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411-審議事項-第4案:台中縣政府函為「變更東勢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6411
案件id
oFo3xN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台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4年5月12日第32屆第3次、94年9月8日第32屆第6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台中縣政府94年11月17日府建城字第0940316713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計畫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楊委員龍士(召集人)、賴委員美蓉、張委員珩、賴委員碧瑩及吳委員萬順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94年12月27日、95年4月28日、95年5月8日及95年7月24日召開4次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
附帶條件通過:需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並提供35%公共設施用地。原計畫:機關用地「軍事用地」(0.6452)新計畫:1.機關用地「戶政事務所」(機六)(0.2500)2.機關用地「圖書館」(機十六)(0.3952)1.本案已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八日第三十二屆第六次會議審議,為挹注縣庫,附件條件變更機關用地為住宅區通過,面積0.3952公頃。
2.機六軍事用地所有權人為軍方者已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二日台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三十二屆第三次會議審議附帶條件變更為住宅區通過。
3.目前東勢鎮戶政事務所因辦公廳舍空間狹小不敷使用,為提供民眾舒適、便捷、寬敞洽公環境,縣府已同意保留其中983地號西北側2500平方公尺作為戶政事務所用地。
4.因目前東勢鎮之圖書館是借用農品展售中心,並無獨立之圖書館空間,無法提供鎮民完善之設備及服務,且縣內各鄉鎮皆有獨立之圖書館,敬請准予保留機關用地並作為本鎮圖書館使用。
1.由於本案於上次縣都委會中已作成決議,並已送內政部審議,故不宜另作決議。
2.請東勢鎮公所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時建議將其鎮立圖書館用地劃設於軍方(機七)變更案範圍內,並明訂於該變更案附帶條件於細部計畫規劃時,所提供公共設施用地範圍內優先劃設鎮立圖書館用地範圍。
3.建議東勢鎮公所協調戶政事務所合併建築使用。併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二十一。
(四)公開展覽期間人民及機關團體向縣政府陳情編號陳情人姓名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都委會決議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逾羅清東勢段申請人因在該4筆土地建議部份中未便採納,維持照縣政府人2貴中嵙小段217、217-1、218、218-1地號上種植梨樹,其收成之收入係維持家庭生計之唯一來源,懇請貴府(所)在合理範圍內,重新規劃,俾利申請人維持生活之所需。嵙小段217、218地號變更河川區為農業區。
原計畫。
理由:配合本府工務局辦理「本縣區域排水沙連溪、中嵙溪及石角溪排水整體規劃成果」案,故本案維持原計畫。
核議意見。
逾人3劉海坤、廖紫台等二人及吳敬修、陳永鑫、張裕通、劉鑫淼等四人泰昌段47、48、49、50、52、54、55、57、59、60、78等地號不合情理事實:
- 一、整治應以公有河川測定中心線為準,不能以公權力介入取巧與民眾爭利。
- 二、洪水所造成之綠地(原國有地)任意出租特定人士或被佔用而另徵用民地。
- 三、擴大部分、單設一,明顯圖利對岸特權。
- 四、任意劃定,造成事,業主受損(單一業主)高達千餘坪個案,形同強取豪奪。
- 五、河川前、後、中間度不一,尤其義渡橋上游只有二十餘公尺瓶頸,違悖整治原則。
- 六、遷就特權專挑弱勢群農民,有失法律之最高準則:「公平」、「正義」原則。
- 一、全面廢止,先測量原屬國有河川界線。
- 二、以現有河川(三十米)設中心線,兩岸已有堤防部分設五公尺(縮減為四十公尺)。未便採納,維持原計畫。
理由:配合本府工務局辦理「本縣區域排水沙連溪、中嵙溪及石角溪排水整體規劃成果」案,故本案維持原計畫。照縣政府核議意見。
逾人4劉雲村石角溪東南側河岸附近石角溪東南側河岸附近闢建道路,可帶動此區繁榮。建議變更部分河川區、農業區、住宅區及抽水站用地為道路用地。
未便採納,維持原計畫。
理由:配合本府工務局辦理「本縣區域排水沙連溪、中嵙溪及石角溪排水整體規劃成果」案,故本案維持原計畫。照縣政府核議意見。
逾人5詹肇偉保民段137、137-1、133-1、133-2、293-2、請將民等土地逕為劃定「住宅區」。
建議變更綠地及部分河川區為住宅區未便採納,維持原計畫。
理由:配合本府工務局辦理照縣政府核議意見。
31293-3、293-4、293-5、293-6、293-7、293-8、293-9、293-10、293-11、293-12、293-13、293-14、293-15、293-16、293-17、293-18等地號「本縣區域排水沙連溪、中嵙溪及石角溪排水整體規劃成果」案,故本案維持原計畫。
逾人6吳淼源東勢鎮泰昌段612地號一、茲因公所公告之都市計畫圖標示東勢鎮泰昌段612號土地,面向東崎街道路,經閱覽公告為住宅區無誤,因於93年7月14日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方知被標示為部分農業區與部分河川區,與公所公告不符。
