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391-審議事項-第6案:台東縣政府函為「變更成功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6391
案件id
DT8BCw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台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89年08月04日第100次會、90年03月16日第101次會、90年05月28日第102次會、91年03月22日第107次會、92年12月30日第116次會、93年02月19日第119次會、93年02月26日第120次會、93年04月07日第122次會、93年10月14日第125次會及94年10月20日第133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台東縣政府95年05月05日府城都字第0950034032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張委員珩(召集人)、謝委員政穎、洪委員啟東、賴委員碧瑩及吳委員萬順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95年06月15日及95年06月30日召開2次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台東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五案及第六案本會專案小組意見有關附帶條件規定「…無償捐贈同意書(應公證或認證)納入計畫書..」乙節,因都市計畫法第27條之1對於都市計畫變更時主管機關得要求土地權利關係人提供或捐贈事項已有明文規定,故將其中(應公證或認證)等字句予以刪除,以符實際。
- 二、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二十八案照台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該府依照所訂「台東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辦理。
- 三、為因應「生態觀光」、「休閒漁業」及「傳統產業轉型再發展」等潮流趨勢來臨,請就成功鎮擁有之特色潛能及扮演角色功能,擬定未來發展構想,並納入計畫書,以利本計畫區將來發展之需要。
- 四、有關都市防災計畫內容,請補充風災相關資料及詳細之防救災據點、防救災動線等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依據。
- 五、土地使用管制要點有關醫院用地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修正為「醫院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四○。」,以符實際。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台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本案公共設施用地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及計畫人口18,000人核算,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不足0.11公頃,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1.11公頃,又公園、體育場所、廣場、綠地及兒童遊樂場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僅佔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0.56,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百分之10之規定,惟因尚無適當公有土地可供補充劃設,故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俟將來擴大都市發展用地或增加建築用地時,再妥為調整補充。
- 二、請縣政府查明本計畫區附帶條件規定應整體開發地區之範圍、面積及實施開發情形,並納入計畫書敘明,對於尚未辦理整體開發地區,應確實依本部於91年7月16日以台內營字第0910085117號函頒「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所提解決對策,針對附帶條件內容儘速妥為處理。
- 三、為加強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7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規定,請縣政府於計畫書內適當章節,妥予載明既成道路之檢討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對擬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部分提出土地取得方式及相關解決對策、配套措施之處理原則,以踐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五一三號解釋文,並符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旨意。
- 四、本計畫區是屬於台灣東海岸最早期漁港城鎮,具有自然生態、人文風貌等景觀特色,為維護環境品質、生態及人文景觀及發揮海岸城鎮特色,本計畫區內之建築造型設計應配合環境景觀特性予以美化,其造型、材質及色彩等有關規定應由台東縣都市設計審查小組審查同意後,主管建築機關始得核發建照或核准施工。
- 五、本計畫除污水處理廠用地外,並未規劃環保設施用地,請縣政府妥為研議,如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請另依法定程序辦理。
- 六、台東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 七、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詳表一。
- 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詳表二。
- 九、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表部分:詳表三。
表一變更成功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意見一一調整計畫年期民國90年民國100年配合「國土綜合開發計畫」調整計畫年期。
本案請配合東部區域計畫通盤檢討(草案),將計畫年期修正為110年,以符實際。
二二調整計畫人口18,069人18,000人取原計畫人口數之整數,使其合理。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三三文高一用地文(高一)(4.07)住宅區(2.84)兒童遊樂場用地(兒四)(0.53)停車場用地(0.42)(停)道路用地(0.28)【附帶條件:1.應以市地重劃方式或無償提供方式辦理,並可分為二期開發。
2.應先依市地重劃辦法規定辦理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1.依據前省教育廳87教二字第17199號函表示目前該廳並無於文高一設校的計畫,至於是否保留,宜依未來區域發展研酌。
2.文高一原係指定供興建成功商業水產學校使用,因該校已於文高二設立,故文高一當初原設校理由已消失,為避免土地資源浪費並促進土地經濟有效利用,而予以附帶條件方式變更。
3.本計畫區經檢討兒童遊樂場用地及停車場用地面積嚴重不足,變更後可補上項公共設施用地之不足。
本地區具有發展觀光遊憩特性,本變更案顯然已不符地區未來發展,宜朝產業觀光或綜合性園區發展,故本案暫予保留,俟縣政府提出具體可行之變更計畫方案及開發計畫,並經縣都委會審議通過後,再提會審議。
四七一-1與二-4號道路銜接處道路用地(0.16)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廣(停)一)(0.16)為改善路網結構,避免道路交叉處過於複雜,而以二-4號道路垂直銜接一-1號道路,東側剩餘之二-4號道路用地則予以變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表一變更成功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意見五八市二市場用地(0.08)住宅區(0.06)停車場用地(停四)(0.02)【附帶條件:本變更案應以市地重劃或無償提供方式辦理。】1.該市場面積狹小(0.08公頃),且鄰近街廓(距離150公尺)之市三(面積0.2公頃)正興建中。
2.因本計畫區內停車場面積缺少甚多,為提供鄰近商業區及住宅區之停車需求,而以附帶條件方式予以變更。
