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401-審議事項-第4案:新竹市政府函為「變更新竹(含香山)都市計畫(部分商業區、廣場用地為停車場用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6401
案件id
jJDGPM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新竹市都市計畫委員會95年6月28日第160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新竹市政府95年7月24日府都計字第0950072576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 決議:本案新竹市政府擬變更為停車場用地之位置坐落新竹火車站正前方,考量設置停車場對於火車站前之都市整體發展、土地使用計畫、都市景觀、交通運輸系統將產生一定程度之衝擊,以及本案財務計畫是否可行性等因素,退請新竹市政府依下列各點重新審慎研議後,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草案及相關資料,再行報部提會討論。
- 一、配合新竹市火車站前之都市整體發展及土地使用計畫,研擬調整本案擬變更為適當土地使用分區或其他公共設施用地,以地下立體多目標方式提供停車場使用之可行性方案(如公園綠地等);又研擬調整後之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對火車站前及護城河周邊地區之土地使用配置、都市景觀之影響及未來開發後衍生交通量之影響衝擊各為何?
- 二、本案擬變更之土地權屬係為台灣銀行,惟查台灣銀行係屬國營行庫,請新竹市政府查明該銀行所有土地如屬閒置土地,是否可透過減資繳回方式交回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再由新竹市政府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申請辦理該土地有償或無償撥用之可行性,以節省公帑。
- 三、本案原計畫商業區附帶條件無法執行之原因?又本計畫案擬變更為停車場用地後,其開發經費高達5億9,990萬元(土地徵收補償費5億9,505萬元及開發工程費485萬元),預定完成期限為98年,經費來源係由新竹市政府自行編列預算辦理,請補充說明預算編列及財務計畫之可行性。
- 四、按都市計畫廣場用地之功能屬性與停車場用地不同,且查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規定廣場用地可以多目標方式提供作停車場使用,請說明本案擬變更部分廣場用地為停車場用地之必要性;又本計畫區擬減少廣場用地面積後,其公園綠地等5項用地面積,是否符合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十之規定?
- 五、本案係由新竹市政府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自行認定為該市興建之重大設施,請該府補附相關認定證明文件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 六、本計畫案係屬主要計畫變更,有關「事業及財務計畫」部分,應修正為「實施進度及經費」,以符合都市計畫法第15條第1項第9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