- 二、建議將泰昌段612地號面積581.80m2(部分農業區(538.8938m2)及部分河川區(42.9061m2))變更為住宅區。
本案農業區夾雜於住它區中,考量都市發展,酌予採納並附帶條件通過:請東勢鎮公所檢附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其同意書內容需註明同意另擬細部計畫,並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回饋方式及內容依據「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規定辦理;且同意書之取得需於本次通盤檢討案於內政部都委會大會審議前提出,否則本案應維持原計畫。為避免影響河川整治,未便採納。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查「東勢都市計畫案」係於民國44年發布實施,原計畫面積282.96公頃,於民國64年辦理擴大都市計畫並於64年6月發布實施,於民國70年辦理一號計畫道路附近擴大變更都市計畫並於70年12月發布實施及於86年2月發布實施變更東勢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計畫面積1056.22公頃。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本計畫案名與雲林縣轄之「東勢都市計畫」相同,為避免混淆不清,故將案名修正為:「變更台中縣東勢鎮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 二、本案公共設施用地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及計畫人口60,000人核算,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不足1.7496公頃,文中用地面積不足6.0576公頃,體育場用地面積不足4.80公頃,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4.8831公頃,又公園用地、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佔全部計畫面積(997.1043公頃)4.31﹪,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10﹪規定(不足面積56.7047公頃),惟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補充尚有困難,故除採納該府於小組會中所提建議變更案(如附圖1)外,其餘不足部分,同意俟變更增加住宅區或商業區等都市發展用地或下次通盤檢討時再妥為調整補充。
- 三、本次通盤檢討圖係採用新測繪地形圖,其比例尺與原核定圖不同,且依計畫書內重製前後土地使用計畫面積對照表顯示,大部分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均互有增減,其中如住宅區面積增加5.6685公頃、工業區面積增加1.2052公頃、農業區面積減少91.6389公頃、河川區面積增加7.0378公頃、道路用地面積增加16.6669公頃等,請縣政府詳予查明原因於計畫書補充說明,如有涉及分區之變更,應補充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
- 四、請縣政府查明本計畫區附帶條件規定應整體開發地區之範圍、面積及實施開發情形,並納入計畫書敘明,對於尚未辦理整體開發地區,應確實依本部於91年7月16日以台內營字第0910085117號函頒「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所提解決對策,針對附帶條件內容儘速妥為處理。
- 五、有關都市防災計畫,請縣政府就近年災害情形如九二一震災、七二水災災害情形補充敘明,並針對地方特性及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就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詳予補充規劃並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執行之依據。
- 六、有關既成道路部分,為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規定,請縣政府妥為檢討既成道路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對擬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部分研提土地取得方式及相關解決對策與配套措施之處理原則,以踐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五一三號解釋文之精神,並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如須變更都市計畫,再另案依法定程序辦理。
- 七、除污水處理廠用地外,本計畫並未規劃環保設施用地,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縣政府將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規劃方案於計畫書予於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之參據,如須都市計畫變更,請另案依法定程序辦理。
- 八、本案發布實施時,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2條:「都市計畫圖已無法適用且無正確樁位資料可據以展繪都市計畫線者,得以新測地形圖,參酌原計畫規劃意旨、地籍圖及實地情形,並依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程序,重新製作計畫圖。原計畫圖於新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之同時,公告廢除。」規定辦理。
