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411-審議事項-第6案:彰化縣政府函為「變更員林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6411
案件id
8suZjp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彰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4年4月14日第165次、94年6月16日第166次及94年8月25日第167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彰化縣政府95年1月10日府城計字第0950009886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楊委員龍士(召集人)、林委員俊興、黃委員德治、洪委員啟東、吳委員萬順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95年3月9日、95年4月18日、95年6月20日、95年6月27日及95年7月4日召開5次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 七、其中有關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第6案部分,係為配合行政院核定「新十大建設計畫-台鐵捷運化」項下之「員林市區鐵路高架化計畫」而辦理都市計畫變更,因工程用地取得之時限緊迫,故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建議優先核定,業經提請本會第639次會議先行審議完竣。
決議
- 決議:本案除請彰化縣政府參照會中委員所提意見,修正計畫書所載「國家級花卉園區」與「都市防災綱要計畫」之名稱內容,及將與人民權益相關之附帶條件,應於計畫書、圖詳細載明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查「員林都市計畫案」係於民國25年制定,44年重行發布實施,58年完成擴大修訂,69年辦理第一次通盤檢討,73年辦理公共設施通盤檢討,79年辦理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85年完成第二次通盤檢討,計畫面積691.11公頃。本案係屬主要計畫之通盤檢討,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彰化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本案公共設施用地嚴重不足,據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尚無適當公有土地可供補充劃設,故除同意縣政府所提就都市空間分佈,補充配置公園綠地用地面積24.59公頃及建置都市內自行車通行的園道系統外,其餘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於本計畫整體開發地區擬定細部計畫時,再妥為調整補充。
- 二、本計畫區30公尺外環計畫道路及周邊整體開發地區係於辦理第二次通盤檢討時劃設,(即將原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學校、公園、體育場及道路等都市發展用地面積合計約183公頃),並附帶條件:「一、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二、開發方式依將來擬定細部計畫時之法令訂定」。其有關開發方式業經彰化縣政府報奉行政院94年12月6日院臺建字第0940056768號函;同意以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或其他公平公正之開發方式辦理。當供為本次通盤檢討審議之參據外,並請彰化縣政府本於權責妥予辦理。又為期塑造高品質低密度之優質環境,本整體開發地區應以綠建築生態社區規劃,並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之綠建築規範申請開發建築並研訂適當之土地使用管制規範,納入細部計畫中規定辦理。
- 三、本次通盤檢討用圖係採用新測繪地形圖,依計畫書內檢討前土地使用計畫面積表(表1-3及表2-1)顯示,總計畫面積增加3.49公頃,又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亦互有增減,其中如住宅區面積增加6.7507公頃、商業區面積增加3.09公頃、工業區面積增加5.0391公頃、鐵路用地面積減少3.33公頃、道路用地面積減少12.13公頃、行水區面積減少1.63公頃、河川用地面積增加4.65公頃,其原因為何?請縣政府詳為說明納入計畫書,至於縣政府重行檢視後所提補充變更部分,已列於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2-1號案中討論。又本案發布實施時,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2條:「都市計畫圖已無法適用且無正確樁位資料可據以展繪都市計畫線者,得以新測地形圖,參酌原計畫規劃意旨、地籍圖及實地情形,並依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程序,重新製作計畫圖。原計畫圖於新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之同時,公告廢除。」規定辦理。
- 四、請縣政府查明本計畫區附帶條件規定應整體開發地區之範圍、面積及實施開發情形,並納入計畫書敘明,對於尚未辦理整體開發地區,應確實依本部於91年7月16日以台內營字第0910085117號函頒「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所提解決對策,針對附帶條件內容儘速妥為處理。
