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391-審議事項-第2案:桃園縣政府函為「變更觀音都市計畫(配合新行政中心設置計畫)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6391
案件id
XPjgj6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桃園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4年7月15日第14屆第27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桃園縣政府94年8月17日府城鄉字第0940220298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提本會94年9月20日第617次會審議決議:「本案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並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提會討論」,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馮委員正民(召集人)、林委員俊興、洪委員啟東、李委員永展及黃委員德治等五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94年11月8日召開會議審查完竣,經提本會94年12月23日第623次會審議決議:「本案請桃園縣政府依照本會專案小組94年11月8日審查意見並參照會中委員所提意見,詳予查明本計畫確實開發時程及週邊相關重大建設開發計畫內容,妥為補充納入計畫書,送由原專案小組重新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提會討論。」
- 七、案經專案小組於95年4月7日、95年6月15日(現場勘查)及95年7月4日召開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
- 一、本案由於觀音鄉代表會部分現任及卸任代表署名陳情,並於會中提出不同之陳述意見,且本案行政中心區位選址、周邊道路系統、開發經濟規模、預算經費執行、未來都市發展合理性、人口預測及鄰近工業區與休閒蓮花園區未來發展關係等,有待釐清與整合,故請桃園縣政府依照本會歷次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ㄧ、二)並參照會中委員所提意見,重新補充書面資料,送由原專案小組重新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提會討論。
- 二、爲增加本案之周延及嚴謹,專案小組審查時加邀本會專家學者委員參予審查。
附件
- 【附錄一】本會專案小組94年11月8日審查意見:
(一)、本案係緣於觀音鄉公所及代表會等機關用地狹小,且鄉公所分處兩地辦公,協調不便及停車空間嚴重不足,為考量觀音鄉未來整體都市發展及強化鄉民服務機能,配合設置新行政中心有其必要性。惟本案公開展覽期間,為數不少之公民或團體針對行政中心設置地點、土地取得方式提出陳情建議,故除請縣政府將本案辦理過程(包括規劃階段、公告徵求民眾意願、審議及修正情形等)、區位評估選擇等及本基地環境適宜性分析(如有無公害、淹水、潛在地質災害等)資料請詳予補充,納入計畫書外,並請與繼續居民溝通說明,以杜紛爭。
(二)、為闡明與強化本案設置之必要性暨落實計畫之執行,請於計畫書內補充納入觀音鄉未來人口發展預測、重大建設開發計畫及建立都市發展指標,以避免新行政中心之閒置,至於現有機關用地(機一、二)將來之使用計畫等,應於計畫書之適當章節予以敘明,以作為日後辦理檢討時之參據。
(三)、縣政府於專案小組會議中補充說明之「觀音鄉未來整體發展計畫、都市發展預測、行政園區適宜區位地點分析」等資料,請重新彙整後納入計畫書,以資完備。
【附錄二】95年4月7日、95年6月15日及95年7月4日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本案原則同意,惟請桃園縣政府依下列各點,妥為修正計畫書,送由專案小組召集委員審查同意並提大會報告。
ㄧ、為顯示新選定行政中心區位之合理性,請以觀音鄉現有行政中心現況為主軸,妥為檢討及闡明行政中心遷移有其絕對之必要性,並應補強敘明其選址之正當性與策略性,以資完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