- 九、本計畫台中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 十、請縣政府查明有關公民或團體提出之陳情意見經本會同意採納或修正者,如與公開展覽草案之變更內容不一致部分,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請該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十一、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如下附表。
新編號舊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前原計畫(公頃)變更後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或附帶條件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一都市計畫圖比例尺三千分之一比例尺一千分之一1.現行都市計畫圖係於民國64年以人工平板測量方式測繪,精度較差又因近年都市發展及公共建設推動結果及歷經九二一地震,計畫圖上地形地貌與現地相去甚遠。
2.為配合計畫區內近年陸續完成之數值化地籍重測作業、九二一地震後所辦理之地形重測如椿位修正,及為反應現地實際發展情形,故透過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更新本通盤檢討之基本圖。[依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邀請相關單位召開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東勢鎮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研討會決議辦理。(詳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東鎮建字第0920005348號函)]二二計畫面積計畫面積(1056.22)修正計畫面積(997.1043)1.現行都市計畫圖係於民國64年以人工平板測量方式測繪,精度較差;又因近年都市發展及公共建設推動結果及歷經九二一地震,計畫圖上地形地貌與現地相去甚遠。
2.依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東鎮建字第0910016586號函公告「東勢鎮都市計畫區內中心椿檢測後重新公告中心椿圖和座標成果」所量得之計畫面積為997.1043公頃。併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三。
三三計畫年期民國89年民國100年為配合中部區域計畫和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變更計畫年期至民國100年。參酌中部區域計畫(草案)調整為民國110年。
四四道路編號原道路編號新道路編號基於原計畫之道路編號難以查詢且編號不完整的情況下,本次通盤檢討對本計畫區之計畫道路予以全部重新編號。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五七解說公園公(解)用地(17.4184)運動公園(17.4184)因解說公園之原計畫無法提出,且因東勢鎮目前無法找到適宜地點設置體育場,使變六案無法解除整體開發,故為避免限制發展,並促進土地使用合理化,避1.原則同意照縣政府核議意見。
2.惟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請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免土地資源浪費,擬變更公(解)用地為運動公園。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人、逾人4原「文小一」、「文小二」、「文中二」公(體)用地(2.7128)三處整體開發方式住宅區(2.7128)解除三處整體開發方式原「文小一」、「文小二」、「文中二」三處學校預定地,後變更為住宅區及公園兼體育場並規定三處同時整體開發,但至今仍無法整體開,為避免限制地方發展,應解除三處同時整體開發方式。附帶條件:三塊用地需各自擬訂細部計畫並提供35%公共設施用地。1.原則同意照縣政府核議意見。
2.將來各別擬訂細部計畫時,公共設施用地儘量集中劃設。
3.惟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請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人、人20工業區工業區(37.6797)乙種工業區(37.6797)工業區位於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因此擬變更工業區為乙種工業區,屬公害輕微之工業區,以減低河川之污染。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八九公(體)西側住宅區(東勢鎮中山段198地號全部、194及607地號部分)住宅區(0.0696)機關用地(0.0696)現況作宿舍使用,目前已透過法律途徑進行催討,近期會有判決,擬變更為機關用地,以作更完整之規劃。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逾人5臺中縣東勢鎮文昌段1192、1197、1202~1211、1213~1216、1224~1227、機關用地(2.9864)住宅區(2.9864)我國政府為推動國家各項重大政經建設,考量國防戰備任務,辦理營區騰讓,加速完成老舊營舍整建,改善官兵生活品質,並結合國軍兵力精簡政策,將小營區歸併成大營區,所餘土地則配合地方附帶條件:全區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並提供35%公共設施用地。1.原則同意照縣政府核議意見。