- 五、本計畫並未規劃環保設施用地,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縣政府將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規劃方案於計畫書予於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之參據。
- 六、為加強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7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規定,請縣政府於計畫書適當章節,妥予載明既成道路之檢討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對擬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部分提出土地取得方式及相關解決對策、配套措施之處理原則,以踐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0、513號解釋文,並符憲法保障財產之旨意。
- 七、為避免衍生都市計畫法第17條第2項但書規定疑義及違反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6號解釋文旨意,請將附帶條件之「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後,始得發照建築」、「變更範圍內之公共設施用地於全部登記為公有所有後始得發照建築」及「並經彰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發照建築」等作妥適之修正。
- 八、請縣政府查明有關公民或團體提出之陳情意見經本會同意採納或修正者,如與公開展覽草案之變更內容不一致部分,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請該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應提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後再提本會討論。
- 九、有關都市防災計畫部分,請縣政府補述災害史,參考地方生活圈防災空間避難理念並針對已發展區及外圍整體開發地區10處擬採市地重劃區之特性,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就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及醫療等事項,補充規劃並納入計畫書內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參據。
- 十、為免主要計畫變更案依法核定發布實施後未依附帶條件擬定細部計畫,致產生依都市計畫第17條第2項但書規定核發建築執照之疑義,本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內需擬定細部計畫整體開發地區,經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除特殊情形經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同意外,應俟彰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部逕予核定後實施,以杜紛爭。
十一、本計畫彰化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十二、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備註1計畫年期計畫年期:民國95年計畫年期:民國110年本計畫之原計畫年期民國95年將屆,應配合刻正辦理之中部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草案之檢討規劃,訂為民國110年,以符實際需求。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3-1號道路(靜修路)以北、自來水事業用地西北側部分住宅區住宅區(0.20公頃)自來水事業用地(0.20公頃)1.依實際使用現況及地籍權屬變更。
2.變更後可與原自來水事業用地合併使用。
3.配合重製結論研議辦理。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包括部分莒光段2156及2157地號。變更範圍以地籍為準,並免再釘樁。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備註2-1員林鎮公所北側住宅區住宅區(0.32公頃)機關用地(機八)(0.32公頃)1.員林鎮員林段43地號供員林鎮立圖書館使用,因部分範圍為住宅區,與現行使用分區不符。
2.員林鎮員林段41、41-2、41-3、41-4及41-14地號為國有地(管理者:彰化縣警察局),現況為舊警察宿舍,併鄰近分區變更為機關用地,以符公地公用原則。
3.配合員林鎮地籍圖重測成果,依地籍範圍變更為機關用地,以利計畫管理。原則同意,惟請彰化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人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否則應提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後再提本會討論。縣政府提案新增33-1號道路(靜修路)以北、學校用地(文高一)西側部分住宅區住宅區(0.10公頃)學校用地(文高一)(0.10公頃)1.依實際使用現況及地籍權屬變更。
2.變更後可與原文高一用地(員林高中)合併使用。
