後運具調整,停車需求減量等因素,妥為規劃因應,並予納入計畫書內。
- 五、為避免緊急危難及提昇開發區內防災應變能力,請縣政府提出本開發案之緊急防災應變計畫,及如何充實防災設施、健全防災體系,以建構安全的防災空間,並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執行之參據。
- 六、本案開發行為請依「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之規定辦理。
- 七、請縣政府將本案所劃設之各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及自願捐贈土地面積及捐獻代金所佔之比例資料詳予列表補充說明,又本案開發完成後開發者所提供之公共設施項目、面積、區位、比例資料及其他承諾事項,請一併彙整列表說明,納入計畫書。
- 八、請縣政府將「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第5點之附帶條件規定事項補充納入計畫書規定。
- 九、請縣政府訂定代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並成立專戶以改善本基地附近地區鄰里性公共設施為優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