2.將來擬訂細部計畫時,公共設施用地儘量集中劃設。
3.惟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請縣政府補辦1231~1238等地號28筆機關用地及同段1100、1101、1102、1191、1193、1194等地號6筆部分機關用地。發展及國家建設釋出,以有效促進土地利用,本廠因應精實案規劃,預定於94年1月31日前搬遷至南投縣集集鎮,原所列管東勢鎮文昌段土地已無需使用,建請將上述34筆土地變更「機關用地」為「住宅區」,俾利納入國軍老舊營舍改建基金,本基金不適用營地處分及營區騰讓之得款,專款專用辦理新營舍土地購置,整地及興建,並逐步改善老舊營舍及相關設施。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一上城加壓站(興隆段892、893地號)農業區(0.1054)機關用地(0.1054)現況已做為中部地區油料輸送之加壓站,為利陸軍後勤支援任務之遂行,擬變更農業區為機關用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三豐勢路由南站至石角口路段住宅區(0.0101)道路用地(0.0089)道路用地(0.0101)住宅區(0.0089)提早解決民國六十四年東勢擴大都市計畫時,豐勢路由南站至石角口路段,因新舊中心樁無法銜接問題,利用九二一災後重建案拓寬,以利交通安全。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將道路實際開闢情形於計畫書補充敘明。
四東勢鎮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變十八開發方式「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公(景)用地(4.8959)解除開發方式規定公(客家文物公園)(4.8959)建議東勢鎮第一次通盤檢討案第十八號東勢火車站附近變更案內東勢段上新小段二二八-五等地號民地變更案於法不合,經縣府說明會解釋業主分配26/100太不合理,請撤銷「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條件,恢復為原有住宅區,以利當地災民儘速進行1.原則同意照縣政府核議意見修正。修正事項:為合乎公平合理,將原「變更東勢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變更鐵路用地為住宅區、商業區部分,修正為住宅區(特)災後重建,維護所有權利權益。及商業區(特一)以降低容積方式有別於住宅區及商業區,並於計畫書補充敘明理由。
2.請縣政府將難以辦理市地重劃評估分析資料,於計畫書補充敘明。
3.惟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請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人13原倉儲區住宅區(0.4742)住宅區(特)(0.4742)陳情原「倉儲區」在第一次通盤檢討案核定為「住宅區」。
附帶條件需擬訂細部計畫。現況已經申請合法建物2/3土地,若要擬訂細部計畫,將造成所有權人之開發困難。故建議回復變更為倉儲區。附帶條件:變更住宅區為住(特),建蔽率維持60%,容積率調整為160%,取消另擬細部計畫之規定。1.原則同意照縣政府核議意見修正。修正事項: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
2.本案縣政府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研訂其他附帶事項(調整降低住宅區容積率情形)請於於計畫書補充敘明。
3.請縣政府將難以辦理市地重劃評估分析資料,於計畫書補充敘明。
4.惟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請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九兒八北方住宅區住宅區(0.0008)道路用地(0.0008)依相關法規規定之道路截角變更之。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三文化街以西綠地綠地(0.2437)住宅區(0.2437)建議文化街以西靠近新生地地帶變更為住宅區。附帶條件回饋計畫:捐贈當期公告現值30%之代金後始得建築,其代金由東勢鎮公所設置專戶收支保管運用,此專戶僅供東勢鎮都市建設之用。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於計畫書補充敘明理由。
-1本案位置位於第六橫街與豐勢路東北角街廓之截角道路用地(0.0002)住宅區(0.0002)都市計畫椿位圖為直線截角,但舊地籍圖為圓弧截角,新測地籍圖為直線截角,故建議依都市計畫椿位變更道路用地為住宅區。維持原計畫。
理由:原計畫道路尚無不妥。
-2本街中正一巷與本街中正三巷北方街廓截角道路用地(0.0001)住宅區(0.0001)都市計畫椿位圖為直線截角,但舊地籍圖為圓弧截角,新測地籍圖為直線截角,故建議依都市計畫椿位變更道路用地為住宅區。維持原計畫。
理由:原計畫道路尚無不妥。
-3東蘭路與東蘭路口住宅區(0.0085)道路用地(0.0085)依都市計畫椿位變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東安段772地號機關用地(0.9717)機關用地(0.4817)1.東安段七七二地與鄰地七七一地號1.變更為機關用地「東勢鎮(鎮)「水源用地」「東勢鎮公所『社會福利、行政、文教設施等』」自來水事業用地(0.4900)皆屬民國七十年十二月二日公布之「東勢鎮特一號道路新生地變更都市計畫」案內之機關用地(「機四」),於新生地開發時即研議將東安段七七二地號劃為本所用地(本所當時曾計畫興建行政辦公大樓),另七七一地號則供自來水公司使用,故開發當時即已編為二筆地號,其中七七一地號土地並已於民國81年由自來水公司取得使用中。
2.東安段七七二地號與七七一地號同屬「機四」用地,因七七一地號劃為自來水公司使用土地,故「機四」備註為「水源用地」,因而誤將計畫供本所使用之七七二地號一併備註,本所擬於此次通盤檢討案中建議修正。
