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401-審議事項-第2案:臺北市政府函為「變更臺北市文山區景美溪左岸老泉里附近地區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6401
案件id
279qhG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臺北市都委會94年12月30日第551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臺北市政府95年3月15日府都規字第0957290420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郭委員瓊瑩、歐陽委員嶠暉、洪委員啟東、謝委員政穎、吳委員萬順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郭委員瓊瑩擔任召集人,復於95年4月10日召開專案小組會議,惟臺北市政府迄今已逾4個月尚未依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補充相關資料,為因應都市計畫法第19條審議期限規定,爰提會報告。
決定:洽悉,並退請臺北市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95年4月10日第1次會議審查意見(如附錄)補充相關資料後,再由本會專案小組繼續審查。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案請臺北市政府依下列各點意見,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資料到署後,再召開專案小組第2次審查會議。
- 一、整體發展及功能定位:
(一)本案土地位於景美溪旁,有關景美溪兩側土地發展構想、願景,以及與臺北市全市發展、親山親水計畫之關係,請補充說明。
(二)本案原屬洪泛平原,景美溪堤防興建後擬開發為都市發展用地,經市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土地規劃為住宅區及商業區,容積率初步訂為不得大於120%及160%,並允許商業區50%容積作住宅使用,為避免本案土地未來僅作少數人可利用之河岸景觀住宅使用,並兼顧臺北市整體發展及地主權益,可否朝向精緻休閒農業或其他可行方案規劃,請市府檢討考量。
- 二、法令依據:本案經台北市政府認定為「配合直轄市興建之重大設施」,並符合「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請將相關說明,納入計畫書敘明。至於本案提前辦理個案變更之急迫性、理由,以及無法納入文山區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案辦理之理由等,請詳予說明。
- 三、都市防災:有關本計畫地區之災害史、地區防災計畫、景美溪左岸堤防90年興建後當地淹水情形、本案抽水站規劃功能是否能滿足未來開發需求、本地區開發後有關防洪排水規劃內容,以及相關災害緊急應變措施,請於計畫書敘明。
- 四、土地使用及其影響:
(一)本案擬發展休閒產業,有關未來擬引進之產業類別與規模、引進產業相關措施,以及所衍生交通與環境影響,請補充說明。
(二)噪音、空氣品質、垃圾,污水處理及再利用問題,應併同開發計畫妥予考量。
(三)本案因地勢低漥,未來開發應儘量減少填土工程,避免產生大量土石方,以維護都市景觀及避免工程成本增加。
- 五、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部分:全案如經大會審議確認可行者,應依下列各點辦理,以使計畫具體可行。
(一)請臺北市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俟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後,再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臺北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 六、景美溪整體河川流域防洪及水岸治理計畫之補充:應請再確認水利署及臺北市養工處對於景美溪流域之防洪計畫,另有關本區與臺北市親水綱要計畫之關係亦應補充說明,俾確保濱溪生態系及景觀廊道之串連性。
- 七、計畫書、圖應補充或修正事項:
(一)本案位於北部第二高速公路兩側,計畫範圍不規則,請補充計畫範圍選定之理由。
(二)有關貓空纜車規劃及輕軌捷運系統規劃與本計畫案之關係,請補充說明。
(三)計畫書實施進度與經費,建請就本計畫案預估開發時程及開發經費來源等,於計畫書明確敘明。
(四)計畫書修訂主要計畫內容請增加編號,並於計畫書示意圖或變更計畫圖標示各編號變更位置,以利查考。
(五)本案建議將變更後土地使用計畫圖以示意圖方式,納入計畫書或變更計畫圖(比例尺:1/3000)內,以利查考及執行。
- 八、陳情意見:在本計畫案尚未報請本部核定時,立法委員周守訓服務處函轉高銘枝里長、朱楊淑蘭君等陳情意見,經臺北市都委會決議「建議位置非本計畫案範圍,錄請市府另行檢討。」,並經臺北市政府檢討後,因坡度陡峭環境敏感,不宜納入本計畫內開發,宜維持保護區,併予敘明。
- 九、後續相關應配合辦理事項:
(一)本案基地西側一壽橋應依臺北市都委會決議早日恢復通行,並請市府積極與樟新街、老泉里附近居民溝通,以利未來本基地開發後交通順暢。
(二)為因應本案開發基地之公共安全及環境品質,請於擬定細部計畫時,考量地區防災及河岸周邊景觀問題。
(三)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