本案除將附帶條件依下列修正外,其餘部分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附帶條件修正為:本案公共設施用地部分,應由變更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無償捐贈地方政府,並將無償捐贈同意書(應公證或認證)納入計畫書後,再檢具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否則維持原計畫。
補充理由:據縣政府列席代表稱,本變更案土地權屬較單純,執行較為可行。
六九一-1與四-23道路交叉口保護區(0.06)住宅區(0.04)道路用地(0.02)【附帶條件:本變更案應以市地重劃或無償提供方式辦理。】本地區位於一-1與四-23道路交叉處,因區塊完整地勢平坦且鄰近住宅區,為使土地經濟有效利用,而以附帶條件方式予以變更。本案除將附帶條件依下列修正外,其餘部分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附帶條件修正為:本案公共設施用地部分,應由變更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無償捐贈地方政府,並將無償捐贈同意書(應公證或認證)納入計畫書後,再檢具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否則維持原計畫。
補充理由:據縣政府列席代表稱,本變更案土地權屬較單純,執行較為可行。
七十計畫區西側綠地綠地(0.01)道路用地(0.01)為便於道路彈性設計而予以變更。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表一變更成功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意見二公四用地公園用地(2.10)污水處理廠用地(1.17)機關用地(0.69)(機十七)廣場用地(0.24)1.配合奉行政院核定之成功鎮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需要污水處理廠用地而予以變更。
2.配合現況已供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成功分隊使用之範圍及需要而予以變更。
3.變更後公園用地面積仍超出通檢標準。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七修訂分期分區發展計畫已訂定修訂為使計畫能循序發展。
配合實際發展趨勢修訂分期分區發展計畫。
本計畫區住宅區之發展率已達80﹪,且未擴大都市計畫範圍,故免訂定分期分區發展計畫。
五修訂事業及財務計畫已訂定修訂配合本計畫區尚未開闢之公共設施,其土地徵收、建設經費及開闢年期修訂之。請縣政府依審議結果修正。
六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已訂定修訂配合本次檢討變更內容及現行法令規定予以修訂,以符實際。詳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四增訂都市防災計畫未訂定增訂依據行政院研考會選定為85年重點項目第十項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有關都市計畫規劃時需納入防災考量。有關防救災動線之規劃未儘周延,請縣政府詳加補充修正並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之依據。
表一變更成功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意見八大仁街(成功路與新生路之間)人行步道為住宅區道路用地(0.02)住宅區(0.02)附帶條件:以繳交回饋代金方式辦理,即以變更土地面積30%比例計算。
1.上述道路旁街廓(一為住宅區、一為商業區)合併面積僅約0.3公頃,中間實無需再規劃寬3.64長43公尺之人行步道,除不利蓋房子且影響地主權益。
2.大仁街僅有靠近新生路方向有二戶住家,目前都由新生路進出,並無不便之處,故予以附帶條件變更。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0.11)道路用地(0.11)十九計畫區北側住宅區(0.10)機關用地(0.01)道路用地(0.10)道路用地(0.01)1.部份聯外道路未規劃,影響該區居民交通方便。
2.部份住宅區街廓過於寬大,致中間地帶無法發展。
3.配合新劃設污水處理廠聯外交通需要而予以變更。
- 一、變更住宅區為道路用地(0.11公頃)部分,其變更地點位於計畫區北側,且計畫書變更內容漏列變更保護區為道路用地,故除請縣政府查明補正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二、變更住宅區、機關用地為道路用地部分,係配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八案新劃設污水處理廠聯外交通需要而予以變更,故本變更部分除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外,並將內容併入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八案,以資完整。
十計畫區北側省道邊住宅區(0.07)道路用地(0.07)1.部份聯外道路未規劃,影響該區居民交通方便。
2.部份住宅區街廓過於寬大,致中間地帶無法發展。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表一變更成功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意見一成功商水南側住宅區(0.06)道路用地(0.06)1.部份聯外道路未規劃,影響該區居民交通方便。
2.部份住宅區街廓於寬大,致中間地帶無法發展。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七逾3機一南側住宅區(0.38)機關用地(0.38)(機)變更為機關用地之地號:成功鎮成功段49(部份)、51、78、79、77、80、81、82、83、99、100地號等11筆。
配合成功地政事務所現況已興建中需要而予以變更。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八縣決一油一加油站用地(0.13)加油站專用區(0.13)(油(專)一)為因應國營事業民營化之趨勢而予以變更。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惟請縣政府本於權責,妥為訂定回饋措施,並納入計畫書內以為執行依據。
九縣決二油二加油站用地(0.17)加油站專用區(0.17)(油(專)二)為因應國營事業民營化之趨勢而予以變更。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惟請縣政府本於權責,妥為訂定回饋措施,並納入計畫書內以為執行依據。
十縣決三機九機關用地(0.11)電信專用區(0.11)(電(專)一)1.現況為中華電信使用2.配合現況使用情形及民營化而予以變更。
本案維持原計畫,俟中華電信公司完成都市計畫變更規劃作業及回饋通案性原則(專案委託營建署市鄉規劃局辦理)後,另依法定程序辦理。
一縣決四機十一機關用地(0.10)郵電專用區(0.10)1.現況為中華電信及中華郵政使用。
2.配合現況使用情形及民營化而予以變更。本案維持原計畫,俟中華電信公司完成都市計畫變更規劃作業及回饋通案性原則(專案委託營建署市鄉規劃局辦理)後,另依法定程序辦理。
表一變更成功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意見二縣決五文中西北側電信事業用地(0.04)電信專用區(0.04)(電(專)二)1.現況為中華電信使用2.配合現況使用情形及民營化而予以變更。
本案維持原計畫,俟中華電信公司完成都市計畫變更規劃作業及回饋通案性原則(專案委託營建署市鄉規劃局辦理)後,另行循法定程序辦理。
三縣決六機二機關用地(0.32)電力事業用地(0.32)1.現況為台電成功服務所。
2.配合現況使用情形及統一名稱並符合實際而予以變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四縣決七機三機關用地(0.17)醫療專用區(0.17)1.現況使用係署立台東醫院成功分院。
2.配合現況使用情形而予以變更。本案係屬公立醫院,故修正為醫院用地。
五縣決八機四機關用地(供台汽車站使用)(0.22)機關用地(供成功消防局使用)(0.22)配合現況使用而予以變更指定用途。
除將供成功消防局使用修正為供台東縣消防局使用及酌予補充變更理由以符實際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同意先行報內政部核定。
理由:
- 一、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原有消防廳舍破損老舊,空間狹小,不敷防救災使用,亟需遷建。
- 二、據台東縣政府以95.5.19府城都字第0950036850號函說明,本案係配合台東縣消防局設立成功消防大隊及消防分隊辦公廳新建之需要,在辦理上有其急迫性,函請優先核定。
