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361-審議事項-第3案:內政部為「變更高雄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污二用地(北區污水處理廠)開發方式為一般徵收並得作多目標使用)案」。
會議紀錄id
MOIO6361
案件id
w33u9V
概要說明
- 說明:一、高雄縣政府為辦理污水下水道建設並加速污水處理場用地取得作業,向本部申請辦理個案變更污二用地開發方式為一般徵收。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自95年4月24日起至95年5月23日止,於高雄縣政府及橋頭鄉公所公開展覽30天,並於95年5月5日於橋頭鄉公所舉辦說明會,且經刊登於95年4月27日、28日及29日台灣新生報公告完竣。
- 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高雄縣政府95年5月24日府建都字第0950120463號函)。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公開展覽草案通過,並退請本部營建署新市鎮建設組依照修正計畫書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計畫書第2頁「貳、變更法令依據」所述「依促參法第27條第1項之規定辦理」乙節,非屬本案變更法令依據,應請刪除。
- 二、考量本案「污二用地」面積(6.7075公頃)超出建設污水處理廠實際所需,為避免增加政府財政負擔,請高雄縣政府修正調整本案適當之變更範圍及變更面積,修正後之變更面積以不超過5公頃為原則,以符需求。
- 三、查「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3條第2項係規定:「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相關規定供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附屬事業用地,其使用管制,得依都市計畫擬定、變更程序予以調整…。」。「污二用地」辦理徵收完竣後,後續尚須另案依促參法相關規定辦理污水處理廠BOT開發建設,有關本案擬增訂「污二用地」多目標容許使用項目部分,應予刪除,維持原計畫,俟該污水處理廠用地後續確依促參法相關規定辦理時,依實際開發建設及興闢附屬事業需要,再另案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
- 四、據高雄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污二用地」以一般徵收取得後,如未能以BOT方式開發建設,仍將改以政府自辦方式賡續辦理本案污水處理廠建設,請將相關因應替代方案及其實施進度與經費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五、計畫案名請配合變更內容修正,並請補充計畫書審核摘要表內容,計畫書末頁請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第6條規定由都市計畫變更機關之業務承辦人及主管人員核章。
- 六、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 七、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部營建署新市鎮建設組研析意見本會決議1蘇平陽/筆秀東路光明巷9號(筆秀段241地號土地)1.此地每年雨季,有水必淹,此「污二」用地應把泥火山及燕巢來的雨季雨水,在高速公路以東引導向北行至阿公店溪後,才能確保「污二」的完整,解決此地的重大問題。
2.此時此地光明巷夜間車子回籠,已超飽和,希望在「污二」進行時,同時優先進行工程執行相關,讓光明巷能好停車。「污二」工程應快速進行。
高雄縣政府95年6月8日府水道字第0950133446號函略以:
「1.有關陳情人陳述意見係為高速公路附近排水系統為本案位置上游。
2.「污二」用地旁之典寶溪,業經第六河川局已整治完成,且經本府委託顧問機構中興顧問公司評估後,日後污水廠排放量能符合典寶溪容量,附近應無淹水之虞。
3.需地機關將陳情人寶貴意見移請相關業務單位納入爾後開發考量。」本案陳情意見涉及工程開發層面,非屬都市計畫範疇,同意依照需地機關高雄縣政府研析意見,請該府將陳情人建議事項移請相關業務單位納入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