3.配合重製結論研議辦理。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莒光段2190地號。變更範圍以地籍為準,並免再釘樁。
4本計畫區西南側機關用地(機三)機關用地(機三)指定用途:醫院、稅捐處(2.18公頃)行政區(2.18公頃)附七:應於細部計畫表明附帶條件:「行政區將來須於開發建設前,提擬具體可行之建設計畫及財務計畫,並經彰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發照建築」。1.該機關用地原使用之員林醫院業已搬遷,故計畫內容應予調整。
2.依87年11月27日事業單位協調會意見,為配合設置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應依實際使用需求調整計畫內容。
3.為利地方發展,計畫導入社區活動中心、鎮立托兒所、警察分駐所等使用,以凝聚社區意識。
4.綜上,變更機關用地為行政區,以增進計畫彈性。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為避免衍生都市計畫法第17條第2項但書規定疑義及違反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6號解釋文旨意,請將附帶條件之「、、、、始得發照建築」作妥適之修正並納入計畫書。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備註5機關用地(機三)東側附帶條件住宅區住宅區(附一)(1.18公頃)附一: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公園用地(公五)(1.18公頃)1.機關用地(機三)東側附帶條件住宅區原係本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第47號變更案,由公園用地(公五)附帶條件變更為住宅區,但部分街廓已實地建築使用,且多年以來均受附帶條件限制無法改建或整建,土地所有權人配合開發意願偏低。
2.依「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解決對策第七點,恢復其原來使用分區。原則同意,惟請彰化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人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否則應提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後再提本會討論。註:請擬定機關加速辦理本用地之開發作業。
6員林火車站東北側車站用地車站用地(0.19公頃)車站專用區(車二)(0.19公頃)附八:變更後之車站專用區(車二)地面第一層,應提供適當比例之樓地板面積為交通轉運相關設施使用,並納入細部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且細部計畫應依「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辦理回饋。該地原依彰化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現況於本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由停車場用地(停二)變更為車站用地,考量該址屬員林火車站重要交通節點,仍有交通轉運需求,為配合員林火車站規劃為車站專用區(車一)使用之轉型,兼顧使用彈性及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予以變更,以強化員林鎮核心發展區之活力。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員林段586-3、587-6、588-2、589、590-2地號。變更範圍以地籍為準,並免再釘樁。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備註7機關用地(機七)南側員林段三地號等八筆機關用地機關用地(機七)(0.08公頃)住宅區(0.08公頃)1.該地於本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時由住宅區變更為機關用地,但因該地均為私有地,且其上已有合法建築物,鑑於糧食局並無擴建辦公廳及徵收鄰地計畫,故予以調整回復為住宅區。
2.依據台灣省糧食局彰化管理處88年3月16日(88)糧彰秘字第1295號函辦理。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包括員林鎮員林段473,473-5,473-6,473-7,473-8,473-9,473-10及473-11地號等八筆私有土地。變更範圍以地籍為準,並免再釘樁。
8本計畫之工業區工業區(25.92公頃)乙種工業區(25.92公頃)由於本計畫二通時,並無列案將工業區變更為乙種工業區,僅於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列有乙種工業區之規定,前後互有不符之處,因此擬將計畫區之工業區變更為乙種工業區,以求一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9本計畫區北側之部分綠帶用地綠帶用地(0.02公頃)電路鐵塔用地(0.02公頃)1.依實際使用現況及地籍權屬變更。
2.配合重製結論研議辦理。採納鎮公所列席代表於95.06.20說明意見,因本案電路鐵塔將改為地下化,為維都市景觀,故維持原計畫。包括莒光段202及三橋段720、1598地號等三處電路鐵塔。變更範圍以地籍為準,並免再釘樁。
10計畫區東南側寺廟保存區寺廟保存區(0.44公頃)宗教專用區(0.44公頃)為統一名稱予以變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該地籍範圍為益民段207及部分203、204、208地號土地。變更範圍以地籍為準,並免再釘樁。
