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411-審議事項-第4案:台中縣政府函為「變更東勢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6411
案件id
hYpU9E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台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4年5月12日第32屆第3次、94年9月8日第32屆第6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台中縣政府94年11月17日府建城字第0940316713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計畫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楊委員龍士(召集人)、賴委員美蓉、張委員珩、賴委員碧瑩及吳委員萬順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94年12月27日、95年4月28日、95年5月8日及95年7月24日召開4次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
附帶條件通過:需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並提供35%公共設施用地。原計畫:機關用地「軍事用地」(0.6452)新計畫:1.機關用地「戶政事務所」(機六)(0.2500)2.機關用地「圖書館」(機十六)(0.3952)1.本案已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八日第三十二屆第六次會議審議,為挹注縣庫,附件條件變更機關用地為住宅區通過,面積0.3952公頃。
2.機六軍事用地所有權人為軍方者已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二日台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三十二屆第三次會議審議附帶條件變更為住宅區通過。
3.目前東勢鎮戶政事務所因辦公廳舍空間狹小不敷使用,為提供民眾舒適、便捷、寬敞洽公環境,縣府已同意保留其中983地號西北側2500平方公尺作為戶政事務所用地。
4.因目前東勢鎮之圖書館是借用農品展售中心,並無獨立之圖書館空間,無法提供鎮民完善之設備及服務,且縣內各鄉鎮皆有獨立之圖書館,敬請准予保留機關用地並作為本鎮圖書館使用。
1.由於本案於上次縣都委會中已作成決議,並已送內政部審議,故不宜另作決議。
2.請東勢鎮公所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時建議將其鎮立圖書館用地劃設於軍方(機七)變更案範圍內,並明訂於該變更案附帶條件於細部計畫規劃時,所提供公共設施用地範圍內優先劃設鎮立圖書館用地範圍。
3.建議東勢鎮公所協調戶政事務所合併建築使用。併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二十一。
(四)公開展覽期間人民及機關團體向縣政府陳情編號陳情人姓名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都委會決議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逾羅清東勢段申請人因在該4筆土地建議部份中未便採納,維持照縣政府人2貴中嵙小段217、217-1、218、218-1地號上種植梨樹,其收成之收入係維持家庭生計之唯一來源,懇請貴府(所)在合理範圍內,重新規劃,俾利申請人維持生活之所需。嵙小段217、218地號變更河川區為農業區。
原計畫。
理由:配合本府工務局辦理「本縣區域排水沙連溪、中嵙溪及石角溪排水整體規劃成果」案,故本案維持原計畫。
核議意見。
逾人3劉海坤、廖紫台等二人及吳敬修、陳永鑫、張裕通、劉鑫淼等四人泰昌段47、48、49、50、52、54、55、57、59、60、78等地號不合情理事實:
- 一、整治應以公有河川測定中心線為準,不能以公權力介入取巧與民眾爭利。
- 二、洪水所造成之綠地(原國有地)任意出租特定人士或被佔用而另徵用民地。
- 三、擴大部分、單設一,明顯圖利對岸特權。
- 四、任意劃定,造成事,業主受損(單一業主)高達千餘坪個案,形同強取豪奪。
- 五、河川前、後、中間度不一,尤其義渡橋上游只有二十餘公尺瓶頸,違悖整治原則。
- 六、遷就特權專挑弱勢群農民,有失法律之最高準則:「公平」、「正義」原則。
- 一、全面廢止,先測量原屬國有河川界線。
- 二、以現有河川(三十米)設中心線,兩岸已有堤防部分設五公尺(縮減為四十公尺)。未便採納,維持原計畫。
理由:配合本府工務局辦理「本縣區域排水沙連溪、中嵙溪及石角溪排水整體規劃成果」案,故本案維持原計畫。照縣政府核議意見。
逾人4劉雲村石角溪東南側河岸附近石角溪東南側河岸附近闢建道路,可帶動此區繁榮。建議變更部分河川區、農業區、住宅區及抽水站用地為道路用地。
未便採納,維持原計畫。
理由:配合本府工務局辦理「本縣區域排水沙連溪、中嵙溪及石角溪排水整體規劃成果」案,故本案維持原計畫。照縣政府核議意見。
逾人5詹肇偉保民段137、137-1、133-1、133-2、293-2、請將民等土地逕為劃定「住宅區」。
建議變更綠地及部分河川區為住宅區未便採納,維持原計畫。
理由:配合本府工務局辦理照縣政府核議意見。
31293-3、293-4、293-5、293-6、293-7、293-8、293-9、293-10、293-11、293-12、293-13、293-14、293-15、293-16、293-17、293-18等地號「本縣區域排水沙連溪、中嵙溪及石角溪排水整體規劃成果」案,故本案維持原計畫。
逾人6吳淼源東勢鎮泰昌段612地號一、茲因公所公告之都市計畫圖標示東勢鎮泰昌段612號土地,面向東崎街道路,經閱覽公告為住宅區無誤,因於93年7月14日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方知被標示為部分農業區與部分河川區,與公所公告不符。
- 二、建議將泰昌段612地號面積581.80m2(部分農業區(538.8938m2)及部分河川區(42.9061m2))變更為住宅區。
本案農業區夾雜於住它區中,考量都市發展,酌予採納並附帶條件通過:請東勢鎮公所檢附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其同意書內容需註明同意另擬細部計畫,並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回饋方式及內容依據「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規定辦理;且同意書之取得需於本次通盤檢討案於內政部都委會大會審議前提出,否則本案應維持原計畫。為避免影響河川整治,未便採納。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查「東勢都市計畫案」係於民國44年發布實施,原計畫面積282.96公頃,於民國64年辦理擴大都市計畫並於64年6月發布實施,於民國70年辦理一號計畫道路附近擴大變更都市計畫並於70年12月發布實施及於86年2月發布實施變更東勢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計畫面積1056.22公頃。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