六縣決九計畫區南側漁港區(6.33)港埠區(6.33)配合現況使用情形及統一名稱並符合實際而予以變更。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表一變更成功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意見七逾四國小一西側計畫區西端國宅用地住宅區(0.32)國宅用地(0.20)兒童遊樂場用地(0.19)道路用地(0.09)附帶條件:
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住宅區(0.52)兒童遊樂場用地(0.19)道路用地(0.09)附帶條件:
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1.本區於第二次通盤檢討時將原計畫0.8公頃之保護區變更部分為住宅區0.32公頃,部分為國宅用地0.2公頃,部分為兒童遊樂場用地0.19公頃,部分為道路用地0.09公頃,並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
2.本案若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經縣府評估結果:為考量目前不動產景氣低迷,台東縣財政拮据籌措經費不易,故現階段辦理區段徵收較不適宜。
3.由於位於成功段已完工之國宅呈滯銷之現象,國宅開發毫無市場可言。
4.將本區國宅用地0.2公頃改為住宅區,並以全區0.8公頃範圍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較符合本區土地經濟有效之開發利用方式,並可加速本區之整體開發,而予以變更開發方式。
據台東縣政府列席代表查稱,本案經縣政府評估以市地重劃方式較為可行,故除將附帶條件增列2點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附帶條件增列如下:
1.應先依市地重劃辦法規定辦理後,再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內政部逕予核定;如無法於本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如經本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請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為保護區或其他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
表一變更成功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意見八逾五五權路尾段位於中山東路以東至福波路之路段道路用地(0.05)住宅區(0.05)1.依據88.07.13(88)府建都字089827號函。
2.經查68年發布之都市計畫書,圖內五權路寬度分別為18.18公尺及12公尺,但計畫書之街道寬度標示18.18公尺寬。
3.第一次通盤檢討時計畫書內容五權路長度614公尺,寬度18.18公尺(依其長度範圍應至福波路止)。
4.第二次通盤檢討計畫書內容五權路長度610公尺,寬度18.18公尺(依其長度範圍亦至福波路止),計畫圖寬度標示為18.18公尺寬。
5.五權路尾段(中山東路至福波路)目前地籍寬度標示為14.55公尺寬。
6.本案都市計畫經歷次通盤檢討,其書圖對照顯有不符。由於五權路尾段目前現有寬度14.55公尺已足敷需求,變更計畫路寬為14.55公尺以符現況。
本案經縣政府列席人員查稱,係依現況予以變更且符合原規劃旨意,故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表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綜理表編號縣都委會決議後條文原條文本會專案小組意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之。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
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六○。
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六○。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四工業區指定為乙種工業區使用,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七○,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四○。工業區指定為乙種工業區使用,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七○,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四○,其中建築基地面臨計畫道路部份除留設必要之出入通道外,應退縮10公尺以上作綠化,其退縮部分得列入法定空地計算。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五港埠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
漁港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六加油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二○。
加油站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七電信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
電信事業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
本次檢討並未將「電信事業用地」修正為「電信專用區」,故維持原計畫條文。
表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綜理表編號縣都委會決議後條文原條文本會專案小組意見八郵電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
本次檢討並未劃設郵電專用區,故將本條文删除。
九醫療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五○。
─除配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二十四案將名稱修正為「醫院用地」外,其餘部分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
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一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五○。
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五○。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公園用地面積在五公頃以下者,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十五,面積超過五公頃者,其超過部分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十二,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公園用地面積在五公頃以下者,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十五,面積超過五公頃者,其超過部分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十二,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三兒童遊樂場用地及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十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兒童遊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十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
經查本計畫並無劃設「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故維持原計畫條文。