11本計畫之行水區行水區(5.91公頃)河川區(5.91公頃)配合水利法予以變更,統一名稱。請彰化縣政府函請水利主管機關依經濟部、本部92年12月26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0號及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函會銜函送之「河川及區域排水系統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為認定,並將認定結果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備註12本計畫之電信用地電信用地(1.10公頃)電信一電信二電信三電信專用區(1.10公頃)電信專一電信專二電信專三附九:應於細部計畫表明附帶條件:應依「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規定辦理。配合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有關國營事業民營化相關政策,故依實際使用變更為電信專用區,變更後不影響原規劃意旨。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312M-16號路(育英路)往北延伸之住宅區住宅區(0.17公頃)園道用地(兼供灌排水及道路使用)(0.17公頃)1.為確立都市永續發展核心架構,建構本計畫區整體綠地系統,營塑都市景觀意象,在不影響都市整體交通系統原則下,於適當地點劃設園道用地,以提昇居住環境品質、增加都市綠地開放空間並形塑都市藍綠帶系統。
2.將12M-16號路(育英路)往北貫穿銜接至外環道(24M園道),以改善都市環境。採納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因本案尚須配合外圍環形地區(變18案)整體規劃需要,保留細部計畫規劃之彈性,及文中小2用地西側已預留12M計畫道路空間,得連通大勇街以資替代,並避免影響現況3R建築物及廟宇之使用,故維持原計畫。
14本計畫區北側電路鐵塔下之20公尺綠帶用地,及其往東延伸至外環道部分住宅區住宅區(0.60公頃)綠帶用地(0.85公頃)園道用地(兼供灌排水及道路使用)(1.45公頃)1.為確立都市永續發展核心架構,建構本計畫區整體綠地系統,營塑都市景觀意象,在不影響都市整體交通系統原則下,於適當地點劃設園道用地,以提昇居住環境品質、增加都市綠地開放空間並形塑都市藍綠帶系統。
2.為延伸園道用地計畫效益及改善員林變電所附近之環境品質予以變更。採納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因本案尚須配合外圍環形地區(變18案)整體規劃需要,保留細部計畫規劃之彈性,及.將來變電所將改為屋內型式,並將電線電纜地下化,園道用地已無延伸必要,故維持原計畫。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備註1511M-7號路、河川用地、11M-11號路(萬年路),並往北、往南延伸至計畫區界1.住宅區(0.45公頃)2.行水區(0.70公頃)3.河川用地(2.52公頃)4.道路用地(4.65公頃)5.綠帶用地(0.04公頃)園道用地(兼供灌排水及道路使用)(8.36公頃)1.為確立都市永續發展核心架構,建構本計畫區整體綠地系統,營塑都市景觀意象,在不影響都市整體交通系統原則下,於適當地點劃設園道用地,以提昇居住環境品質、增加都市綠地開放空間並形塑都市藍綠帶系統。
2.考量原有灌排水之通暢,及提高鄰近地區之環境品質,將11M-7號路、河川用地、11M-11號路(萬年路),並往北延伸至計畫區北界。
3.延續11M-7號路、河川用地、11M-11號路(萬年路),之通行性,以南側端點之行水區延其東側住宅區劃設20M寬之園道用地,俾利計畫區內外交通之銜接。1.採納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因本案(1)尚須配合外圍環形地區(變18案)整體規劃需要,保留細部計畫規劃之彈性,往北延伸至莒光路止。(2)為配合延續11M-7號路、河川用地、11M-11號路(萬年路),之通行性,以南側端點之行水區沿其東側住宅區劃設28M寬之園道用地,俾利計畫區內外交通之銜接,故本案修正通過,惟請縣政府詳予補充修正圖說資料納入計畫書圖。
2.請彰化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人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否則應提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後再提本會討論。
16本計畫區東側之河川及緊鄰其東、西二側之道路用地(三條街附近)河川用地(2.25公頃)道路用地(0.53公頃)園道用地(兼供灌排水及道路使用)(2.78公頃)1.為確立都市永續發展核心架構,建構本計畫區整體綠地系統,營塑都市景觀意象,在不影響都市整體交通系統原則下,於適當地點劃設園道用地,以提昇居住環境品質、增加都市綠地開放空間並形塑都市藍綠帶系統。
2.考量原有灌排水之通暢,及提高鄰近地區之環境品質,變更河川為園道用地以塑造都市藍綠帶系統。
3.現況已有部份作為道路使用,變更為園道用地合併使用後可增加南北向交通之便利。1.採納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因本案尚須配合外圍環形地區(變18案)整體規劃需要,及增加都市綠地開放空間並形塑都市藍綠帶系統,爰向北延伸至都市計畫界,又批發市場東側及其西南側亦配合變更河川為園道用地,故本案修正通過,惟請縣政府詳予補充修正及採生態工程之圖說資料納入計畫書圖。