3.本所清潔隊原使用本鎮機關用地(「機四」)(東安段七七二地號)作資源回收車輛停置及回收資源整理場所(不含垃圾堆置掩埋),現因本所於該東安段七七二地號土地爭取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委員會補助興建鎮立托兒所使用(災後重建)。公所『社會福利、行政、文教設施等』」部分已另案辦理個案變更,並經台中縣政府以94年12月1日府建城字第號公告發布實施,故不予討論。2.變更為自來水事業用地部分,原則同意照縣政府核議意見,惟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請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鎮)文小八文小用地(0.1099)機關用地(0.1099)1.本活動中心於變更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時僅部分變更為機關用地,且本活動中心之圍牆已完成。
2.建請將本活動中心圍牆範圍內之使用分區非機關用地變更為機關用地。1.原則同意照縣政府於小組會中所提修正變更圖(如附圖2)。2.惟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請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縣)機六機關用地(0.3943)住宅區(0.3943)台中縣政府經管東勢鎮文昌段983、988地號縣有土地,總面積7547.76平方公尺,目前東勢鎮戶政事務所因辦公廳舍空間狹小不敷使用,為提供民眾舒適、便捷、寬敞洽公環境,保留其中983地號西北側2500平方公尺仍須作為機關用地,其餘土地無保留公用必要,擬循都市計畫變更為住宅區後辦理處分,以提高土地有效利用及挹注縣庫。附帶條件通過:需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並提供35%公共設施用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人4延平段535至560地號住宅區(0.0180)道路用地(0.0164)道路用地(0.0180)住宅區(0.0164)1.陳情人於民國62年12月9日購置原地東勢段東勢小段447-123地號,即為一筆完整土地,後因都市計畫道路將土地分割成東勢鎮延平段556、557、558地號三筆。
2.現計畫道路將延平段535~569地號分割成淩亂分散,造成莫大之民怨。1.原則同意照縣政府核議意見,惟於核定前,請縣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將變更為計畫道路用地部分無償捐贈予地方政府,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之依據,協議不成則維持原計畫3.已有現存道路緊鄰卻要重新規劃徵收,浪費公帑,實為不智。。
2.惟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請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三人5文昌段1565-1、1579、1580、1581-1、1585-1地號文小用地(0.0110)住宅區(0.0087)住宅區(0.0110)文小用地(0.0087)1.原逕行分割之地號、土地分區編定學校用地,因東勢國中九二一重建已全部完成無使用之必要。
2.逕行分割編為學校用地部份面積微小,亦無利用價值。
3.本述陳土地皆在學校圍牆之外,無妨礙學校教學作息。
1.變更部分學校用地為住宅區之地號為:文昌段1551-1、1565-1、1579、1580、1581-1、1585-1、1737、1738、1739、1740地號等10筆土地。
2.變更部分住宅區為學校用地之地號為:文昌段1550、、1587-1地號等3筆土地。
1.維持原計畫。
理由:文中用地面積尚不足。2.原計畫是否為「文小用地」請查明補正。
四人21仙師段994、991、990、1013、1012地號道路用地(0.0541)商業區(0.0365)住宅區(0.0541)住宅區(0.0365)1.陳情廢除本街連接先師廟後面六公尺計畫道路。因該道路前後高低差約五公尺左右。影響兩側業主無法建築。
2.利用現有巷道可通往中正一巷、二巷、三巷及文化街連通中正通往豐原和谷關。
3.建議廢除六公尺計畫道路,以利用都市計畫商業區土1.變更道路用地為住宅區部分修正變更為綠地。
2.變更商業區為住宅區部分維持原計畫。
3.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請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准予通過,否則再地。提會討論。
五逾人1東勢鎮中山段1398、1407、1446、1447、1448及1397(部分)、1449(部分)地號等柒筆土地加油站(0.0450)住宅區(0.0315)綠地(0.0135)1.目前加油站用地已開闢完成並由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中,且使用範圍已用圍牆加以隔離。
2.建議變更範圍並為使用計畫且目前尚未開闢使用。
3.建議將變更部分加油站用地(265.34m2)為住宅區(265.34m2)。1.原則同意照縣政府於小組會中所提修正變更圖(詳附圖3),惟於核定前,請縣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將變更為綠地部分無償捐贈予地方政府,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之依據,協議不成則維持原計畫。
2.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請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六逾人6東勢鎮義渡段521、534地號停車場(0.0009)商業區(0.0009)商業區(0.0009)停車場(0.0009)東勢鎮公所同意在不變更雙方權責面積的情況下將其所有座落東勢鎮義渡段534地號與本人座落於東勢鎮義渡段521地號之併鄰土地,雙方協議同意依土地法第46條之11執行要點,辦理鑑界並將現有界址曲折部分截彎取直,地籍重劃將互換9.37平方公尺。1.原則同意照縣政府核議意見。
