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371-審議事項-第7案:嘉義縣政府函為「變更民雄(頭橋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6371
案件id
WxopEu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嘉義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4年5月20日第199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嘉義縣政府95年1月2日府城規字第0940067318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李委員永展(召集人)、賴委員碧瑩、洪委員啟東、黃委員德治及吳委員萬順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95年1月24日、95年2月21日、95年4月28日及95年5月23日召開4次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嘉義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第3案部分,據嘉義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該陳情範圍土地已有建物,變更為住宅區並不影響吳鳳技術學院校區之發展,故准予通過。
- 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第5案部分,採納嘉義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請另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辦理。
- 三、本案請補充民雄頭橋地區計畫人口統計與成長推估及本計畫區公、私有土地詳細產權分析資料,納入計畫書,以資妥適。
- 四、有關本計畫之親山親水及景觀綱要計畫內容應融入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中,以凸顯該綱要計畫之周延性,請妥為修正。
- 五、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7、11、17、21案,因涉及開發方式之變更與行政院函規定,為求計畫之公平及完整性,故併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10案,暫予保留,請縣政府就該土地確實無法依行政院函規定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之具體理由,專案報請行政院核示後,再續以辦理。
- 六、請縣政府查明有關公民或團體提出之陳情意見經本會同意採納或修正者,如與公開展覽草案之變更內容不一致部分,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請該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核定,否則再提會討論。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查「民雄都市計畫」制定於民國74年2月9日,期間於86年辦理第一次通盤檢討,計畫面積1566.43公頃。
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ㄧ、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及計畫人口45,000人核算,本計畫區公園用地面積不足1.37公頃、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不足1.85公頃、體育場用地面積不足3.6公頃文中用地面積不足1.23公頃、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4.87公頃。又本計畫區公園(面積5.84公頃)、體育場所(面積0公頃)、廣場(面積0.27公頃)、綠地(面積7.06公頃)及兒童遊樂場(面積1.99公頃)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僅為計畫面積百分之0.97,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10%之規定,故請縣政府針對「機四」機關用地(已移防之舊有營區,面積9.8138公頃)、變更內容明細表第8、9、20案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第4案等,妥為考量調整補充公共設施並研擬具體可行變更方案後,補辦公開展覽及提經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再提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