2.請彰化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人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否則應提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後再提本會討論。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備註1720M-1號路、18M-1號路、18M-2號路、15M-1號路、15M-2號路、15M-3號路、15M-9號路、15M-14號路等計畫道路道路用地(12.46公頃)園道用地(兼供灌排水及道路使用)(12.46公頃)1.為確立都市永續發展核心架構,建構本計畫區整體綠地系統,營塑都市景觀意象,在不影響都市整體交通系統原則下,於適當地點劃設園道用地,以提昇居住環境品質、增加都市綠地開放空間並形塑都市藍綠帶系統。
2.為建構本計畫區學童安全之上下學路徑,將本計畫區部分15M以上之計畫道路劃設為園道用地,以串聯各學校並營造整體都市景觀意象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縣政府補充採生態工程之圖說資料,納入計畫書,以利執行。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備註18本計畫區外圍橢圓環形部分之第二次通盤檢討原農業區變更部分地區(附帶條件應另案擬定細部計畫地區)文小一公十一文中三文小六公一文小七文中五油專三公九體一文中四文小八學校用地(文小一)(2.47公頃)公園用地(公十一)(0.61公頃)學校用地(文中三)(3.91公頃)學校用地(文小六)(1.80公頃)公園用地(公一)(0.62公頃)學校用地(文小七)(2.84公頃)學校用地(文中五)(2.86公頃)加油站專用區(油專三)(0.09公頃)公園用地(公九)(0.73公頃)體育場用地(體一)(7.34公頃)學校用地(文中四)(3.96公頃)學校用地(文小八)(部分)(0.64公頃)學校用地(文小八)(部分)(2.52公頃)住宅區(27.87公頃)學校用地(文中小二)(2.52公頃)1.該地屬本計畫區外圍橢圓環形部分之第二次通盤檢討原農業區變更部分地區之附帶條件包括附一: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及附四:開發方式依將來擬定細部計畫時之法令訂定。
2.為利另案擬定細部計畫作業,增加規劃彈性以因地制宜促進地區發展,除於原學校用地(文小八)附近留設至少2.5公頃之學校用地(文中小二)外,其餘非道路用地之相關公共設施用地(含加油站專用區)皆變更為住宅區(附一)(附四),待細部計畫再行劃設適當公共設施。1.原則同意縣政府列席代表於會中所提修正之變更計畫圖(公園、園道及文中小等公設用地面積38.91公頃),惟請縣政府詳予補充各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及比例(含主、細計畫)、回饋標準、園道綠帶串聯系統及數位化社區等圖說資料,納入計畫書。
2.請彰化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人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依附帶條件辦理後再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否則應提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後再提本會討論。
3.本案縣政府擬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故附帶條件增列如下:除應檢附當地市地重劃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外,仍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以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1)請彰化縣政府於完成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彰化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2)如經本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請另依法定程序檢討維持第二次通盤檢討前原計畫農業區。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備註19本計畫區外圍橢圓環形部分30公尺外環道自30M-1號路(中山路)至11M-11號路(萬年路)計畫道路以東路段道路用地(2.48公頃)住宅區(2.21公頃)乙種工業區(0.20公頃)園道用地(兼供灌排水及道路使用)(0.01公頃)河川用地(0.01公頃)學校用地(文中小二)(0.03公頃)學校用地(文高三)(0.02公頃)1.該地屬本計畫區外圍橢圓環形部分之第二次通盤檢討原農業區變更部分地區者之附帶條件包括附一: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及附四:
開發方式依將來擬定細部計畫時之法令訂定。
2.本計畫區外東側之彰74甲延伸路段已成為本計畫區實質的外環道路,為避免功能重覆,明顯區隔各道路屬性,以利道路工程規劃及實際使用效益,並增進另案擬定細部計畫作業之規劃彈性,30公尺外環道自30M-1號路(中山路)至11M-11號路(萬年路)計畫道路以東路段縮減道路寬度為24公尺。
3.現依道路中心線調整,併鄰地分區變更,將來得依實際需要,考量納入本計畫區外圍橢圓環形部分之第二次通盤檢討原農業區變更部分地區之細部計畫,以利整體規劃。除為配合編號第20案,將道路用地變更為園道用地(兼供灌排水及道路使用)外,其餘部分為避免變更後道路寬度縮減對整體都市景觀、綠美化及交通彈性應用產生不良影響,故維持原計畫。