四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四○。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四○。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表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綜理表編號縣都委會決議後條文原條文本會專案小組意見五停車場用地作為立體停車場使用時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四○。停車場用地作為立體停車場使用時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四○。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六電力事業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比照機關用地之使用強度,故修正為:「電力事業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五○。」。
七自來水事業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自來水事業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八老人文康活動中心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老人文康活動中心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九污水處理廠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表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綜理表編號縣都委會決議後條文原條文本會專案小組意見十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應依下列規定退縮建築:
(一)退縮建築規定:
1.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配地之地區及1000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分區及用地別退縮建築規定備註住宅區、商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
1.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2.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兩面道路寬度相同時,則擇一退縮。
工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六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公共設施用地及公用事業設施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前項所稱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尚未配地之地區,係指本規定發佈實施日之前尚未開始進行土地分配作業之地區。)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表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綜理表編號縣都委會決議後條文原條文本會專案小組意見2.前項以外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分區及用地別退縮建築規定備註住宅區、商業區申請建築基地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者,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如屬角地,得擇一面臨道路退縮建築。)。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公共設施用地及公用事業設施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
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一停車空間設置規定如下:
(一)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配地之地區及一千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住宅區、商業區之停車空間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總樓地板面積停車位設置標準250平方公尺以下設置一部超過250平方公尺至400平方公尺設置二部超過400平方公尺至550平方公尺設置三部以下類推(二)前項以外地區則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規定辦理。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表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綜理表編號縣都委會決議後條文原條文本會專案小組意見二設置公共開放空間及公益性設施獎勵規定:
(一)有關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
(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左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原計畫第十七條)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之設施,訂定下列獎勵措施:
(一)建築基地為完整之街廓或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並依規定設置公共開放空間者,得依第十七點之規定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
1.基地一面臨街寬度在8公尺以上道路,其鄰接長度在25公尺以上或達周界總長度1/5以上者。
2.基地面積在商業區為1000平方公尺以上,在住宅區為1500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左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三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四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表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綜理表編號縣都委會決議後條文原條文本會專案小組意見刪除─(原計畫第十七條)依第十六條規定所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FAΔ)按下式核計,但不得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二○。
ISFA⋅=ΔA:基地面積。
S:開放空間有效總面積。
I:鼓勵係數。依下列規定計算:
1.商業區:
錯誤!物件無法用編輯功能變數代碼來建立。
2.住宅區、機關用地:
0.104.2−=ASI前項所列開放空間有效總面積之定義與計算標準依內政部訂頒「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之規定。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刪除。
刪除─(原計畫第十八條)依第十六條規定設置公共開放空間之建築基地,其面臨道路為20公尺以上,且基地面積在商業區為1,500平方公尺以上,在住宅區、機關用地為2,000平方公尺以上者,其所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FAΔ)得依第九點規定核算之增加樓地板面積乘以百分之一二五。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刪除。
表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意見1成功鎮公所成功鎮忠仁段第0194、0195、0198、0199地號為顧及本鎮未來之幼兒發展及儘全兒童成長所需設備、場所。請變更住宅區為兒童遊樂場用地。
據成功鎮公所列席代表說明,本案係屬公有土地,符合公地公用原則,惟請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