2.惟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請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已訂定增(修)訂配合實際需要予以增訂。併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十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三都市設計管制指導原則無增訂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八條之規定辦理。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一)有關住宅區及商業區之建蔽率與容積率部分:為考量地方需求及兼顧居住環境品質,將原計畫第二點修正為「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80﹪;惟若建蔽率不大於50﹪時,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200﹪。」及將原計畫第三點修正為「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280﹪;惟若建蔽率不大於百分之70﹪時,容積率得調整為不得大於320﹪。」。
(二)將縣都委會修正後第三點修正為「住宅區(特)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並增訂:
「商業區(特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
(三)參據本會審議案例,將原計畫第八、九、十點修正為:
「建築物提供部份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四)其餘部分尚無不妥,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三、其他:以下各點請台中縣政府於計畫書詳予補充資料或說明:
(一)計畫書,請補充本計畫區地理位置圖(包含主要道路、河川、名勝、古蹟)。
(二)計畫書,請補敘相關重大建設計畫之內容及示意圖。
(三)計畫書第三章發展現況檢討分析第三節實質發展現況敘述之內容(如河川區、體育場)甚多與第四節變更事項所列變更內容明細表不符合,請查明補正。
(四)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內容補充自然及人文景觀資源、人口密度分布、建築密度分布、產業結構及發展、土地利用、公共設施容受力及住宅供需等項目之調查及分析推計資料。
(五)計畫區內已完成環境地質資料調查部分有無參考環境地質資料作適當之處理?(六)表2-3「都市計畫檢討重製作業各種關係組合表」,備註內容為何?請詳予敘述。
(七)表2-4「都市計畫展繪疑義綜理表」各案如已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者應於各變更案內敘明變更緣由,以利查考。
(八)以下各點請查明補正:
1.表2-2「本次通盤檢討前土地使用面積分配表」,「現有計畫」一欄係指何時發布實施之計畫。
2.表4-1「土地使用面積分配表」內「道路廣場」一項,與表4-3「公共設施用地位置明細表」內「道路用地」是否為同一用地項目。又綠地之面積表4-1與表4-3所載何以不同?3.現有商業區面積究為20.0697公頃(表2-2載)或10.0697公頃(土地使用計畫載)?4.計畫書第二節「現行都市計畫概要」內土地使用計畫之內容文字敘述有誤。
5.表3-3「土地使用分區面積檢討表」住宅區引用檢討標準部分有誤。
十四、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如下附表。
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理由摘要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逾1陳情人:徐林美玉君地點:東勢鎮泰昌段114、117等兩筆地號(台中縣政府95年1月25日府建城字第9號函送徐林美玉君95年1月24日申請書)1.申請人等所有東勢鎮泰昌段114、117等兩筆地號,於東勢鎮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前,經貴府以上開建築基地係面臨東勢鎮泰昌段125地號(重測前東勢段上新小段274-4地號)之八米計畫道路,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指定建築線及核發建築執照,並於建築工程完竣後發給使用執照在案。
2.本案東勢鎮泰昌段125地號土地,自64年東勢鎮擴大變更都市計畫劃為八米計畫道路後,雖迄未辦理徵收,但已供公眾通行十年之久,原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且該土地既經主管建築機關依建築法第42條、48條規定請貴府准予變更本案東勢鎮泰昌段125地號為道路用地。據縣政府列席代表稱本案尚有爭議,故未便採納。
指定其已公告道路之境界線為建築線及最小寬度,即有維護市容觀瞻及通行、安全之目的,自不得謂為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
3.86年東勢鎮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逕將上開已成之道路用地廢止,改編為住宅區用地,使首揭地號土地無法對外聯絡,影響申請人等既有之通行權益甚鉅。
十五、依台中縣政府95年7月4日府建城字第0950183652號函送併案審查部分:彙整如下附表。
(一)保留案編號變更位置變更前原計畫(公頃)變更後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鎮都委會決議縣都委會