20本計畫區外圍橢圓環形部分之30M外環道及24M外環道道路用地(24.48公頃)園道用地(兼供灌排水及道路使用)(24.48公頃)為確立都市永續發展核心架構,建構本計畫區整體綠地系統,營塑都市景觀意象,在不影響都市整體交通系統原則下,於適當地點劃設園道用地,以提昇居住環境品質、增加都市綠地開放空間並形塑都市藍綠帶系統。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備註2112M-5號路西側,15M-2號路北側及南側附帶條件住宅區(原工業區)住宅區(附
- 一、附六)(4.27公頃)附一: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附六:
1.私地部份應提供百分之二十作為公共設施用地。
2.公地所佔面積之百分比,保留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住宅區(附十)(4.27公頃)附十:
1.本區土地應自願捐獻變更面積之適當比例土地折算為代金,作為開發之回饋,並應於該變更部分申請建造執照時繳納回饋金。
2.前項回饋比例應依內政部訂頒「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附件有關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之自願捐贈土地比例辦理。
1.該地因部分街廓已實地建築使用,部分街廓因地主意見難以整合,多年以來均受附帶條件限制無法改建或整建,致房屋破舊不堪,影響都市觀瞻至鉅。
2.該地經民眾多次反應要求重新檢討評估附帶條件內容,另行研擬公平合理之開發回饋方式。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縣政府詳予述明本案基地實際使用現況,納入計畫書。
22訂定員林都市計畫申請變更為商業區審議規範(新訂定)員林都市計畫申請變更為商業區審議規範,詳計畫書附錄一。基於尊重市場機制原則,本次通盤檢討不予指定由其他分區或用地變更為商業區位置,應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依「員林都市計畫申請變更為商業區審議規範」及「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辦理。1.照縣政府核議意見修正通過。
2.修正事項:
(1)因應未來商業活動趨向大型化,故將基地規模修正為2000平方公尺以上。
(2)回饋公共設施用地作為綠地,並結合開放空間整體規劃。
十一、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摘要建議事項縣政府核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備註1.玉山蜜餞(股)公司賴富源等陳情地點:僑信段315、334、335、336、337、343、344、345、346、347等10筆地號1、陳情基地現況僅作蜜餞加工之低度傳統工業使用,應配合鄰近使用變更,以促進土地有效利用,合理解決環境污染問題。
2、員林都市計畫區發展已達飽和,地價高昂,工業經營不易,不具整體開發工業園區及科學園區之競爭力。
3、配合都市發展趨勢,變更後可創造良好的居住環境,提供兼具安全與寧適的現代化品質。建議變更工業區為住宅區(1.272公頃)。建議依「都市計畫工業區變更審議規範」之規定辦理。
照縣政府核析意見通過,惟將來其變更後之使用性質,請縣政府考量以創造就業,促進商業性活動為主。
2賴劉錫等、立法委員江昭儀國會辦公室95.3.8儀國字第950308v06號函轉張椿堂等陳情地點:「文中小二」用地(草案)2.55公頃1、「文中小二」用地(草案)附近學校用地之就學人數逐年下降,不應再新設學校。
2.「文中小二」用地(草案)服務圈域重疊過多,資源浪費。建議廢除草案規劃之「文中小二」用地,並變更為住宅區,以求整體開發之公平性。建議依照本縣都委會審查意見(變更案第18案)。
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18案。
3何志揚律師事務所代理黃繁雄陳情地點豐年段428地號及民生段1-5地號1.彰化縣政府否准申請指定建築線,因涉及未完成都市計畫附帶條件,陳情人不服,爰提出四次訴願,均經內政部訴願委員會決定撤銷行政處分,另為適法之處分。詎料竟仍否准,已就彰化縣政府違法處分依法提起第五次訴願。
2.避免利用通盤檢討將其違法之行政處分合法化切莫通過變更員林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建議依照本縣都委會審查意見(變更案第21案),否則維持原計畫。
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21案。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摘要建議事項縣政府核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備註4潘秀杏等陳情地點:靜修段422、423、424及員林段65地號1.靜修段土地於民國64年都市計畫編定為道路用地迄今未辦理征收亦未開闢使用,無劃設必要,應予撤銷。
2.員林段土地於民國47年發布為公園用地,至今50年尚未辦理征收。建議廢止道路用地及公園用地。1.該土地已納入細部計畫內容,建議所陳意見於本次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不予受理,於擬定細部計畫時再檢討。
2.建議公所依事業及財務計畫辦理。照縣政府核析意見通過。
5曹彰田陳情地點:橋信段919,920,921地號因欲建築房屋卻因「員林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僑信國小西側部分公園及學校用地變更案」之附帶條款,應由土地所有權人無償提供造成申請建照上的困擾。現正辦理之變更員林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中之附帶條件內容變更為該計畫道路由個別土地所有權人無償提供。原附帶條件內容不具體,未規定土地所有權人一次提供或個別提供,變更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亦未說明是指變更為部分道路用地之所有權人或全部辦更範圍土地所有權人。
本案建議修正原附帶條件內容以利執行。
修正內容如下:變更為部分住宅區之土地所有權人依「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之規定辦理。
照縣政府核析意見通過,惟回饋金以優先取得本案之道路用地為主。
6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1.奉行政院95.2.13交字第0950000234號函核定「員林市區鐵路高架化計畫」辦理。
2.為考量施工用地之取得(徵收、撥用)適法性與急迫性,請納入第三次通將區域內之土地變更為公共設施用地之鐵路用地。1.請陳情單位提出明確變更位置及內容,俾供內政部都委會討論決定。
2.因陳情內本案係配合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辦理「員林市區鐵路高架化計畫」,為利計畫之執行順利,有其時效性,故請彰化縣政府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摘要建議事項縣政府核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備註盤檢討。容具有急迫性,建議陳情單位得自行彙整法定書圖,經內政部都委會同意後,抽案先行核定。照該局於小組會中所提變更計畫書圖資料,另行補辦公開展覽,如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否則應提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後,再提本會討論。
7張聯杰等7人立法委員魏明谷及彰化縣議員陳素月聯合服務處95.05.22魏陳聯服字第36448號函原公五北側及東側6米計畫道路1.原公五公園用地係84年間「變更員林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通過附帶條件變更為住宅區,目前土地所有權人已整合意見,將自行擬定細部計畫配合以市地重劃開發。
2.該住宅區範圍外北側及東側之6米計畫道路迄今仍未徵收開闢,對住宅區的整體規劃及開發作業造成嚴重影響,未來即使重劃完成,面臨該道路之土地仍無法正常使用,毫無效益。
3.據聞目前辦理之第三次通盤檢討擬將本範圍土地回復為公園用地,惟從未告知,且與土地所有權人整體開發做住宅使用意願相違,而回復公園用地後,政府根本沒有財源,無法徵收開闢,因此擬將本範圍土地回復為公園用地乙節,建請免議。將員林鎮惠安街東側(原公五公園用地附帶條件變更為住宅區)毗鄰之6米都市計畫道路納入整體開發範圍內。以促進地方繁榮發展。1.建議依本縣都委會審查意見(變更內容明細表第5案)。
2.毗鄰北側及東側6M道路部分,已納入細部計畫內容,建議所陳意見於本次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不予受理,於擬定細部計畫時再檢討.住宅區回復為公園用地乙節,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5案。
2.毗鄰北側及東側6M道路部分,照縣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8.龍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員林鎮惠安段0956地號面積1966平方921震災危樓已全數拆除,目前土地使用為「住四」住宅區,然依民間習俗有所忌諱,請變更為商業區加速地區繁榮,增進地方收益。建議變更為商業區加速地區繁榮,增進地方收益。
建議採納,附帶條件應依「彰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規定辦理。
理由:該地因照縣政府研析意見通過,惟將來回饋時應以捐地(公園、綠地)為原則,以補本計畫區不足之公園、綠地。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摘要建議事項縣政府核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備註公尺受震災影響,亟應重建,且鄰接30M道路,具商業發展潛力,尚符「員林都市計畫申請變更為商業區審議規範」之原則。
9.立法委員江昭儀國會辦公室95.3.8儀國字第950308v06號函外環道整體開發地區有關員林都市計畫區內183公頃農業區開發方式由區段徵收改採市地重劃乙案於此期間因地主陳情或蒐集各方意見資料,彙整後建請參酌:
1.變更主要計畫應回復彰化縣都委會之建議,僅保留30米外環道(其中外環道東半段縮減為24米、西半段維持30米)主要計畫中其他公共設施全部取消(包括文中小用地,因確無實際需求應劃設為公園)有關公園、綠地等細部計畫公共設施應集中劃設之附帶條件建請以文字規範,保留彈性予細部計畫擬定及審議單位,俾確保計畫之可行。
2.各細部計畫區內公設比35%中應保留供作計畫巷道之公設比至少應達18%使公設比之配置公平、合理提高地主開發意願。1.變更主要計畫應回復彰化縣都委會之建議,僅保留30米外環道(其中外環道東半段縮減為24米、西半段維持30米)主要計畫中其他公共設施全部取消(包括文中小用地,因確無實際需求應劃設為公園)有關公園、綠地等細部計畫公共設施應集中劃設之附帶條件建請以文字規範,保留彈性予細部計畫擬定及審議單位,俾確保計畫之可行。
2.各細部計畫區內公設比35%中應保留供作計畫巷道之公設比至少應達18%使公設比之配置公平、合理提高地主開發意願。
1.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18案。
2.請縣政府於擬定細部計畫時妥予考量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